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知識社會學

本日說的是Berger與Luckmann的《知識社會學——社會實體的建構》,也就是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的中譯本。

首先是知識社會學的關注點︰

我們認為知識社會學是關注社會中成為「知識」的事物,而不論這種「知識」是否有其終極的妥當性。因為人類所有的「知識」都是在社會情境中發展、傳遞和維持的;知識社會學就是要致力理解這些為常人視為當然之「現實」的過程。換句話說,知識社會學是對「現實」的社會建構過程的分析(p. 9)。


在此過程中,常識扮演重要的角色︰

無論是從科學、哲學,乃或神話的系統來為現實作理論建構,都無法窮盡社會中視為「真實」的事物。正因如此,知識社會學必須先把人們在生活中「所知」的當作「事實」處理。易言之,常識性的「知識」比「觀念」,更適合成為知識社會學研究的主題。更細緻地說,這種「知識」網羅了各種意義;無此,社會根本不能存在(p. 24)。


日常生活的現實︰

我所理解的日常生活,是一個井然有序的現實。因為它在我能理解之前便已安排有序,並將自身強置在我面前。所以,日常生活的現實是已然客觀化的;這也就是說,它是一套在我能理解前即已派定為客體的對象所組成(p. 36)。


例子包括言語、他人的存在、與人互動與知識。當日常行動重複、定型,就成為制度,一種人為的客觀現實︰

在經驗上,制度是一個客觀的現實。它是個人出生前即已存在,而當人死後仍持續下去,這種歷史之自身就是現存各制度的傳統,具有高度的客觀性。相對而言,個人的一生只是客觀的歷史和社會中的插曲。故而,制度之歷史與客觀的事實性是不可否認的。無論個人是否喜歡,制度是外在於個人,並且持續存於現實中。因此,個人無法隨意地拒斥制度,但制度卻可抗拒個人的改變與規避(p. 76)。


我們須謹記,制度的客觀性無論如何巨大,仍是人為的產物。此外所說的客觀化,正是人類活動外在化的過程。換言之,制度之有客觀性,是因人類活動已客觀化的結果;而且,也只有在人類所經驗的社會中方具所謂客觀性(p. 77)。


制度之延續,則有賴於合法化︰

當制度秩序中的客觀化事物要薪火相傳時,合法化的問題便產生了。介此,正如我們所指出的,制度的自明性質並不能由個人的回憶和習慣化所維持,是以歷史和個人的歷驗間的一致性被打破了。由是為謀恢復,必須給制度傳統中各種隱默因素一個「解釋」和理由。而合法化正是這「解釋」的過程。


合法化藉著客觀意義在認知上的妥當性來「解釋」制度秩序,並透過規範的嚴峻而辨明制度秩序實際的強制之處。所以,合法化是具有認知和規範的成份。易言之,合法化不只是一些「價值」的事物,也意涵一種「知識」(pp. 109-110)。


作者指出四方面的合法化過程︰辭彙、實用理論、純理論與象徵性共同體。

就個人而言,社會要成為主觀的實體,則在於社會化︰

社會化可界定為︰將個人持續且廣泛地導入社會的客觀世界之過程。是以,初級社會化是個人在孩童時期成為社會一員的第一步。而次級社會化則是將已社會化的個人,導引入社會中各種新的部門的過程(p. 149)。


至於本書的要點,那就是「社會實體與個人存在間之辯證關係」,不是傾向其中一面,而是動態的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