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 星期三

巴勒斯坦之殤

看完了《巴勒斯坦之殤》,由巴勒斯坦人的角度,講述1917-2017年巴勒斯坦各項歷事件。1917年11月2日,英國外交大臣發表貝爾福宣言,贊成在巴勒斯坦建立民族家園,沒有提及巴勒斯坦當時佔壓倒性多數的阿拉伯人。一戰之後,巴勒斯坦人產生集體認同與民族主義,反對英國統治與猶太復國主義運動,在1920、21、29年爆發暴力事件。

1933年納粹德國上台後,德國猶太人移居巴勒斯坦人數大為增加,當地猶太人經濟部門首次超越阿拉伯人。託管巴勒斯坦的英國政府漠視巴勒斯坦人要求,巴勒斯坦在1936年爆發大規模基層起義。英國政府動用軍隊鎮壓,直至1939年才平息武裝起義。巴勒斯坦眾多領導人被殺害、投獄或流放,內部出現分裂,經濟能力減弱。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與蘇聯取代英國左右中東局面。巴勒斯坦人缺乏有力的阿拉伯盟友,也沒有建立現代國家機器,面對已成準國家的猶太機構,在軍事、財政、外交上處於劣勢。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通過第一八一號決議,將巴勒斯坦56%以上土地劃歸猶太國家,其餘部份成立一個較小的阿拉伯國家,為猶太機構驅逐阿拉伯人、成立猶太人佔多數的國家提供許可。

1948年被巴勒斯坦人稱為大災難(Nakba)。當年春天猶太軍隊發起D計劃,驅逐在雅法與海法等地的阿拉伯人,西耶路撒冷阿拉伯街區被佔領,巴勒斯坦大部份阿拉伯城市人口變成難民,約三十萬巴勒斯坦人被驅離。5月15日以色列軍隊擊敗干預的阿拉伯國家軍隊後,有另外四十萬人被逼逃離家園。大災難標誌著巴勒斯坦人的身份認同與集體創傷。逃離的難民家園被毀,家人四散於不同國家,被當地限制行動。留在巴勒斯坦的人土地被沒收,成為二等公民。

1956年,以色列向加薩地帶(巴勒斯坦原本保留成立阿拉伯國家的地帶)的埃及軍隊發動軍事行動,埃及軍方以幫助巴勒斯坦部隊向以色列攻擊回應,最後引發1956年10月由英、法、以攻擊埃及的蘇伊士戰爭。美國與蘇聯兩個超級大國聯手制止戰事之前,加薩平民多次被以軍屠殺。

1967年5月,埃及軍隊行軍至西奈半島挑釁以色列,同年6月以色列軍隊擊敗埃及、約旦與敘利亞軍隊,被稱為六日戰爭。1967年11月2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二四二號決議,允許以色列擴大安全邊界,往後形同默許以色列殖民在巴勒斯坦與敘利亞的「被佔領土」。安理會第二四二號決議將問題視為阿拉伯國家與以色列之間的國家事務,消除巴勒斯坦人的存在,忽視1948年巴勒斯坦難民返回家園與獲得賠償的權利。

巴勒斯坦民族意識自1939年大起義失敗後一直衰落,但在1967年阿拉伯國家戰敗、國際社會否定巴勒斯坦身份下明顯復甦。法塔赫主張巴勒斯坦人立即直接行動,以及其非意識形態立場,有助其迅速成為巴勒斯坦最大政治派別。1967年戰爭後,法塔赫等激進抵抗組織接管原本由埃及領導的巴解組織,不再由阿拉伯國家代表。巴解組織在六十年代末與七十年代的外交成功,讓巴勒斯坦人在國際社會重奪講述自己故事的權利。其侷限在於對外交與資訊領域投放的資源不足,也沒有努力了解包括在美國與以色列的目標受眾,無法否定以色列將巴勒斯坦人等同恐怖份子的說法。

巴勒斯坦抵抗運動不顧一切挑釁敵人,疏遠所在地國家,令他們在1971年被驅逐出約旦。主要阿拉伯國家在1970年代事實承認以色列,令巴解組織在外交上更為孤立。1979年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後,在以色列主導與美國同意下,未來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談判,只能限制在可無限延長的自治條款上,排除對主權、國家地位、耶路撒冷、難民的命運,以及巴勒斯坦的土地、水、空氣管轄權的討論。與此同時,以色列開始加強對「被佔領土」殖民。

1982年,以色列入侵已內戰多年的黎巴嫩,目的是將巴解組織與敘利亞軍隊逐出黎巴嫩。以色列對貝魯特不分差別砲擊,超過一點九萬巴勒斯坦與黎巴嫩人被殺,其中大部份是平民。巴解組織沒有任何阿拉伯國家支持,被逼同意撤離貝魯特。美國同意以色列的入侵計劃,供應武器協助,並拒絕為戰爭難民提供國際保護。1982年戰爭的結果是真主黨在黎巴嫩崛起,地區衝突加劇,以色列在國際的形象暫時受損,巴解組織成員對美國的背叛感到憤怒。

1987年12月,巴勒斯坦人在「被佔領土」發動由下而上的大起義(Intifada),以罷工、抵制、扣留稅款等公民不服從方式,否定所謂「開明佔領」的說法。以色列軍方無法只靠武力終止廣泛的抗議。流亡至突尼斯的巴解組織領導人不了解巴勒斯坦當地情況,對美國政治與聯合國運作也缺乏認識,無法利用大起義的成功,爭取以解放目的為框架的以巴談判,而是被捲入以色列設計的進程。談判1991年在馬德里開始後,巴解組織試圖停止大起義,沒有理解到必須繼續向對手施壓。巴解組織依賴伊拉克支持,在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上誤判,同樣對巴勒斯坦造成嚴重打擊,影響到後來在科威特的數十萬巴勒斯坦人被驅逐。

馬德里以巴談判過程中,美國沒有限制以色列繼續建造定居點,以及禁止「被佔領土」其他居民進入耶路撒冷。以色列堅持1978年大衛營提出的人民自治,而非土地自治設想,假定只有猶太民族在巴勒斯坦擁有完整權利,未來巴勒斯坦自治當局不會是獨立國家。在美國主持的會談背後,以色列與巴解組織一直秘密談判,同意由巴解組織成員返回巴勒斯坦擔任「被佔領土」安全部隊,以色列與巴解組織互相承認,但以色列沒有承諾允許巴勒斯坦建立國家。

1993年以巴雙方制定奧斯陸一號文件,但巴勒斯坦的特使缺少在「被佔領土」生活的經驗,對協議細節同樣缺乏理解。奧斯陸協議對「被佔領土」的有限自治,不包括控制土地、水、邊界或其他地面,這些特權保留給以色列。作者認為,即使沒有協議都比奧斯陸協議好,就算佔領仍是會持續,但不會有巴勒斯坦自治的面具,不會減輕以色列治理與管理數百萬人的財政負擔,也不會有「安全協調」,即巴勒斯坦權力機構成為佔領的承包商,協助以色列人管理因被侵佔土地而不滿的巴勒斯坦人。

1995年關於西岸與加薩的奧斯陸二號文件,將西岸與加薩分成A、B、C區,C區佔六成以上,在以色列完全控制之下,巴勒斯坦權力機構在A區(18%)有行政與安全控制權,在B區(22%)有行政控制權,安保則由以色列負責。A區與B區容納約87%巴勒斯坦人口。以色列保留所有地區的全部權力,獨自控制人口登記冊。以色列定居點繼續快速擴張,耶路撒冷與西岸聯繫進一步被切斷,「被佔領土」的巴勒斯坦人越來越多被禁止進入以色列。後來幾十個軍事檢查站與數百英里圍牆與電欄,將西岸切割成各個孤立的島嶼。

奧斯陸協議之後,巴勒斯坦人處境持續惡化,建國前景渺茫,放棄武裝鬥爭的巴解組織與主張暴力的哈馬斯之間競爭激烈。2000年9月,巴勒斯坦爆發第二次大起義,暴力事件由「被佔領土」蔓延至以色列境內。對以色列境內平民的自殺炸彈襲擊、以色列安全部隊與定居者殺害巴勒斯坦人與巴勒斯坦人之間互相攻擊,八年間造成六千六百人死亡,當中一千一百名以色列人與四千九百一十六名巴勒斯坦人。

與第一次大起義相反,第二次大起義為巴勒斯坦民族運動帶來挫折。以色列重新佔領西岸與加薩的城市與城鎮。巴勒斯坦人之間政治分歧加劇,並缺乏可行替代策略。第一次大起義與和平談判中巴勒斯坦人的正面國際形象,被第二次大起義的暴力嚴重損害。自殺炸彈攻擊讓以色列強硬派得到支持,並削弱與分裂巴勒斯坦人。

2006年哈馬斯勝出巴勒斯坦議會選舉,巴解組織與哈馬斯衝突升級。以色列與美國抵制哈馬斯納入巴勒斯坦權力機構聯盟,建立妥協聯合政府的嘗試失敗。2007年,哈馬斯在戰勝法塔赫安全部隊後控制加薩。以色列隨即對加薩展開全面圍困,壓縮進入加薩的貨物量,出口幾近停止,燃料供應被切斷,只允許少數人進出。以色列在2008、2012與2014年三次攻擊加薩,大片地區變成廢墟。

作者指,不論是如何產生,現在巴勒斯坦已有兩個民族,只要對方否認各自的民族存在,衝突就無法解決。雙方互相接受只能建立在權利完全平等的基礎上,包括民族權利的平等。只有基於平等和正義,而不是一個民族壓逼另一個民族的道路,才能以持久和平為巴勒斯坦帶來應得的解放。

2024年7月11日 星期四

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

看完了《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探討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如何透過法律編碼變成資本,讓資產擁有者累積更多財富。資本的法律保障有四項最重要的法律屬性︰一,優先權決定誰有權從破產債務人中拿走財產;二,耐久性是以法律編碼組成資產池,延長優先權的時效,並保障資產不會落入太多債權人手中;三,普遍效力指優先權與耐久性的規定不只適用於同意受約束的對象,也適用於所有人;四,可轉換性是資產持有者在沒人願意接手下,可以明確或間接方式將資產兌換成國家貨幣,以保住先前的資產收益。

土地經法律編碼為私有財產,讓個人可犧牲其他使用者利益,換取土地的貨幣價值。土地財產權納入法律的過程通常不是由上而下,而是根據個案協商,以實際做法與法律概念互相對照。法律推論的過程複雜,涉及價值判斷與權力運作。歐洲移居者與當地原住民土地爭議,在法庭判決下可以扭轉優先權利,變成有利移居者的「發現與改良」論述。

英格蘭地主在圈地運動取得土地財產權後,透過律師以「限定繼承」將戶長從資產持有人,變成代表持有家族不動產的在世居住者,權利由大兒子繼承,不能完全轉移給債權人。另一最常用來提升財產權耐久性的方式是設立信託。設立信託釐清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的財產權利後,資產就會轉移給受託人,委託人的個人債主不能索賠這些資產,受益人的債權人則可以對未來權益提出請求。信託將資產與各種債權人分隔,後來演變成公司資產的屏障。

公司不只可以分配風險與報酬,還能變成創造資本的手段,利用各種公司名目掩飾資產,以低成本融通債務,並參與租稅套利與法規套利。像雷曼兄弟與其他公融中介公司,其營運、責任、利潤中心劃分給數百個法律實體,母公司資產幾乎都是子公司的股份。

有三項特點讓公司模式得以成功︰一,資產防禦,將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債主擋在申索公司資產之外,只能拿走債務人的股份。債權人可能會要求母公司提供子公司債務的擔保,但整體資產沒有增加,資產分割只會令債務更不透明,子公司更難受到監督。

二,損失轉嫁,公司負責人既能享受經濟成長的好處,又能將經濟衰退的苦果轉嫁至債權人、員工與社會大眾。有限責任制下股東有「所有權人屏障」,他們只需要在公司存續期間賺取利潤,不必考慮公司的長期存續,只要能及早脫身就好。雷曼兄弟之後投資者明白,假如公司倒閉會令體系崩潰,政府就不得不紓困,讓社會大眾為公司造成的損失付帳。

三,永續存在的可能,股東鎖定防止股東撤走最初投入公司的資金,股份市場則讓股東不會被綁死,令股份公司比合夥公司更有可能長久經營。

公司是法律的產物,只能在國家承認下存在。在各國的法規競爭下,公司大致可以自由選擇各國的公司法,從而選擇適用稅率與法規成本。挑選外國法律依據的是「衝突法規則」,或稱為「國際私法」,決定在司法管轄區多於一個時遵循甚麼法律。設立地主義允許公司自行選擇母國,只要其他國家也願意認可公司的法人身份,就可以成立公司。與此相對,在所在地主義下,公司必須依照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才能成為該區法人,若要到另一國家經營,則需要按另一國家法律成立公司。

歐美公司法都遵循設立地主義,承認其他國家成立的公司有法人地位。同一集團經常會在對股東友善的司法管轄區成立許多法人,這樣做可以防止子公司資產被其他子公司的債權人拿走。集團也會選擇知名避稅港,例如開曼群島成立子公司,將應課稅所得入帳在這些避稅港公司下,繳交較低稅率。當各國承認這些只是為租稅套利而成立的公司,就難以打擊利用避稅港的活動。集團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的另一目的是逃避法規,以複雜的法律架構掩飾在營運國家違法的交易。

金融資產持有者為求穩定,以法律模組掩飾,提高資產兌換成國家貨幣的可能。在金融資產債務循環下,損失主要落在兩群人︰無擔保債權人以及為紓困付帳的人民。債權轉變為可要求兌換國家貨幣的可交易資產過程中,經過匯票、資產擔保證券、證券分層化、債務擔保憑證等法律編碼,包裝成看似等同國家貨幣的私幣。當創造更多金錢的誘惑讓私幣氾濫,同時相關資產價格下跌,引發經濟體系危機,最終只能由國家以人民未來生產力為代價,將私幣換成國家貨幣。

智慧財產權是法律的產物,立法者創造臨時獨佔鼓勵發明與創作。但創作者的利潤微薄,以智慧財產權從事合法獨佔,最終得益的是透過專利賺錢的企業。潛在專利人亦會尋求營業秘密法保障,在專利到期後仍能透過特定資訊與專門知識確保優勢。法律圈地運動角逐基因密碼與知識,讓人們不能使用自己的資料與自然界的密碼,目的只是讓特定資產持有者又多一種方式,在犧牲他人利益下擴張自己的財富。

全球資本主義存在不需要全球通用法律與世界政府,只需要各國承認並執行特定外國的法律制度。這套全球通行的法律制度現時以英格蘭普通法與紐約州法為主,加上國際公約與貿易投資制度。整合各國法律的困難,使公部門讓私部門自行選擇國內或國外法的做法得以成形。

契約、侵權、財產權、公司法等領域各有不同的排除衝突原則,各國契約與公司法較為整合,財產權依據國內法與國際公約,而破產法與智慧財產權的細節仍掌握在個別國家手中。私部門會主張決定甚麼是財產權是其特權,並以國際條約為武器攻擊主權國家,試圖推翻司法體系在內的國家所作決定,要求賠償,或以仲裁庭凌駕於國家法院的判決。持有全球資本者掌握權力,將不同國內法律制度與國際及雙邊條約混雜,以調配出適合自己的法律。

熟知資本編碼的律師發揮創意,以立法機關與法院想像不到的模組重組資編碼。 律師運用契約法、財產法、擔保法、信託法、公司法與破產法的現成元素,加以塑造移植至不斷改變的資產清單上。作者稱擅長交易法規的律師為資本密碼大師,他們在一流法律學院受訓,進入一流法律事務所長時間訓練,既運用現有法律也會積極創造新法。

資本密碼大師大多來自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國家律師較有自治權,有創造新法律的機會,在資本編碼上較民法系制度有優勢。全球化下資本密碼大師可以從選好的法律制度與國際條約,拼湊出維繫商品與服務的全球市場,並決定糾紛透過法院還是私人仲裁程序解決。資本密碼大師不再依賴單一國家的法律,就能掌握與挑選需要的法律編碼策略,其發揮空間與服務價格前所未有。

新的數位編碼技術有可能挑戰現在法律編碼。最顯著的技術是區塊鏈,可以完整紀錄所有交易活動。數位契約自動執行承諾的設計,需要面對未來不確定的問題。法律編碼契約並不完整,可以在情況徹底改變時重新談判條件,設立退出機制與例外原則。數位代碼不可變的特性讓數位契約調整更不容易。從界線模糊的法律主張,轉譯為數位世界的二元變數,會遇到劃分權利界線總會改變現有權利的問題,讓資源比較少的人居於劣勢。

加密數位貨幣比較像是另一種私幣,就像以往的匯票,深受信用、不穩定性與權力影響。沒有人能防止投資人用信用交易購買數位貨幣,之後以國幣支付相應價格,讓數位貨幣較像期貨,以欠款方式購買投機性資產。分權化數位貨幣也無法避免「挖礦」能力受可掌握資源的差異影響。數位貨幣可以滿足貨幣的價值儲存與交易手段功能,但由於價格變化速度極快,無法像貨幣一樣用作計算單位。在缺乏國家作最後保障下,數位編碼者需要用更有效方式,將危機時的損失攤分給所有數位貨幣人,而不是讓最後留下的人承擔一切。

已有跡象顯示,數位代碼正與法律密碼結合,為已經用法律編碼成資本的資產服務。金融機構透過智慧財產權申請獨佔數位金礦專利。大型銀行與科技公司聯手,改寫開放原始碼為封閉的專屬區塊鏈技術,試圖以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將數位公共空間據為己有。判定這些做法是否合法的法院與立法機關,本身就是已有法律的產物,讓法律密碼更有可能戰勝包容性較強的數位代碼。

作者提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要了解權力的基礎及其衍生的財富分配,關鍵在於特定資產得到法律保障的過程,以及這些過程是私人而非社會大眾的選擇。有權有勢的人不需要與國家談利益,只需要請來精通資本密碼的優秀律師。私法與憲法重疊,將主觀權利提升為基本原則。

資產持有者以法律編碼資本的利益,一方面來自私法的不確定性與可塑性,另一方面來自管理權利執行程序中的先行者優勢。潛在告訴人要挑戰權利主張,需要面對冗長法律訴訟、高昂成本、提告的資格門檻、補償時效、搜集證據等困難,訴訟期間已足以讓權利主張者大飽私囊。

資本編碼多數是在監管機構默許,經由私人交易活動累積而成,由私人律師編製,爭議交給私人仲裁,只偶爾進入法律程序。只有在沒有其他方式提出新的編碼策略,或將策略擴大至新的資產類別,資產持有者才會遊說政府公開修改法律。有時私下編碼失去控制,讓立法機關不得不平衡各方角力的賽場,或至少想辦法替未受良好保障的個體消弭損失。

作者對立法機關、法院、監管機構如何從資產持有者及其律師手中,收回資本密碼的掌控提出八項建議︰一,「明確原則」,不能讓資本擁有超過基本編碼模組的法律特權;二,讓自由選擇司法管轄區變得較為困難,例如取消設立地選擇權;三,限制私人仲裁人插手社會議題、重大政策議題或雙方談判力差距很大的糾紛;四,防範資本的負外部性效應,讓資產持有者負擔其製造的社會成本;五,讓在危機中損失最慘重的人有話語權,做法包括有權在事後尋求補償損失、懲罰性損害賠償、集體訴訟等;六,限制純投機性合約或賭注不能透過法院執行;七,各民主政體聯手實行限制資本特權的策略,避免規範向下競爭;八,重新思考法學教育資金來源與法律事務所薪資結構,減少年輕律師只能投向資本編碼工作的情況。

假如權利不能重新編碼,讓民主社會公眾重新掌握自身命運,確保私人行為遵循法律制訂的社會目標,就會有兩種可能︰一是現有秩序遭受暴力破壞,二是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當性被進一步侵蝕。獨立司法管轄區與自由媒體已在民主國家受到猛烈攻擊,假若趨勢持續,赤裸裸的權力將再次支配法律秩序,大部份人都會更加窮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