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法律與社會

看完了L. M. Friedman寫的《法律與社會》,似乎是一本入門書,內容不是太艱澀。

關於法律體系,作者認為可以分為結構、實體與文化三方面。結構就是制度的安排,實體即制度下的規範與行動者的行為模式,而文化就是社會對法律的態度。法律的功能包括社會控制、處理紛爭、社會工程、控制統治者、發出准許、儲存訊息、教育民眾等,不過當中最重要的功能,還是社會控制,其他功能,可以說是為其服務。

關於正義,作者的見解是︰

我們可以把正義分為兩種意義。正義可以指享有同等待遇的保證;這種意義的正義在任何既知的社會裏都是不可能的。只是「其他」財貨商品不能以平等共享的方式分配,便無由談及正義的平均分配。......


正義尚有另一種意義。社會可以為自身界定所謂最低額度的正義(就像社會可以界定最低所得、最低保健水平等等),理想的狀況是把這個最低額度的正義提供給每一個人。......現在的問題是究竟美國或其他國家有否達成至少第二種意義的正義。證據顯示就算最低限度的正義絲毫不過份,這等國家卻仍未能做到(p. 100)。


法律語言有兩項常見的批評,一是含混不明,二是冗贅,作者認為,兩者其實都有自己的存在原因︰

含混地擬定法令有它的用意。空洞的語句對一些無法補救的差異有掩蓋或妥協作用,就像外交公報的用語一樣。含混不明還可刻意地把問題轉嫁到其他政府機構去,或以之犧牲精確性來換取時間。因此含混不明用之於政治是很有用的(p. 134)。


同樣地,冗贅並不是單純的意外、錯誤或壞習慣。......要解釋這種習慣何以如此,人們必須記得以往普通法法官是以近乎侮蔑的態度對待法令。他們大膽「分析」法令,有時更把原本明顯的法令意義曲解得面目全非...... 為求安全起見,擬法者反覆使用近義字,希望以之堵塞任何可能的漏洞(pp. 134-136)。


作者認為利益與法律之間並不是直接相關︰

「權力」和「利益」並不能直接地制訂法律。就法律而言,權力、影響力與財富並不相關,除非法律體系將其轉變成實際的需求。需求得先由主觀理解的利益,變成態度上的意願去表達它,繼而努力以求獲得需求。也就是說,社會壓力必須在法律體系中轉變成需求,用以產生法律行為(規則、法則、信條和實踐)。態度、意識形態和價值就像化學催化劑般,它們把利益轉換成需求(或妨礙這種轉變)。這種催化性元素的角色我們稱之為「法律文化」(pp. 149-150)。


至於透過法律達成社會變遷的展望為何,作者的意見是,「任何國家法律未來的問題,都必須保留在開放的天空中,非如此不可」(p.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