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懲罰與現代社會

早前看了大衛‧葛蘭的《懲罰與現代社會》,簡單引幾段,首先是全書主題︰

本書的目的很簡單,希望提供現代社會中有關懲罰的完整社會學描述,至少要概要地顯示刑罰過程如何轉變成現今的形式以及帶來什麼樣的後果。為此,本書採用社會學的詮釋方法與史學研究所產生的資料和洞見,除此之外,還參酌了刑罰學相關論述(p. 6)。


本書主要處理的是懲罰的社會學,或者更準確言之,是關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與刑事制裁的社會學。由於現代社會中的刑罰現象是有問題且模糊不清的,本書試圖探索刑罰領域中所有不同的面向,重新開啟關於懲罰的社會基礎的基本問題,並試圖描繪其功能與效果。最終目的在於顯示現代刑罰實際賴以運作的社會行動的文化意義網絡,進而為刑罰政策的規範性判斷提供適當的描述性基礎(p. 17)。


之後作者由涂爾幹開始說明︰

涂爾幹以分析犯罪——懲罰便是用來對付犯罪——作為探討懲罰的起點。如他所言,犯罪並非社會單純回應的「既定」或「自然」範疇。這種範疇的內容會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改變,它們是社會規範與習俗的產物。此外,犯罪並非總是等同於傷害社會或違背公眾利益的行動。因此,它們並非單純由於理性社會防衛的目的而受到禁止。涂爾幹對犯罪的界定,乃是嚴重傷害社會的集體良知。犯罪在本質上違反了社會認定為神聖的基本道德規範,因而引發懲罰。是因為犯罪行為違反了集體良知的神聖規範,所以才造成了懲罰的回應(pp. 47-48)。


作者對涂爾幹的意見︰

當然,刑罰系統必須大致符合公眾的感受,刑罰制裁必須充分且適當地傳達道德譴責;然而,公眾無法見到常規的刑罰實踐,這也不是他們「激情」關注的焦點所在。刑罰實踐的本質並非取決於公眾情感或媒體製造的「輿論」,而是決定於立法機構與行政部門,它們的運作往往不在公眾的檢查之列——除了改革時期或醜聞出現時。社群情感一般來說並不在意刑罰實踐範圍如何劃定,也不在意個別犯罪者是否在慣常範圍內受到恰當的懲罰。公眾對懲罰的關注以及「激情回應」的起伏逐漸集中於如何運用既有可用的懲罰方式——誰得到什麼刑罰?——而非刑罰制度中所發生的細節(p. 120)。


涂爾幹的理論在許多方面是不完備的,尤其是他忽視了權力分殊在維持社會秩序中的角色,而且忽略了刑罰作為管理而非道德工具的能力。儘管有著許多缺失,但涂爾幹的確成功地開啟了懲罰社會過程的重要面向,這是其他理論未能指出的。他將我們的注意力從懲罰管理面向(這形成當代刑罰的自我定位)轉移到懲罰的治理、社會與情感面向。相對於視懲罰為犯罪控制的狹隘機制的效用主義觀點,我們瞭解到懲罰制度也會在一個不同的象徵領域上運作,並在社會層次以及個體情感的心理層次上產生迴響。他所論述的神聖事物、犯罪與懲罰引發的情感、旁觀者的集體涉入、刑罰儀式的角色以及刑罰實踐的社會與道德意義——這些詮釋的洞見在我們對當今懲罰的理解上是重要且切題的(pp. 130-131)。


之後作者概括屬馬克思主義的各種理論︰

馬克思主義提供我們一個有關刑罰與階級構成的政治和經濟環境的關係的描述,以此來瞭解刑罰形式與刑罰實踐。在大多數社會中,階級分化對刑罰的影響是普遍而深刻的,但由於刑罰還有其他的決定因素、關係或意義,分析家因此必須超越馬克思主義架構。


我們可以將馬克思主義各流派的理論摘要為下列幾點︰


為壓迫與意識形態的國家控制機器,刑罰是更為廣泛的社會衝突與支配策略中的一環。除了犯罪控制這個社會功能外,刑罰運作也是階級對抗的治理工具。


反過來說,這些廣泛的意識形態、政治與經濟鬥爭會形塑並建構其範疇,使得刑罰實踐與統治團體的政治目的與意識形態齧合。


刑罰與法律領域密切相關,受到法律形式與原則的形塑。法律是意識形態展演的系統,從這個觀點來看,懲罰可以提供法律正當化的功能與效果。透過刑罰的媒介,國家權力與國家暴力能夠以法律形成出現而獲得民眾認同。


懲罰存在於它與其他社會政策的相互關係之中,特別是那些管理貧苦者及其生活條件的政策——如濟貧法、社會工作、社會安全與勞動市場管制。


最重要的是,刑罰實踐受到下層階級條件與統治菁英對下層階級所採取之策略的形塑。懲罰是治安與社會政策措施的關鍵部分,試圖管制貧苦者並控制問題人口(pp. 207-208)。


之後是傅柯︰

懲罰史(以及隱藏在懲罰史後的政府史)基本上可視為權力、知識和身體間的發展關係。雖然傅柯從未討論過這個分析架構的地位,但卻隱約暗示權力—知識—身體的關係構成了社會與歷史過程不可化約的基礎︰被捕捉進權力—知識關係的身體,成為社會關係與社會制度的有形基礎。至於法理論或刑罰改革者計畫所呈現出來的思想發展,乃至於對個人主義的成長與感受的「人性化」等更大的變遷——對傅柯來說,這些都只是表面歷史。與其說它們是造成刑罰和政治變遷的原因,不如說它們只是在權力—知識—身體層面上更深遠發展的結果。為了讓懲罰史成為「政治解剖學的一個篇章」,傅柯所做的,不是要提供一種詮釋來補充其他的詮釋,他宣稱要挖掘所有詮釋賴以為本的要素結構(p. 225)。


傅柯對刑罰制度與刑罰技術所做的分析,提供我們珍貴的權力與知識形式——運作於刑罰領域——的現象學。傅柯超越了其他理論家,對刑罰權力的微觀物理學進行描述,也說明了刑罰措施是如何控制並對個人施以規訓、正常化與懲罰。然而,正如之前的論證所試圖顯示的,傅柯的錯誤在於他從分析權力如何在刑罰領域中進行組織,轉而提出刑罰即是這種權力的觀點。懲罰不只是政治的控制工具,若只以權力—知識及權力—知識轉變的觀點來看刑罰史,就是一種過度化約的概念。說懲罰是一秷權力形式——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則人們不免要問︰「是哪種權力?」它經過授權嗎?是否獲得民眾支持?它所傳達的價值是什麼?它所追求的目標是什麼?它是如何受感受所形塑,並植基於哪種文化與哪種道德?然而,即便是提出這樣的問題,都已經超出傅柯批判理論為自己所設下的界線(pp. 282-283)。


作者也提及懲罰理性化︰

我在此所要強調的,是懲罰過程的專業化在二十世紀已達到一個境地,使得刑罰專業人員可以重新再對懲罰的社會意義加以界定。就刑罰措施的專業化程度來看,刑罰措施完全排除了公眾的直接參與與涉入,而且也不強調道德內容。一旦停止在公眾面前或停止以表達公眾情感的方式來執行刑罰,則直接的憤怒與情感宣洩將受到封鎖——它們將被局限在法庭的旁聽席或報紙的讀者論壇上(p. 298)。


管理刑罰制裁的組織形式——刑罰科層制——的出現,意味著工具性的形式—理性風格已經被加諸原本代表著非理性情感和非工具性目標的懲罰過程之上。實際的懲罰總是在妥協下形成,它是各種考量與目標彼此衝突後的結果。要求「為懲罰而懲罰」的聲浪——認為這是「是非」問題、而不是手段問題——持續存在於社會之中,而要求懲罰的態度也依然深植於刑事司法過程的某些部門之中。但懲罰力量最後還是要透過行政機構才能伸張,而如我們所見,這對懲罰性產生緩和與妥協的效果。在要求懲罰的聲浪與方便管理的力量之間所存在的衝突,不斷地在刑罰體系的各個面向當中,並反映了懲罰問題在整個社會所引起的關切與深刻矛盾。就某種程度來說,制度區分(法庭與監獄、警察與起訴、緩刑與假釋等等)有助於圍堵衝突,並將不同的目標分別隔離到體系的各個部分。然而,這些疆界只是組織了這些衝突,讓它們可被管理,而非徹底有效地予以解決(pp. 310-311)。


討論懲罰與文化︰

刑法與刑罰制度藉由語言、論述與象徵系統而被架構出來,並體現出特定的文化意義、文化區分與文化感情,唯有對它們進行註釋與理解,才能顯現出懲罰背後的社會意義與動機。事實上,即便有人主張經濟或政治利益構成了刑罰政策的基本決定要素,這些「利益」也還是要透過法律、制度語言和刑罰範疇(這些媒介架構了刑罰行動並組織了刑罰行動的運作)才能進行運作。


因此,懲罰可以視為一種複雜的文化人造物,透過懲罰實踐,廣泛文化的符號與象徵體系被編成符碼。懲罰因此在連鎖的意義迴圈(這種迴圈組成了社會的文化架構)中形成具有地方色彩的要素,藉由分析懲罰,我們可以追索出懲罰背後隱藏的文化表現模式(p. 323)。


懲罰與「文明的」感受︰

在用來評價懲罰的詞彙中,有一些詞語與區別表達了感受的聲音。我們把某些懲罰(通常是其他國家或其他時代的)說成是「冒犯的」、「厭惡的」、「野蠻的」、「未開化的」,或者用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的語言來說,是「殘酷而不尋常的」。我們還建立「人道」刑罰與「不人道」刑罰的二元對立,並堅持可容忍的「嚴厲」措施與不可容忍的「殘酷」措施不能混為一談。有一個重要詞彙特別能捕捉這種精煉過的感受觀念,而且經常成為相關討論的試金石︰「文明的」(the civilized)。說某個刑罰是否「文明」,等於是依照現代西方人的感受來衡量刑罰。「文明」是一個通稱詞彙,傳達了歸諸西方社會的自覺感情精煉與歸諸非西方民族的較殘酷而原始方式之間的根本區別。「文明」這個概念具有強烈的召喚性,在西方文化中具有相當廣泛的意涵(p. 349)。


罪犯連同其他行為偏差的個人一起被例行性地隔離於正常社會生活之外,至於他們所代表的「問題」也留在後台——一個謹慎控制對公眾意識的可能衝擊的制度環境——處理。......人們認為懲罰的景象不會對現代大眾產生什麼正面的效果,但儘管如此,懲罰仍是一種必要活動,而為了保護我們的感受,只好將痛苦的施加移往難以得見的社會與社會意識邊緣。


懲罰的文明化進程明顯展現在刑罰實踐與刑罰語言的全面淨化上。疼痛不再以野蠻的肉體形式來傳達。......同樣地,懲罰的語言也脫去了野蠻意義的外衣,而用委婉的詞彙予以重述,監獄因此成了「矯治所」,獄卒成了「獄政人員」,而犯人則成了「受刑人」或甚至「拘留者」,名稱的轉換旨在將惹人嫌惡的活動予以提升,使之較能為大眾與專業人士的感受所忍受。


......文明化進程最明顯的意義在於它影響了刑罰體系,使人們將同情心......延伸到犯罪者身上;這個發展逐漸改善了犯罪者的命運,並減輕了他們所承受的懲罰強度(pp. 380-382)。


懲罰不只為文化形塑,也能產生自己的意義︰

文化與主體性是混合的產物,它們從無數的遭遇與經驗中建構起來,而在混合的過程中,刑法與懲罰制度的確扮演了重要角色。


若果真如此,我們便該改變思考懲罰與刑罰制度的方式。在設計刑罰政策時,我們並非只是決定要如何處理社會邊緣者——不論是施以威嚇、改造或將之隔離無害化等等。我們也不是只為了刑罰目的而運用權力或經濟資源。事實上,我們同時也是在以攸關自身文化與政治認同的方式來界定自己與社會。社會的刑罰說詞有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在於蘊含某種社會視野。這些視野可能是烏托邦主義或悲觀主義,可能主張救贖或出世,也可能精確或不精確地描繪出社會的本質。不過,無論它們採取怎樣的語調,與事實是貼近還是背離,它們都將是具有某種重要意義的說詞。


刑罰實踐所投射的表述,並不只是針對罪犯而發的威脅︰這些表述也是正面的象徵,有助於對主體性、權威形式與社會關係的形成。稍為扭轉傅柯的說法,我們可以說懲罰不只約束或規訓「社會」——而且還協助創造社會(p. 444)。


最後作者帶出自己的觀點,即視懲罰為一種社會制度︰

社會制度具有自身的複雜性,但它們同時也是廣大社會結構的構成要素。每個制度都是社會場域中的連結點,也是各種力量匯聚之處,同時也是自身規範與實踐的存在之所。


為了理解這種現象——以及更特定的刑罰現象——我們必須從複雜性、多重目的與多重決定的角度進行思考。我們必須認定懲罰是一種同時也是功能體系的歷史突創物,是一種同時也依賴於其他形式與其他社會關係的獨特生活形式。無論如何,也看待懲罰時,我們必須學著既從它的整體性(將它視為制度)也從它的關聯性(將它視為社會制度)來著手。這種思考方式也許會面臨一定程度的困難,而且必定會欠缺化約論取向所具有的簡潔與優雅。不過,思想形式只有在切合其研究對象時才有用處,而希望理解刑罰複雜之處的懲罰社會學必定得發展出適合的概念與圖像(p. 457)。


我們能夠藉由經驗研究與理論反思辨認出各種形塑懲罰的決定要素與功能要件,不過,這並不表示我們能在任何特定情況下預測刑罰將如何發展。「多重決定」的概念並非意味著各種力量會毫無衝突地往相同的方向前進,抱著相同的意圖而達到相同的結果;事實上,它意味著持續的衝突、緊張與妥協,以及因各自的獨特性所產生的獨特結果,而不是同一副模子所壓製出來的制式物品(p. 460)。


這也是本書描述眾多觀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