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 星期五

Career & Family

看完了Career & Family,主題是美國女性college graduates邁向更為性別平等的過程,以及仍然存在的性別收入差距。書中將女性按年齡分為五組︰第一組1878-1897年出生,作者稱為"Family or Career"組別。這組女性要面對各種針對女性的僱用與規範限制,包括不僱用已婚女性與夫婦不能在同一機構任職。假如她們選擇致身於特定職業生涯,幾乎不可能擁有小孩。

第二組1898-1923年出生,作者稱為"Job then Family"組別。這組女性經歷經濟大蕭條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當時家庭電器、中央暖氣、自來水、沖水馬桶等科技普及,節省許多家務時間,加上白領工作增加與教育擴張,帶來更多「好工作」,促使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由於當時已婚女性仍面對僱用限制,女性較多先在年輕時投入工作,到結婚生子後退出職場。

第三組1924-1943年出生,作者稱為"Family then Job"組別。這組女性相對之前組別結婚年齡較早,孩子數目較多,許多在畢業後短期內結婚。由於缺乏便宜可靠的兒童照顧服務,女性在小孩年幼時難以工作。隨著針對已婚女性的職場門檻放寬,她們在孩子年齡較大後重投職場,選擇教學、護士、社工等工作時間較穩定的工作。

第四組1944-1957年出生,作者稱為"Career then Family"組別。避孕藥問世讓這組女性可以避免意外懷孕,結婚年齡中位數較第三組高。她們更多追求終生職業生涯,在學表現更積極優秀,有更多人畢業後繼續進修,投身專業人士行列。在職業生涯穩固後,她們才考慮結婚生子。

第五組在1958年以後出生,作者稱為"Career and Family"組別。這組女性希望既追尋職業生涯,同時建立家庭與生孩子。她們首次生育年齡中位數比第四組高,但在生育科技協助下生育率也比較高。第五組女性同時在職涯與家庭獲得成功的比率在五組中最高。

即使兩性收入差距已收窄,但仍然存在,男女收入比例為1:0.8,而且最主要是相同職業內的差距。作者分析,性別收入差距主要來源不是歧視、女性不夠主動、教育水平等因素,而是來自職業生涯短暫停頓與每週平均工作時數。特別是在工時長、隨傳隨到、著重決策與人脈、競爭激烈的高薪職業中,在孩子出生後,家庭中其中一人任職要求高的職位,另一人減少工作時數,可為家庭帶來更多收入,同時滿足家庭需要。家庭中減少工作時數的通常是女性,這會令她們在高薪職業中建立人脈、參與重要計劃、晉升機會受影響,從而出現性別收入差距隨畢業年數擴大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作者提出的解決方法之一,是減少這種隨傳隨到工作形式的額外報酬,包括令工作標準化、以團隊而不是個人為單位面對客戶、採用有助同事之間交接工作的科技等。兒童照護可增加供應與減少費用,鼓勵更多女性投入工作。社會規範改變可令工作與家庭的取捨不再以性別劃分,只是這不會令家庭內的取捨消失,伴侶之間仍需要其中一人減少工時。

2025年3月4日 星期二

The Scythian Empire

看完了The Scythian Empire,說明公元前八世紀起歐亞大陸中部的斯基泰帝國及其文化,如何影響其後的米底—波斯帝國、中亞、印度與中國,深刻形塑後來的古典時代。斯基泰文化為歐亞大陸中部四周帶來軍事、政治與宗教哲學創新,包括配合騎射戰術的短弓、新式銅箭頭與箭袋(gorytos),以弓騎兵為主力作戰的新型軍事組織,特式短劍(akinakes)與戰斧(sagaris),大王(Great King)、總督(satraps)與副總督組成的層級封建政治制度,一神宗教與單一大王的聯繫,強調皇室血統神聖與皇家語言的Aria概念,便於騎馬、附有袖與褲的貼身外衣、貼伏的頭盔(bashlyq)與皮製長靴,影響伊朗、中亞、興都庫什等地區語言的帝國斯基泰語。作者指,從現有證據推論,斯基泰的語言與文化影響不是透過貿易與交流,而是透過統治與同化不同地區人群發生。

在斯基泰的皇家血統觀念中,大王是唯一神天神(Heavenly God)的直系後裔,第一位斯基泰王Skula是皇家斯基泰創立者、天神之子Aryapita(意為Aria之父)的第三子。Aria一詞後來在不同的語言中演變︰

古波斯語Ariya = 西斯基泰語 Aria = 大夏語Aria = 古華語*Harya (意為「皇室的」)
*Harya (「皇室的」) > *Harya (「中國的」,「華」與「夏」) →古藏語 Rgya(「中國的」)
*Harya 去鄂音化 > *Harã→*Kara 'Kaya'→古日語Kara(「中國的、韓國的」)
*Harya→*Harya(「吐谷」)→前古藏語 Haźa
*Harya→古印度語Ārya→古藏語 Rgyagar(「印度」)←古華語*Ḥáryaḥwárǎ←古印度語*Āryāwarta (Āryāvarta) (Aryas的故鄉,印度)
*Harya→前古藏語*rgya+-l→古藏語rgyalpo(「國王」)中的rgya-l-(「皇室的」)

斯基泰政治結構由封建層級組成,大王指派封臣至各省,各省封臣則委任自己的從屬封臣。不同封建層級由領主與封臣之間的誓言維繫,天神信仰認為遵守誓言者可在彼世前往天堂。斯基泰人主要活動是畜牧馬、牛與綿羊,生產奶、羊毛、與皮革,定期在不同牧場間移動,也養貓與驢。斯基泰人掌握冶金技術,自行製造甲冑、馬具、箭頭等金屬製品,並參與金屬製品與動物產品貿易換取外國奢侈品。

自公元前八世紀左右,歐亞大陸中部草原的辛梅里亞人(Cimmerians)與斯基泰人向外擴散,在西方抵達米底亞(Media)(現今伊朗西部與北部、土耳其遠東安納托力亞與伊拉克北部),在東方佔據現今圖瓦、蒙古、內蒙古與黃河河套以東的草原帶,當地最早騎馬者考古證據出現在公元前八至七世紀。從公元前八世紀起,騎射戰術突然出現在烏拉爾圖(Urartu,現今亞美尼亞)與亞述北部邊境,騎射者被稱為辛梅里亞人,其文化與斯基泰人相同。公元前676年,亞述紀錄首次記載斯基泰人。

據希羅多德描述,斯基泰人整合統治當時由不同領主割據的米底亞,直至約公元前620年被米底王子基亞克薩雷斯(Cyaxares)推翻。作者指基亞克薩雷斯當時在斯基泰宮廷成長,顯示他很可能屬於皇家斯基泰血統(Aria),或許是來自其父或母。從基亞克薩雷斯的成長經歷看,當時米底人被斯基泰人同化,成為政治上的斯基泰人,與斯基泰人通婚,以斯基泰文化生活。同化過程中令米底亞地區不同人聯合為「斯基泰—米底人」,說一種稱為"Ariana"的斯基泰口語,銘文與文字證據顯示這種語言就是「晚期亞維斯陀語」,與瑣羅亞斯德《伽陀》(Gatha)中的早期亞維斯陀語密切關聯。

米底王國首都Agamatana(希羅多德轉錄為Ecbatana)以斯基泰語命名,王國內的斯基泰服飾、武器、政治結構、宗教等沒有重大改變,許多斯基泰人依然留在米底亞。阿斯提阿格斯(Astyages)在公元前585年繼承基亞克薩雷斯王位,在公元前550年被外孫居魯士二世(Cyrus II)推翻。居魯士二世與其子坎比塞斯(Cambyses)透過軍事征服擴張王國。坎比塞斯在公元前522年進軍埃及期間離世,王位爭奪戰由居魯士表親大流士一世(Darius I)獲勝。大流士一世建立阿契美尼德朝,宣稱自己屬於Ariya皇室血統,以設立在paradise的巨大金帳為皇室象徵,顯示斯基泰的統治正當性觀念仍發揮影響。

坎比塞斯時期已出現顯然與宗教有關的叛亂,由居魯士支持復興的多神信仰,與斯基泰—米底的早期瑣羅亞斯德(Early Zoroastrian)一神信仰衝突。大流士即位後,強調主神阿胡拉·馬茲達(Ahura Mazdā)的至高地位,不能與其他小神相比,指稱多神信仰為虛假與說謊者。這種宗教秩序與封建層級結構對應,擁有皇室血統Ariya的「大王」統治帝國「諸王」,後者統治更小的領主。

大流士一世自認其Ariya皇室血統來自與居魯士二世同祖先的阿契美尼斯,其系譜如下︰

阿契美尼斯(斯基泰語的「大公」)
丨
鐵伊斯佩斯(Teispes,安善與波斯王)
丨              丨
居魯士一世(安善)      阿里亞蘭尼斯(波斯)
丨              丨
坎比塞斯一世         阿爾薩米斯
丨              丨
居魯士二世「大帝」      希斯塔斯佩斯
丨      丨       丨
坎比塞斯二世 阿托莎  —  大流士一世「大帝」
            丨
          薛西斯一世

古波斯語中有許多屬於伊朗語族但並非古波斯語的名字與字詞,有些學者認為它們屬於阿維斯陀語,即《伽陀》中的語言,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它們來自稱為「米底語」的伊朗語族。在對比阿維斯陀語、米底語、古波斯語及重構的斯基泰語字詞後(在頁150-1的表4與頁159的表5),作者指古波斯語與斯基泰—米底—阿維斯陀語有明顯分別,後三者是屬於同一口語——作者稱為皇家斯基泰語(Imperial Scythian)——的方言。在阿契美尼德帝國中,統治者與其親屬說波斯語,行政機關掌握在米底人手中,他們說皇家斯基泰語,造成許多古波斯語「政治」詞彙借用自皇家斯基泰語。

斯基泰人在斯基泰語的名字*skuδa在西斯基泰語中演變成skula與saka,在東斯基泰語中演變成sugda(粟特)與*suɣla,再演變成*suŋla(古華語轉譯為匈奴)。在對比重構東斯基泰語與重構古華語後(見頁181表8),作者提出與斯基泰人相關的各中文轉譯字字義,如邯鄲指首都、冒頓指力量來自神、單于指海與河,借指天子、徑路指斯基泰短劍、撐犁指上天等。

秦始皇帝瑯邪臺刻石「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中的「大夏」,從方向看顯然不是後來也稱為「大夏」的中亞巴克特里亞。瑯邪臺刻石的大夏指歐亞大陸中部草原帶、中國北部與西北部的遊牧部落,在考古學中屬斯基泰人。史記指「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當中的「夏」來自Ḥarya~Aria~Ariya的斯基泰傳承。

戰國時代的趙國首都「邯鄲」,如前所述,來自東斯基泰語「目的地、首都」(*ăɣámătánă)。由於趙國屬於北方邊境,作者推斷當時趙國由斯基泰草原居民與中國農民混居,由此分析趙武靈王「胡服騎射」不是中國學習「胡」文化,而是強調當時在趙國存在已久的傳統,並受到希望趙國轉向中國語言與文化的中國居民反對。墓葬證據顯示,「胡服騎射」的服飾與弓與斯基泰文化特徵相似。

「夏」成為中國傳說中第一朝代的說法從戰國時代開始,在此之前沒有任何銘文與文字指稱商朝以前中國的夏。戰國時代趙國的草原牧民菁英以東斯基泰語Ḥarya指「皇室」,此用法可能從趙國擴散,用以稱呼傳承久遠的王家血統。戰國中國人發明「大夏」稱呼比商朝更早的中國王朝,並以「華」或「夏」代表中國身份。秦始皇帝政在趙國成長,作者認為始皇帝很可能受斯基泰的皇室帝國層級秩序影響,建立與阿契美尼德朝類似、統一標準與思想、以銘文強調統治秩序的帝國。

斯基泰人在歐亞草原東西兩方的影響亦見於城市名字中。米底亞首都在希羅多德著作中稱為Ecbatana,現在稱為Hamadân,但更早期則稱為Agamatāna。在中國,邯鄲源自東斯基泰語*Ăɣámătánă,咸陽則來自類似的*Ăgắmădáⲛă。粟特語中洛陽稱為Saraɣ,此字在後來中世新波斯語、突厥語及蒙古語通常指「王宮」,這可能是受古華語的影響,並透過斯基泰語與其後繼語言粟特語傳播。

作者最後指,在公元前600至400年間,斯基泰人阿那卡爾西(Anacharsis)影響希臘哲學,說斯基泰語的瑣羅亞斯德活躍於斯基泰—米底帝國,釋迦牟尼受斯基泰思想影響,擁有斯基泰名字的老子影響早期中國,都顯示斯基泰對形塑古典時代至關重要。

2024年11月6日 星期三

審判的人性弱點

看完了《審判的人性弱點》,主題是美國刑事司法系統中各種政治扭曲與心理偏誤造成錯判的情況。本書討論範圍與《不平等的審判》部份重疊,作者因為是前檢察官與平反冤案計劃主持人,較有實踐方面的經驗。

書中提到許多警察、檢察官與法官在明顯證據下都不願承認自己犯錯的案例,也列出某些鑑證專家證言其實沒有科學證據支持。作者指,認知失調、行政之惡與去人格化三項因素結合,會導致這些刑事司法系統參與者理所當然地犯下錯誤。認知失調指人們會潛意識拒斥對立的信念,在信念受挑戰時猛烈抨擊對立的主張。行政之惡指官僚體系讓體系中每個人認為,只要做「被認為應該做」的事,出錯時就沒有人要負責任。去人格化常在刑事司法體系中人對待被告時出現,認定懲罰的是「敵人」讓行動者更容易接受對他人施加痛苦與懲罰,大量刑事案件往來也助長體系中人將案件視為某個編號,而不是牽涉真實的人。

在美國獨特的州法官、檢察官與警長選舉,候選人需要向民眾展示「嚴厲打擊犯罪」的形象以爭取支持。這會令法官與檢察官更不願意詳細檢視合理疑點,因為這樣做有可能被選舉對手攻擊為「對犯罪軟弱」。法官在選舉期間容易失去客觀,與執法單位過於親近,站在檢控一方,甚至有互通消息的例子。檢察官與警長同樣有選舉與預算壓力要打擊犯罪,成功將被告入罪會被表揚,無法入罪是一種失敗。這種壓力會加強隧道視野,讓控方在找到嫌疑人後就排除其他可能情況。控辯雙方資源不對等,辯方沒能力僱用調查人員與專家挑戰檢方論點,讓刑事司法體系在結構上傾向有罪判決。

在心理因素方面,尋找證據強化現有信念的確認偏誤,會令證人證詞被控方選擇性地採用,以及科學鑑證專家提供配合控方的驗證。人類的記憶並不可靠,記憶在編碼、儲存與提取時都有被扭曲的可能,事發時的衝擊、警察對證人的暗示、認人程序、新聞報導,都可能令證人的記憶不自覺受污染。審問壓力甚至可以令沒犯罪的人提出虛假自白,承認自己犯下實際沒做過的罪行。過往法官、控方、陪審團錯誤認為證人在沒有動機竄改下記憶必然可靠,也助長錯誤記憶造成的冤案成立。

根據對被告的直覺立即下結論,會令警察執著於令被告入罪,忽視其他相反的證據。在心理測驗中,「我就知道他在說謊」的感覺準確度並不比隨機好多少,熟練的刑警表現較好,但仍談不上很可靠。警察認為被告在事件發生後「表現太冷靜」是典型的直覺論斷,影響許多冤案的發展。當陪審團對被告有直覺的定論,可能會斷定被告的自我辯護是說謊,甚至相信其實不並可靠的獄中線人。刑事司法體系不應過度依賴行為證據,認為可以根據一個人的行為推測出事實會帶來偏差。

各種心理偏誤與政治誘因聚合,會讓刑事司法體系中人產生隧道視野,詮釋或扭曲所有資訊以符合自己的信念。刑事司法體系預設將控辯雙方證據全丟給陪審團就能判辨事實,但控方的理論由把證據套進假設構成,陪審團偵測謊言的能力有限,加上控辯雙方資源不對等,都顯示刑事司法體系的根基並不穩固。陪審團將被告定罪後,隧道視野會強化控方認為判決不可能出錯的感覺,令新證據出現後辯方要求翻案更為困難。

如果控方出於高尚目的認為不能放過險惡的殺人犯,就更有誘因打破規則,例如違反要向辯方提供對被告有利證據的布萊迪法則,以增加被告入罪的機會。執法人員可能會製造的制度性腐敗證據包括︰證人的指認證詞、自白證詞、受誘因吸引的證人證詞,以及鑑證證詞。在冤案中,隧道視野效果如同滾雪球,起初被錯誤解讀的證據,讓控方形成某種理論,接著透過「建議」證人與鑑證專家,找出更多符合理論的證據,並利用這些證據誘使嫌疑人自白。過程中每一證據都是在一個回饋循環中,由前一個證據創造,可以回溯至最初那個被錯誤解讀的證據。

作者提出刑事司法體系需要改革的程序︰以雙盲方式執行指認程序,指令標準化,立刻記下證人信心聲明,過程全程錄影;偵訊過程全程錄影,警察機關採用較不會造成不實自白的方法,如HIG或PEACE;告密證人必須嚴格控管,提升可靠性程序;以盲目程序執行鑑證分析,發展鑑證方法的效度標準;辯護律師有更多資源進行調查與鑑證分析;警察與檢察官受訓理解與克服隧道視野;法官與檢察官選任方法改革以避免政治壓力影響,嘗試改為任命制。

作者指,刑事司法體系好像自成體系,可以完全拒絕自我反省與改革,因為體系中人不用修正或調整,以對錯誤被他們傷害的人負責。改革需時甚久,但並不是毫無進展,體系中也有願意改變的人。轉變正在萌芽,但作者提醒,假如不用戒慎的心堅定前進,恐怕改變會中途夭折。

2024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帝國煉金術

看完了《帝國煉金術》,主題是東南亞民族主義與政治認同。作者將亞洲民族主義分為四類︰以擁有強大認同意識的族裔為中心、以過去存在的國家與君主建立共同意識、反帝國民族主義,以及認為國家受屈辱的「國恥恨」(Outrage at state humiliation)。

東南亞的特點在於,特別是高地與島嶼地區,不適合密集農耕與中央官僚體系發展。部份因為二十世紀老牌國家主義不多,東南亞反帝國主義較為盛行。革命派為舊帝國地圖劃分新的神聖性,原本多族裔帝國認同轉變為新共同體,為國家革命神話提供原動力。獨立之後,舊帝國繼承者或將國家神聖化以鎮壓挑戰,或延續帝國式的傳承。

印刷術對東南亞認同形塑的影響較晚,語言聚落未有因為印刷媒體出現而同質化。伊斯蘭與非伊斯蘭認同在印尼與馬來西亞仍然存在。歐洲國家在東南亞劃分的疆界,到二十世紀成為學校教育一部份,變成地圖上的固定現實與新國家主義標誌。二十世紀初的人口普查受社會達爾文主義影響,注重種族分類,加強各種過往可能比較不重要的身份標記。歐洲當局為方便治理,在東南亞引入規範的姓名,影響當地家族政治發展。

東南亞社會與歐洲殖民者的互動可分為四類︰擴大單一族裔核心,如緬甸、越南與暹羅;保護脆弱的王權,如馬來亞、高棉與寮國;從貿易帝國到革命團結,如菲律賓與印尼;將無國家人民族裔化,如南蘇門答臘的「自由人」。

在東南亞,華人自十六世紀起就有以族裔群體生活的整體印象。明朝海禁與禁止回鄉令解除後,東南亞各地貿易城陸續建立永久華埠,有自己的儀式、貨幣與生計。歐洲人到來東南亞後,依賴華人企業家管理經濟,後者成為「不可或缺的局外人」,引起當地居民敵視。十八世紀中葉清朝放鬆國際貿易限制,大量華人前往東南亞中部。新加坡開埠後成為東南亞華人通信的中心。

土生華人與混血華人在十九世紀以混合語為母語。菲律賓的混血華人與本地人共享宗教與語言,在反帝國運動中被納入為菲律賓人一部份。印尼土生華人原本也有可能成為第一批「印尼人」,但印尼民族認同發展比中國民族主義熱潮晚,1890-1930年移入的華人大量增加,加上華人不同的教育系統,都令印尼土生華人無法重現菲律賓的情況。

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最早來自福建的土生華人,與1840年以來湧入的潮州移民無法整合,海外華人民族主義將混合語華人納入中華民族主義之中,令土生華人子女面對學習中文壓力,加上馬來西亞獨立的中文教育系統,以及新加坡單一英文教學學校系統,都阻礙多元公民民族主義發展。

東南亞各國獨立加劇有關經濟議題的衝突。菲律賓在1950年代打擊華人中沒有公民身份的人。1950-59年,印尼政府為爭取民意支持,限制華商取得商業執照與外匯。蘇哈托上台後保護華人以換取利益,在他失勢後1998年5月印尼發生排華暴動。

馬來西亞經歷當地華人分裂與共產黨武裝叛亂,獨立後採取聯邦制,馬來族裔主義佔據核心舞台。1969年,排除新加坡後的馬來西亞第一次選舉,馬來人擔心華人政黨取勝,在5月引發反對華人的暴亂。後來馬來西亞政府推出「新經濟政策」偏坦馬來人,引起永久種族分裂的社會預期,長遠削弱華人在馬來西亞體制內的權益與議價能力。

「馬來」(Melayu)一詞在十六世紀指與麻六甲相關的官員、語言風格與習俗,後來則發展為形容馬來語伊斯蘭認同,與爪哇、爪夷有互通之處。到1780年代左右,荷蘭逐漸以馬來形容商業僑民、漁民與農民人口,馬來慢慢帶有一種本質化意義。英國人萊佛士出版的《馬來史話》以東方主義與種族分類理念,將各族群複雜的歷史簡化為馬來(Malay)一個種族。

進入二十世紀,馬來亞(Malaya)演變為意指英國管理的半島南部,英國以保護「馬來種族」為由實施殖民統治。1901年馬來亞人口普查將「種族」分為馬來人、華人與印度人三類,造成種族區隔與影響馬來的想像。在1931年人口普查,殖民當局以「馬來西亞人」(Malaysian)泛指所有馬來半島與群島土著民族,馬來人(Malay)則只限於英屬馬來亞的馬來西亞人,即使是當地出生的非「馬來人」孩子,也不屬於馬來西亞人。

1930年代,「馬來民族」成為馬來新興知識青年政治熱情的根本。馬來族裔主義認為馬來有自己的族裔根源、世系、語言與邊界。1945年後,英國逼於情勢支持馬來亞聯邦,以馬來人這個核心族裔為中心,承認馬來人在教育與政府公職的特權。馬來西亞獨立後,核心族裔概念與中立公民概念對立,引致新加坡被趕出馬來西亞。1981-2003年在位的馬來西亞首相馬哈地主張,馬來人是首先在此建立國家的「天命民族」,藉此為族裔主義辯護。

在荷屬東印度城市,對馬來語混血人口來說,馬來語是通用語,與族裔沒有關係。伊斯蘭是共同認同的關鍵標記,但這種宗教忠誠本身不是民族主義。直至1920年代,唯一能描述殖民地認同的標籤是「印地人」(Indier)。留學荷蘭的荷屬東印度學生採用代表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的「印度尼西亞」,作為一種具有全面包容性的新認同標籤。1928年,學生團體宣言「一個祖國︰印度尼西亞;一個民族,印度尼西亞民族;一個語言,印度尼西亞語」,計劃建立沒有核心族裔,但擁有固定疆界的國家。

北蘇門答臘亞齊蘇丹國數世紀維持自身獨立,直至二十世紀前期被荷蘭武力征服,當地「國恥恨」型民族主義情緒強烈。1945年10月,全亞齊烏里瑪聯合會(PUSA)為對抗當地領主階層烏勒巴朗,支持新的印尼共和國,強調亞齊抵抗外國鬥爭史是新印尼民族史一部份。印尼獨立後,統治亞齊的是不熟悉西方事務的菁英,他們在文化上與雅加達權貴疏遠。

1951年1月,亞齊被併入印尼省級結構,同情PUSA的官員被受過西方教育者取代。1953年9月,PUSA宣佈亞齊加入叛亂的印尼伊斯蘭國。雅加達出兵猛烈反擊,亞齊叛擊走入游擊戰,亞齊獨立運動逐漸走向分裂。1976年,PUSA新任主席宣佈亞齊獨立,派青年到利比亞接受游擊隊訓練。1989年,印尼宣佈亞齊為軍事作業區,血腥鎮壓亞齊,軍方暴力鎮壓一直維持至1998年蘇哈托下台。

1998年印尼民主化後,亞齊獨立運動看似蓄勢待發,但印尼軍隊繼續暴力鎮壓。2003年5月,印尼大規模調動軍警佔領亞齊,逮捕所有獨立運動談判代表。2004年12月26日,亞齊受到毀滅性地震與海嘯打擊。在印尼總統尤多約諾得到民意支持下,印尼政府與亞齊獨立運動在2005年7月達成和平協議。協議給予亞齊國防、外交、金融財政、司法與宗教自由以外一切公共事務權限,享有70%石油、天然氣與其他天然資源營收。獨立運動成員獲准組成專屬亞齊的政黨。亞齊的族裔主義就此與印尼國家主義達成妥協。

蘇門答臘高地居民被沿海居民稱為巴塔克,在1800年以前巴塔克人一直抗拒沿海穆斯林國家。南巴塔克居民在十九世紀初伊斯蘭教擴張中皈依,開始排斥巴塔克一詞,遠離北方非伊斯蘭居民。十九世紀後期,德國基督教會傳教士發行巴塔克語新教聖經,成功向巴塔克高地的多峇傳教。多峇湖北部的卡洛與西馬隆貢與蘇門答臘東岸接觸較密切,由荷蘭傳教士納入傳教範圍,形成各有自己一套文字的族裔教會。

1920年代,高地居民移居城市人數足以形成一定影響力,巴達維亞與棉蘭開始有巴塔克教會,巴塔克俱樂部、報紙、足球會、刊物與小說陸續出現。1930年荷屬東印度人口普查中,巴塔克被視為一個族群,即使已移居在外者仍列為巴塔克人。普查中巴塔克次族群包括昂科拉、卡洛、帕丹格拉瓦、多峇、帝汶(西馬隆貢)與帕帕(戴利),但不包括南巴塔克穆斯林曼代靈人。人口普查分類令外地人相信七個次族群是科學劃分的族裔,荷蘭與後來日本、印尼當局為便於行政管理,大致上相繼強調如此分類。

二戰後,穆斯林巴塔克支持以爪哇為核心的穆斯林政黨,基督徒巴塔克支持新教徒在爪哇建立的印尼基督教黨。革命期間,許多受過日本軍訓的多峇與卡洛巴塔克人加入印尼國民軍,參與鎮壓巴塔克地區軍閥。1956年,北蘇門答臘軍事指揮官宣佈與雅加達政府斷絕關係,其支持主幹大多來自多峇巴塔克官兵。叛軍撤入多峇腹地北塔巴努里數年,成立新政府,被蘇卡諾印尼軍隊調兵鎮壓。

1950年以後,多峇與卡洛巴塔克人大舉移居地市,尋找教育、公職與商業機會。多峇人移民教育程度不高,一般作小攤販或在城市打工為生。卡洛巴塔克人移民主要動力是教育,自1970年起卡洛孩子不斷移居大城市,盡可能接受最好的教育。到1990年代,多峇與卡洛年輕人開始設法在北蘇門答臘省以外的大學就讀,以更容易進入公職服務。

巴塔克人轉型為移民社群,認同現代印尼,但仍然積極重建自身族裔認同。多峇與卡洛人的族裔認同較難以語言、宗教與出生地為標籤,轉為強調以下六項主題︰族譜、習俗、與家鄉聯繫、服裝、音樂與舞蹈、建築。印尼民主化後,多峇與卡洛巴塔克人以一種「多層認同」的方式,在印尼形式涇渭分明的族裔。巴塔克人身為印尼少數基督徒,形成一種反抗的文化意識。但巴塔克人並不反對印尼認同本身,擁抱印尼民族主義。

馬來西亞沙巴的卡達山杜順在1963年民族國家建立之後,其政治化與族裔建構才逐漸出現。卡達山杜順是馬來族裔民族主義的局外人,因馬來西亞聯邦結構而被容許少數族裔參與政治。在二十世紀期間,卡達山杜順人面對他們是單一民族還是兩個民族,以及是否同化為較大「馬來」認同一部份的困境。

天主教學校以卡達山杜順方言教學,讓一小批受過教育的卡達山杜順精英在1950-60年代出現。這些精英大多數自認為卡達山人,但英國殖民政府稱他們的語言為杜順語。在1960年代,卡達山一詞總是與城市知識份子有關連,特別指西海岸賓南邦與帕帕地區居民,住在高地的蘭瑙居民並不樂意自己被稱為卡達山人。

1965年新加坡被逐出馬來西亞後,沙巴的卡達山鄉民統一組織受吉隆坡施壓,放棄擁有的政府職位。沙巴政府受吉隆坡支持,打壓卡達山杜順認同的標誌,推動族裔整合政策。1975年,吉隆坡政府為打擊不受控制的沙巴政權,爭取卡達山杜順基督徒支持,以停止伊斯蘭化政策為回報。卡達山杜順組織與政府的衝突改為聚焦於文化議題。1982年,卡達山杜順豐收節慶典遭州政府杯葛,但慶典大獲成功,為後來沙巴團結黨在選戰取勝奠定基礎。

1986年,沙巴團結黨政府就任,內陸地區擔心知識份子劫持「卡達山」認同,開始發表「杜順人」被都市卡達山人看不起的控訴。聯邦在1988年表示希望在馬來西亞學校教授卡達山文後,杜順組織展開保護杜順文的猛烈攻擊,舉辦自己的杜順豐收節。為表示團結,1989年,卡達山文化協會宣布改名為「卡達山杜順文化協會」。

1999年沙巴選舉中,吉隆坡警告假如「馬來民族統一機構」無法獲膀,將切斷對沙巴的資助。在這次與之後兩次州選舉中,馬來民族統一機構同樣獲勝。失去州政府領導權後,卡達山與杜順組織在文化上攜手合作,結合內陸與沿海方言,在小學推出卡達山杜順語教學。服裝、祖先文化與豐收節慶典成為卡達山杜順的經典文化象徵,卡達山杜順的族裔身份更為穩定,有望得以延續。

作者最後指,印尼人應用的多層認同中,印尼認同已成為既定元素。馬來西亞民族國家認同相對較不穩定,但進展同樣順利。對今天的印尼與馬來西亞而言,首要挑戰已不是族裔主義,而是新的全球化宗教。

2024年10月7日 星期一

女太監

看完了《女太監》,講述1970年左右主要是美國女性面對的問題。書中有些資訊已過時,例如當時的法律與女性組織資訊,但仍有許多參考之處,例如女性現在還會遭遇的困境,近年美國墮胎權又再倒退,家庭與工作始終沒有徹底改變等。

書中以討論女性的身體開始,談到社會對女性的骨盤、身體曲線、毛髮都有不合理要求,無論女性怎樣做都會引起不同批評。專家對女性的性缺乏理解,以為可以依靠正確步驟達至滿足,不知道滿足是性與心理兩方面的紓解。女性所受的教育不解釋外生殖器,負面描述子宮,將月經當成是不見得光的事。

文明社會男性視女人樣版為「不變的女性標準」,她是所有男性求的性物件,女性所模仿的目標,其美德來自美貌與被動。這種女性形象的基本特質是「被閹割」,年紀輕、身體光滑無毛、肌肉有彈性、性器官不可見、沒有智能與好奇、無知而快樂。

許多女性從出生到青春期精力被偏導至其他方向,成年之後缺乏充沛的創造力與應變力,即使社會提供機會,仍沿襲以往服從、卑屈的方式行事。惰性的力量克制所有欲求與好奇心,這就是作者所稱「女太監」一詞的涵義。

小女孩不知覺中被灌輸女性特質概念,學會裝可愛討大人誇獎,被教導不信任外在的陌生世界。女孩日漸長大,大人會禁止她們玩天真可愛的遊戲,馬上改當女人,女孩則以幼稚、傷人的行為抵抗。在初中,女生對強加的男性教育模式反感,選擇男性無法參與的活動。到了青春期,女性被要求要養成消極被動的女性特質,學習隱藏任何月經的跡象,面對身心衝突,設法在自身欲望與外界制約之間找到平衡點。青春期的痛苦是制約下的結果,嚴重殘害女性的人格。

作者如此形容女性面對婚姻與生育帶來的失望︰

有些女人抱著樂觀態度及浪漫情操去迎接婚姻與生兒育女,這些人失望時的憤怒遠超過其他人,而她們把小孩當成自己的財產看待也使得小孩受害甚深。大自然絕不是因為女性未能達成其他方面的成就,而賜予女性生育的能力以為彌補。大自然也從未想過把生育設計成耗費時間或是讓人痛苦的過程。我們社會中最大的不幸之一就是暴君式的養育方式。(p. 105)

外界制約要使女性停滯在幼兒階段,作者批評當時的心理學理論加強這些制約的影響力,同時將受虐的角色說成是正確的女性角色。女性不是因為無法成長為成熟女人而受難,而是因為獨立生活工作時必須與各種阻礙搏鬥。部份年輕女性的希望持續消失,源於父母長輩壓抑的運作由年輕女性接手,女性成為自己的壓抑者。

都市生活令女性感動他人的能力變成象徵式活動︰

在這個時代裡,在人口過度擁擠的大都會裡,寂寞是最致命的疾病,這樣的大環境下,個人主義顯得更不道德。把人打包在獨門獨戶小水泥屋中,破壞了城市的臉孔,人口流動不易,同一個屋簷下各個成員之間不時產生摩擦,由此產生了無數的問題。缺少認同感的表面一致並沒有辦法消除彼此的區隔感。在大多數的大都市裡,走在路在是一件危險的事。女性對人類廣闊似海的感情極少有機會表現︰這種感情被扭曲成怪異的形狀,表現出來的是事先安排過的慈善活動,因此女性天生感動人、撫慰人的能力已經沒落,變成了一種象徵式的心態培養。(pp. 131-2)

女性總是在扮演幫手的角色,在家中要讓丈夫過得舒服輕鬆,幫助他建立自信,在職場則要服侍男性,奉承上司,絕對服從,做實用的模特兒,並領著較低的薪水。不想當助手的女孩常把演藝事業當成另一出路,但競爭激烈,也經常被性剝削。

大部份女性被刻意培養成與男性不同。男性一開始遇到與自己不同的事物會充滿興趣,但新奇感衰減後,男女雙方就會開始感到彼此格格不入。女性不知道同伴之間的愛,因為她們不知道如何愛自己,也不彼此了解。理想的愛需要具備自我實現人格的個體。作者認為,為了愛,女性必須拒絕社會給予的角色,無能、無安全感的人無法大方付出自己的愛。

父母犧牲帶給子女的不是感激的念頭,而是困惑與罪惡,父母悲傷與匱乏都變成子女的錯。婚姻中自我犧牲的女性希望得到安全感為回報。女性越是自我犧牲,就會變得越無能,最後失去除犧牲以外的付出能力,失去了自我。她們所擁有的是殘缺不全的自戀心態,自毀利人是這種缺陷的外在表現,是一種偽裝過的佔有心態。

男性英俊瀟灑、富有迷人、溫柔體貼的愛情神話往往影響許多女性︰

很多女性覺得和丈夫擁抱的時候並不快樂,還有許多女人抱怨丈夫常忘記一些重要的小事情。然而愛情神話不會因此而減弱,神話還是神話,仍然深深影響社會大眾。為何還有這麼多人信奉這永不可能成真的神話?……因為承認事實、承認自己的失望,就等於承認失敗,讓以往所做的努力全部付諸流水。她們從來都不會在神話當中尋找自己不快樂的原因。(pp. 292-3)

核心家庭令已婚女性斷絕與外界的接觸。母親在家中感覺寂寞孤單,希望家人撥出時間陪她,抱怨越來越多,但仍是逃不出家裡的一切。如果把帶小孩當成一件無聊、受罪的事,母子雙方最後都會變成受害者。

如果人們把家庭當成一種生活的選擇,而不是制度中一種必須存在的狀態,家庭就能成為人們努力的目標,也是一種本身富有創造力的成就。父母親將不再以「生命的恩賜」向孩子施壓,孩子就不會活在感激的壓力下。要讓家庭組織活絡,父母不可以把孩子當成自己的延伸,而要讓孩子成為獨立、屬於自己的個體,不養成依賴心態,做自己想做的事。

作者明言,根本就沒有安定這回事,能令人覺得真正安全的大概只有戒備深嚴的監獄。女性不應被安定的誘餌矇騙,而要將不安定看成自由,勇敢站出來公開談條件,保障自己的利益。婚姻交易無法提供情感上的安定,情感上的安定要靠自己才能達成。拋棄奴隸身份就是驅逐虛幻的「安定」幻夢。

女性捨棄自己奉獻家庭,會令夫妻溝通充滿怨恨︰

家庭主婦捨棄自身的生活,把生命獻給先生、家庭和小孩,她們不但認為這就是自己的命運,而且還認為自己將會是丈夫事業成功背後的支柱。可是她的猜忌心暗潮洶湧(雖然她自己不承認),越來越不願聽到丈夫談論他事業的得失成敗……最後兩個人變得無話可說,反正說了也是白說。丈夫無從了解妻子有多少挫折感,反正她的生活看來就是這麼簡單。同樣地,她也覺得先生無法了解她的生活有多難受。談話於是變成一種權力鬥爭的形式。(pp. 394-5)

在大部份情況下,女人以發怒為手段,藉機向丈夫提出要求,久而久之丈夫就以為女人的怒氣都只不過是要求的暗示。其實她們生氣的動機比這個更簡單,就是怨恨丈夫。為了要讓怨恨合理,她們就會想辦法暴露丈夫的能力不足,或是找例子證明丈夫的行為不檢,再不然就是雙管齊下。(p. 399)

作者認為,要讓女性解放,最主要方法是以快樂原則取代強逼性心態與行為。樂趣本質在於自發的精神,女性必須拒絕社會設定的常規,嘗試建立自我調節的行為準則。快樂不是暴動式狂歡,而是運用自己的精力,為自己選定的目標不斷努力。這種快樂是自豪與自信,來自與別人愉快相處、溝通與合作,藉此從無助與匱乏之中解放出來。 

2024年7月31日 星期三

巴勒斯坦之殤

看完了《巴勒斯坦之殤》,由巴勒斯坦人的角度,講述1917-2017年巴勒斯坦各項歷事件。1917年11月2日,英國外交大臣發表貝爾福宣言,贊成在巴勒斯坦建立民族家園,沒有提及巴勒斯坦當時佔壓倒性多數的阿拉伯人。一戰之後,巴勒斯坦人產生集體認同與民族主義,反對英國統治與猶太復國主義運動,在1920、21、29年爆發暴力事件。

1933年納粹德國上台後,德國猶太人移居巴勒斯坦人數大為增加,當地猶太人經濟部門首次超越阿拉伯人。託管巴勒斯坦的英國政府漠視巴勒斯坦人要求,巴勒斯坦在1936年爆發大規模基層起義。英國政府動用軍隊鎮壓,直至1939年才平息武裝起義。巴勒斯坦眾多領導人被殺害、投獄或流放,內部出現分裂,經濟能力減弱。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與蘇聯取代英國左右中東局面。巴勒斯坦人缺乏有力的阿拉伯盟友,也沒有建立現代國家機器,面對已成準國家的猶太機構,在軍事、財政、外交上處於劣勢。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通過第一八一號決議,將巴勒斯坦56%以上土地劃歸猶太國家,其餘部份成立一個較小的阿拉伯國家,為猶太機構驅逐阿拉伯人、成立猶太人佔多數的國家提供許可。

1948年被巴勒斯坦人稱為大災難(Nakba)。當年春天猶太軍隊發起D計劃,驅逐在雅法與海法等地的阿拉伯人,西耶路撒冷阿拉伯街區被佔領,巴勒斯坦大部份阿拉伯城市人口變成難民,約三十萬巴勒斯坦人被驅離。5月15日以色列軍隊擊敗干預的阿拉伯國家軍隊後,有另外四十萬人被逼逃離家園。大災難標誌著巴勒斯坦人的身份認同與集體創傷。逃離的難民家園被毀,家人四散於不同國家,被當地限制行動。留在巴勒斯坦的人土地被沒收,成為二等公民。

1956年,以色列向加薩地帶(巴勒斯坦原本保留成立阿拉伯國家的地帶)的埃及軍隊發動軍事行動,埃及軍方以幫助巴勒斯坦部隊向以色列攻擊回應,最後引發1956年10月由英、法、以攻擊埃及的蘇伊士戰爭。美國與蘇聯兩個超級大國聯手制止戰事之前,加薩平民多次被以軍屠殺。

1967年5月,埃及軍隊行軍至西奈半島挑釁以色列,同年6月以色列軍隊擊敗埃及、約旦與敘利亞軍隊,被稱為六日戰爭。1967年11月2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二四二號決議,允許以色列擴大安全邊界,往後形同默許以色列殖民在巴勒斯坦與敘利亞的「被佔領土」。安理會第二四二號決議將問題視為阿拉伯國家與以色列之間的國家事務,消除巴勒斯坦人的存在,忽視1948年巴勒斯坦難民返回家園與獲得賠償的權利。

巴勒斯坦民族意識自1939年大起義失敗後一直衰落,但在1967年阿拉伯國家戰敗、國際社會否定巴勒斯坦身份下明顯復甦。法塔赫主張巴勒斯坦人立即直接行動,以及其非意識形態立場,有助其迅速成為巴勒斯坦最大政治派別。1967年戰爭後,法塔赫等激進抵抗組織接管原本由埃及領導的巴解組織,不再由阿拉伯國家代表。巴解組織在六十年代末與七十年代的外交成功,讓巴勒斯坦人在國際社會重奪講述自己故事的權利。其侷限在於對外交與資訊領域投放的資源不足,也沒有努力了解包括在美國與以色列的目標受眾,無法否定以色列將巴勒斯坦人等同恐怖份子的說法。

巴勒斯坦抵抗運動不顧一切挑釁敵人,疏遠所在地國家,令他們在1971年被驅逐出約旦。主要阿拉伯國家在1970年代事實承認以色列,令巴解組織在外交上更為孤立。1979年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後,在以色列主導與美國同意下,未來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談判,只能限制在可無限延長的自治條款上,排除對主權、國家地位、耶路撒冷、難民的命運,以及巴勒斯坦的土地、水、空氣管轄權的討論。與此同時,以色列開始加強對「被佔領土」殖民。

1982年,以色列入侵已內戰多年的黎巴嫩,目的是將巴解組織與敘利亞軍隊逐出黎巴嫩。以色列對貝魯特不分差別砲擊,超過一點九萬巴勒斯坦與黎巴嫩人被殺,其中大部份是平民。巴解組織沒有任何阿拉伯國家支持,被逼同意撤離貝魯特。美國同意以色列的入侵計劃,供應武器協助,並拒絕為戰爭難民提供國際保護。1982年戰爭的結果是真主黨在黎巴嫩崛起,地區衝突加劇,以色列在國際的形象暫時受損,巴解組織成員對美國的背叛感到憤怒。

1987年12月,巴勒斯坦人在「被佔領土」發動由下而上的大起義(Intifada),以罷工、抵制、扣留稅款等公民不服從方式,否定所謂「開明佔領」的說法。以色列軍方無法只靠武力終止廣泛的抗議。流亡至突尼斯的巴解組織領導人不了解巴勒斯坦當地情況,對美國政治與聯合國運作也缺乏認識,無法利用大起義的成功,爭取以解放目的為框架的以巴談判,而是被捲入以色列設計的進程。談判1991年在馬德里開始後,巴解組織試圖停止大起義,沒有理解到必須繼續向對手施壓。巴解組織依賴伊拉克支持,在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上誤判,同樣對巴勒斯坦造成嚴重打擊,影響到後來在科威特的數十萬巴勒斯坦人被驅逐。

馬德里以巴談判過程中,美國沒有限制以色列繼續建造定居點,以及禁止「被佔領土」其他居民進入耶路撒冷。以色列堅持1978年大衛營提出的人民自治,而非土地自治設想,假定只有猶太民族在巴勒斯坦擁有完整權利,未來巴勒斯坦自治當局不會是獨立國家。在美國主持的會談背後,以色列與巴解組織一直秘密談判,同意由巴解組織成員返回巴勒斯坦擔任「被佔領土」安全部隊,以色列與巴解組織互相承認,但以色列沒有承諾允許巴勒斯坦建立國家。

1993年以巴雙方制定奧斯陸一號文件,但巴勒斯坦的特使缺少在「被佔領土」生活的經驗,對協議細節同樣缺乏理解。奧斯陸協議對「被佔領土」的有限自治,不包括控制土地、水、邊界或其他地面,這些特權保留給以色列。作者認為,即使沒有協議都比奧斯陸協議好,就算佔領仍是會持續,但不會有巴勒斯坦自治的面具,不會減輕以色列治理與管理數百萬人的財政負擔,也不會有「安全協調」,即巴勒斯坦權力機構成為佔領的承包商,協助以色列人管理因被侵佔土地而不滿的巴勒斯坦人。

1995年關於西岸與加薩的奧斯陸二號文件,將西岸與加薩分成A、B、C區,C區佔六成以上,在以色列完全控制之下,巴勒斯坦權力機構在A區(18%)有行政與安全控制權,在B區(22%)有行政控制權,安保則由以色列負責。A區與B區容納約87%巴勒斯坦人口。以色列保留所有地區的全部權力,獨自控制人口登記冊。以色列定居點繼續快速擴張,耶路撒冷與西岸聯繫進一步被切斷,「被佔領土」的巴勒斯坦人越來越多被禁止進入以色列。後來幾十個軍事檢查站與數百英里圍牆與電欄,將西岸切割成各個孤立的島嶼。

奧斯陸協議之後,巴勒斯坦人處境持續惡化,建國前景渺茫,放棄武裝鬥爭的巴解組織與主張暴力的哈馬斯之間競爭激烈。2000年9月,巴勒斯坦爆發第二次大起義,暴力事件由「被佔領土」蔓延至以色列境內。對以色列境內平民的自殺炸彈襲擊、以色列安全部隊與定居者殺害巴勒斯坦人與巴勒斯坦人之間互相攻擊,八年間造成六千六百人死亡,當中一千一百名以色列人與四千九百一十六名巴勒斯坦人。

與第一次大起義相反,第二次大起義為巴勒斯坦民族運動帶來挫折。以色列重新佔領西岸與加薩的城市與城鎮。巴勒斯坦人之間政治分歧加劇,並缺乏可行替代策略。第一次大起義與和平談判中巴勒斯坦人的正面國際形象,被第二次大起義的暴力嚴重損害。自殺炸彈攻擊讓以色列強硬派得到支持,並削弱與分裂巴勒斯坦人。

2006年哈馬斯勝出巴勒斯坦議會選舉,巴解組織與哈馬斯衝突升級。以色列與美國抵制哈馬斯納入巴勒斯坦權力機構聯盟,建立妥協聯合政府的嘗試失敗。2007年,哈馬斯在戰勝法塔赫安全部隊後控制加薩。以色列隨即對加薩展開全面圍困,壓縮進入加薩的貨物量,出口幾近停止,燃料供應被切斷,只允許少數人進出。以色列在2008、2012與2014年三次攻擊加薩,大片地區變成廢墟。

作者指,不論是如何產生,現在巴勒斯坦已有兩個民族,只要對方否認各自的民族存在,衝突就無法解決。雙方互相接受只能建立在權利完全平等的基礎上,包括民族權利的平等。只有基於平等和正義,而不是一個民族壓逼另一個民族的道路,才能以持久和平為巴勒斯坦帶來應得的解放。

2024年7月11日 星期四

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

看完了《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探討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如何透過法律編碼變成資本,讓資產擁有者累積更多財富。資本的法律保障有四項最重要的法律屬性︰一,優先權決定誰有權從破產債務人中拿走財產;二,耐久性是以法律編碼組成資產池,延長優先權的時效,並保障資產不會落入太多債權人手中;三,普遍效力指優先權與耐久性的規定不只適用於同意受約束的對象,也適用於所有人;四,可轉換性是資產持有者在沒人願意接手下,可以明確或間接方式將資產兌換成國家貨幣,以保住先前的資產收益。

土地經法律編碼為私有財產,讓個人可犧牲其他使用者利益,換取土地的貨幣價值。土地財產權納入法律的過程通常不是由上而下,而是根據個案協商,以實際做法與法律概念互相對照。法律推論的過程複雜,涉及價值判斷與權力運作。歐洲移居者與當地原住民土地爭議,在法庭判決下可以扭轉優先權利,變成有利移居者的「發現與改良」論述。

英格蘭地主在圈地運動取得土地財產權後,透過律師以「限定繼承」將戶長從資產持有人,變成代表持有家族不動產的在世居住者,權利由大兒子繼承,不能完全轉移給債權人。另一最常用來提升財產權耐久性的方式是設立信託。設立信託釐清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的財產權利後,資產就會轉移給受託人,委託人的個人債主不能索賠這些資產,受益人的債權人則可以對未來權益提出請求。信託將資產與各種債權人分隔,後來演變成公司資產的屏障。

公司不只可以分配風險與報酬,還能變成創造資本的手段,利用各種公司名目掩飾資產,以低成本融通債務,並參與租稅套利與法規套利。像雷曼兄弟與其他公融中介公司,其營運、責任、利潤中心劃分給數百個法律實體,母公司資產幾乎都是子公司的股份。

有三項特點讓公司模式得以成功︰一,資產防禦,將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債主擋在申索公司資產之外,只能拿走債務人的股份。債權人可能會要求母公司提供子公司債務的擔保,但整體資產沒有增加,資產分割只會令債務更不透明,子公司更難受到監督。

二,損失轉嫁,公司負責人既能享受經濟成長的好處,又能將經濟衰退的苦果轉嫁至債權人、員工與社會大眾。有限責任制下股東有「所有權人屏障」,他們只需要在公司存續期間賺取利潤,不必考慮公司的長期存續,只要能及早脫身就好。雷曼兄弟之後投資者明白,假如公司倒閉會令體系崩潰,政府就不得不紓困,讓社會大眾為公司造成的損失付帳。

三,永續存在的可能,股東鎖定防止股東撤走最初投入公司的資金,股份市場則讓股東不會被綁死,令股份公司比合夥公司更有可能長久經營。

公司是法律的產物,只能在國家承認下存在。在各國的法規競爭下,公司大致可以自由選擇各國的公司法,從而選擇適用稅率與法規成本。挑選外國法律依據的是「衝突法規則」,或稱為「國際私法」,決定在司法管轄區多於一個時遵循甚麼法律。設立地主義允許公司自行選擇母國,只要其他國家也願意認可公司的法人身份,就可以成立公司。與此相對,在所在地主義下,公司必須依照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才能成為該區法人,若要到另一國家經營,則需要按另一國家法律成立公司。

歐美公司法都遵循設立地主義,承認其他國家成立的公司有法人地位。同一集團經常會在對股東友善的司法管轄區成立許多法人,這樣做可以防止子公司資產被其他子公司的債權人拿走。集團也會選擇知名避稅港,例如開曼群島成立子公司,將應課稅所得入帳在這些避稅港公司下,繳交較低稅率。當各國承認這些只是為租稅套利而成立的公司,就難以打擊利用避稅港的活動。集團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的另一目的是逃避法規,以複雜的法律架構掩飾在營運國家違法的交易。

金融資產持有者為求穩定,以法律模組掩飾,提高資產兌換成國家貨幣的可能。在金融資產債務循環下,損失主要落在兩群人︰無擔保債權人以及為紓困付帳的人民。債權轉變為可要求兌換國家貨幣的可交易資產過程中,經過匯票、資產擔保證券、證券分層化、債務擔保憑證等法律編碼,包裝成看似等同國家貨幣的私幣。當創造更多金錢的誘惑讓私幣氾濫,同時相關資產價格下跌,引發經濟體系危機,最終只能由國家以人民未來生產力為代價,將私幣換成國家貨幣。

智慧財產權是法律的產物,立法者創造臨時獨佔鼓勵發明與創作。但創作者的利潤微薄,以智慧財產權從事合法獨佔,最終得益的是透過專利賺錢的企業。潛在專利人亦會尋求營業秘密法保障,在專利到期後仍能透過特定資訊與專門知識確保優勢。法律圈地運動角逐基因密碼與知識,讓人們不能使用自己的資料與自然界的密碼,目的只是讓特定資產持有者又多一種方式,在犧牲他人利益下擴張自己的財富。

全球資本主義存在不需要全球通用法律與世界政府,只需要各國承認並執行特定外國的法律制度。這套全球通行的法律制度現時以英格蘭普通法與紐約州法為主,加上國際公約與貿易投資制度。整合各國法律的困難,使公部門讓私部門自行選擇國內或國外法的做法得以成形。

契約、侵權、財產權、公司法等領域各有不同的排除衝突原則,各國契約與公司法較為整合,財產權依據國內法與國際公約,而破產法與智慧財產權的細節仍掌握在個別國家手中。私部門會主張決定甚麼是財產權是其特權,並以國際條約為武器攻擊主權國家,試圖推翻司法體系在內的國家所作決定,要求賠償,或以仲裁庭凌駕於國家法院的判決。持有全球資本者掌握權力,將不同國內法律制度與國際及雙邊條約混雜,以調配出適合自己的法律。

熟知資本編碼的律師發揮創意,以立法機關與法院想像不到的模組重組資編碼。 律師運用契約法、財產法、擔保法、信託法、公司法與破產法的現成元素,加以塑造移植至不斷改變的資產清單上。作者稱擅長交易法規的律師為資本密碼大師,他們在一流法律學院受訓,進入一流法律事務所長時間訓練,既運用現有法律也會積極創造新法。

資本密碼大師大多來自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國家律師較有自治權,有創造新法律的機會,在資本編碼上較民法系制度有優勢。全球化下資本密碼大師可以從選好的法律制度與國際條約,拼湊出維繫商品與服務的全球市場,並決定糾紛透過法院還是私人仲裁程序解決。資本密碼大師不再依賴單一國家的法律,就能掌握與挑選需要的法律編碼策略,其發揮空間與服務價格前所未有。

新的數位編碼技術有可能挑戰現在法律編碼。最顯著的技術是區塊鏈,可以完整紀錄所有交易活動。數位契約自動執行承諾的設計,需要面對未來不確定的問題。法律編碼契約並不完整,可以在情況徹底改變時重新談判條件,設立退出機制與例外原則。數位代碼不可變的特性讓數位契約調整更不容易。從界線模糊的法律主張,轉譯為數位世界的二元變數,會遇到劃分權利界線總會改變現有權利的問題,讓資源比較少的人居於劣勢。

加密數位貨幣比較像是另一種私幣,就像以往的匯票,深受信用、不穩定性與權力影響。沒有人能防止投資人用信用交易購買數位貨幣,之後以國幣支付相應價格,讓數位貨幣較像期貨,以欠款方式購買投機性資產。分權化數位貨幣也無法避免「挖礦」能力受可掌握資源的差異影響。數位貨幣可以滿足貨幣的價值儲存與交易手段功能,但由於價格變化速度極快,無法像貨幣一樣用作計算單位。在缺乏國家作最後保障下,數位編碼者需要用更有效方式,將危機時的損失攤分給所有數位貨幣人,而不是讓最後留下的人承擔一切。

已有跡象顯示,數位代碼正與法律密碼結合,為已經用法律編碼成資本的資產服務。金融機構透過智慧財產權申請獨佔數位金礦專利。大型銀行與科技公司聯手,改寫開放原始碼為封閉的專屬區塊鏈技術,試圖以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將數位公共空間據為己有。判定這些做法是否合法的法院與立法機關,本身就是已有法律的產物,讓法律密碼更有可能戰勝包容性較強的數位代碼。

作者提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要了解權力的基礎及其衍生的財富分配,關鍵在於特定資產得到法律保障的過程,以及這些過程是私人而非社會大眾的選擇。有權有勢的人不需要與國家談利益,只需要請來精通資本密碼的優秀律師。私法與憲法重疊,將主觀權利提升為基本原則。

資產持有者以法律編碼資本的利益,一方面來自私法的不確定性與可塑性,另一方面來自管理權利執行程序中的先行者優勢。潛在告訴人要挑戰權利主張,需要面對冗長法律訴訟、高昂成本、提告的資格門檻、補償時效、搜集證據等困難,訴訟期間已足以讓權利主張者大飽私囊。

資本編碼多數是在監管機構默許,經由私人交易活動累積而成,由私人律師編製,爭議交給私人仲裁,只偶爾進入法律程序。只有在沒有其他方式提出新的編碼策略,或將策略擴大至新的資產類別,資產持有者才會遊說政府公開修改法律。有時私下編碼失去控制,讓立法機關不得不平衡各方角力的賽場,或至少想辦法替未受良好保障的個體消弭損失。

作者對立法機關、法院、監管機構如何從資產持有者及其律師手中,收回資本密碼的掌控提出八項建議︰一,「明確原則」,不能讓資本擁有超過基本編碼模組的法律特權;二,讓自由選擇司法管轄區變得較為困難,例如取消設立地選擇權;三,限制私人仲裁人插手社會議題、重大政策議題或雙方談判力差距很大的糾紛;四,防範資本的負外部性效應,讓資產持有者負擔其製造的社會成本;五,讓在危機中損失最慘重的人有話語權,做法包括有權在事後尋求補償損失、懲罰性損害賠償、集體訴訟等;六,限制純投機性合約或賭注不能透過法院執行;七,各民主政體聯手實行限制資本特權的策略,避免規範向下競爭;八,重新思考法學教育資金來源與法律事務所薪資結構,減少年輕律師只能投向資本編碼工作的情況。

假如權利不能重新編碼,讓民主社會公眾重新掌握自身命運,確保私人行為遵循法律制訂的社會目標,就會有兩種可能︰一是現有秩序遭受暴力破壞,二是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當性被進一步侵蝕。獨立司法管轄區與自由媒體已在民主國家受到猛烈攻擊,假若趨勢持續,赤裸裸的權力將再次支配法律秩序,大部份人都會更加窮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