看完了Benforado的《不平等的審判》,內容是以心理學與神經科學的新研究,點出隱藏在刑事司法制度背復的機制。作者指出我們在判斷時,一般都是根據極為有限的證據,就直接跳到結論。我們為犯罪受害者所貼的標籤,會大為影響他們受到的待遇。當受害者被貼上局外人的標籤,例如酒鬼,腦部活動不會將他看成有心思、有想法、有感覺的人,不需要認真看待。在特別壞的罪行中,為了希望世界是公平的,我們也會想找到受害者的錯處,以消除不適的感覺。
標籤也會形成受限的視角,讓我們只聽到確認自己想法的資訊,捨棄矛盾的資訊。即使是在確認DNA鑑定結果時,專家在聽到檢察官預設的不同框架中,也會對DNA樣本作出全然不同的解釋。由於會忽視相反跡象,我們也往往沒有察覺到自己已經貼了標籤,或標籤可能有錯。作者認為,處理現場的人在評斷受害者時,應將事實的資料與相關人員共享,但不應共享標籤,例如「這個人是醉漢」。
作者提出訊問嫌犯的「里德詢問與審問技術」對防止不實自白沒有幫助,反而助長不實自白出現。偵訊人員利用最小化——將罪行說是沒大不了——與最大化——強調證據已確鑿——技巧,長時間向嫌犯施以巨大精神壓逼,讓即使是沒有做過的嫌犯都更可能認罪。在得到嫌犯自白後,調查人員、律師、陪審團與法官都開始用有罪的眼光看待個案,由於確認偏見令其他證據看起來更有力。有一例子是自白後審訊拒絕進行DNA測試,而有八宗案例即使DNA結果證明無罪,警察、律師、陪審團與法官都因為嫌犯自白忽略DNA檢驗結果。作者問,在承認犯罪然後得到寬待,或者堅持自己無罪,但要面臨陪審團不同意並被重判的風險,要求有罪自白是不是恰當的做法?在美國,因為認罪協定,只有不到十分之一刑事被告站上法庭,這反映出嫌犯不敢冒險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各種程序。
我們考慮一個人為甚麼犯罪時,會依賴只看外觀、對犯罪者的片面印象,不顧及周遭的環境。例如我們會認為一個人的行為,來自其固定性格、喜好與信念所作的自由選擇,犯罪者一定是邪惡的人,為滿足個人慾望行事。我們低估了大腦運動對行動的影響,例如大腦損傷、腫瘤、前額葉皮質區機能障礙、杏仁核出現問題等。此外,環境對犯罪也有重要影響,例如胎兒或嬰幼兒時期營養不足、母親懷孕時吸煙、接觸重金屬環境、遭社交孤立、朋友行為不良。年齡也是犯罪的重要因素,十六至二十四歲的暴力犯罪者,比其他年齡的暴力犯罪者加起來還要多。在暴力犯罪中,戴上面罩、持槍、環境輕微脫罪等現場因素,都可能令人犯下兇殘罪行的機會增加。作者指,我們都有可能做出傷害別人的事,我們都可能是罪犯,這很難令人接受,對於正義的法律體系而言卻是不可或缺。
作者提及一宗檢察官隱瞞血型化驗報告,導致被告十八年無辜受獄,並幾乎處死的案例。我們在欺騙時會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以保持品德高尚的形象,例如故意貶低欺騙行為與相關損害的因果連結。在辯論性訴訟制度中,檢察官積極主張自己的立場,但最終決定權不在他們身上,檢察官可能會覺得自己較不需為行為造成的後果負責,增加欺騙被告的行為。在審判開始前與定罪後,不正當行為也較易合理化。
檢察官沒有提交重要證據、隱瞞證人作偽證的事實、明知執法官員損毀證據等都屬於失職,而不是主動的犯罪行為,較容易找到合理理由辯解,例如不清楚或忘掉。當周圍的人都這樣做時,欺騙也似乎更可以接受。檢察官也可能將自己的錯誤行為說成對,例如感覺自己處於劣勢,或貶低欺騙或說謊的對象,例如覺得讓被告入罪是在守護正義。檢察官的道德規範模糊,有很大裁量空間,讓創造力對欺騙行為發揮最大影響,不正當行為可以重新詮釋。檢察官的壓力沈重,也可能會消耗其自制力,容易做出欺騙行為。
作者指出,法律體系大部份欺騙行為不會被看到,要減少就要改變法律專業人員對自己角色的定位,其角色是要確保刑事程序正直健全,這需要建立機制加強監察,以及對檢察官施以道德提示。
背景與經驗會影響我們的判斷,形塑我們認為甚麼才是客觀的事實,這會影響陪審團成員的認見。即使是同一場面,不同意識形態與文化也會令人看到不同的事,但當事人不會覺得是身份決定自己的觀點。陪審團意見也會因為法官要求達成共識而更受影響,在與多數人相反時,我們通常會聽從多數意見,並認為自己不理智,大部份陪審團結果都可以由事先得知多數成員的意見預測。錄影視角也會帶來偏見,當自白錄影只有嫌犯身上的視角,會令被判有罪的機率加倍。錄影的確有助減少警察暴力,但作者提醒我們應小心使用角度有限的錄像,或許也可規定必須得被告同意才能將這些錄像當成證據。由於背景會影響陪審團是否公正,應該讓陪審團的預先審查能夠減少偏見,例如以「內隱聯結測驗」理解陪審員的刻板印象。
證據顯示證人指認犯人的錯誤率頗高,假如真正行兇者在其中,有三分之一證人認為真正兇手不在,即使證人指認某人,當中也有三分之一指認錯人。當指認正確的證人被要求再指認一次,而這次沒有行凶者在其中,又有一半人選了另一位無辜的人。甚至一開始行凶者不在指認隊伍之中,證人也有一半機會選擇一位無辜的人,而不是不作指認。
作者提出指認錯誤並不是偶然,而是人類記憶本人就有限制與缺陷,而刑事司法制度加深了這些限制與缺陷。對證人而言,直至事發之前,相關物件與人和自己沒有明顯關聯,很容易會忘記當中細節。記憶也會修改與重構,當我們聽到某件事的新資訊,就很可能會將它與自己記得的內容混合,甚至可能記得自己不曾經歷與觀察的內容。虛構的記憶通常十分具體,讓它們看來可信。
雖然光線、證人視力、年齡、觀察時間與距離、對方是否相同種族、受到心理壓力等都會影響記憶,法律體系卻認為許多重要變數並不相關。大幅肢體動作後,記憶正確率也會下跌,這表示與攻擊者對抗過反而會更難記得那個人。執法人員運用證人的方式也很隨意,合成肖像畫對指認嫌犯幫助有限,合成過程甚至會取代證人原本的記憶。犯罪現場模擬(show-up)極具暗示意義,通常會造成錯誤指認結果。指認時間離案發太久也會有重要影響,大概七天之後正確程度就會明顯下降。證人當面指認加害人的過程也容易出問題,當證人在認人前看到嫌犯的照片,就有可能將這記憶貼到案發現場的情境中。而在多次指認中,假如某人是唯一多次出現在指認行列,由於證人越來越確信自己見過這張臉,誤認的風險也會增加。
新聞報導、與其他證人閒聊與警察互動對證人記憶的影響可能最大,尤其是當警察透露某些細節,令證人受到暗示,或者打斷證人,催促證人想出細節,常常會令證人想起根本沒有發生的事。大部份法官與陪審員也對證人的記憶太有信心,忘記有些因素會影響證詞多大程度正確可信,因而過份仰賴個別證人的指認結果。當證人顯得特別自信,陪審員會更傾向判處有罪,即使自信不一定代表正確。證人也因為需在法庭上再次作出指認而感到壓力,假如證人在此刻才放棄指認,就顯示自己前後不一致,也會浪費警察與律師的辛勞。
作者認為,我們要讓司法體系內外人士相信現存制度出現問題,證人會犯錯,而且錯誤率頗高。記憶扭曲不只會影響被判有罪的人,也會令警方與檢察官按錯誤方向辦案,無法找出真正犯人。增進證人回憶正確與完整程度的方式之一是認知性晤談(cognitive interview),儘量減少開放式問題與對證人的干擾。證人的記憶與頭髮樣本或指紋一樣,容易遭到誤用,需要受仔細監測或客觀評估。
作者提到司法體系的「專家悖論」,即假如對於某件事,專家比我們更有資格評估,我們應尊重專家的意見,但實際做法卻剛好相反,我們依賴自己充滿瑕疵的分析技巧,認為自己有能力辨別專家是否說謊,然後欣然接受專家誤導與無用的證據。我們相信依靠常識提供的線索可以知道一個人是否說謊,但許多我們以為相關的元素,例如手腳是否擺動、目光閃避、外表英俊、有可敬身份、啡色眼睛、臉較大等等,與對方是否說謊並不相關。實驗測試人們區分謊言與真實的正確率只有54%,比隨機亂猜只好一點,但我們對自己的判斷卻很有信心。陪審團被要求注意誤導的元素,例如證人的行為舉止,反而更容易判斷錯誤。
陪審團與法官也可能會過份高估科學證據,尤其是功能性磁振造影與神經科學。許多神經生物學家關心以現有科學水平,以遺傳學與大腦功能的整體研究應用到特定個人值得懷疑。作者認為,問題在於現在法官的教育,無法令他們回答相關的科學爭議,在決定是否採納專家證言,完全不是根據該方法是否科學,訓練法官具備科學知識是解決方法之一。在直到科學真的非常穩定可信之前,由於檢察官與被告面對的困難有別,作者認為警察不應在偵訊時使用腦部掃瞄,被告則可以用這種證據當作保護自己的盾。
與所有人一樣,法官不能免於偏見,其背景與經驗必然會影響其看法、情緒、立論與判斷,這讓法庭缺乏多元性成為問題。遵循先例的法律體制,也會讓過去觀點較為偏狹的案例形成現有法律架構。法官也會根據直覺作決定,這可以很有用,但也可能會造成系統地錯誤。研究發現法官也會受定錨效應(anchoring effect)影響,提出一個不相關的數字會影響被告判刑年期,專門知識似乎只讓法官對這項決定更有自信。
法官無法不受偏見與不相關事實影響,即使這是法律上的要求。一項研究也發現在一日中甚麼時間裁定會對裁判結果有影響,剛開始上班與用餐休息後較容易通過假釋申請,一天尾聲或休息時間前則幾乎不會通過。法官也會出現「收窄分層」(narrow bracketing)的現象,即把判斷對象分成小組,每組的結果大致一致,例如連續批准四宗假釋申請後,第五宗較不可能通過。
法學院訓練要求不「訴諸感情」,但保持淡然不代表人們的偏見減少,也不表示這就是客觀與公正。法學教授重視法學意見、法條架構與意義,希望彰顯法律一致與可預測,但這種看來是幫助法官確保客觀的解釋方式,反而遮蔽了真實。例如文本原旨主義聲稱法官判決只能根源文本,但文本通常不會只有一種解釋,找出法條來源的歷史意義,本身就是全憑主觀與推測。
法官有時會在進行事實調查時會引用外部資料來源,但他們接觸的「事實」可能會有瑕疵或造成誤導,特別是當法官依直覺作判斷後,再尋找可以支持這個判斷的資料時,會讓法官的研究用於完成特定推論,而不是顧及所有可能情況。法庭之友(friend-of-the-court)提供的資訊也會選擇事實,為某一方辯護,而法院卻不為資料作任何審查,以支持法官早已決定好的結論。作者認為,為了發掘隱而不顯的偏見,司法體系應更努力留下紀錄,以判斷實際的表現,為法官提供判決後的回饋。
我們的道德判斷通常是快速而自動的捷思過程,而不是理性的思考。有時我們不知道道德判斷是怎樣來,但還是可以侃侃而談判斷過程的理由與正當。心理學家發現,我們施以懲罰的最大原因不是威懾或隔離犯罪者,而是報復的欲望。當法律聲稱處罰時要考慮犯罪者的心智能力,但被告實際精神狀態或能力卻較不相關,而是與做成的損害本身比較有關。例如當一名十四歲男童從高向下面的汽車丟汽水瓶,假如瓶子純粹偶然地導致他人死亡,我們便會高估男童的控制能力、故意程度與自由意志,似乎是先決定好處罰,然後才證明它是正當的。
以懲罰重整道德秩序的欲望,有時會壓過我們對公平待遇的承諾。受到報復心態影響,受害者與被告的種族、被告的外觀、行為舉止、法官與陪審員對死亡的恐懼、被告的價值觀是否與法官或陪審員一致、法官或陪審員是否相信邪惡是不能改變的特質,都會改變懲罰的嚴重程度。
單獨監禁會令原本的精神疾病惡化,並引發新的精神問題。長期單獨監禁會引起抑鬱、焦慮、認知能力受損,也常會做出自殘行為。我們對單獨與長期監禁視而不見,可能是因為傷害隱而不見,受苦者與我們有距離,而隔離不是直接造成痛苦,而是剝奪與人接觸這項不可或缺的事。
大量監禁與犯罪率下跌的關係也不是看起來這麼簡單,美國的再犯罪率一直在40%,較少運用監禁的加拿大犯罪率變動與美國一致,而且監獄內發生的大量犯罪未有納入犯罪率統計。聲稱嚴厲懲罰帶來威懾作用的出發點也與實際不符,法律複雜難懂,犯罪者通常並不了解,即使了解,也不能在多變與無法預測的變數下作出完整的成本效應分析。犯罪者也會受認知偏見影響,例如認為罰款加上社會服務令比單是罰款較不嚴厲。監禁的感受也會隨時間改變,在「制度化地習慣」後,受刑人釋放時並不會覺得再待在牢內一年有那麼不快。
作者提出,威懾作用要有所發揮,必須讓潛在罪犯認為他們一定會被抓,並會受到明確而立即的處罰。低被捕率與司法拖延,都會令懲罰的威懾作用減低。作者認為資源可投入於增加警察存在感,儘量讓犯人覺得犯罪會被發現,會較易達成目標。處罰必須讓人感到不快,但不必太久,這也有助加快司法程序。
現時美國的監禁方式不但無法提供威懾作用,還可能增加未來的犯罪行為。監獄過於擠擁,獄內教育與職訓計劃不足,受刑人無事可做,部份人會進行暴力的舉動。受刑人在監獄變得殘暴,得到犯罪的人際網絡,在受刑期間失去與社會的聯繫與工作經驗,部份人因單獨監禁精神出現問題,這都讓受刑人更難重投社會。過於嚴厲的懲罰也會令人覺得法律不值得尊敬,更加不想遵守法律。北歐的經驗顯示,著眼於再社會化受刑人,致力讓他們改過遷善,再犯罪率全世界最低,反映這是可行的方向。
許多研究認為真誠的自我反省不能發現偏見,但這卻是司法體系規定的做法。例如在陪審員篩選中,法院會問候選陪審員有沒有信仰、感覺、生活經驗或其他理由,會影響他們作有罪判決,並假設陪審員答不會就等於沒有偏見。司法體系以為沒有偏見是可以選擇的,其實對於腦中許多自動過程,我們的控制力微乎其微。陪審員篩選程序對律師與法官的偏見也沒有限制,律師想要任何種族的陪審員除名,只需要隨便找一個與種族無關的理由,不必有說服力。
作者認為法律制度花太多精力保障嚴格執行程序,不太關注實質正義。例如當警察已事先告知疑犯有甚麼權利,就認為權利已獲得保障,即使疑犯有精神疾病。警方也會試圖以容易被聽者誤解與忽略的方式宣讀權利宣言,例如不經意提起與不在逮捕那刻宣讀。程序的複雜,反而製造出公平的假象,令體制問題更難被發現。
我們在理解法律制度的資訊途徑存在不平等,對大多數人而言,根據沒有渠道得知是甚麼影響警察、法官、陪審員等人的行為。學者研究的刊物昂貴,研究者也不願過度註釋自己的資料應用於實務上。這些研究成果卻形成審判顧問這門產業,成員過半數受過心理學家訓練,負責指導證人作證、研究甚麼陪審員特徵對自己一方有利、媒體關係、模擬審判等。
問題在於審判顧問的收費高昂,越有錢的人越有辦法找到幫助在體制中有利於自己,社會底層則沒有辦法,不斷在體制中往下沈淪。本書提到的心理學與神經科學發現,既可以用來促進正義,也可以用來阻礙它,而審判顧問將這些發現變成價高者得。現有司法環境鼓為委託人多做一點,也令使用人類心理人知識操縱法律上的行為人,不僅受到允許,甚至值得稱讚。
對於未來,作者指出現在已有新技術可以利用,不需總是依靠不可靠的人類,如DNA痕量證據分析、警察裝備全景掃描相機、協助調查的手機程式等。警察也可以接受急救訓練,處理打鬥造成的主要傷害,救護車配備止血藥傳明酸,以拯救更多暴力受害者的性命。法律上的行為人可自由裁量範圍也應該受限,例如成立獨立團體為所有法官提供報告,由控辯雙方出資成立獨立專家小組,限制陪審員決定證人或專家是否可靠,改善指認嫌犯的做法。電腦也可以代替法律行為人的「思考」,例如以手機應用程式引導巡警調查。
在較長遠的未來,作者提出可以捨棄由真人出席參與的現實審判,消除外在表現帶來的偏見,減低人口特徵、身體語言、語調、服裝的效果。虛擬審判也減少在法庭上作證或陪審團席的心理壓力,證人就沒有必要事先排演,造成記憶扭曲。虛擬環境標準化也法庭內的所有人更舒適,審判可以完整紀錄有助上訴法官了解實際發生甚麼事。審判也可以上呈給多組陪審團,讓我們知道審判結果是否一致,也讓更多人可以看到審判,令它更為透明。甚至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也不需要即時傳播,先由律師提出質疑,假如得到法官同意,有問題的證據就可以不必呈交陪審團。如果刑事司法制度可以重新設計,作者認為訊問疑犯、證人指認,甚至矯治環境都可以虛擬進行。
要讓原本講求對立的刑事司法制度改變,作者認為我們或許可以讓警察重新思考其工作,不是要把人關起來,而應該要改善社區的安全。偵查人員的目標也不應是讓對方承認有罪,而是把可靠的資訊蒐集起來,注意資訊的正確。律師的存在不只是為了服務客戶,檢察官與辯護人都應該追求體制的正義,方法之一是將如蒐集與調查證據等法律工作,交給一個以上的獨立機構。認罪協商阻斷正當程序的實現,不是保障憲法的捷徑。獄卒可以像北歐那樣比較接近社工角色,幫助囚犯重返社會。我們也應設法減少大眾與囚犯的鴻溝,設法讓他們可以完全回復公民權。
我們也可以思考將犯罪當作公共衛生的議題,刑事司法制度不是為了尋找責難對象,而在於修復損害。問題解決法院(problem-solving court)是過去二十年間的新發展,這種法院根據違法者的精神病、吸毒或賣淫史,為他們度身訂造治療的方式。讓刑事司法制度不再以責難為核心,可以讓受害者參與司法程序,並將社會資源轉作預防犯罪。
作者最後指,真正重要的是我們要行動,歷史的軌跡不一定歸向正義,除非我們將它導向正義。
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Economism
看完了James Kwak的Economism,economism在本書是指依靠基本經濟學教訓解釋所有社會現象。作者指,經濟主義忽視不配合的事實與假設,將現實世界問題簡化時簡單模型解答。它以非意識形態的外觀出現,以思考框架的形式運作,這也是其影響力的原因之一。經濟主義也因其簡潔與能夠解釋許多情況而具吸引力,複雜社會現象簡化成供應與需求曲線,讓人相信自己第一次能夠清楚理解世界。
作者指出,經濟主義並不是經濟學本身,而是第一年學到的經濟學模型,加上忘記模型背後假設,以及從不分析現實世界資料的結果。作者也提及經濟主義與政治議題相關,供應與需求模型視不平等為不相關,市場產生的結果,就是在可能情況中最好的結果。而在現實世界中,經濟主義往往用於增加不平等,或者證成現有經濟體系中產生的不平等。
在美國,經濟主義散播始於二戰期間的始創人,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與海耶克。經濟主義指供需競爭市場會帶來可能情況中最好的結果,為商界與富人提供概念框架對抗新政帶來的限制,他們資助推廣經濟主義的學者與智庫,並在1970年代與政治行動聯繫,讓經濟主義成為保守政治運動內容之一。經濟主義通過各種智庫與商界推廣,在大眾媒體中傳播,在1981年列根擔任美國總統後產生更深遠影響。
接著作者以各種例子描述經濟主義怎樣與現實不符。經濟主義指最低工資只會令就業數低於均衡,減低社會福祉,但分析實際數據的經濟學研究顯示出各種結果。提高最低工資不一定增加失業,原因包括僱主未必可以在工資增加時以機器取代員工,特別是小規模僱主;大規模僱主則可能有足夠市場議價權,供需法則對他們並不適用;成本提高可由提高價格彌補,特別是以高收入顧客為對象的商品;提高工資也可能會增加勞工生產力;最後,較高最低工資增加勞工購買力,由於較貧困者花費其收入較大部份,較高最低工資有可能刺激經濟活動。
經濟主義也指最高收入一群近年收入大幅增加並無不妥,因為高收入反映這些人的邊際生產力。但作者指出,財富500強總裁、華爾街高層與矽谷富豪的高收入,與以社會角度來說的邊際生產力並無明顯關係,而且很常只是依靠運氣。他們決定工作多少也不一定與巨額薪酬有關,其財富已足夠一生所用,可自己選擇是否工作,而選擇工作者更可能是出於享受或追求滿足感,較少是出於金錢。
關於稅制,經濟主義明確強調減低非常富有者的稅負,並下調或廢除投資收入的徵稅,認為兩者都可以令整體儲蓄增加,促進資本形成與刺激投資。但實際數據顯示資本所得最高稅率對儲蓄、資本形成與經濟增長沒有很大影響,可能原因包括︰一,人們決定儲蓄與否時並未考慮自己的稅率;二,較高資本所得稅率可能導致中等收入家庭提高儲蓄,以供退休之用;三,行為經濟學發現大多數人的財政決定,並不是基於複雜潛在回報率計算,而是依靠簡單法則如「有剩餘則儲蓄」或「儲蓄薪金10%」;四,對非常富有者而言,當中許多似乎都希望財富越多越好,較高稅率並不會讓他們減少儲蓄並增加消費;五,即使減稅可以增加個人儲蓄,但政府稅收減少,意味著政府需要增加借貸,可供私人部門的資本因而減少。
調整所得稅也並未如經濟主義預測般令所有人工作時數改變,只對已婚女性有輕微影響,所謂「工作創造者」的富人並沒有改變工作時數,最多只是更努力避稅。作者也指出,政府支出並不像經濟主義聲稱越少越好,法律與秩序、財產權、契約、競爭與貨幣體系都需要政府參與。任何稅收帶來的損失都需要與利益比較,這需要複雜與大量事實的分析,而不是經濟主義的籠統宣言。
在醫療方面,經濟主義偏好競爭市場的方案,認為人們像購物般考慮自己負擔能力選擇醫療服務最好。具體政策建議是更多「成本分擔」(cost sharing),例如所謂「高額免賠額」(“high-deductible”)保險計劃,要求人們自行承擔一定數額後才能申領保險賠償。據稱這種計劃可以令保險客戶變成更聰明的消費者,減少不必要開支,因而在競爭市場中令保費降低。
實際上,作者引用著名經濟學家Kenneth Arrow指出,醫療與其他市場並不相同。醫療開支並不會定期出現,我們在大多時間並不需要醫療照護,但在有需要時則極為重要。由於不是定期消費醫療服務,我們缺乏知識與經驗成為聰明的選擇人,沒有能力適當選擇醫療服務。按美國的實際數字分析,較高水平成本分擔反而會令有效的治療較不普及,人們會較少購買,或者購買不適合的醫療服務。
Arrow也指出私營醫療保險市場幾乎注定有缺陷,慢性病患者或老年人的收費很可能高於其可負擔水平。作者指,社會上有部份人無法負擔醫療服務,意味著社會整體福祉受損,醫療服務不能僅以價高者得的方式分配。
作者指,假如要避免私營醫療保險市場中有人無力投保,就需要禁止價格歧視,即對不同人有不同收費的做法。但這樣做又會帶來逆向選擇的問題︰保費對健康者而言過高,因此拒絕投保,這會讓風險池只剩下病患,因而推高保費,這又令更少人投保。為解決逆向選擇需要強制所有人,包括健康者都必須投保,但貧窮家庭可能仍然無力投保,因此又需要向貧窮家庭補助。最後,個別保險商可能會只挑選健康者承保,這需要以在保險公司之間轉移資金的風險調整機制彌補。
與其要以這種複雜方式提供仍然未能觸及全體的醫療體系,作者指除美國外其餘已發展國家已有另一選擇︰稅收支付的統一醫療保險體系,使用大部份醫療服務都不視乎支付能力。按已有表現評估,採用這種方式的已發展國家,醫療表現都與美國相近或表現更好,而醫療支出卻比美國少。
對於金融業,經濟主義認為金融市場可令風險更有效分配,偏好較高風險者可在金融市場購買相應產品,賺取較高回報。管制金融市場沒有必要,因為市場參與者都清楚自己承擔的風險。然而作者從2005年選擇性利率浮動房貸(Option ARM)指出,一般人不能理解當中法律條文,選擇這種貸款以購買或重貸房屋者不是消費者,而是次按證劵的原料,缺乏管制導致的,是大量極不可能償還的貸款出現。
經濟主義也假設銀行會理性追求最大利潤,按風險收取相應的回報。但作者指出「銀行」不可能像理性個人的假設般行動,原因是經濟學著名的代理問題,即銀行僱員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可能會犧牲銀行的利益。銀行高層直至2007年一直進行高風險的CDO交易,很可能是因為這能帶來短期利潤,讓自己的花紅增加,而不是認為CDO的風險與回報相應。到2007年CDO市場崩盤,銀行損失慘重,但高層已收下巨額回報。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引發金融體系危機,也反映出部份大型銀行已「大到不能倒」,這與供需模型中的競爭市場並不相符。
在貿易方面,經濟主義以比較優勢的原則認為,任何對貿易的限制都只會減少整體福祉。但作者指出國外貿易總會產生贏家與輸家,即使貿易能令整體福祉增加,也需要重分配措施讓輸家得到贏家部份成果。在缺乏增加重分配措施下,貿易很可能會令高收入群組收入增加,整體消費者受惠輕微,但受國際競爭而淘汰的行業員工則陷入貧困,其餘工人的工資受壓,最終令整體不平等增加。作者也批評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與自由貿易的關係甚少,反而是保護大型跨國企業利益的規則。
作者最後指,經濟主義並不總是正確,但它聲稱據有絕對真理,因而不容任何討論。經濟主義也總是用於證成富人偏好的政策與不平等情況,甚至讓部份政治家真心相信這就是正確見解,讓既有秩序免受民主的挑戰。作者認為,要減少經濟主義的影響,就要理解模型的假設與限制,不再認為經濟主義模型必然正確。此外,面對經濟主義定義社會福祉為消費者剩餘加生產者剩餘,假定社會組織的目的就是增加物質繁榮,我們也需要對集體追求有新的社會觀。
作者指出,經濟主義並不是經濟學本身,而是第一年學到的經濟學模型,加上忘記模型背後假設,以及從不分析現實世界資料的結果。作者也提及經濟主義與政治議題相關,供應與需求模型視不平等為不相關,市場產生的結果,就是在可能情況中最好的結果。而在現實世界中,經濟主義往往用於增加不平等,或者證成現有經濟體系中產生的不平等。
在美國,經濟主義散播始於二戰期間的始創人,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與海耶克。經濟主義指供需競爭市場會帶來可能情況中最好的結果,為商界與富人提供概念框架對抗新政帶來的限制,他們資助推廣經濟主義的學者與智庫,並在1970年代與政治行動聯繫,讓經濟主義成為保守政治運動內容之一。經濟主義通過各種智庫與商界推廣,在大眾媒體中傳播,在1981年列根擔任美國總統後產生更深遠影響。
接著作者以各種例子描述經濟主義怎樣與現實不符。經濟主義指最低工資只會令就業數低於均衡,減低社會福祉,但分析實際數據的經濟學研究顯示出各種結果。提高最低工資不一定增加失業,原因包括僱主未必可以在工資增加時以機器取代員工,特別是小規模僱主;大規模僱主則可能有足夠市場議價權,供需法則對他們並不適用;成本提高可由提高價格彌補,特別是以高收入顧客為對象的商品;提高工資也可能會增加勞工生產力;最後,較高最低工資增加勞工購買力,由於較貧困者花費其收入較大部份,較高最低工資有可能刺激經濟活動。
經濟主義也指最高收入一群近年收入大幅增加並無不妥,因為高收入反映這些人的邊際生產力。但作者指出,財富500強總裁、華爾街高層與矽谷富豪的高收入,與以社會角度來說的邊際生產力並無明顯關係,而且很常只是依靠運氣。他們決定工作多少也不一定與巨額薪酬有關,其財富已足夠一生所用,可自己選擇是否工作,而選擇工作者更可能是出於享受或追求滿足感,較少是出於金錢。
關於稅制,經濟主義明確強調減低非常富有者的稅負,並下調或廢除投資收入的徵稅,認為兩者都可以令整體儲蓄增加,促進資本形成與刺激投資。但實際數據顯示資本所得最高稅率對儲蓄、資本形成與經濟增長沒有很大影響,可能原因包括︰一,人們決定儲蓄與否時並未考慮自己的稅率;二,較高資本所得稅率可能導致中等收入家庭提高儲蓄,以供退休之用;三,行為經濟學發現大多數人的財政決定,並不是基於複雜潛在回報率計算,而是依靠簡單法則如「有剩餘則儲蓄」或「儲蓄薪金10%」;四,對非常富有者而言,當中許多似乎都希望財富越多越好,較高稅率並不會讓他們減少儲蓄並增加消費;五,即使減稅可以增加個人儲蓄,但政府稅收減少,意味著政府需要增加借貸,可供私人部門的資本因而減少。
調整所得稅也並未如經濟主義預測般令所有人工作時數改變,只對已婚女性有輕微影響,所謂「工作創造者」的富人並沒有改變工作時數,最多只是更努力避稅。作者也指出,政府支出並不像經濟主義聲稱越少越好,法律與秩序、財產權、契約、競爭與貨幣體系都需要政府參與。任何稅收帶來的損失都需要與利益比較,這需要複雜與大量事實的分析,而不是經濟主義的籠統宣言。
在醫療方面,經濟主義偏好競爭市場的方案,認為人們像購物般考慮自己負擔能力選擇醫療服務最好。具體政策建議是更多「成本分擔」(cost sharing),例如所謂「高額免賠額」(“high-deductible”)保險計劃,要求人們自行承擔一定數額後才能申領保險賠償。據稱這種計劃可以令保險客戶變成更聰明的消費者,減少不必要開支,因而在競爭市場中令保費降低。
實際上,作者引用著名經濟學家Kenneth Arrow指出,醫療與其他市場並不相同。醫療開支並不會定期出現,我們在大多時間並不需要醫療照護,但在有需要時則極為重要。由於不是定期消費醫療服務,我們缺乏知識與經驗成為聰明的選擇人,沒有能力適當選擇醫療服務。按美國的實際數字分析,較高水平成本分擔反而會令有效的治療較不普及,人們會較少購買,或者購買不適合的醫療服務。
Arrow也指出私營醫療保險市場幾乎注定有缺陷,慢性病患者或老年人的收費很可能高於其可負擔水平。作者指,社會上有部份人無法負擔醫療服務,意味著社會整體福祉受損,醫療服務不能僅以價高者得的方式分配。
作者指,假如要避免私營醫療保險市場中有人無力投保,就需要禁止價格歧視,即對不同人有不同收費的做法。但這樣做又會帶來逆向選擇的問題︰保費對健康者而言過高,因此拒絕投保,這會讓風險池只剩下病患,因而推高保費,這又令更少人投保。為解決逆向選擇需要強制所有人,包括健康者都必須投保,但貧窮家庭可能仍然無力投保,因此又需要向貧窮家庭補助。最後,個別保險商可能會只挑選健康者承保,這需要以在保險公司之間轉移資金的風險調整機制彌補。
與其要以這種複雜方式提供仍然未能觸及全體的醫療體系,作者指除美國外其餘已發展國家已有另一選擇︰稅收支付的統一醫療保險體系,使用大部份醫療服務都不視乎支付能力。按已有表現評估,採用這種方式的已發展國家,醫療表現都與美國相近或表現更好,而醫療支出卻比美國少。
對於金融業,經濟主義認為金融市場可令風險更有效分配,偏好較高風險者可在金融市場購買相應產品,賺取較高回報。管制金融市場沒有必要,因為市場參與者都清楚自己承擔的風險。然而作者從2005年選擇性利率浮動房貸(Option ARM)指出,一般人不能理解當中法律條文,選擇這種貸款以購買或重貸房屋者不是消費者,而是次按證劵的原料,缺乏管制導致的,是大量極不可能償還的貸款出現。
經濟主義也假設銀行會理性追求最大利潤,按風險收取相應的回報。但作者指出「銀行」不可能像理性個人的假設般行動,原因是經濟學著名的代理問題,即銀行僱員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可能會犧牲銀行的利益。銀行高層直至2007年一直進行高風險的CDO交易,很可能是因為這能帶來短期利潤,讓自己的花紅增加,而不是認為CDO的風險與回報相應。到2007年CDO市場崩盤,銀行損失慘重,但高層已收下巨額回報。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引發金融體系危機,也反映出部份大型銀行已「大到不能倒」,這與供需模型中的競爭市場並不相符。
在貿易方面,經濟主義以比較優勢的原則認為,任何對貿易的限制都只會減少整體福祉。但作者指出國外貿易總會產生贏家與輸家,即使貿易能令整體福祉增加,也需要重分配措施讓輸家得到贏家部份成果。在缺乏增加重分配措施下,貿易很可能會令高收入群組收入增加,整體消費者受惠輕微,但受國際競爭而淘汰的行業員工則陷入貧困,其餘工人的工資受壓,最終令整體不平等增加。作者也批評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與自由貿易的關係甚少,反而是保護大型跨國企業利益的規則。
作者最後指,經濟主義並不總是正確,但它聲稱據有絕對真理,因而不容任何討論。經濟主義也總是用於證成富人偏好的政策與不平等情況,甚至讓部份政治家真心相信這就是正確見解,讓既有秩序免受民主的挑戰。作者認為,要減少經濟主義的影響,就要理解模型的假設與限制,不再認為經濟主義模型必然正確。此外,面對經濟主義定義社會福祉為消費者剩餘加生產者剩餘,假定社會組織的目的就是增加物質繁榮,我們也需要對集體追求有新的社會觀。
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昭和天皇
看完了Bix的《昭和天皇》。裕仁受教育時以明治時的架構理解周遭世界,當時國家權力被定義為以家族親密關係為基礎,天皇如同父母,絕對君權觀念納入公立教育體系中。明治時期成立的皇軍以嚴苛紀律與天皇道德權威為從屬基礎,軍隊同時保護外來入侵與在國內執法,兩者從未得到釐清。裕仁的教育混合傳統與現代化,既有儀式禮節也有現代科學教育,裕仁本身也成為業餘海洋生物學家。
1921年3月,裕仁完成在御學問所的教育,出訪歐洲,加強自己積極參與世界事務的形象。身近則認為裕仁雖然資質不錯,但缺乏自信並拙於社交。裕仁也從英王喬治五世中,學到君主應有自己政治判斷,以及以典禮與儀式深入人心的重要。
1925年3月,日本眾議院通過高壓的《治安維持法》,旨在禁絕無政府主義、共產主義與共和主義思潮。新法實際後,「國體」成為政黨間互相攻擊的政治手段,「國體」不再只是天皇行使主權,社會秩序與道德都納入「國體」觀念範圍。日蓮宗乘勢成立「國柱會」,以「澄清國體」得勢,敵視民主,標榜反猶,部份成員獲升為陸軍高級將領,如1931年滿州事件主謀石原莞爾。代表民族主義的日蓮宗運動,成為催生日本極端民族主義的有力媒介。
1926年12月,大正天皇去世,裕仁繼位,定年號為昭和。 自1927年起,裕仁身邊的宮廷派設法讓天皇在背後自由行使權力,卻不必承擔責任,內閣決定必須反映天皇的意志。1928年登基儀典後,政府處置批評天皇者的措施變得更為嚴厲,打壓世俗派領袖,監視新聞界與大學自由派知識份子。登基儀典讓報紙與廣擋服從國家意志,盲目迎合時代潮流,自我審查。其後國內經濟情況惡化,社會衝突加劇,種族主義興起以安撫時局,促成日本民族主義向世界擴張的衝動。作者認為,登基儀典反映出神道極端二元論,在1930與40年代扭曲日本人的認知,認為本國純粹種族與世界對抗,是正義與神聖的戰爭。
1930年倫敦海軍條約讓政黨內閣與軍隊發生衝突,反對條約的軍方與右翼份子認為,條約是英美白人列強對日本強加限制,認為要扭轉這些政策就要排除墮落的政黨政治與宮廷近臣。同年11月,首相濱田雄幸被殺。1931年,關東軍發動九一八事變,侵佔滿洲。裕人並未趁此機會支持內閣,壓制軍方,反而接受既成事實,即使陸軍僭越也無所謂,只要有好結果就好。
1931年10月,陸軍激進軍官試國發動政變事敗,但主事者未受嚴懲,內閣已無法壓制軍方。陸軍出現「皇道派」與「統制派」派閥鬥爭,兩者都旨在建立軍事獨裁並積極對外侵略,前者不惜政變以達成目標,以蘇聯為主要敵人,強調軍事與民族「精神」;後者則較傾向合法改造政府,以集結整體國力對抗,提升科學技術與工業現代化,促進全國精神動員為手段。兩個派系衝突益發激烈,貫徹整個1930年代的日本政壇。
1932年5月,海軍青年將校殺害首相犬養毅,始於大正時期的政黨內閣實驗結束,由篤信國體的「新官僚」組閣。1933年3月,日本因滿洲問題退出國際聯盟,沒有資料顯示裕仁注意到外交孤立會衍生甚麼問題,對他來說與陸軍維持良好關係更為重要。1936年2月26日,陸軍基層軍官發起叛亂,殺害大臣起事。裕仁決意鎮壓叛變,拒絕另組新閣,以最高統帥身份平叛。二二六事件讓裕人確信要以憲法維持他的軍事統帥權,認知到自己的權力無可限量,也開始偏向陸軍的統制派,認同批准巨額軍事預算。
1936年8月,日本通過「國策基準」,定下確保華北資源、準備對蘇戰爭,甚至支配西太平洋與東南亞等遠超日本國力能負荷的目標。這反映出日本官僚菁英用字含糊,放棄各方辯論以解決歧見,反而總之先把不同立場都放進國策的特色。政府與軍方的分歧越趨複雜,導致東京參謀本部與前線軍官的意見對立。裕仁強逼政府與軍方統帥統合的政策文書,實質上力促海外擴張,更在不久後鼓動無休止的戰爭。
1937年7月8日,日軍在北平附近的盧溝橋與中國守軍衝突,日本政府決定借題發揮,以掌握平津地區,並得到裕仁積極支持。日本以「事變」之名進行與中國的戰爭,原因在於避免美國限制工業與原料出口,以及神道中日本必然為道德與正義化身,因此攻擊中國不過是「事變」與表達「八絃一宇」使命的「聖戰」。
1938年10月,日軍地面行動在攻克武漢與廣州後轉向守勢,短期內勝利無望,但日本領導層彷彿是硬著頭皮繼續打下去。1939年5月,關東軍在諾門罕附近與蘇聯交戰敗北,但關東軍主事者只受到調職處分。1940年,德軍壓倒性征服西歐,德蘇簽訂互不侵犯條約,裕仁受到更大壓力同意陸軍建議德、義、日三國同盟,9月宣佈結盟。
作者指,正是由於中日戰爭,日本海、陸軍才得以擴充軍事工業,得到1941年秋冬對付英美上升的鉅額經費,並在佔領區掠奪與軍管,可以說是中國消除抑壓日本軍事支出的因素。作者也認為日美之戰並非不可挽回,裕仁其實不需急於接受軍方對外交交涉設下的時間,也不必同意外交需向備戰讓步。他可以集中力量於對華戰爭,調動滿蘇邊界兵力投入中國戰場,或是可以暫時接受英美警告,不介入歐洲戰事並以此圖利。但裕仁被軍方強硬派說服,選擇接受到時限就宣告開戰。對日本決策的各方而言,擴大戰端比冒著統治體系崩解終究有利得多。
1941年12月向英美開戰後,日軍順利佔領南洋重要戰略地區,但因為欠缺仔細盤算的終戰計劃,未能及時停止,採取較有彈性的戰略。1942年6月5日,海軍在中途島戰敗,損失四艘大型航空母艦,但海軍事後並未分析研究中途島一役損失慘重對未來作戰的影響。1942年秋天,裕仁堅持死守瓜達康婿爾島,直至同年年末才放棄,令日本在太平洋戰場遲遲未改為採取守勢。日軍接連戰敗,1944年7月,首相東條英機下台。10月,裕仁與統帥部強逼菲律賓日軍在雷伊泰與美軍決戰,戰敗,日本聯合艦隊幾近殲滅。
1945年沖繩戰役反映出裕人的個性缺陷︰拘泥於死板程序、不知變通,過度注重細節,拒絕接受敗局並未雨綢繆。1945年4月,在沖繩之役造成慘重傷亡,與日本本土城市多次被美軍空襲後,裕仁才表示有意求和。裕仁遲至八月十五日才正式宣佈投降,作者認為原因在於裕仁與統治菁英設法爭取保全戰後天皇地位,以及軍方高層對蘇聯調停的期望過高。直至原子彈投下與蘇聯參戰,加上民間批評皇室聲浪日增,才令裕仁原則上接受波茨坦宣言。
裕仁在終戰詔書重新塑造其愛好和平、被動戰爭旁觀者的形象,對自己不肯主動終止戰爭含糊其詞,避而不談決策者的責任,反而提出「全國皆應分擔責任」的觀念。美軍佔領日本後,麥克阿瑟希望利用天皇以改造日本人民精神,佔領軍旨在轄免裕仁的戰爭責任,並盡量利用日本既有政府組織,這與日本保護國體的策略不謀而合。
盟軍總部民間情報教育局在1945年12月發起運動,將絕大部份戰爭責任歸咎於少數「軍國主義者」,描繪百姓與天皇均受矇騙。日本統治菁英則提出「鑒於周邊局勢,帝國被逼發動大東亞戰爭」,天皇對突襲珍珠港全然不知情的日方官方說法,成為日後保守派政客對大戰觀點的主幹。盟軍與日本領袖在保護天皇一事中,基本上頗有共識。
1947年5月,裕仁在麥克阿瑟與首相幣原重喜郎催促,皇族成員威脅要天皇遜位,以及畏懼會受東京戰犯法庭起訴下,屈服接受日本的新憲法。此後終其一生,他始終無法調整心態,接受自己只是象徵性君主的地位。1946年的東京審判聽任國際法屈從於現實政治而扭曲,美國獨大,麥克阿瑟掌握大權,盟國各國政府以自己國家利益為先,法律與道德純屬次要。東京審判後,日本右派人士認為是鬧劇,馬克思主義知識份子批評天皇與商界領袖免於責任,民間則普遍能夠接受,繼續埋首於重建工作。作者也指東京審判讓日本民眾得知戰爭領袖的謊言與罪行,讓許多人立志日本不應再發動戰爭,也有助民眾接受新憲法。
自戰後起,日本政府對戰爭責任的態度一直是「雙重標準」,對外接受戰爭責任,對內則否認之,裕仁正是此「雙重標準」的最大象徵。1948年起,美蘇衝突加劇,裕仁在幕後支持日本與美國軍事同盟。1960年美日簽署安保條約的過程受到在野黨、工會與學生團體強烈反對,統治菁英無需搬出天皇就安然渡過這場國家危機,使裕仁期望有朝一日恢復政治影響力的美夢落空。
自1976年起,裕仁開始起草第二份《聖談拜聽錄》,試圖重新界定其歷史地位。1987年9月,裕仁健康開始惡化,1989年1月7日病逝。作者最後指,日本從二次大戰產生的許多問題仍未解決,日後會否有政治領袖利用天皇體制,阻止民主政治與民權思想,是日本在新千禧年必須深思的重要問題。
1921年3月,裕仁完成在御學問所的教育,出訪歐洲,加強自己積極參與世界事務的形象。身近則認為裕仁雖然資質不錯,但缺乏自信並拙於社交。裕仁也從英王喬治五世中,學到君主應有自己政治判斷,以及以典禮與儀式深入人心的重要。
1925年3月,日本眾議院通過高壓的《治安維持法》,旨在禁絕無政府主義、共產主義與共和主義思潮。新法實際後,「國體」成為政黨間互相攻擊的政治手段,「國體」不再只是天皇行使主權,社會秩序與道德都納入「國體」觀念範圍。日蓮宗乘勢成立「國柱會」,以「澄清國體」得勢,敵視民主,標榜反猶,部份成員獲升為陸軍高級將領,如1931年滿州事件主謀石原莞爾。代表民族主義的日蓮宗運動,成為催生日本極端民族主義的有力媒介。
1926年12月,大正天皇去世,裕仁繼位,定年號為昭和。 自1927年起,裕仁身邊的宮廷派設法讓天皇在背後自由行使權力,卻不必承擔責任,內閣決定必須反映天皇的意志。1928年登基儀典後,政府處置批評天皇者的措施變得更為嚴厲,打壓世俗派領袖,監視新聞界與大學自由派知識份子。登基儀典讓報紙與廣擋服從國家意志,盲目迎合時代潮流,自我審查。其後國內經濟情況惡化,社會衝突加劇,種族主義興起以安撫時局,促成日本民族主義向世界擴張的衝動。作者認為,登基儀典反映出神道極端二元論,在1930與40年代扭曲日本人的認知,認為本國純粹種族與世界對抗,是正義與神聖的戰爭。
1930年倫敦海軍條約讓政黨內閣與軍隊發生衝突,反對條約的軍方與右翼份子認為,條約是英美白人列強對日本強加限制,認為要扭轉這些政策就要排除墮落的政黨政治與宮廷近臣。同年11月,首相濱田雄幸被殺。1931年,關東軍發動九一八事變,侵佔滿洲。裕人並未趁此機會支持內閣,壓制軍方,反而接受既成事實,即使陸軍僭越也無所謂,只要有好結果就好。
1931年10月,陸軍激進軍官試國發動政變事敗,但主事者未受嚴懲,內閣已無法壓制軍方。陸軍出現「皇道派」與「統制派」派閥鬥爭,兩者都旨在建立軍事獨裁並積極對外侵略,前者不惜政變以達成目標,以蘇聯為主要敵人,強調軍事與民族「精神」;後者則較傾向合法改造政府,以集結整體國力對抗,提升科學技術與工業現代化,促進全國精神動員為手段。兩個派系衝突益發激烈,貫徹整個1930年代的日本政壇。
1932年5月,海軍青年將校殺害首相犬養毅,始於大正時期的政黨內閣實驗結束,由篤信國體的「新官僚」組閣。1933年3月,日本因滿洲問題退出國際聯盟,沒有資料顯示裕仁注意到外交孤立會衍生甚麼問題,對他來說與陸軍維持良好關係更為重要。1936年2月26日,陸軍基層軍官發起叛亂,殺害大臣起事。裕仁決意鎮壓叛變,拒絕另組新閣,以最高統帥身份平叛。二二六事件讓裕人確信要以憲法維持他的軍事統帥權,認知到自己的權力無可限量,也開始偏向陸軍的統制派,認同批准巨額軍事預算。
1936年8月,日本通過「國策基準」,定下確保華北資源、準備對蘇戰爭,甚至支配西太平洋與東南亞等遠超日本國力能負荷的目標。這反映出日本官僚菁英用字含糊,放棄各方辯論以解決歧見,反而總之先把不同立場都放進國策的特色。政府與軍方的分歧越趨複雜,導致東京參謀本部與前線軍官的意見對立。裕仁強逼政府與軍方統帥統合的政策文書,實質上力促海外擴張,更在不久後鼓動無休止的戰爭。
1937年7月8日,日軍在北平附近的盧溝橋與中國守軍衝突,日本政府決定借題發揮,以掌握平津地區,並得到裕仁積極支持。日本以「事變」之名進行與中國的戰爭,原因在於避免美國限制工業與原料出口,以及神道中日本必然為道德與正義化身,因此攻擊中國不過是「事變」與表達「八絃一宇」使命的「聖戰」。
1938年10月,日軍地面行動在攻克武漢與廣州後轉向守勢,短期內勝利無望,但日本領導層彷彿是硬著頭皮繼續打下去。1939年5月,關東軍在諾門罕附近與蘇聯交戰敗北,但關東軍主事者只受到調職處分。1940年,德軍壓倒性征服西歐,德蘇簽訂互不侵犯條約,裕仁受到更大壓力同意陸軍建議德、義、日三國同盟,9月宣佈結盟。
作者指,正是由於中日戰爭,日本海、陸軍才得以擴充軍事工業,得到1941年秋冬對付英美上升的鉅額經費,並在佔領區掠奪與軍管,可以說是中國消除抑壓日本軍事支出的因素。作者也認為日美之戰並非不可挽回,裕仁其實不需急於接受軍方對外交交涉設下的時間,也不必同意外交需向備戰讓步。他可以集中力量於對華戰爭,調動滿蘇邊界兵力投入中國戰場,或是可以暫時接受英美警告,不介入歐洲戰事並以此圖利。但裕仁被軍方強硬派說服,選擇接受到時限就宣告開戰。對日本決策的各方而言,擴大戰端比冒著統治體系崩解終究有利得多。
1941年12月向英美開戰後,日軍順利佔領南洋重要戰略地區,但因為欠缺仔細盤算的終戰計劃,未能及時停止,採取較有彈性的戰略。1942年6月5日,海軍在中途島戰敗,損失四艘大型航空母艦,但海軍事後並未分析研究中途島一役損失慘重對未來作戰的影響。1942年秋天,裕仁堅持死守瓜達康婿爾島,直至同年年末才放棄,令日本在太平洋戰場遲遲未改為採取守勢。日軍接連戰敗,1944年7月,首相東條英機下台。10月,裕仁與統帥部強逼菲律賓日軍在雷伊泰與美軍決戰,戰敗,日本聯合艦隊幾近殲滅。
1945年沖繩戰役反映出裕人的個性缺陷︰拘泥於死板程序、不知變通,過度注重細節,拒絕接受敗局並未雨綢繆。1945年4月,在沖繩之役造成慘重傷亡,與日本本土城市多次被美軍空襲後,裕仁才表示有意求和。裕仁遲至八月十五日才正式宣佈投降,作者認為原因在於裕仁與統治菁英設法爭取保全戰後天皇地位,以及軍方高層對蘇聯調停的期望過高。直至原子彈投下與蘇聯參戰,加上民間批評皇室聲浪日增,才令裕仁原則上接受波茨坦宣言。
裕仁在終戰詔書重新塑造其愛好和平、被動戰爭旁觀者的形象,對自己不肯主動終止戰爭含糊其詞,避而不談決策者的責任,反而提出「全國皆應分擔責任」的觀念。美軍佔領日本後,麥克阿瑟希望利用天皇以改造日本人民精神,佔領軍旨在轄免裕仁的戰爭責任,並盡量利用日本既有政府組織,這與日本保護國體的策略不謀而合。
盟軍總部民間情報教育局在1945年12月發起運動,將絕大部份戰爭責任歸咎於少數「軍國主義者」,描繪百姓與天皇均受矇騙。日本統治菁英則提出「鑒於周邊局勢,帝國被逼發動大東亞戰爭」,天皇對突襲珍珠港全然不知情的日方官方說法,成為日後保守派政客對大戰觀點的主幹。盟軍與日本領袖在保護天皇一事中,基本上頗有共識。
1947年5月,裕仁在麥克阿瑟與首相幣原重喜郎催促,皇族成員威脅要天皇遜位,以及畏懼會受東京戰犯法庭起訴下,屈服接受日本的新憲法。此後終其一生,他始終無法調整心態,接受自己只是象徵性君主的地位。1946年的東京審判聽任國際法屈從於現實政治而扭曲,美國獨大,麥克阿瑟掌握大權,盟國各國政府以自己國家利益為先,法律與道德純屬次要。東京審判後,日本右派人士認為是鬧劇,馬克思主義知識份子批評天皇與商界領袖免於責任,民間則普遍能夠接受,繼續埋首於重建工作。作者也指東京審判讓日本民眾得知戰爭領袖的謊言與罪行,讓許多人立志日本不應再發動戰爭,也有助民眾接受新憲法。
自戰後起,日本政府對戰爭責任的態度一直是「雙重標準」,對外接受戰爭責任,對內則否認之,裕仁正是此「雙重標準」的最大象徵。1948年起,美蘇衝突加劇,裕仁在幕後支持日本與美國軍事同盟。1960年美日簽署安保條約的過程受到在野黨、工會與學生團體強烈反對,統治菁英無需搬出天皇就安然渡過這場國家危機,使裕仁期望有朝一日恢復政治影響力的美夢落空。
自1976年起,裕仁開始起草第二份《聖談拜聽錄》,試圖重新界定其歷史地位。1987年9月,裕仁健康開始惡化,1989年1月7日病逝。作者最後指,日本從二次大戰產生的許多問題仍未解決,日後會否有政治領袖利用天皇體制,阻止民主政治與民權思想,是日本在新千禧年必須深思的重要問題。
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
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
看完了Raymond Geuss的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是一本政治哲學小書。本書批評以「理念理論」看待政治的哲學方式,認為這忽略了人的不確定與政治學習並非單線。作者主張政治哲學必須以現實為本,考慮在特定環境中推動實際人類的因素。政治是關於行動與行動的脈絡,立足於歷史,像工藝或藝術,而不是應用理論。
政治是以下三條問題的回答︰一,甚麼人對甚麼人做甚麼事,以讓甚麼得益;二,在特定次序、時機與優先程度下,集體需要做出甚麼選擇;三,集體行動這樣做的原因,或者合法性是甚麼。政治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實際發生甚麼、依特定面向評價發生的事、對行動概括定位、創建概念,以及與意識形態聯繫。政治理論可以是與意識形態假象對抗,批評意識形態,也可以是自己扮演意識形態角色,主動推動意識形態或轉移注意。
作者指與實際為本政治哲學相對的觀點,包括以權利為中心的理念化法律體系,以及以特定美德為中心的理念化社會,兩種觀點都忽視構成人類生活的歷史與社會學。作者用諾齊克理論為以權利為中心的例子,此理論假定有自然的主體權利,作者則指歷史上存在沒有自然主體權利觀點的較複雜社會,假設這種權利存在不會令我們更理解這些社會。
至於以特定美德為中心的理念化社會,作者以羅爾斯在《正義論》的理論為例,指出羅爾斯的理論帶來以下疑問︰正義是否在直觀上必然處於首要地位?人們對正義是否有清楚、已成共識的正義概念?政治理論以正義直觀為起點是否最適合?「在無知之幕下於原初位置選擇」是否前後一致及有用?如果正義是指平等分配,問題在於平等總是有不同面向,一方面的平等會成為另一方面不平等。如果正義是指「公平」,公平的定義在不同歷史下有差異,視乎環境脈絡。
由此,正義概念可以是指︰一,給予人們他們「應有」的;二,按功過看待;三,視乎總體的美德與卓越;四,與份額、資源或成果相等有關;五,公平或無私程序的觀念。羅爾斯的觀點似乎有幾點不足︰以總體卓越定義正義幾乎是循環定義;「作為公平的正義」堅定處於首要位置未有明確原因;羅爾斯的「我們」,似乎只是指寫作時的美國公民;「無知之幕」排除部份資訊以獲得事先希望的結果,但又沒有移除人們在壓抑與意識形態下的假象;沒有討論權力議題;將「直觀」視為人類本性,但人們的直觀本身反映其他社會轉變;沒有提及規則的執行與演變,而缺乏權力的規則只是空洞無物。作者認為,權力理論沒有位置的理論取態不但嚴重不足,而且因為它令人迷惑而有害。
作者最後指,在我們已知的社會中,權力是實際上廣泛出現的事實,在考慮政治時,建議先考慮權力。以理念理論談論道德,旨在讓我們的世界簡化為善與惡的二分,但在描述實際政治的用處不大。
政治是以下三條問題的回答︰一,甚麼人對甚麼人做甚麼事,以讓甚麼得益;二,在特定次序、時機與優先程度下,集體需要做出甚麼選擇;三,集體行動這樣做的原因,或者合法性是甚麼。政治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實際發生甚麼、依特定面向評價發生的事、對行動概括定位、創建概念,以及與意識形態聯繫。政治理論可以是與意識形態假象對抗,批評意識形態,也可以是自己扮演意識形態角色,主動推動意識形態或轉移注意。
作者指與實際為本政治哲學相對的觀點,包括以權利為中心的理念化法律體系,以及以特定美德為中心的理念化社會,兩種觀點都忽視構成人類生活的歷史與社會學。作者用諾齊克理論為以權利為中心的例子,此理論假定有自然的主體權利,作者則指歷史上存在沒有自然主體權利觀點的較複雜社會,假設這種權利存在不會令我們更理解這些社會。
至於以特定美德為中心的理念化社會,作者以羅爾斯在《正義論》的理論為例,指出羅爾斯的理論帶來以下疑問︰正義是否在直觀上必然處於首要地位?人們對正義是否有清楚、已成共識的正義概念?政治理論以正義直觀為起點是否最適合?「在無知之幕下於原初位置選擇」是否前後一致及有用?如果正義是指平等分配,問題在於平等總是有不同面向,一方面的平等會成為另一方面不平等。如果正義是指「公平」,公平的定義在不同歷史下有差異,視乎環境脈絡。
由此,正義概念可以是指︰一,給予人們他們「應有」的;二,按功過看待;三,視乎總體的美德與卓越;四,與份額、資源或成果相等有關;五,公平或無私程序的觀念。羅爾斯的觀點似乎有幾點不足︰以總體卓越定義正義幾乎是循環定義;「作為公平的正義」堅定處於首要位置未有明確原因;羅爾斯的「我們」,似乎只是指寫作時的美國公民;「無知之幕」排除部份資訊以獲得事先希望的結果,但又沒有移除人們在壓抑與意識形態下的假象;沒有討論權力議題;將「直觀」視為人類本性,但人們的直觀本身反映其他社會轉變;沒有提及規則的執行與演變,而缺乏權力的規則只是空洞無物。作者認為,權力理論沒有位置的理論取態不但嚴重不足,而且因為它令人迷惑而有害。
作者最後指,在我們已知的社會中,權力是實際上廣泛出現的事實,在考慮政治時,建議先考慮權力。以理念理論談論道德,旨在讓我們的世界簡化為善與惡的二分,但在描述實際政治的用處不大。
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自戀病
看完了片田珠美的《自戀病》,討論無法控制自己欲望,認為自己很特別,因而滋事惹禍的各種例子。欲望來自匱乏感,而匱乏感是相對的,視乎比較的對象,這包括過去的自己與他人。有較多樣欲望對象時,較能夠在一種慾望得不到滿足時轉換心思。反之,關心層面狹窄,人際關係不佳,無法審視自己,執著於特定一種慾望時,失控的機會就會較大。
近年慾望失控越來越常見,作者認為這與階級差距擴大、社群網站普及與受慾望刺激機會增加有關。失控與否關鍵在於快樂原則與現實原則的平衡,假如受快樂原則控制,慾望就容易失控。人在慾望無法實現時,大致會以三種方法應對︰在其他方面補償、找理由逃避現實與攻擊其他對象。第一種方法較正面積極,第二種方法只有短暫效果,而第三種方法則讓人變成「自戀怪獸」。
作者以想要攻擊還是依賴對方,以及鎖定特定個人還是不特定多數兩組軸心,為各種自戀怪獸事件分類。攻擊他人的事件,包括攻擊親近者或社會上有關聯的人,例如跟蹤狂、怪獸家長與職權騷擾等。為了確認自己是特別的,自戀怪獸熱衷於控制他人,展現權力。跟蹤狂被心儀對象拒絕,但沒有承受沮喪的能力,反而照自己意思扭曲事實。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事件包括向店員找麻煩、在網絡亂罵人、歧視他人等。在網絡伸張正義會謁人沉浸在自我陶醉中,既滿足自己的自戀,又能恣意攻擊邪惡一方。向店員找麻煩者,有部份是本身也在工作中承受壓力,沒有憤怒出口,因此鎖定沒有反擊能力的人為發洩對象,有部份則是想獲得處於優越地位的快感。
作者對2008年6月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分析指,犯人無法擺脫兒童時代自戀式的全能感,認為「現在的我並非真正的自己」,難以適當處理困境,將責任推到別人身上。作者引述犯罪學家提出引起大規模殺人的主要原因︰起因包括欲望長期無法得到滿足與將責任歸於他人的傾向;促進因素是毀滅式喪失與外部契機,誘發因素則是社會與心理上的孤立,以及取得大規模破壞武器。這與犯人的情況完全符合。
希望他人認為自己是特別存在的事件,包括不斷投訴的奧客與病人、自我忽略、邪教等。 自我忽略是指忽略飲食、健康管理、衛生等事務,威脅到安全與健康,例如居所變成「垃圾屋」。與周遭關係疏離,受孤獨感折磨,容易導致人們自我忽略,以自我懲罰的方式,間接報復輕視自己的家人或社會。
想獲社會重視與博取名聲而引發的事件,包括駭客事件、在推特炫耀自己犯罪、故意犯下嚴重刑事罪行等。2012年一宗駭客事件的犯案者名言想讓警察出醜,以炫耀自己比警察優秀。故意犯下嚴重刑事罪行的犯人無法擺脫自大妄想,因此在真實社會中犯下嚴重罪行,以恢復自戀式的全能感。自我評價過高的人似乎越來越多,作者認為原因應該在於家庭過度保護、學校避免激烈競爭,社會鼓勵肯嘗試就會成功,令自戀沒有被糾正的機會。
作者指出,避免成為自戀怪獸的方法,在於以正確方法處理現實與理想自我的差距,客觀看清現狀,了解真實的自己,然後努力消縮短與理想的距離。此外,也要與社群網站保持適當距離,以減少與他人比較。在感到憤怒時,仔細觀察自己,分析自己的罪惡感,並了解自己有甚麼情結,認識心中「欠缺的部份」。作者總結,報復只會陷入不幸,幸福才是超越報復願望的最好方法。
近年慾望失控越來越常見,作者認為這與階級差距擴大、社群網站普及與受慾望刺激機會增加有關。失控與否關鍵在於快樂原則與現實原則的平衡,假如受快樂原則控制,慾望就容易失控。人在慾望無法實現時,大致會以三種方法應對︰在其他方面補償、找理由逃避現實與攻擊其他對象。第一種方法較正面積極,第二種方法只有短暫效果,而第三種方法則讓人變成「自戀怪獸」。
作者以想要攻擊還是依賴對方,以及鎖定特定個人還是不特定多數兩組軸心,為各種自戀怪獸事件分類。攻擊他人的事件,包括攻擊親近者或社會上有關聯的人,例如跟蹤狂、怪獸家長與職權騷擾等。為了確認自己是特別的,自戀怪獸熱衷於控制他人,展現權力。跟蹤狂被心儀對象拒絕,但沒有承受沮喪的能力,反而照自己意思扭曲事實。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事件包括向店員找麻煩、在網絡亂罵人、歧視他人等。在網絡伸張正義會謁人沉浸在自我陶醉中,既滿足自己的自戀,又能恣意攻擊邪惡一方。向店員找麻煩者,有部份是本身也在工作中承受壓力,沒有憤怒出口,因此鎖定沒有反擊能力的人為發洩對象,有部份則是想獲得處於優越地位的快感。
作者對2008年6月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分析指,犯人無法擺脫兒童時代自戀式的全能感,認為「現在的我並非真正的自己」,難以適當處理困境,將責任推到別人身上。作者引述犯罪學家提出引起大規模殺人的主要原因︰起因包括欲望長期無法得到滿足與將責任歸於他人的傾向;促進因素是毀滅式喪失與外部契機,誘發因素則是社會與心理上的孤立,以及取得大規模破壞武器。這與犯人的情況完全符合。
希望他人認為自己是特別存在的事件,包括不斷投訴的奧客與病人、自我忽略、邪教等。 自我忽略是指忽略飲食、健康管理、衛生等事務,威脅到安全與健康,例如居所變成「垃圾屋」。與周遭關係疏離,受孤獨感折磨,容易導致人們自我忽略,以自我懲罰的方式,間接報復輕視自己的家人或社會。
想獲社會重視與博取名聲而引發的事件,包括駭客事件、在推特炫耀自己犯罪、故意犯下嚴重刑事罪行等。2012年一宗駭客事件的犯案者名言想讓警察出醜,以炫耀自己比警察優秀。故意犯下嚴重刑事罪行的犯人無法擺脫自大妄想,因此在真實社會中犯下嚴重罪行,以恢復自戀式的全能感。自我評價過高的人似乎越來越多,作者認為原因應該在於家庭過度保護、學校避免激烈競爭,社會鼓勵肯嘗試就會成功,令自戀沒有被糾正的機會。
作者指出,避免成為自戀怪獸的方法,在於以正確方法處理現實與理想自我的差距,客觀看清現狀,了解真實的自己,然後努力消縮短與理想的距離。此外,也要與社群網站保持適當距離,以減少與他人比較。在感到憤怒時,仔細觀察自己,分析自己的罪惡感,並了解自己有甚麼情結,認識心中「欠缺的部份」。作者總結,報復只會陷入不幸,幸福才是超越報復願望的最好方法。
2018年2月21日 星期三
The Fissured Workplace
看完了David Weil的The Fissured Workplace,主題是美國職場上不同職位不再屬於同一公司,而是外判給較小型公司的趨勢。職場裂解由三種策略構成︰一是資本市場要求主導公司注重產生價值的「核心」能力;二是僱主—僱員關係轉變成互不相關的市場交易;三是以新科技與模型控制產品與服務標準。
當僱傭關係轉移至較小型外判商,外判商的競爭更為激烈,利潤空間有限,而且工作環境的權責不清,更容易出現違反基本勞工標準的情況。主導公司的員工支出減少,同時既有權控制工作內容與標準,又不用承擔確保勞工標準的責任。此外,職場裂解令企業利潤更多分給投資者而不是勞工,作者認為這種趨勢會增加不平等的水平。
理論上,企業可以將所有工作交給市場,無需僱用自己的僱員,但前提是確立交易雙方所有得益與損失的「完整合約」,同時交易成本需要較低。實際上,因為未來不確定、成果難以觀察,以及其中一方大量投資而偏好「綁定」(hold up)關係等因素,「完整合約」不常出現,而需要企業僱用自己的僱員。
在生產機械化與引入管理層級後,生產規模增加,引入新產品的成本下降,擁有多個部門的集中管理企業興起,其代表是1960年代的大型企業集團。隨著工會與集體談判出現,這些大型企業的僱員工資水平較取決於企業內部制度習慣,形成企業內部的勞動市場,較不受企業外部影響。然而,由於通脹壓力與國際競爭,這種穩定的模式自1970年代起受到挑戰。
1980年代起指定供款退休金計劃開始流行,投資公司擁有更多資產投資,這些資金「缺乏耐性」,較少長期持有個別企業股票。同時私募基金也日漸興盛,部份以槓桿收購與急劇重組獲利。資本市場要求企業更為專注於核心能力,即可以隨時間重新創造企業現有成功原因的能力。這種稱為稱為「再造工程」的改造由三階段構成︰首先是集團企業分拆,然後是前線與總部僱員外移,最後是削減部份核心業務。
主導公司將業務外判需要面對代理問題,即外判公司的目標未必與主導公司一致,例如符合產品標準是主導公司的目標,但會增加外判公司的成本。主導公司也難以監控外判公司的所有行為。假如外判公司負責重要的職務,也會令它面對主導公司更有議價能力,獲得較多分成。
職場裂解情況增加與主導公司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提高相關,電腦運算速度倍增,條碼、掃瞄器、小型感應器、與定位器等科技,讓主導公司可以分鐘計掌握地理等各種資訊。特許經營這種新方式自1980年代起更為普遍,契約與法規的新形式令外判成本減少。主導公司可以建立明確的指導原則與監控系統,在不符標準時實施嚴厲懲罰,從而令外判公司表現達到主導公司要求的標準。
職場裂解將工資決定問題轉變成定價問題。過往僱員會與年資相近以及較高薪酬的同事比較,大型企業需要顧及僱員對公平的感受,因而提高較低薪職位的薪酬。但當企業能夠改變自己的界線時,它就不需要考慮公平感,而是接受企業之外提供的各種服務價格。低薪職位支出減少,其差距由僱主獲得,或是用以增加投資者紅利,或是用以減低產品或服務價格。
作者詳細介紹承包、特許經營與供應鏈三種職場裂解方式。承包通常出現於入行門檻低、服務成果易於觀察的行業,承包企業面對激烈競爭,並需要滿足主導公司要求的標準。在採煤行業中,承包商僱員不屬工會,也沒有終身醫療保障。承包商經常倒閉,讓僱員無法獲得應有工資與福利。承包的採煤場致命風險也較高。
流動通訊塔的整修以兩層承包,最下層的僱員工資甚低,缺乏訓練,並需要在夜間工作。一座通訊塔各個部份的整修工作由不同公司承包,彼此缺乏協調,曾經因此導致致命意外。好時巧克力廠被揭發其承包商以低於最低工資僱用外國「文化交流」學生,卻以不知道承包商為名拒絕承擔責任。在網絡線路安裝行業,安裝人員名義上「獨立自僱」,但工作地點由網絡公司分派,按件計酬,不得自行尋找顧客營業。各種承包例子顯示,即使是企業的核心業務,也出現由外來公司承包的趨勢。
主導公司擁有成功的品牌時,可以選擇以自營特賣店擴張,但這需要運用公司自己的資本,也需要增加營運開支與負擔。在公司既希望減低勞動支出,又希望維持品牌水準下,會更傾向以特許經營方式外判。特許發行公司讓外來公司營運品牌店舖,自己則收取預付費與利潤分成。這種方式在地理分散、勞工密集與服務業為主的行業更為吸引。
加盟公司的資本來源有時來自特許發行公司,資本投入較多行業如汽車酒店也以私募基金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為資本來源,資本投入較少行業的資本則來至商業與個人信用卡。加盟公司關注自己的利潤,較不在意特許的品牌,有誘因盡量減低成本,即使這可能會影響品牌形象。特許發行公司的利潤率明顯比加盟公司高,在利潤空間有限下,加盟店遵照勞工規定的比率顯然比自營店低。
在清潔業中,加盟公司需要支付一筆初始費用、收入5%忠誠費與10%管理費給特許發行公司。特許發行公司提供初始顧客名單、清潔模式訓練、起始物資與裝備、建議與諮詢,以及「品牌」。顧客名單不能更替,而且顧客是與特許發行公司設定條款,費用首先交給特許發行公司,扣除收費後再交給加盟公司。例如在夜間清潔服務中,加盟公司收入大約是每小時15美元,假如公司支付僱員最低工資只會虧蝕。這種低收入得以維持的原因,是加盟公司並不遵從勞工標準與基本法定責任,而且加盟公司每年輪轉率高達15%,許多公司很快倒閉,同時新加盟公司供應很多,特許發行公司因而可以繼續以此方式獲利。
酒店業以管理公司作特許酒店管理,將實際工作的員工外判。獨立管理公司經營的酒店,遵守勞工標準的比率明顯較低。特許發行公司既可以設定服務標準,又可以將特許經營造成社會影響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在物流供應鏈中,貨倉擔當分發中心,司機則是物流公司的「獨立承包商」,沒有勞工法保護與社會保障供款。零售業實行「精益零售」(lean retailing),要求供應商更快將貨物運送至零售商,並在供應商無法準時運送時實施嚴厲懲罰。像沃爾瑪這些零售商僱用第三方管理者運作貨物分發設施,這些管理者則在旺季時僱用臨時工,這些臨時職位被指違反醫療與安全標準。
供應鏈也加強製造業轉向國外的趨勢,例如電子業將裝嵌工序轉至中國等地。2009年,在供應鏈頂端最獲利五間電子企業HP、IBM、蘋果、Dell、思科獲利率達35%,但最獲利五間製造業承包商獲利率大約為3.8%,顯示利潤空間隨著供應鏈遠離主導公司而收窄。以承包商富士康為例,2010年該公司出現員工自殺潮後,傳媒揭發它存在過度超時工作、工資不足、不符安全標準等問題。
作者指,修補裂解職場需要新的僱傭關係定義,政府機構、工會、與僱主協會等都需要採取新的方法。普通法以主人(master)控制服務者(servant)活動來定義僱主與僱員,但聯邦與州政府卻有各種不同定義。例如在石油化工業,生產商為了不成為承包商在法定定義的僱主,不會控制承包商的活動,在承包商工作時生產商所屬員工不會在場,不會監控承包商的醫療與安全政策,也不會為安全程序提供訓練。這反映出石油化工公司的風險計算︰認為不對承包商活動負責,以及外判減低帶來的私人利益,超過低風險災難意外帶來的成本。
主導公司既希望承包商符合其商業模式的標準,又不希望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因而不參與可構成「直接控制」的監管活動。在競爭激烈的承包商之間,假如錯誤或意外造成任何損失,要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容易導致承包商資不抵債。這構成誘因讓承包商「財務不穩」,因而不需要對民事索償負很大責任,因為承包商本身資產不多。這些財務不穩的承包商會收取較低價服務費,讓主導公司更有機會選中表現較差的承包商。
法庭會為主導公司與承包商是否僱傭關係進行多因測試,但在不同案例中法庭運用的因素並不一致。在建築工地中,執法機關(OSHA)以聯合僱用政策執行規例,將總判頭也列入僱主之內,這在2011年一宗法庭判決中得到支持。
在特許經營方面,法庭認為特許發行人對加盟公司損害消費者權益有轉承責任,但在加盟公司自行處理如何達成特許發行人訂下的目標時,法庭也認為只有加盟需要負責。這可以解釋特許發行人自行經營的店舖,遵守各種職場標準比率較加盟店高。部份州份已實行錯誤歸類法(misclassification law),加盟公司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歸類為獨立承包商︰一,承包商在執行服務時免受控制與指導;二,該服務不在僱主通常業務範圍內;三,該個人慣常參與某種已獨立形成的行業、職業、專業或商業。而在2012年一宗案例中,加盟公司使用特許發行人提供的薪酬政策、管理系統與訓練材料,在加盟公司違反勞工法時,法庭認為特許發行人也應列為被告之一。
作者指出要解決裂解僱傭關係產生的問題,在立法上有三項主要目標。首先,法例可以盡力阻止主導公司純粹以轉移職位避過法定職場責任,包括將所有從工作中得益者納入相關民事責任範圍,還有以錯誤歸類法防止僱員被分類為獨立承包商。
其次,讓主導行業負更多法律責任的政策,可以令這些企業將裂解職場的社會影響納入考慮。原則是當公司可詳細控制服務品質、生產與分發時,它也應該將控制範圍擴展至確保勞工法例與安全守則得以遵守。有學者更進取地建議,勞工部執法部門在懷疑生產過程違法時,有權禁運相關貨品。聯合僱用定義應該更為清晰與廣泛,讓主導公司需要為執行醫療與職業安全政策負責。
最後,公共政策能影響裂解職場的工資與人事政策如何制定。在缺乏工會與其他工人團體,或者勞動市場緊張造成的壓力下,明確立法或者自願調高工資在許多例子中都不太可能出現。透過向主導行業施壓持續負責,可能會讓企業更在意附屬公司是否遵守工作環境標準,這或會令篩選承包商時更為謹慎與潛在加盟門檻提高,繼而令承包商與加盟公司收費提高,較有能力遵守工作環境標準。
在現實政治中,商界對管制工會與管理層關係的立法總是一致反對,但對於其他勞工法例並不是鐵板一塊。基於意識形態與實際原因,小企業總是反對勞動管制法例,但較大企業較少完全反對而更為現實。相對於各州標準不一,大企業更傾向設立聯邦標準,以便它們遵守。以錯誤分類法為例,部份州份首先立法,跨州營運公司已必須遵守關於獨立承包商的州法例,與其要遵守不同定義、測試與執法系統,這些公司或會認為聯邦統一標準較為可取。這種先由個別州份開始立法的方式雖然更可能成功,但是過程歷時甚長,有時超過十年。
在執行現有法例上,執法機關資源有限,勞動力提升但執法資源沒有增長,令巡查次數甚少。既有組織也不一定等於實際工作場所,特別在建築工地、農業與清潔業,調查組織的辦公室不能發現實際違規行為。作者認為,調查程序應反映職場裂解帶來的變化,除了查核薪酬紀錄外,也應紀錄該辦公室轄下實際工地的名單。
傳統調查建基於兩種影響,一是改變調查下的僱主行為,二是為業界帶來阻嚇效應,讓其他僱主即使未被調查也會遵守法規。這種手法在裂解職場的限制,是調查只改正個別已發生的違規行為,並就此作出賠償,但未能改變主導僱主決定不遵守法規的因素。
作者認為更有策略地執法的方法,是劃出業界的商業關係,並針對頂端僱主執法。除直接執法外,執法機關也可透過外展活動接觸主導企業,聯絡行為良好的主要品牌簽訂合作協議,成為其他品牌的榜樣。在製衣業例子中,作者指出在企業違反勞工標準時,以禁制令禁運貨物是有效的懲罰方法,因為時間在服裝銷售的重要日漸提升。
執法機關發現違規行為後,為確保調查企業相關職場往後都更為遵守法規,可以與該企業定下和解協議,透過公共壓力讓商界自行建立監管,有系統地減少整個機構的違規行為。企業聲譽也有助於執法,執法機關可以公開品牌旗下加盟店遵守法規的表現,構成壓力讓主導企業更著重監管加盟店以維持品牌聲譽。
除了評估個別商業組織形式是否先天對加盟企業不利外,執法機關也應評估這種組織形式會否壓低價格水平,以致加盟企業無法在遵守法規下獲利。為加強阻嚇效應,執法機關可針對業內故意且明顯違規的不良份子,以向其他遵守法規的企業展示體系的公平。
工人沒有舉報企業違規有三項成因︰一是工人不知楚自己的法定權利,二是舉執雖然有助公共利益,但風險則由工人自己承擔;三是舉報可能招至僱主舉報等潛在風險。結果即使近年工作環境變差,工人投訴的意願卻減少。工會在提供權利資訊、集體談判、減低投訴後受歧視方面協助工人,但現實是近年工會普遍率下跌,特別是在裂解職場中。在工會以外,工人中心、社區組織與移民權益團體、同業協會等也為有助推動集體行動。
裂解職場底層的僱主也組成協會關注小型企業事宜,例如酒店業的亞裔美國人酒店經營者協會(AAHOA),參與處理酒店業特許發行者與加盟店在定價、服務標準、資本、供應商等要求的衝突,與不同酒店品牌定期會面。作者認為,這類組織可以協助推行合理定價與改善工作環境的創新。
關於針對全球供應鏈的行為守則、透明度與自願監控,作者提出以下四點︰一,許多這種協議在國內法律領域之外,執行與形式各有不同,有需要評估各種監管形式對供應鏈環境持續改變的相對影響;二,當監控安排並未與公司的製造、採購及核心供應鏈決定緊密聯繫,對職場的影響將有限;三,透明度對這種體系至為重要,需要企業持續提供詳細資訊;四,至今經驗指出,自願監控最多也是補足國家勞工執法人員,但全球供應鏈的規模與分散程度,讓國際監控安排的成效有限,根本上依然需要國家勞動政策與勞工執法人員執行。
裂解職位既是一種僱用形式,同時也是不同商業企業之間的關係,因而難以運用行業數據估計裂解職位的工資水平與工作條件。裂解職場近年已擴展至法律、傳媒與金融等較高技術與教育水平的職位。在法律行業中,不需要法律訓練的「商品」服務,如法律研究、分析、撰寫答辯狀等工作已外判。傳媒行業開始將報導外包,出現稱為「內容農場」的報導來源。在金融業,中層職位已轉離華爾街以節省工作開支。
裂解職場增加社會不平等,可能是令科網泡沫爆破與2007至09年大衰退中,就業恢復緩慢,中等收入職位減少,工作兩極化的部份原因。
作者總結指,體系應建立誘因,推動主導企業在享有新組織生產形式帶來的好處同時,也應提高職場在工資、工作環境與公平上的標準,以修補裂解的職場。
當僱傭關係轉移至較小型外判商,外判商的競爭更為激烈,利潤空間有限,而且工作環境的權責不清,更容易出現違反基本勞工標準的情況。主導公司的員工支出減少,同時既有權控制工作內容與標準,又不用承擔確保勞工標準的責任。此外,職場裂解令企業利潤更多分給投資者而不是勞工,作者認為這種趨勢會增加不平等的水平。
理論上,企業可以將所有工作交給市場,無需僱用自己的僱員,但前提是確立交易雙方所有得益與損失的「完整合約」,同時交易成本需要較低。實際上,因為未來不確定、成果難以觀察,以及其中一方大量投資而偏好「綁定」(hold up)關係等因素,「完整合約」不常出現,而需要企業僱用自己的僱員。
在生產機械化與引入管理層級後,生產規模增加,引入新產品的成本下降,擁有多個部門的集中管理企業興起,其代表是1960年代的大型企業集團。隨著工會與集體談判出現,這些大型企業的僱員工資水平較取決於企業內部制度習慣,形成企業內部的勞動市場,較不受企業外部影響。然而,由於通脹壓力與國際競爭,這種穩定的模式自1970年代起受到挑戰。
1980年代起指定供款退休金計劃開始流行,投資公司擁有更多資產投資,這些資金「缺乏耐性」,較少長期持有個別企業股票。同時私募基金也日漸興盛,部份以槓桿收購與急劇重組獲利。資本市場要求企業更為專注於核心能力,即可以隨時間重新創造企業現有成功原因的能力。這種稱為稱為「再造工程」的改造由三階段構成︰首先是集團企業分拆,然後是前線與總部僱員外移,最後是削減部份核心業務。
主導公司將業務外判需要面對代理問題,即外判公司的目標未必與主導公司一致,例如符合產品標準是主導公司的目標,但會增加外判公司的成本。主導公司也難以監控外判公司的所有行為。假如外判公司負責重要的職務,也會令它面對主導公司更有議價能力,獲得較多分成。
職場裂解情況增加與主導公司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提高相關,電腦運算速度倍增,條碼、掃瞄器、小型感應器、與定位器等科技,讓主導公司可以分鐘計掌握地理等各種資訊。特許經營這種新方式自1980年代起更為普遍,契約與法規的新形式令外判成本減少。主導公司可以建立明確的指導原則與監控系統,在不符標準時實施嚴厲懲罰,從而令外判公司表現達到主導公司要求的標準。
職場裂解將工資決定問題轉變成定價問題。過往僱員會與年資相近以及較高薪酬的同事比較,大型企業需要顧及僱員對公平的感受,因而提高較低薪職位的薪酬。但當企業能夠改變自己的界線時,它就不需要考慮公平感,而是接受企業之外提供的各種服務價格。低薪職位支出減少,其差距由僱主獲得,或是用以增加投資者紅利,或是用以減低產品或服務價格。
作者詳細介紹承包、特許經營與供應鏈三種職場裂解方式。承包通常出現於入行門檻低、服務成果易於觀察的行業,承包企業面對激烈競爭,並需要滿足主導公司要求的標準。在採煤行業中,承包商僱員不屬工會,也沒有終身醫療保障。承包商經常倒閉,讓僱員無法獲得應有工資與福利。承包的採煤場致命風險也較高。
流動通訊塔的整修以兩層承包,最下層的僱員工資甚低,缺乏訓練,並需要在夜間工作。一座通訊塔各個部份的整修工作由不同公司承包,彼此缺乏協調,曾經因此導致致命意外。好時巧克力廠被揭發其承包商以低於最低工資僱用外國「文化交流」學生,卻以不知道承包商為名拒絕承擔責任。在網絡線路安裝行業,安裝人員名義上「獨立自僱」,但工作地點由網絡公司分派,按件計酬,不得自行尋找顧客營業。各種承包例子顯示,即使是企業的核心業務,也出現由外來公司承包的趨勢。
主導公司擁有成功的品牌時,可以選擇以自營特賣店擴張,但這需要運用公司自己的資本,也需要增加營運開支與負擔。在公司既希望減低勞動支出,又希望維持品牌水準下,會更傾向以特許經營方式外判。特許發行公司讓外來公司營運品牌店舖,自己則收取預付費與利潤分成。這種方式在地理分散、勞工密集與服務業為主的行業更為吸引。
加盟公司的資本來源有時來自特許發行公司,資本投入較多行業如汽車酒店也以私募基金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為資本來源,資本投入較少行業的資本則來至商業與個人信用卡。加盟公司關注自己的利潤,較不在意特許的品牌,有誘因盡量減低成本,即使這可能會影響品牌形象。特許發行公司的利潤率明顯比加盟公司高,在利潤空間有限下,加盟店遵照勞工規定的比率顯然比自營店低。
在清潔業中,加盟公司需要支付一筆初始費用、收入5%忠誠費與10%管理費給特許發行公司。特許發行公司提供初始顧客名單、清潔模式訓練、起始物資與裝備、建議與諮詢,以及「品牌」。顧客名單不能更替,而且顧客是與特許發行公司設定條款,費用首先交給特許發行公司,扣除收費後再交給加盟公司。例如在夜間清潔服務中,加盟公司收入大約是每小時15美元,假如公司支付僱員最低工資只會虧蝕。這種低收入得以維持的原因,是加盟公司並不遵從勞工標準與基本法定責任,而且加盟公司每年輪轉率高達15%,許多公司很快倒閉,同時新加盟公司供應很多,特許發行公司因而可以繼續以此方式獲利。
酒店業以管理公司作特許酒店管理,將實際工作的員工外判。獨立管理公司經營的酒店,遵守勞工標準的比率明顯較低。特許發行公司既可以設定服務標準,又可以將特許經營造成社會影響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在物流供應鏈中,貨倉擔當分發中心,司機則是物流公司的「獨立承包商」,沒有勞工法保護與社會保障供款。零售業實行「精益零售」(lean retailing),要求供應商更快將貨物運送至零售商,並在供應商無法準時運送時實施嚴厲懲罰。像沃爾瑪這些零售商僱用第三方管理者運作貨物分發設施,這些管理者則在旺季時僱用臨時工,這些臨時職位被指違反醫療與安全標準。
供應鏈也加強製造業轉向國外的趨勢,例如電子業將裝嵌工序轉至中國等地。2009年,在供應鏈頂端最獲利五間電子企業HP、IBM、蘋果、Dell、思科獲利率達35%,但最獲利五間製造業承包商獲利率大約為3.8%,顯示利潤空間隨著供應鏈遠離主導公司而收窄。以承包商富士康為例,2010年該公司出現員工自殺潮後,傳媒揭發它存在過度超時工作、工資不足、不符安全標準等問題。
作者指,修補裂解職場需要新的僱傭關係定義,政府機構、工會、與僱主協會等都需要採取新的方法。普通法以主人(master)控制服務者(servant)活動來定義僱主與僱員,但聯邦與州政府卻有各種不同定義。例如在石油化工業,生產商為了不成為承包商在法定定義的僱主,不會控制承包商的活動,在承包商工作時生產商所屬員工不會在場,不會監控承包商的醫療與安全政策,也不會為安全程序提供訓練。這反映出石油化工公司的風險計算︰認為不對承包商活動負責,以及外判減低帶來的私人利益,超過低風險災難意外帶來的成本。
主導公司既希望承包商符合其商業模式的標準,又不希望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因而不參與可構成「直接控制」的監管活動。在競爭激烈的承包商之間,假如錯誤或意外造成任何損失,要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容易導致承包商資不抵債。這構成誘因讓承包商「財務不穩」,因而不需要對民事索償負很大責任,因為承包商本身資產不多。這些財務不穩的承包商會收取較低價服務費,讓主導公司更有機會選中表現較差的承包商。
法庭會為主導公司與承包商是否僱傭關係進行多因測試,但在不同案例中法庭運用的因素並不一致。在建築工地中,執法機關(OSHA)以聯合僱用政策執行規例,將總判頭也列入僱主之內,這在2011年一宗法庭判決中得到支持。
在特許經營方面,法庭認為特許發行人對加盟公司損害消費者權益有轉承責任,但在加盟公司自行處理如何達成特許發行人訂下的目標時,法庭也認為只有加盟需要負責。這可以解釋特許發行人自行經營的店舖,遵守各種職場標準比率較加盟店高。部份州份已實行錯誤歸類法(misclassification law),加盟公司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歸類為獨立承包商︰一,承包商在執行服務時免受控制與指導;二,該服務不在僱主通常業務範圍內;三,該個人慣常參與某種已獨立形成的行業、職業、專業或商業。而在2012年一宗案例中,加盟公司使用特許發行人提供的薪酬政策、管理系統與訓練材料,在加盟公司違反勞工法時,法庭認為特許發行人也應列為被告之一。
作者指出要解決裂解僱傭關係產生的問題,在立法上有三項主要目標。首先,法例可以盡力阻止主導公司純粹以轉移職位避過法定職場責任,包括將所有從工作中得益者納入相關民事責任範圍,還有以錯誤歸類法防止僱員被分類為獨立承包商。
其次,讓主導行業負更多法律責任的政策,可以令這些企業將裂解職場的社會影響納入考慮。原則是當公司可詳細控制服務品質、生產與分發時,它也應該將控制範圍擴展至確保勞工法例與安全守則得以遵守。有學者更進取地建議,勞工部執法部門在懷疑生產過程違法時,有權禁運相關貨品。聯合僱用定義應該更為清晰與廣泛,讓主導公司需要為執行醫療與職業安全政策負責。
最後,公共政策能影響裂解職場的工資與人事政策如何制定。在缺乏工會與其他工人團體,或者勞動市場緊張造成的壓力下,明確立法或者自願調高工資在許多例子中都不太可能出現。透過向主導行業施壓持續負責,可能會讓企業更在意附屬公司是否遵守工作環境標準,這或會令篩選承包商時更為謹慎與潛在加盟門檻提高,繼而令承包商與加盟公司收費提高,較有能力遵守工作環境標準。
在現實政治中,商界對管制工會與管理層關係的立法總是一致反對,但對於其他勞工法例並不是鐵板一塊。基於意識形態與實際原因,小企業總是反對勞動管制法例,但較大企業較少完全反對而更為現實。相對於各州標準不一,大企業更傾向設立聯邦標準,以便它們遵守。以錯誤分類法為例,部份州份首先立法,跨州營運公司已必須遵守關於獨立承包商的州法例,與其要遵守不同定義、測試與執法系統,這些公司或會認為聯邦統一標準較為可取。這種先由個別州份開始立法的方式雖然更可能成功,但是過程歷時甚長,有時超過十年。
在執行現有法例上,執法機關資源有限,勞動力提升但執法資源沒有增長,令巡查次數甚少。既有組織也不一定等於實際工作場所,特別在建築工地、農業與清潔業,調查組織的辦公室不能發現實際違規行為。作者認為,調查程序應反映職場裂解帶來的變化,除了查核薪酬紀錄外,也應紀錄該辦公室轄下實際工地的名單。
傳統調查建基於兩種影響,一是改變調查下的僱主行為,二是為業界帶來阻嚇效應,讓其他僱主即使未被調查也會遵守法規。這種手法在裂解職場的限制,是調查只改正個別已發生的違規行為,並就此作出賠償,但未能改變主導僱主決定不遵守法規的因素。
作者認為更有策略地執法的方法,是劃出業界的商業關係,並針對頂端僱主執法。除直接執法外,執法機關也可透過外展活動接觸主導企業,聯絡行為良好的主要品牌簽訂合作協議,成為其他品牌的榜樣。在製衣業例子中,作者指出在企業違反勞工標準時,以禁制令禁運貨物是有效的懲罰方法,因為時間在服裝銷售的重要日漸提升。
執法機關發現違規行為後,為確保調查企業相關職場往後都更為遵守法規,可以與該企業定下和解協議,透過公共壓力讓商界自行建立監管,有系統地減少整個機構的違規行為。企業聲譽也有助於執法,執法機關可以公開品牌旗下加盟店遵守法規的表現,構成壓力讓主導企業更著重監管加盟店以維持品牌聲譽。
除了評估個別商業組織形式是否先天對加盟企業不利外,執法機關也應評估這種組織形式會否壓低價格水平,以致加盟企業無法在遵守法規下獲利。為加強阻嚇效應,執法機關可針對業內故意且明顯違規的不良份子,以向其他遵守法規的企業展示體系的公平。
工人沒有舉報企業違規有三項成因︰一是工人不知楚自己的法定權利,二是舉執雖然有助公共利益,但風險則由工人自己承擔;三是舉報可能招至僱主舉報等潛在風險。結果即使近年工作環境變差,工人投訴的意願卻減少。工會在提供權利資訊、集體談判、減低投訴後受歧視方面協助工人,但現實是近年工會普遍率下跌,特別是在裂解職場中。在工會以外,工人中心、社區組織與移民權益團體、同業協會等也為有助推動集體行動。
裂解職場底層的僱主也組成協會關注小型企業事宜,例如酒店業的亞裔美國人酒店經營者協會(AAHOA),參與處理酒店業特許發行者與加盟店在定價、服務標準、資本、供應商等要求的衝突,與不同酒店品牌定期會面。作者認為,這類組織可以協助推行合理定價與改善工作環境的創新。
關於針對全球供應鏈的行為守則、透明度與自願監控,作者提出以下四點︰一,許多這種協議在國內法律領域之外,執行與形式各有不同,有需要評估各種監管形式對供應鏈環境持續改變的相對影響;二,當監控安排並未與公司的製造、採購及核心供應鏈決定緊密聯繫,對職場的影響將有限;三,透明度對這種體系至為重要,需要企業持續提供詳細資訊;四,至今經驗指出,自願監控最多也是補足國家勞工執法人員,但全球供應鏈的規模與分散程度,讓國際監控安排的成效有限,根本上依然需要國家勞動政策與勞工執法人員執行。
裂解職位既是一種僱用形式,同時也是不同商業企業之間的關係,因而難以運用行業數據估計裂解職位的工資水平與工作條件。裂解職場近年已擴展至法律、傳媒與金融等較高技術與教育水平的職位。在法律行業中,不需要法律訓練的「商品」服務,如法律研究、分析、撰寫答辯狀等工作已外判。傳媒行業開始將報導外包,出現稱為「內容農場」的報導來源。在金融業,中層職位已轉離華爾街以節省工作開支。
裂解職場增加社會不平等,可能是令科網泡沫爆破與2007至09年大衰退中,就業恢復緩慢,中等收入職位減少,工作兩極化的部份原因。
作者總結指,體系應建立誘因,推動主導企業在享有新組織生產形式帶來的好處同時,也應提高職場在工資、工作環境與公平上的標準,以修補裂解的職場。
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洪業
看完了魏斐德的《洪業》,主題是清朝如何在十七世紀征服中國,包含明與清兩方觀點。作者在導言指1620至1660年代歐洲貿易危機令明朝流入白銀減少,影響到明末的通貨膨脹。官員俸祿以白銀發放,但沒有按通貨膨脹調整,俸祿不足的官吏不得不以貪污等非正規手段獲取額外收入。宦官與東林黨派系鬥爭,令細小分歧都會激起軒然大波,雙方僵持不決。
明朝瓦解,清朝建立後,為清朝效力的漢人拋棄明末的道德英雄主義,換來實現政治改革的機會。他們失去理想主義者的自信心,產生兩大後果,一是放棄理性自主與道義承諾,道學家變成御用文人,政治領袖轉為朝廷官僚;二是權貴日益熱衷有限的改革,到中國比其他國家更快從十七世紀經濟危機恢復時,這種有限的改革就結束。
正文從明朝建立時的衛所制度開始,衛所制以世襲軍戶為基礎,但隨著權貴剝削軍戶,徵用他們為自己勞動,軍戶人數下跌。北方邊防在衛所制衰落後依靠募兵,令軍費大幅上升。隨著軍費與米價不斷上升,到1630年,即使明朝提高稅率,仍然入不敷支。
努爾哈赤崛起時遼東已有漢人邊民移居,努爾哈赤將1621年前加入滿族的漢人視為滿人,在這一年後金吞併遼東,其後加入滿族的漢人大多成為奴隸。後金讓歸附漢人與女真人雜居,但在1623年滿漢連串衝突後,努爾哈赤收回滿漢平等政策,趁種族衝突之機收編大量漢人到自己帳下。
自1623年起,明軍逐漸裝備歐式槍炮。明將袁崇煥1626年2月在寧遠擊敗後金,努爾哈赤在同年九月傷重而死,加上面對經濟危機,令後金繼承人皇太極傾向與明議和。但袁崇煥未能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反而採取更為積極進攻的策略。最後袁的計劃失敗,僅一年多後皇太極南攻明朝,幾乎攻至北京城下。1629年,袁崇煥誅殺當時在皮島半獨立的將領毛文龍,受朝中人士攻擊,同年後金軍攻入關,雖被擊退,但對袁崇煥的謠言更盛。1630年,袁崇煥被指通敵,磔於市。
明末崇禎皇帝對黨爭極為偏執,不信任朝中大臣。當時黨爭圍繞東林黨與前魏忠賢的同黨,許多非東林黨士大夫也被動員。晚明士大夫社團興起,包括詩社、學社與書院,並與市民運動有關。1626年蘇州暴動反對朝廷逮捕東林黨人周順昌,令文人社團應社(後改名復社)逐漸轉為全國政治運動。1631年會試中復社有六十二人中進士,崇禎皇帝視此為黨爭再現,並認為大臣推舉的大學士人選煽動黨爭,將之投獄。
1641年,清軍再次對明獲勝,令崇禎皇帝考慮對皇太極議和。但是議和消息外洩,復社一派大為反對議和,崇禎皇帝逼於壓力不敢再提,反而命吳三桂攻擊清軍。清廷認為崇禎皇帝背信棄義,不再向明朝提供議和機會。
1626年9月努爾哈赤死前命八貝勒集體統治,皇太極並不滿意這種集體統治對他的束縛。1629年佔領永平後,皇太極更為傾向漢族的統治方式,並建立獨立的漢軍,以歐式大砲作戰。1631年,皇太極在圍攻大凌河中親自指揮獲勝,讓他與其兄弟的差距拉開,不再同坐。1634至35年皇太極征蒙古察哈爾,得到良馬來源與元朝的玉璽。1636年,皇太極稱清帝,同時強調女真子孫不應仿傚漢人習俗,持續習武。1642年,皇太極攻克松山與錦州,降洪承疇。
明末南方士人壟斷官場,引起北方士人不滿,部份人加入李自成的叛軍。明朝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是大臣多次提出不切實際的總體改革建議,卻不重視日常具體行政措施。例如在李自成攻陷河南時,大學士建議眾臣舉行射禮,以興尚武之風。在1644年,明朝北京軍隊人數與戰力不足,而且缺乏軍餉。
隨著同年3月李自成逐漸逼近,大臣提出皇帝親征、遷都南京以及放棄部份領土給滿清,讓北方將領班師回京三種建議。崇禎皇帝本來有意自己南遷,讓太子留在北京,但大多數大臣主張整個朝廷留在北京,或許可以讓太子南下,這不符崇禎皇帝的意願,南遷只有不了了之。四月十日崇禎皇帝終於發出勤王令,命各地將領回京,但此時已經太遲。
崇禎皇帝自己與太子都沒有南遷對後來產生重要影響,清朝接收幾乎全部漢族官吏,依靠他們接管天下與征服南方。北京失守與崇禎死後明朝繼承權曖昧不明,以致派系衝突削弱南明政權。此外,復明陣營也失去渴望反攻清朝以收復家園的北方人。
1644年4月24日,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禎皇帝自縊。跟隨皇帝殉難自殺的官員多數較資深,最多是1628年進士,他們許多已在文官仕途完成其使命,投降者則多是仕途剛開始,或達到仕途頂峰的年輕官員。李自成入京後無力約束部下掠劫,讓京城百姓離心離德。雖然有更浪漫的傳說,但作者認為吳三桂是因為李自成捉拿或處死其父吳襄,決意與李自成一戰,並求助於其叔姪已投降加入的滿清。
1643年,皇太極死,由子六歲的福臨繼位,努爾哈赤十四子多爾袞及名將濟爾哈朗攝政。滿清當時在兩種戰略方案間徘徊,一是軍事貴族的部落傳統,貝勒貝子無意佔領華北,寧願對關內襲擊後撤回,獲取榮譽與財富;二是金朝的帝國傳統,當天命歸於清朝,順從天數執掌天下是理所當然。隨著明朝崩潰,李自成不得民心,多爾袞希望強化君權,以及清廷漢官的勸諫,清朝逐漸從部落戰爭時代走向帝國統治時代。1644年6月4日,李自成敗走,清軍佔領北京。
明朝王室成員過多,又不准從商與考科舉,只准領俸祿,為明朝帶來龐大開支。到十六世紀大部份王室成員收入不足,但少數近親卻可積累巨資,包括明末的福王,他是萬曆帝孫,其父朱常洵是萬曆帝寵愛妃子所出。
在北京陷落後,南京出現兩位皇帝候選人,其中之一就是這位福王,與王室血緣較親,另一位是東林黨支持的潞王,據稱較賢明與謹慎。最後由福王繼位,改元弘光。此時南明北方有四名軍閥,稱為四鎮,即高傑、黃得功、劉澤清與劉良佐。這些軍隊紀律不佳,喜歡搶劫而不是保護城市,不受江南百姓歡迎。
南明朝廷黨爭依然嚴重,傾向劉宗周一派自稱「正人君子」,與東林黨及復社關係密切;對立的馬士英一派則認為自己忠於皇上,免受狂熱東林黨人損害,並攻擊部份東林黨人曾經投降李自成,最後演變成為順案,以指認「從賊官」進行政治大清洗。南京政府也顯然面對財政困難,政府收入在盡力搜刮下也只在八百萬兩,但所需開支卻是一千萬兩。政府不得不允許主要軍事將領在豁區擁有財政自主,削弱朝廷對各地駐軍的控制。
1644年8月,南明派出使臣與清軍談判,說服吳三桂與南明結盟及清軍撤到關外。使臣遭清朝冷待,大約在同一時間清朝已決定南攻,11月開始進攻,受阻,直至1645年,清廷與北直隸及山東抗清勢力達成和議,並迅速佔領山西及陝西。
多爾袞佔北京後招降官員,因為許多官員已因服事李自成而名節掃地,他們大部份立刻就接受招降。1644年加入清廷者大多是京都舊官,三分之二是北方人,主要是由於山東大量降人,部份是因為該省較早平定——清廷以鄉紳私人鄉兵與正規軍結合,對抗亡命之徒與叛軍以控制山東——部份是因為當地鄉紳很早就遵守王朝法令。降官集中在戶部、吏部與兵部,兼有文武官職者約半數得以升官,其餘也保住舊職,但文職者只保留原位或有所降低。
清朝改革明朝舊政主要是針對吏員的劣跡,沒有改變制度上的缺陷,特別是笨重的財政機關。明朝體制中行政與手段嚴重脫節的情況並未獲得全面解決,只是進行某方面的修補。修補所需的調整不大,只是已有經驗官員對法律、水利與財政改良。多爾袞進京後也隨即宣佈廢除額外賦稅,其後目的是將稅額嚴格限制在萬曆時額外加稅前確定的額度之內,並於1646年6月開始清查土地。
滿人進入中原後,利用特權地位大佔便宜,壓榨商業,控制貿易或索賄,包庇走私販運。滿人將充公土地分配給旗人,與漢人分隔居住,1646與1647年兩次大規模依法圈地。部份在地漢人農民成為滿族地主的佃農,1648年在法律上正式承認為「投充」。佃農間也出現稱為莊頭的新人物,擔任滿族地主或旗人的代理人,負責收租。滿人圈地讓原地主被逼遷徙,逼使漢人陷入貧困。
1648年,多爾袞為阻止滿漢衝突,在北京採取大規模分隔政策。漢人遷官造成部份地區大量土地遭奪,反而引發當地滿漢衝突。中國北部建立起三十四座「韃子城」,用以區隔漢人區與韃靼市。
綠營由地方將領降軍組成,負責城鎮與地方都會駐防,維持治安。駐防軍長官是總督與巡撫,負責特定區域,面對管區以外事宜必須得到特別批准,才能離開轄區處理。清廷倚重督撫擴大中國北部統治,在華北大多數降服軍人幫助下,滿人逐漸鞏固帝國在各地的基礎。
1644年9至10月,華北出現武裝反叛浪潮,影響天津、山東西部與河北南部,清軍無力提供外援,對山西只能採取守勢。11至12月,清軍暫時平定山東與北直隸,可以集中兵力攻擊西安的李自成。1645年1月,清軍摧毀李自成在山西的據點。2月,在潼關擊敗李自成軍。李自成放棄西安,逃至湖廣南部,據稱在1645年9月被殺。
在南明,「四鎮」之一高傑在1645年1月被許定國謀殺,許定國降清。1645年4月,清多鐸接旨指揮南征,南明劉良佐與李成棟變節,西北防線拱手讓給清朝。同月南明發生童妃案,一名女子聲稱是弘光皇帝的妃子,但皇帝拒不承認,令人對皇帝本人的正當性表示懷疑。在河南有名望的南明陳潛夫受牽連,當地勢力不再對南明忠誠,讓清軍可以長驅直入。
1645年3月,一名男子聲稱是崇禎的太子,弘光皇帝指他是偽太子,並嚴刑對待。南明將領左良玉以此為藉口,在1645年4月舉兵,揮師從武昌順長江而下。為對付左良玉,弘光命令史可法將防線撤向江南。左良玉進至九江後不久病歿,其部隊在清軍攻擊下投降,成為清軍平定中國的骨幹。
1645年5月20日,清軍攻陷揚州,史可法隨後被清軍俘虜並處死,清軍在揚州展開屠殺,時人估計有八十萬人死。1645年6月3日,弘光皇帝逃離南京,6月15日在蕪湖被清軍俘獲。群龍無首的南京向清軍投降,6月16日多鐸進城。
面對清朝接管江南,鄉紳表現出矛盾心理,與新朝合作,讓社會秩序穩定對他們有好處,但這與他們忠於前朝的傳統,以及個人的信仰有衝突。部份江南士大夫選擇自殺以處理這種矛盾。選擇忠於前朝的文人,則會發現自己招募到的士兵,許多時是無以為生而鋌而走險的罪犯,這與文人因保護農民的理想不願與無法無天者合作有衝突。
十六至十七世紀期間,江南地區因市場發展,土地收益上升,貧富間差距擴大,社會上下層間存在嚴重階級衝突。崇禎死後,農奴趁機起事,攻擊鄉紳權貴,並加入活躍在華中與華南的軍隊。在無錫與蘇州,鄉紳為了恢復秩序,與清政府的合作迅速發展。
1645年7月,多爾袞決定對漢人實施剃髮令,漢人文人視此為奇恥大辱,因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剃髮令也激怒一般百姓,將失去頭髮視為閹割。江南上下層間的衝突暫時擱置,一同反對清廷,本已投降的鄉村與城市再次起來反對新政府,已剃髮城市與鄉村,以及髮型依舊的村落之間互相衝突。1645年9月22日,清軍攻入反抗的松江,江南社會上下層反抗剃髮令的聯盟瓦解,許多士大夫被殺,其他死裡逃生者則有部份避世隱居或遁入空門。
1647年,清軍已控制連接廷安與西安官道的兩側地區。1648年6月,清軍大致平定陝西低地與山地,並著手加強山西控制。1647年3至4月,山東爆發大規模起事,次年1月清軍大勝。對比較安定的地區,清政府主要以四項措施加強對民眾統治︰任用廉正官員,革除弊政;登記戶籍,實行連保;控制火器與家畜;選擇地大赦以分化賊首與賊徒。至1648年前半年,華北絕大部份已對相平定。
1646年秋,復明人士在華南全面崩解,首先是浙江,然後是福建與江西,湖南、東南海岸與兩廣仍繼續抵抗。1647年,清政府對復明文人展開清洗,長江下游地區的州縣政府由旗人擔任。1648年初,清朝將領江西金聲桓與廣東李成棟舉兵造反,南明一度控制南方大部份地區。但清朝在中原迅速聚集兵力南下,1649年3月攻陷南昌,金聲桓自盡,4月李成棟溺死,11月清軍控制湖廣,1650年1月攻陷廣州。南明試圖密謀反攻南京,但到1652年4月所有密謀者敗露,復明人士徹底挫敗。
1648年4月山東榆園軍聯合反清,11月肅清後,降臣劉澤清涉嫌參與其中,被處決。1648至49年西部回亂,兩度平定後復反。1649年1月,西北將領姜瓖反叛清朝,同年4月延安、榆林反清,姜瓖之亂直到10月處決姜瓖後大致平息。為平息回亂,清朝將哈密與漢地回民遷離州府。1652年,在鄉長、縉紳與清朝總督合作下,山東宣佈平定。1655年夏,山西南部與河北中部完全在清朝統治之下。
清朝政府中央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內三院,前者代表貴族集體統治,自1637年皇太極稱帝後擴大,審議軍事與籌劃外交,屬皇帝諮詢機構,在官僚機構之外。後者最初為文書機構,在1636年正式改為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與內弘文院。最初內院大學士地位不如明朝時期,僅為皇帝的私人秘書。隨著多爾袞與其宗親地位差距擴大,1645年,內三院改為處理軍機國務的奏章,變得更為重要,同時恢復翰林院。
多爾袞日漸表現出像君王的排場。1648年春,滿洲親王濟爾哈朗被指控,降為郡王,豪格受彈劾,被判在獄中自盡。次年冬,多爾袞改頭銜為「皇父攝政王」,控制滿洲八旗中的正白、正藍與鑲白三旗。多爾袞凌駕其他親王讓其漢族謀臣地位提高,官場地方與個人關係重新出現。1650年12月,多爾袞出獵途中得病,在除夕病逝。
多爾袞死後,前輔政王濟爾哈朗將親王阿濟格下獄,逼其自盡。1651年2月,皇帝福臨正式親政,稱順治朝。3月,清廷貶責多爾袞,打壓多爾袞親信,皇帝直接控制正黃、鑲黃、正白上三旗。1652至1655年,清朝第二次大規模制度改革,措施幾乎都是由前明臣提出。水利方面設河道總督,直接向皇帝負責。1648年,清政府恢復里甲舊制,試圖讓賦役簿冊反映最新土地佔有情況,未能成功。1652年,實施各省每年統計財政,報告編入黃冊,上交中央,再經核查編成清冊,讓清政府得以發現財政短缺最嚴重的地方。
皇帝為抑制滿洲貴族更為寵幸其大學士,他命令所有彈劾奏章需事先直接上奏,由皇帝近臣決定是否該受審,這就將更多裁判權交予內三院。同時,刑事起訴權擴大至滿洲貴族成員,將皇家權威擴展到貴族之上。1651年10月,皇帝指責滿洲一等公譚泰企圖將影響力擴至政府各部,將譚泰處死。皇權擴大同時,伴隨著內朝宦官及大學士的勢力復興。
為防止文學黨社成為政治工具,清政府於1652年禁止黨社。同年8月,順治下旨褒揚李自成佔北京時的殉難者,以確立士大夫的行為標準。順治致力於消除官員滿漢之別,以免形成派系分裂朝廷。但1653年5月滿漢大臣對任珍案判決的分歧,讓順治認為臣僚以正規司法程序為名義,卻可能私相夜通,互相勾結。1653至54年間,順治更著重從「耳目」得到大量可靠的情報,命令監察官分別上奏以得到不同情報。
順治試圖令官員制定政策時更多採用合議形式,一旦達成合議,官員就要互相配合,但內三院的小集團與個人恩怨造成阻撓。寧完我對大學士陳名夏心有不滿,1654年4月,陳向寧建議清廷應復明朝衣冠,被寧完我彈劾。陳名夏被捕受審,4月27日處絞刑。
復明人士在1653年下半年起事,1654年5月平息。1654年6月,張名振的海軍威脅南京,1655年,他重奪舟山,同年在該地去世。可能是因為海上的攻擊緩和,順治皇帝似乎不再需要顧慮疏遠江南重要士大夫,1656年後開始反對降清的「貳臣」,1658年5月將大學士陳之遴流放西北。
1658年8月,順治改內三院為內閣,正式建立獨立的翰林院。皇帝希望牢牢控制不受私恩、宗派影響的內閣與翰林院,強調臣僚的上下而不是橫向關係,並有意與謀臣建立親密的個人關係,這種作風部份影響後來的康熙與雍正皇帝。皇帝也在1653年7月宣佈重建宦官理事機構,以正式化機構控制宦官權力。
順治信任漢軍旗人,偏好任用他們為各省總督與巡撫,意味著漢軍旗人承擔清掃南明殘部的責任。1659年3月,清軍攻陷雲南,南明永曆帝逃至緬甸,他在1662年6月被清軍捕獲處決。清軍重用漢人負責軍事的結果,是漢人軍事貴族出現,吳三桂、耿精忠與尚可喜的權力難以抑制。同時滿人喪失對軍權的壟斷地位,滿洲旗人漸漸力圖躋身正式文臣隊伍。1659年8月,鄭成功率軍圍攻南京,持續二十日,9月9日失敗逃離,復明人士在江南對清朝最後一次大規模進攻告終。
清政府制約縉紳奴役佃農的真正努力始於1660年,順治下旨禁止大地主將其佃農變為莊奴,同時人口減少令勞動力短缺,讓佃農境況得到改變,永佃權有所發展,部份地區出現「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多重土地權利。社會階層在清初均平化,士紳與平民的距離減少,大地主比例下降,自耕農成為新的社會階層。
自1657年後,順治開始限制縉紳階級的免稅特權,並在1659年《賦役全書》頒佈後明確打擊欠稅。1660年4月,順治禁止以標語、揭貼指斥政府的行為,以君主專制名義否定明朝後期的個人英雄主義與集體理想主義。文人不再自發參與政治運動,法律與秩序得到恢復,代價是正義奉獻與自主社會批評消失。
1661年2月5日,順治因天花駕崩,七歲的玄燁繼位,四位滿洲貴族擔任輔政大臣。輔政大臣進一步打擊縉紳,以「奏銷案」指一萬名縉紳拖欠賦稅,奪去其功名。長江下游縉紳大驚,只能與清廷合作揭發逃稅行為,以保住自己有限的免稅特權。江南的賦稅徵調制徹底重建,帝國財政收入顯著增長,從1651至1680年代增長百分之二十三。1660至61年對江南縉紳的打擊,既受在滿洲貴族與漢族士人之間的漢軍旗人支持,也因為多爾袞時期北方官員地位短暫提高,令他們願意打擊南方縉紳的特殊利益。
亡明遺臣在清朝藉著直接或協助編修《明史》,讓自身的歷史存在得到證實。明亡讓王陽明先天良知的概念失去說服力,知識界普遍認為主觀唯心主義是邪說,重新強調宋代理學。清朝也利用程朱學派以恢復忠、孝這些絕對義務與責任,將絕對的忠君觀念抽象化為支持當今王朝的天命。這種對明朝效忠轉為對清朝效忠的「天命」轉變,在1673年三藩之亂期間得以完成。
1673年12月,在雲南割據的吳三桂反清,1674年4月,耿精忠在福州起兵響應,1676年3月,尚可喜之子尚之信參與反清叛亂。然而,由於全國經濟中心江南仍在清朝控制下,叛軍財力不足。1676年,由於西北各省漢軍各旗與綠營兵堅守,戰況逐漸轉為對清朝有利。1676年耿精忠投降,1677年1月尚之信在廣東投降。1678年10月,吳三桂病死。1681年12月,三藩之亂結束。
三藩之亂期間,范承謨與馬氏家族忠於清朝而死,特別是馬氏家族,祖母是明朝忠臣,父親歸順滿洲,兒子及其家人則忠於清朝,這象徵著三藩之亂大多數漢官忠於朝廷的事實。清朝建立不再是「偽定」,而是正式承接天命的另一個王朝。
作者最後指,中國比任何國家更快擺脫十七世紀的全球經濟危機,此後兩世紀清朝未受真正的對手挑戰。然而,中國缺乏競爭對手,就沒有改進其軍事技術的強烈意願。而且,清初統治者以相當進步但仍屬傳統類型的制度與技術,成功恢復政治穩定,卻令更進一步財政改革無法推行,權力雖然集中,但未有徹底的合理化改革。到十九世紀強大外力再次出現時,清朝難以作出制度上的選擇,政治結構走向崩潰。
明朝瓦解,清朝建立後,為清朝效力的漢人拋棄明末的道德英雄主義,換來實現政治改革的機會。他們失去理想主義者的自信心,產生兩大後果,一是放棄理性自主與道義承諾,道學家變成御用文人,政治領袖轉為朝廷官僚;二是權貴日益熱衷有限的改革,到中國比其他國家更快從十七世紀經濟危機恢復時,這種有限的改革就結束。
正文從明朝建立時的衛所制度開始,衛所制以世襲軍戶為基礎,但隨著權貴剝削軍戶,徵用他們為自己勞動,軍戶人數下跌。北方邊防在衛所制衰落後依靠募兵,令軍費大幅上升。隨著軍費與米價不斷上升,到1630年,即使明朝提高稅率,仍然入不敷支。
努爾哈赤崛起時遼東已有漢人邊民移居,努爾哈赤將1621年前加入滿族的漢人視為滿人,在這一年後金吞併遼東,其後加入滿族的漢人大多成為奴隸。後金讓歸附漢人與女真人雜居,但在1623年滿漢連串衝突後,努爾哈赤收回滿漢平等政策,趁種族衝突之機收編大量漢人到自己帳下。
自1623年起,明軍逐漸裝備歐式槍炮。明將袁崇煥1626年2月在寧遠擊敗後金,努爾哈赤在同年九月傷重而死,加上面對經濟危機,令後金繼承人皇太極傾向與明議和。但袁崇煥未能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反而採取更為積極進攻的策略。最後袁的計劃失敗,僅一年多後皇太極南攻明朝,幾乎攻至北京城下。1629年,袁崇煥誅殺當時在皮島半獨立的將領毛文龍,受朝中人士攻擊,同年後金軍攻入關,雖被擊退,但對袁崇煥的謠言更盛。1630年,袁崇煥被指通敵,磔於市。
明末崇禎皇帝對黨爭極為偏執,不信任朝中大臣。當時黨爭圍繞東林黨與前魏忠賢的同黨,許多非東林黨士大夫也被動員。晚明士大夫社團興起,包括詩社、學社與書院,並與市民運動有關。1626年蘇州暴動反對朝廷逮捕東林黨人周順昌,令文人社團應社(後改名復社)逐漸轉為全國政治運動。1631年會試中復社有六十二人中進士,崇禎皇帝視此為黨爭再現,並認為大臣推舉的大學士人選煽動黨爭,將之投獄。
1641年,清軍再次對明獲勝,令崇禎皇帝考慮對皇太極議和。但是議和消息外洩,復社一派大為反對議和,崇禎皇帝逼於壓力不敢再提,反而命吳三桂攻擊清軍。清廷認為崇禎皇帝背信棄義,不再向明朝提供議和機會。
1626年9月努爾哈赤死前命八貝勒集體統治,皇太極並不滿意這種集體統治對他的束縛。1629年佔領永平後,皇太極更為傾向漢族的統治方式,並建立獨立的漢軍,以歐式大砲作戰。1631年,皇太極在圍攻大凌河中親自指揮獲勝,讓他與其兄弟的差距拉開,不再同坐。1634至35年皇太極征蒙古察哈爾,得到良馬來源與元朝的玉璽。1636年,皇太極稱清帝,同時強調女真子孫不應仿傚漢人習俗,持續習武。1642年,皇太極攻克松山與錦州,降洪承疇。
明末南方士人壟斷官場,引起北方士人不滿,部份人加入李自成的叛軍。明朝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是大臣多次提出不切實際的總體改革建議,卻不重視日常具體行政措施。例如在李自成攻陷河南時,大學士建議眾臣舉行射禮,以興尚武之風。在1644年,明朝北京軍隊人數與戰力不足,而且缺乏軍餉。
隨著同年3月李自成逐漸逼近,大臣提出皇帝親征、遷都南京以及放棄部份領土給滿清,讓北方將領班師回京三種建議。崇禎皇帝本來有意自己南遷,讓太子留在北京,但大多數大臣主張整個朝廷留在北京,或許可以讓太子南下,這不符崇禎皇帝的意願,南遷只有不了了之。四月十日崇禎皇帝終於發出勤王令,命各地將領回京,但此時已經太遲。
崇禎皇帝自己與太子都沒有南遷對後來產生重要影響,清朝接收幾乎全部漢族官吏,依靠他們接管天下與征服南方。北京失守與崇禎死後明朝繼承權曖昧不明,以致派系衝突削弱南明政權。此外,復明陣營也失去渴望反攻清朝以收復家園的北方人。
1644年4月24日,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禎皇帝自縊。跟隨皇帝殉難自殺的官員多數較資深,最多是1628年進士,他們許多已在文官仕途完成其使命,投降者則多是仕途剛開始,或達到仕途頂峰的年輕官員。李自成入京後無力約束部下掠劫,讓京城百姓離心離德。雖然有更浪漫的傳說,但作者認為吳三桂是因為李自成捉拿或處死其父吳襄,決意與李自成一戰,並求助於其叔姪已投降加入的滿清。
1643年,皇太極死,由子六歲的福臨繼位,努爾哈赤十四子多爾袞及名將濟爾哈朗攝政。滿清當時在兩種戰略方案間徘徊,一是軍事貴族的部落傳統,貝勒貝子無意佔領華北,寧願對關內襲擊後撤回,獲取榮譽與財富;二是金朝的帝國傳統,當天命歸於清朝,順從天數執掌天下是理所當然。隨著明朝崩潰,李自成不得民心,多爾袞希望強化君權,以及清廷漢官的勸諫,清朝逐漸從部落戰爭時代走向帝國統治時代。1644年6月4日,李自成敗走,清軍佔領北京。
明朝王室成員過多,又不准從商與考科舉,只准領俸祿,為明朝帶來龐大開支。到十六世紀大部份王室成員收入不足,但少數近親卻可積累巨資,包括明末的福王,他是萬曆帝孫,其父朱常洵是萬曆帝寵愛妃子所出。
在北京陷落後,南京出現兩位皇帝候選人,其中之一就是這位福王,與王室血緣較親,另一位是東林黨支持的潞王,據稱較賢明與謹慎。最後由福王繼位,改元弘光。此時南明北方有四名軍閥,稱為四鎮,即高傑、黃得功、劉澤清與劉良佐。這些軍隊紀律不佳,喜歡搶劫而不是保護城市,不受江南百姓歡迎。
南明朝廷黨爭依然嚴重,傾向劉宗周一派自稱「正人君子」,與東林黨及復社關係密切;對立的馬士英一派則認為自己忠於皇上,免受狂熱東林黨人損害,並攻擊部份東林黨人曾經投降李自成,最後演變成為順案,以指認「從賊官」進行政治大清洗。南京政府也顯然面對財政困難,政府收入在盡力搜刮下也只在八百萬兩,但所需開支卻是一千萬兩。政府不得不允許主要軍事將領在豁區擁有財政自主,削弱朝廷對各地駐軍的控制。
1644年8月,南明派出使臣與清軍談判,說服吳三桂與南明結盟及清軍撤到關外。使臣遭清朝冷待,大約在同一時間清朝已決定南攻,11月開始進攻,受阻,直至1645年,清廷與北直隸及山東抗清勢力達成和議,並迅速佔領山西及陝西。
多爾袞佔北京後招降官員,因為許多官員已因服事李自成而名節掃地,他們大部份立刻就接受招降。1644年加入清廷者大多是京都舊官,三分之二是北方人,主要是由於山東大量降人,部份是因為該省較早平定——清廷以鄉紳私人鄉兵與正規軍結合,對抗亡命之徒與叛軍以控制山東——部份是因為當地鄉紳很早就遵守王朝法令。降官集中在戶部、吏部與兵部,兼有文武官職者約半數得以升官,其餘也保住舊職,但文職者只保留原位或有所降低。
清朝改革明朝舊政主要是針對吏員的劣跡,沒有改變制度上的缺陷,特別是笨重的財政機關。明朝體制中行政與手段嚴重脫節的情況並未獲得全面解決,只是進行某方面的修補。修補所需的調整不大,只是已有經驗官員對法律、水利與財政改良。多爾袞進京後也隨即宣佈廢除額外賦稅,其後目的是將稅額嚴格限制在萬曆時額外加稅前確定的額度之內,並於1646年6月開始清查土地。
滿人進入中原後,利用特權地位大佔便宜,壓榨商業,控制貿易或索賄,包庇走私販運。滿人將充公土地分配給旗人,與漢人分隔居住,1646與1647年兩次大規模依法圈地。部份在地漢人農民成為滿族地主的佃農,1648年在法律上正式承認為「投充」。佃農間也出現稱為莊頭的新人物,擔任滿族地主或旗人的代理人,負責收租。滿人圈地讓原地主被逼遷徙,逼使漢人陷入貧困。
1648年,多爾袞為阻止滿漢衝突,在北京採取大規模分隔政策。漢人遷官造成部份地區大量土地遭奪,反而引發當地滿漢衝突。中國北部建立起三十四座「韃子城」,用以區隔漢人區與韃靼市。
綠營由地方將領降軍組成,負責城鎮與地方都會駐防,維持治安。駐防軍長官是總督與巡撫,負責特定區域,面對管區以外事宜必須得到特別批准,才能離開轄區處理。清廷倚重督撫擴大中國北部統治,在華北大多數降服軍人幫助下,滿人逐漸鞏固帝國在各地的基礎。
1644年9至10月,華北出現武裝反叛浪潮,影響天津、山東西部與河北南部,清軍無力提供外援,對山西只能採取守勢。11至12月,清軍暫時平定山東與北直隸,可以集中兵力攻擊西安的李自成。1645年1月,清軍摧毀李自成在山西的據點。2月,在潼關擊敗李自成軍。李自成放棄西安,逃至湖廣南部,據稱在1645年9月被殺。
在南明,「四鎮」之一高傑在1645年1月被許定國謀殺,許定國降清。1645年4月,清多鐸接旨指揮南征,南明劉良佐與李成棟變節,西北防線拱手讓給清朝。同月南明發生童妃案,一名女子聲稱是弘光皇帝的妃子,但皇帝拒不承認,令人對皇帝本人的正當性表示懷疑。在河南有名望的南明陳潛夫受牽連,當地勢力不再對南明忠誠,讓清軍可以長驅直入。
1645年3月,一名男子聲稱是崇禎的太子,弘光皇帝指他是偽太子,並嚴刑對待。南明將領左良玉以此為藉口,在1645年4月舉兵,揮師從武昌順長江而下。為對付左良玉,弘光命令史可法將防線撤向江南。左良玉進至九江後不久病歿,其部隊在清軍攻擊下投降,成為清軍平定中國的骨幹。
1645年5月20日,清軍攻陷揚州,史可法隨後被清軍俘虜並處死,清軍在揚州展開屠殺,時人估計有八十萬人死。1645年6月3日,弘光皇帝逃離南京,6月15日在蕪湖被清軍俘獲。群龍無首的南京向清軍投降,6月16日多鐸進城。
面對清朝接管江南,鄉紳表現出矛盾心理,與新朝合作,讓社會秩序穩定對他們有好處,但這與他們忠於前朝的傳統,以及個人的信仰有衝突。部份江南士大夫選擇自殺以處理這種矛盾。選擇忠於前朝的文人,則會發現自己招募到的士兵,許多時是無以為生而鋌而走險的罪犯,這與文人因保護農民的理想不願與無法無天者合作有衝突。
十六至十七世紀期間,江南地區因市場發展,土地收益上升,貧富間差距擴大,社會上下層間存在嚴重階級衝突。崇禎死後,農奴趁機起事,攻擊鄉紳權貴,並加入活躍在華中與華南的軍隊。在無錫與蘇州,鄉紳為了恢復秩序,與清政府的合作迅速發展。
1645年7月,多爾袞決定對漢人實施剃髮令,漢人文人視此為奇恥大辱,因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剃髮令也激怒一般百姓,將失去頭髮視為閹割。江南上下層間的衝突暫時擱置,一同反對清廷,本已投降的鄉村與城市再次起來反對新政府,已剃髮城市與鄉村,以及髮型依舊的村落之間互相衝突。1645年9月22日,清軍攻入反抗的松江,江南社會上下層反抗剃髮令的聯盟瓦解,許多士大夫被殺,其他死裡逃生者則有部份避世隱居或遁入空門。
1647年,清軍已控制連接廷安與西安官道的兩側地區。1648年6月,清軍大致平定陝西低地與山地,並著手加強山西控制。1647年3至4月,山東爆發大規模起事,次年1月清軍大勝。對比較安定的地區,清政府主要以四項措施加強對民眾統治︰任用廉正官員,革除弊政;登記戶籍,實行連保;控制火器與家畜;選擇地大赦以分化賊首與賊徒。至1648年前半年,華北絕大部份已對相平定。
1646年秋,復明人士在華南全面崩解,首先是浙江,然後是福建與江西,湖南、東南海岸與兩廣仍繼續抵抗。1647年,清政府對復明文人展開清洗,長江下游地區的州縣政府由旗人擔任。1648年初,清朝將領江西金聲桓與廣東李成棟舉兵造反,南明一度控制南方大部份地區。但清朝在中原迅速聚集兵力南下,1649年3月攻陷南昌,金聲桓自盡,4月李成棟溺死,11月清軍控制湖廣,1650年1月攻陷廣州。南明試圖密謀反攻南京,但到1652年4月所有密謀者敗露,復明人士徹底挫敗。
1648年4月山東榆園軍聯合反清,11月肅清後,降臣劉澤清涉嫌參與其中,被處決。1648至49年西部回亂,兩度平定後復反。1649年1月,西北將領姜瓖反叛清朝,同年4月延安、榆林反清,姜瓖之亂直到10月處決姜瓖後大致平息。為平息回亂,清朝將哈密與漢地回民遷離州府。1652年,在鄉長、縉紳與清朝總督合作下,山東宣佈平定。1655年夏,山西南部與河北中部完全在清朝統治之下。
清朝政府中央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內三院,前者代表貴族集體統治,自1637年皇太極稱帝後擴大,審議軍事與籌劃外交,屬皇帝諮詢機構,在官僚機構之外。後者最初為文書機構,在1636年正式改為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與內弘文院。最初內院大學士地位不如明朝時期,僅為皇帝的私人秘書。隨著多爾袞與其宗親地位差距擴大,1645年,內三院改為處理軍機國務的奏章,變得更為重要,同時恢復翰林院。
多爾袞日漸表現出像君王的排場。1648年春,滿洲親王濟爾哈朗被指控,降為郡王,豪格受彈劾,被判在獄中自盡。次年冬,多爾袞改頭銜為「皇父攝政王」,控制滿洲八旗中的正白、正藍與鑲白三旗。多爾袞凌駕其他親王讓其漢族謀臣地位提高,官場地方與個人關係重新出現。1650年12月,多爾袞出獵途中得病,在除夕病逝。
多爾袞死後,前輔政王濟爾哈朗將親王阿濟格下獄,逼其自盡。1651年2月,皇帝福臨正式親政,稱順治朝。3月,清廷貶責多爾袞,打壓多爾袞親信,皇帝直接控制正黃、鑲黃、正白上三旗。1652至1655年,清朝第二次大規模制度改革,措施幾乎都是由前明臣提出。水利方面設河道總督,直接向皇帝負責。1648年,清政府恢復里甲舊制,試圖讓賦役簿冊反映最新土地佔有情況,未能成功。1652年,實施各省每年統計財政,報告編入黃冊,上交中央,再經核查編成清冊,讓清政府得以發現財政短缺最嚴重的地方。
皇帝為抑制滿洲貴族更為寵幸其大學士,他命令所有彈劾奏章需事先直接上奏,由皇帝近臣決定是否該受審,這就將更多裁判權交予內三院。同時,刑事起訴權擴大至滿洲貴族成員,將皇家權威擴展到貴族之上。1651年10月,皇帝指責滿洲一等公譚泰企圖將影響力擴至政府各部,將譚泰處死。皇權擴大同時,伴隨著內朝宦官及大學士的勢力復興。
為防止文學黨社成為政治工具,清政府於1652年禁止黨社。同年8月,順治下旨褒揚李自成佔北京時的殉難者,以確立士大夫的行為標準。順治致力於消除官員滿漢之別,以免形成派系分裂朝廷。但1653年5月滿漢大臣對任珍案判決的分歧,讓順治認為臣僚以正規司法程序為名義,卻可能私相夜通,互相勾結。1653至54年間,順治更著重從「耳目」得到大量可靠的情報,命令監察官分別上奏以得到不同情報。
順治試圖令官員制定政策時更多採用合議形式,一旦達成合議,官員就要互相配合,但內三院的小集團與個人恩怨造成阻撓。寧完我對大學士陳名夏心有不滿,1654年4月,陳向寧建議清廷應復明朝衣冠,被寧完我彈劾。陳名夏被捕受審,4月27日處絞刑。
復明人士在1653年下半年起事,1654年5月平息。1654年6月,張名振的海軍威脅南京,1655年,他重奪舟山,同年在該地去世。可能是因為海上的攻擊緩和,順治皇帝似乎不再需要顧慮疏遠江南重要士大夫,1656年後開始反對降清的「貳臣」,1658年5月將大學士陳之遴流放西北。
1658年8月,順治改內三院為內閣,正式建立獨立的翰林院。皇帝希望牢牢控制不受私恩、宗派影響的內閣與翰林院,強調臣僚的上下而不是橫向關係,並有意與謀臣建立親密的個人關係,這種作風部份影響後來的康熙與雍正皇帝。皇帝也在1653年7月宣佈重建宦官理事機構,以正式化機構控制宦官權力。
順治信任漢軍旗人,偏好任用他們為各省總督與巡撫,意味著漢軍旗人承擔清掃南明殘部的責任。1659年3月,清軍攻陷雲南,南明永曆帝逃至緬甸,他在1662年6月被清軍捕獲處決。清軍重用漢人負責軍事的結果,是漢人軍事貴族出現,吳三桂、耿精忠與尚可喜的權力難以抑制。同時滿人喪失對軍權的壟斷地位,滿洲旗人漸漸力圖躋身正式文臣隊伍。1659年8月,鄭成功率軍圍攻南京,持續二十日,9月9日失敗逃離,復明人士在江南對清朝最後一次大規模進攻告終。
清政府制約縉紳奴役佃農的真正努力始於1660年,順治下旨禁止大地主將其佃農變為莊奴,同時人口減少令勞動力短缺,讓佃農境況得到改變,永佃權有所發展,部份地區出現「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多重土地權利。社會階層在清初均平化,士紳與平民的距離減少,大地主比例下降,自耕農成為新的社會階層。
自1657年後,順治開始限制縉紳階級的免稅特權,並在1659年《賦役全書》頒佈後明確打擊欠稅。1660年4月,順治禁止以標語、揭貼指斥政府的行為,以君主專制名義否定明朝後期的個人英雄主義與集體理想主義。文人不再自發參與政治運動,法律與秩序得到恢復,代價是正義奉獻與自主社會批評消失。
1661年2月5日,順治因天花駕崩,七歲的玄燁繼位,四位滿洲貴族擔任輔政大臣。輔政大臣進一步打擊縉紳,以「奏銷案」指一萬名縉紳拖欠賦稅,奪去其功名。長江下游縉紳大驚,只能與清廷合作揭發逃稅行為,以保住自己有限的免稅特權。江南的賦稅徵調制徹底重建,帝國財政收入顯著增長,從1651至1680年代增長百分之二十三。1660至61年對江南縉紳的打擊,既受在滿洲貴族與漢族士人之間的漢軍旗人支持,也因為多爾袞時期北方官員地位短暫提高,令他們願意打擊南方縉紳的特殊利益。
亡明遺臣在清朝藉著直接或協助編修《明史》,讓自身的歷史存在得到證實。明亡讓王陽明先天良知的概念失去說服力,知識界普遍認為主觀唯心主義是邪說,重新強調宋代理學。清朝也利用程朱學派以恢復忠、孝這些絕對義務與責任,將絕對的忠君觀念抽象化為支持當今王朝的天命。這種對明朝效忠轉為對清朝效忠的「天命」轉變,在1673年三藩之亂期間得以完成。
1673年12月,在雲南割據的吳三桂反清,1674年4月,耿精忠在福州起兵響應,1676年3月,尚可喜之子尚之信參與反清叛亂。然而,由於全國經濟中心江南仍在清朝控制下,叛軍財力不足。1676年,由於西北各省漢軍各旗與綠營兵堅守,戰況逐漸轉為對清朝有利。1676年耿精忠投降,1677年1月尚之信在廣東投降。1678年10月,吳三桂病死。1681年12月,三藩之亂結束。
三藩之亂期間,范承謨與馬氏家族忠於清朝而死,特別是馬氏家族,祖母是明朝忠臣,父親歸順滿洲,兒子及其家人則忠於清朝,這象徵著三藩之亂大多數漢官忠於朝廷的事實。清朝建立不再是「偽定」,而是正式承接天命的另一個王朝。
作者最後指,中國比任何國家更快擺脫十七世紀的全球經濟危機,此後兩世紀清朝未受真正的對手挑戰。然而,中國缺乏競爭對手,就沒有改進其軍事技術的強烈意願。而且,清初統治者以相當進步但仍屬傳統類型的制度與技術,成功恢復政治穩定,卻令更進一步財政改革無法推行,權力雖然集中,但未有徹底的合理化改革。到十九世紀強大外力再次出現時,清朝難以作出制度上的選擇,政治結構走向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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