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政府論

昨天看完洛克的《政府論》,有理由懷疑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第一卷是「參考」洛克的《政府論》下卷的,連引用那個山洞的例子也如出一轍,這在當代學術界應該叫作那,甚麼的。

《政府論》上卷是一連串的反駁,總之結論是君權神授說並不合理之類。嚴格來說下卷才是真正的內容,講述政治權力的來源,是由自然狀態的人民授權政府而來,按洛克的說法,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財產︰

雖然在自然狀態中他享有該權利(財產權),但此種享有是極不穩定的,經常受到別人的侵犯。


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委身於政府之下的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財產;因為在自然狀態這方面有著很多缺陷(p. 195)。


所以法律需經由人們的同意,以保障人們的財產權,在此過程中,人們放棄他們在自然狀態中的兩種權利,即為保護自己與他人做他認為合適之事,而由法律加以限制,另外就是在別人犯了自然法時放棄了處罰的權利,將之交給社會執行。不過,當立法者或者執行者並不是以保障人們的財產權行事,人們就有權收回他們交予社會的權利,重新由自己做他認為合適之事,並處罰犯了自然法的人。

洛克的政府觀基本上和盧梭相似,這裏不如說說他所提到的自然法更好。當然,洛克也是提到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但這人的理性,是建立在上帝賦於人某些行動準則的假設之上。當談到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時,又或者遵守法律時,這種理性好像是自然而然的,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經驗的。但實際經驗上的例外時有出現,在洛克眼裏,就是墮落成為走獸,不再是社會契約的一分子,並且有侵害社會的危險,需要予以清除,或者改造。這說不定也是為之後的規訓轉變帶來了基礎,但是就結果來說,這種規訓轉變又不像是很自由。

不過先不說結果怎樣,這裏也可以看到歷史發展有趣的地方。理性與神學常被後世形容為割裂的兩體,彼此的關係不大,但是洛克在本書的說法中,「上帝的塑造 -> 自然法 -> 理性」這一發展路線就展現出來了,歷史的發展,總是難以讓人捉摸。

而縱觀洛克的《政府論》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自由主義的開端其實與不久後的所謂「社會主義」(注意︰這並不代表馬克思)非常相近,對個人主義式的自由不太推崇。在這兩位作者看來,個人主義式的自由(即「自然狀態」)遠不及社會契約的共同體自由,後者使共同體發揮集體的好處,令人們不用受到環境限制與不穩定的情況。至於為甚麼自由主義之後會成為個人主義版本的自由主義,這方面,或許問問政治經濟學的先驅們會比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