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1日 星期三

The Fissured Workplace

看完了David Weil的The Fissured Workplace,主題是美國職場上不同職位不再屬於同一公司,而是外判給較小型公司的趨勢。職場裂解由三種策略構成︰一是資本市場要求主導公司注重產生價值的「核心」能力;二是僱主—僱員關係轉變成互不相關的市場交易;三是以新科技與模型控制產品與服務標準。

當僱傭關係轉移至較小型外判商,外判商的競爭更為激烈,利潤空間有限,而且工作環境的權責不清,更容易出現違反基本勞工標準的情況。主導公司的員工支出減少,同時既有權控制工作內容與標準,又不用承擔確保勞工標準的責任。此外,職場裂解令企業利潤更多分給投資者而不是勞工,作者認為這種趨勢會增加不平等的水平。

理論上,企業可以將所有工作交給市場,無需僱用自己的僱員,但前提是確立交易雙方所有得益與損失的「完整合約」,同時交易成本需要較低。實際上,因為未來不確定、成果難以觀察,以及其中一方大量投資而偏好「綁定」(hold up)關係等因素,「完整合約」不常出現,而需要企業僱用自己的僱員。

在生產機械化與引入管理層級後,生產規模增加,引入新產品的成本下降,擁有多個部門的集中管理企業興起,其代表是1960年代的大型企業集團。隨著工會與集體談判出現,這些大型企業的僱員工資水平較取決於企業內部制度習慣,形成企業內部的勞動市場,較不受企業外部影響。然而,由於通脹壓力與國際競爭,這種穩定的模式自1970年代起受到挑戰。

1980年代起指定供款退休金計劃開始流行,投資公司擁有更多資產投資,這些資金「缺乏耐性」,較少長期持有個別企業股票。同時私募基金也日漸興盛,部份以槓桿收購與急劇重組獲利。資本市場要求企業更為專注於核心能力,即可以隨時間重新創造企業現有成功原因的能力。這種稱為稱為「再造工程」的改造由三階段構成︰首先是集團企業分拆,然後是前線與總部僱員外移,最後是削減部份核心業務。

主導公司將業務外判需要面對代理問題,即外判公司的目標未必與主導公司一致,例如符合產品標準是主導公司的目標,但會增加外判公司的成本。主導公司也難以監控外判公司的所有行為。假如外判公司負責重要的職務,也會令它面對主導公司更有議價能力,獲得較多分成。

職場裂解情況增加與主導公司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提高相關,電腦運算速度倍增,條碼、掃瞄器、小型感應器、與定位器等科技,讓主導公司可以分鐘計掌握地理等各種資訊。特許經營這種新方式自1980年代起更為普遍,契約與法規的新形式令外判成本減少。主導公司可以建立明確的指導原則與監控系統,在不符標準時實施嚴厲懲罰,從而令外判公司表現達到主導公司要求的標準。

職場裂解將工資決定問題轉變成定價問題。過往僱員會與年資相近以及較高薪酬的同事比較,大型企業需要顧及僱員對公平的感受,因而提高較低薪職位的薪酬。但當企業能夠改變自己的界線時,它就不需要考慮公平感,而是接受企業之外提供的各種服務價格。低薪職位支出減少,其差距由僱主獲得,或是用以增加投資者紅利,或是用以減低產品或服務價格。

作者詳細介紹承包、特許經營與供應鏈三種職場裂解方式。承包通常出現於入行門檻低、服務成果易於觀察的行業,承包企業面對激烈競爭,並需要滿足主導公司要求的標準。在採煤行業中,承包商僱員不屬工會,也沒有終身醫療保障。承包商經常倒閉,讓僱員無法獲得應有工資與福利。承包的採煤場致命風險也較高。

流動通訊塔的整修以兩層承包,最下層的僱員工資甚低,缺乏訓練,並需要在夜間工作。一座通訊塔各個部份的整修工作由不同公司承包,彼此缺乏協調,曾經因此導致致命意外。好時巧克力廠被揭發其承包商以低於最低工資僱用外國「文化交流」學生,卻以不知道承包商為名拒絕承擔責任。在網絡線路安裝行業,安裝人員名義上「獨立自僱」,但工作地點由網絡公司分派,按件計酬,不得自行尋找顧客營業。各種承包例子顯示,即使是企業的核心業務,也出現由外來公司承包的趨勢。

主導公司擁有成功的品牌時,可以選擇以自營特賣店擴張,但這需要運用公司自己的資本,也需要增加營運開支與負擔。在公司既希望減低勞動支出,又希望維持品牌水準下,會更傾向以特許經營方式外判。特許發行公司讓外來公司營運品牌店舖,自己則收取預付費與利潤分成。這種方式在地理分散、勞工密集與服務業為主的行業更為吸引。

加盟公司的資本來源有時來自特許發行公司,資本投入較多行業如汽車酒店也以私募基金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為資本來源,資本投入較少行業的資本則來至商業與個人信用卡。加盟公司關注自己的利潤,較不在意特許的品牌,有誘因盡量減低成本,即使這可能會影響品牌形象。特許發行公司的利潤率明顯比加盟公司高,在利潤空間有限下,加盟店遵照勞工規定的比率顯然比自營店低。

在清潔業中,加盟公司需要支付一筆初始費用、收入5%忠誠費與10%管理費給特許發行公司。特許發行公司提供初始顧客名單、清潔模式訓練、起始物資與裝備、建議與諮詢,以及「品牌」。顧客名單不能更替,而且顧客是與特許發行公司設定條款,費用首先交給特許發行公司,扣除收費後再交給加盟公司。例如在夜間清潔服務中,加盟公司收入大約是每小時15美元,假如公司支付僱員最低工資只會虧蝕。這種低收入得以維持的原因,是加盟公司並不遵從勞工標準與基本法定責任,而且加盟公司每年輪轉率高達15%,許多公司很快倒閉,同時新加盟公司供應很多,特許發行公司因而可以繼續以此方式獲利。

酒店業以管理公司作特許酒店管理,將實際工作的員工外判。獨立管理公司經營的酒店,遵守勞工標準的比率明顯較低。特許發行公司既可以設定服務標準,又可以將特許經營造成社會影響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在物流供應鏈中,貨倉擔當分發中心,司機則是物流公司的「獨立承包商」,沒有勞工法保護與社會保障供款。零售業實行「精益零售」(lean retailing),要求供應商更快將貨物運送至零售商,並在供應商無法準時運送時實施嚴厲懲罰。像沃爾瑪這些零售商僱用第三方管理者運作貨物分發設施,這些管理者則在旺季時僱用臨時工,這些臨時職位被指違反醫療與安全標準。

供應鏈也加強製造業轉向國外的趨勢,例如電子業將裝嵌工序轉至中國等地。2009年,在供應鏈頂端最獲利五間電子企業HP、IBM、蘋果、Dell、思科獲利率達35%,但最獲利五間製造業承包商獲利率大約為3.8%,顯示利潤空間隨著供應鏈遠離主導公司而收窄。以承包商富士康為例,2010年該公司出現員工自殺潮後,傳媒揭發它存在過度超時工作、工資不足、不符安全標準等問題。

作者指,修補裂解職場需要新的僱傭關係定義,政府機構、工會、與僱主協會等都需要採取新的方法。普通法以主人(master)控制服務者(servant)活動來定義僱主與僱員,但聯邦與州政府卻有各種不同定義。例如在石油化工業,生產商為了不成為承包商在法定定義的僱主,不會控制承包商的活動,在承包商工作時生產商所屬員工不會在場,不會監控承包商的醫療與安全政策,也不會為安全程序提供訓練。這反映出石油化工公司的風險計算︰認為不對承包商活動負責,以及外判減低帶來的私人利益,超過低風險災難意外帶來的成本。

主導公司既希望承包商符合其商業模式的標準,又不希望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因而不參與可構成「直接控制」的監管活動。在競爭激烈的承包商之間,假如錯誤或意外造成任何損失,要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容易導致承包商資不抵債。這構成誘因讓承包商「財務不穩」,因而不需要對民事索償負很大責任,因為承包商本身資產不多。這些財務不穩的承包商會收取較低價服務費,讓主導公司更有機會選中表現較差的承包商。

法庭會為主導公司與承包商是否僱傭關係進行多因測試,但在不同案例中法庭運用的因素並不一致。在建築工地中,執法機關(OSHA)以聯合僱用政策執行規例,將總判頭也列入僱主之內,這在2011年一宗法庭判決中得到支持。

在特許經營方面,法庭認為特許發行人對加盟公司損害消費者權益有轉承責任,但在加盟公司自行處理如何達成特許發行人訂下的目標時,法庭也認為只有加盟需要負責。這可以解釋特許發行人自行經營的店舖,遵守各種職場標準比率較加盟店高。部份州份已實行錯誤歸類法(misclassification law),加盟公司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歸類為獨立承包商︰一,承包商在執行服務時免受控制與指導;二,該服務不在僱主通常業務範圍內;三,該個人慣常參與某種已獨立形成的行業、職業、專業或商業。而在2012年一宗案例中,加盟公司使用特許發行人提供的薪酬政策、管理系統與訓練材料,在加盟公司違反勞工法時,法庭認為特許發行人也應列為被告之一。

作者指出要解決裂解僱傭關係產生的問題,在立法上有三項主要目標。首先,法例可以盡力阻止主導公司純粹以轉移職位避過法定職場責任,包括將所有從工作中得益者納入相關民事責任範圍,還有以錯誤歸類法防止僱員被分類為獨立承包商。

其次,讓主導行業負更多法律責任的政策,可以令這些企業將裂解職場的社會影響納入考慮。原則是當公司可詳細控制服務品質、生產與分發時,它也應該將控制範圍擴展至確保勞工法例與安全守則得以遵守。有學者更進取地建議,勞工部執法部門在懷疑生產過程違法時,有權禁運相關貨品。聯合僱用定義應該更為清晰與廣泛,讓主導公司需要為執行醫療與職業安全政策負責。

最後,公共政策能影響裂解職場的工資與人事政策如何制定。在缺乏工會與其他工人團體,或者勞動市場緊張造成的壓力下,明確立法或者自願調高工資在許多例子中都不太可能出現。透過向主導行業施壓持續負責,可能會讓企業更在意附屬公司是否遵守工作環境標準,這或會令篩選承包商時更為謹慎與潛在加盟門檻提高,繼而令承包商與加盟公司收費提高,較有能力遵守工作環境標準。

在現實政治中,商界對管制工會與管理層關係的立法總是一致反對,但對於其他勞工法例並不是鐵板一塊。基於意識形態與實際原因,小企業總是反對勞動管制法例,但較大企業較少完全反對而更為現實。相對於各州標準不一,大企業更傾向設立聯邦標準,以便它們遵守。以錯誤分類法為例,部份州份首先立法,跨州營運公司已必須遵守關於獨立承包商的州法例,與其要遵守不同定義、測試與執法系統,這些公司或會認為聯邦統一標準較為可取。這種先由個別州份開始立法的方式雖然更可能成功,但是過程歷時甚長,有時超過十年。

在執行現有法例上,執法機關資源有限,勞動力提升但執法資源沒有增長,令巡查次數甚少。既有組織也不一定等於實際工作場所,特別在建築工地、農業與清潔業,調查組織的辦公室不能發現實際違規行為。作者認為,調查程序應反映職場裂解帶來的變化,除了查核薪酬紀錄外,也應紀錄該辦公室轄下實際工地的名單。

傳統調查建基於兩種影響,一是改變調查下的僱主行為,二是為業界帶來阻嚇效應,讓其他僱主即使未被調查也會遵守法規。這種手法在裂解職場的限制,是調查只改正個別已發生的違規行為,並就此作出賠償,但未能改變主導僱主決定不遵守法規的因素。

作者認為更有策略地執法的方法,是劃出業界的商業關係,並針對頂端僱主執法。除直接執法外,執法機關也可透過外展活動接觸主導企業,聯絡行為良好的主要品牌簽訂合作協議,成為其他品牌的榜樣。在製衣業例子中,作者指出在企業違反勞工標準時,以禁制令禁運貨物是有效的懲罰方法,因為時間在服裝銷售的重要日漸提升。

執法機關發現違規行為後,為確保調查企業相關職場往後都更為遵守法規,可以與該企業定下和解協議,透過公共壓力讓商界自行建立監管,有系統地減少整個機構的違規行為。企業聲譽也有助於執法,執法機關可以公開品牌旗下加盟店遵守法規的表現,構成壓力讓主導企業更著重監管加盟店以維持品牌聲譽。

除了評估個別商業組織形式是否先天對加盟企業不利外,執法機關也應評估這種組織形式會否壓低價格水平,以致加盟企業無法在遵守法規下獲利。為加強阻嚇效應,執法機關可針對業內故意且明顯違規的不良份子,以向其他遵守法規的企業展示體系的公平。

工人沒有舉報企業違規有三項成因︰一是工人不知楚自己的法定權利,二是舉執雖然有助公共利益,但風險則由工人自己承擔;三是舉報可能招至僱主舉報等潛在風險。結果即使近年工作環境變差,工人投訴的意願卻減少。工會在提供權利資訊、集體談判、減低投訴後受歧視方面協助工人,但現實是近年工會普遍率下跌,特別是在裂解職場中。在工會以外,工人中心、社區組織與移民權益團體、同業協會等也為有助推動集體行動。

裂解職場底層的僱主也組成協會關注小型企業事宜,例如酒店業的亞裔美國人酒店經營者協會(AAHOA),參與處理酒店業特許發行者與加盟店在定價、服務標準、資本、供應商等要求的衝突,與不同酒店品牌定期會面。作者認為,這類組織可以協助推行合理定價與改善工作環境的創新。

關於針對全球供應鏈的行為守則、透明度與自願監控,作者提出以下四點︰一,許多這種協議在國內法律領域之外,執行與形式各有不同,有需要評估各種監管形式對供應鏈環境持續改變的相對影響;二,當監控安排並未與公司的製造、採購及核心供應鏈決定緊密聯繫,對職場的影響將有限;三,透明度對這種體系至為重要,需要企業持續提供詳細資訊;四,至今經驗指出,自願監控最多也是補足國家勞工執法人員,但全球供應鏈的規模與分散程度,讓國際監控安排的成效有限,根本上依然需要國家勞動政策與勞工執法人員執行。

裂解職位既是一種僱用形式,同時也是不同商業企業之間的關係,因而難以運用行業數據估計裂解職位的工資水平與工作條件。裂解職場近年已擴展至法律、傳媒與金融等較高技術與教育水平的職位。在法律行業中,不需要法律訓練的「商品」服務,如法律研究、分析、撰寫答辯狀等工作已外判。傳媒行業開始將報導外包,出現稱為「內容農場」的報導來源。在金融業,中層職位已轉離華爾街以節省工作開支。

裂解職場增加社會不平等,可能是令科網泡沫爆破與2007至09年大衰退中,就業恢復緩慢,中等收入職位減少,工作兩極化的部份原因。

作者總結指,體系應建立誘因,推動主導企業在享有新組織生產形式帶來的好處同時,也應提高職場在工資、工作環境與公平上的標準,以修補裂解的職場。

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洪業

看完了魏斐德的《洪業》,主題是清朝如何在十七世紀征服中國,包含明與清兩方觀點。作者在導言指1620至1660年代歐洲貿易危機令明朝流入白銀減少,影響到明末的通貨膨脹。官員俸祿以白銀發放,但沒有按通貨膨脹調整,俸祿不足的官吏不得不以貪污等非正規手段獲取額外收入。宦官與東林黨派系鬥爭,令細小分歧都會激起軒然大波,雙方僵持不決。

明朝瓦解,清朝建立後,為清朝效力的漢人拋棄明末的道德英雄主義,換來實現政治改革的機會。他們失去理想主義者的自信心,產生兩大後果,一是放棄理性自主與道義承諾,道學家變成御用文人,政治領袖轉為朝廷官僚;二是權貴日益熱衷有限的改革,到中國比其他國家更快從十七世紀經濟危機恢復時,這種有限的改革就結束。

正文從明朝建立時的衛所制度開始,衛所制以世襲軍戶為基礎,但隨著權貴剝削軍戶,徵用他們為自己勞動,軍戶人數下跌。北方邊防在衛所制衰落後依靠募兵,令軍費大幅上升。隨著軍費與米價不斷上升,到1630年,即使明朝提高稅率,仍然入不敷支。

努爾哈赤崛起時遼東已有漢人邊民移居,努爾哈赤將1621年前加入滿族的漢人視為滿人,在這一年後金吞併遼東,其後加入滿族的漢人大多成為奴隸。後金讓歸附漢人與女真人雜居,但在1623年滿漢連串衝突後,努爾哈赤收回滿漢平等政策,趁種族衝突之機收編大量漢人到自己帳下。

自1623年起,明軍逐漸裝備歐式槍炮。明將袁崇煥1626年2月在寧遠擊敗後金,努爾哈赤在同年九月傷重而死,加上面對經濟危機,令後金繼承人皇太極傾向與明議和。但袁崇煥未能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反而採取更為積極進攻的策略。最後袁的計劃失敗,僅一年多後皇太極南攻明朝,幾乎攻至北京城下。1629年,袁崇煥誅殺當時在皮島半獨立的將領毛文龍,受朝中人士攻擊,同年後金軍攻入關,雖被擊退,但對袁崇煥的謠言更盛。1630年,袁崇煥被指通敵,磔於市。

明末崇禎皇帝對黨爭極為偏執,不信任朝中大臣。當時黨爭圍繞東林黨與前魏忠賢的同黨,許多非東林黨士大夫也被動員。晚明士大夫社團興起,包括詩社、學社與書院,並與市民運動有關。1626年蘇州暴動反對朝廷逮捕東林黨人周順昌,令文人社團應社(後改名復社)逐漸轉為全國政治運動。1631年會試中復社有六十二人中進士,崇禎皇帝視此為黨爭再現,並認為大臣推舉的大學士人選煽動黨爭,將之投獄。

1641年,清軍再次對明獲勝,令崇禎皇帝考慮對皇太極議和。但是議和消息外洩,復社一派大為反對議和,崇禎皇帝逼於壓力不敢再提,反而命吳三桂攻擊清軍。清廷認為崇禎皇帝背信棄義,不再向明朝提供議和機會。

1626年9月努爾哈赤死前命八貝勒集體統治,皇太極並不滿意這種集體統治對他的束縛。1629年佔領永平後,皇太極更為傾向漢族的統治方式,並建立獨立的漢軍,以歐式大砲作戰。1631年,皇太極在圍攻大凌河中親自指揮獲勝,讓他與其兄弟的差距拉開,不再同坐。1634至35年皇太極征蒙古察哈爾,得到良馬來源與元朝的玉璽。1636年,皇太極稱清帝,同時強調女真子孫不應仿傚漢人習俗,持續習武。1642年,皇太極攻克松山與錦州,降洪承疇。

明末南方士人壟斷官場,引起北方士人不滿,部份人加入李自成的叛軍。明朝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是大臣多次提出不切實際的總體改革建議,卻不重視日常具體行政措施。例如在李自成攻陷河南時,大學士建議眾臣舉行射禮,以興尚武之風。在1644年,明朝北京軍隊人數與戰力不足,而且缺乏軍餉。

隨著同年3月李自成逐漸逼近,大臣提出皇帝親征、遷都南京以及放棄部份領土給滿清,讓北方將領班師回京三種建議。崇禎皇帝本來有意自己南遷,讓太子留在北京,但大多數大臣主張整個朝廷留在北京,或許可以讓太子南下,這不符崇禎皇帝的意願,南遷只有不了了之。四月十日崇禎皇帝終於發出勤王令,命各地將領回京,但此時已經太遲。

崇禎皇帝自己與太子都沒有南遷對後來產生重要影響,清朝接收幾乎全部漢族官吏,依靠他們接管天下與征服南方。北京失守與崇禎死後明朝繼承權曖昧不明,以致派系衝突削弱南明政權。此外,復明陣營也失去渴望反攻清朝以收復家園的北方人。

1644年4月24日,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禎皇帝自縊。跟隨皇帝殉難自殺的官員多數較資深,最多是1628年進士,他們許多已在文官仕途完成其使命,投降者則多是仕途剛開始,或達到仕途頂峰的年輕官員。李自成入京後無力約束部下掠劫,讓京城百姓離心離德。雖然有更浪漫的傳說,但作者認為吳三桂是因為李自成捉拿或處死其父吳襄,決意與李自成一戰,並求助於其叔姪已投降加入的滿清。

1643年,皇太極死,由子六歲的福臨繼位,努爾哈赤十四子多爾袞及名將濟爾哈朗攝政。滿清當時在兩種戰略方案間徘徊,一是軍事貴族的部落傳統,貝勒貝子無意佔領華北,寧願對關內襲擊後撤回,獲取榮譽與財富;二是金朝的帝國傳統,當天命歸於清朝,順從天數執掌天下是理所當然。隨著明朝崩潰,李自成不得民心,多爾袞希望強化君權,以及清廷漢官的勸諫,清朝逐漸從部落戰爭時代走向帝國統治時代。1644年6月4日,李自成敗走,清軍佔領北京。

明朝王室成員過多,又不准從商與考科舉,只准領俸祿,為明朝帶來龐大開支。到十六世紀大部份王室成員收入不足,但少數近親卻可積累巨資,包括明末的福王,他是萬曆帝孫,其父朱常洵是萬曆帝寵愛妃子所出。

在北京陷落後,南京出現兩位皇帝候選人,其中之一就是這位福王,與王室血緣較親,另一位是東林黨支持的潞王,據稱較賢明與謹慎。最後由福王繼位,改元弘光。此時南明北方有四名軍閥,稱為四鎮,即高傑、黃得功、劉澤清與劉良佐。這些軍隊紀律不佳,喜歡搶劫而不是保護城市,不受江南百姓歡迎。

南明朝廷黨爭依然嚴重,傾向劉宗周一派自稱「正人君子」,與東林黨及復社關係密切;對立的馬士英一派則認為自己忠於皇上,免受狂熱東林黨人損害,並攻擊部份東林黨人曾經投降李自成,最後演變成為順案,以指認「從賊官」進行政治大清洗。南京政府也顯然面對財政困難,政府收入在盡力搜刮下也只在八百萬兩,但所需開支卻是一千萬兩。政府不得不允許主要軍事將領在豁區擁有財政自主,削弱朝廷對各地駐軍的控制。

1644年8月,南明派出使臣與清軍談判,說服吳三桂與南明結盟及清軍撤到關外。使臣遭清朝冷待,大約在同一時間清朝已決定南攻,11月開始進攻,受阻,直至1645年,清廷與北直隸及山東抗清勢力達成和議,並迅速佔領山西及陝西。

多爾袞佔北京後招降官員,因為許多官員已因服事李自成而名節掃地,他們大部份立刻就接受招降。1644年加入清廷者大多是京都舊官,三分之二是北方人,主要是由於山東大量降人,部份是因為該省較早平定——清廷以鄉紳私人鄉兵與正規軍結合,對抗亡命之徒與叛軍以控制山東——部份是因為當地鄉紳很早就遵守王朝法令。降官集中在戶部、吏部與兵部,兼有文武官職者約半數得以升官,其餘也保住舊職,但文職者只保留原位或有所降低。

清朝改革明朝舊政主要是針對吏員的劣跡,沒有改變制度上的缺陷,特別是笨重的財政機關。明朝體制中行政與手段嚴重脫節的情況並未獲得全面解決,只是進行某方面的修補。修補所需的調整不大,只是已有經驗官員對法律、水利與財政改良。多爾袞進京後也隨即宣佈廢除額外賦稅,其後目的是將稅額嚴格限制在萬曆時額外加稅前確定的額度之內,並於1646年6月開始清查土地。

滿人進入中原後,利用特權地位大佔便宜,壓榨商業,控制貿易或索賄,包庇走私販運。滿人將充公土地分配給旗人,與漢人分隔居住,1646與1647年兩次大規模依法圈地。部份在地漢人農民成為滿族地主的佃農,1648年在法律上正式承認為「投充」。佃農間也出現稱為莊頭的新人物,擔任滿族地主或旗人的代理人,負責收租。滿人圈地讓原地主被逼遷徙,逼使漢人陷入貧困。

1648年,多爾袞為阻止滿漢衝突,在北京採取大規模分隔政策。漢人遷官造成部份地區大量土地遭奪,反而引發當地滿漢衝突。中國北部建立起三十四座「韃子城」,用以區隔漢人區與韃靼市。

綠營由地方將領降軍組成,負責城鎮與地方都會駐防,維持治安。駐防軍長官是總督與巡撫,負責特定區域,面對管區以外事宜必須得到特別批准,才能離開轄區處理。清廷倚重督撫擴大中國北部統治,在華北大多數降服軍人幫助下,滿人逐漸鞏固帝國在各地的基礎。

1644年9至10月,華北出現武裝反叛浪潮,影響天津、山東西部與河北南部,清軍無力提供外援,對山西只能採取守勢。11至12月,清軍暫時平定山東與北直隸,可以集中兵力攻擊西安的李自成。1645年1月,清軍摧毀李自成在山西的據點。2月,在潼關擊敗李自成軍。李自成放棄西安,逃至湖廣南部,據稱在1645年9月被殺。

在南明,「四鎮」之一高傑在1645年1月被許定國謀殺,許定國降清。1645年4月,清多鐸接旨指揮南征,南明劉良佐與李成棟變節,西北防線拱手讓給清朝。同月南明發生童妃案,一名女子聲稱是弘光皇帝的妃子,但皇帝拒不承認,令人對皇帝本人的正當性表示懷疑。在河南有名望的南明陳潛夫受牽連,當地勢力不再對南明忠誠,讓清軍可以長驅直入。

1645年3月,一名男子聲稱是崇禎的太子,弘光皇帝指他是偽太子,並嚴刑對待。南明將領左良玉以此為藉口,在1645年4月舉兵,揮師從武昌順長江而下。為對付左良玉,弘光命令史可法將防線撤向江南。左良玉進至九江後不久病歿,其部隊在清軍攻擊下投降,成為清軍平定中國的骨幹。

1645年5月20日,清軍攻陷揚州,史可法隨後被清軍俘虜並處死,清軍在揚州展開屠殺,時人估計有八十萬人死。1645年6月3日,弘光皇帝逃離南京,6月15日在蕪湖被清軍俘獲。群龍無首的南京向清軍投降,6月16日多鐸進城。

面對清朝接管江南,鄉紳表現出矛盾心理,與新朝合作,讓社會秩序穩定對他們有好處,但這與他們忠於前朝的傳統,以及個人的信仰有衝突。部份江南士大夫選擇自殺以處理這種矛盾。選擇忠於前朝的文人,則會發現自己招募到的士兵,許多時是無以為生而鋌而走險的罪犯,這與文人因保護農民的理想不願與無法無天者合作有衝突。

十六至十七世紀期間,江南地區因市場發展,土地收益上升,貧富間差距擴大,社會上下層間存在嚴重階級衝突。崇禎死後,農奴趁機起事,攻擊鄉紳權貴,並加入活躍在華中與華南的軍隊。在無錫與蘇州,鄉紳為了恢復秩序,與清政府的合作迅速發展。

1645年7月,多爾袞決定對漢人實施剃髮令,漢人文人視此為奇恥大辱,因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剃髮令也激怒一般百姓,將失去頭髮視為閹割。江南上下層間的衝突暫時擱置,一同反對清廷,本已投降的鄉村與城市再次起來反對新政府,已剃髮城市與鄉村,以及髮型依舊的村落之間互相衝突。1645年9月22日,清軍攻入反抗的松江,江南社會上下層反抗剃髮令的聯盟瓦解,許多士大夫被殺,其他死裡逃生者則有部份避世隱居或遁入空門。

1647年,清軍已控制連接廷安與西安官道的兩側地區。1648年6月,清軍大致平定陝西低地與山地,並著手加強山西控制。1647年3至4月,山東爆發大規模起事,次年1月清軍大勝。對比較安定的地區,清政府主要以四項措施加強對民眾統治︰任用廉正官員,革除弊政;登記戶籍,實行連保;控制火器與家畜;選擇地大赦以分化賊首與賊徒。至1648年前半年,華北絕大部份已對相平定。

1646年秋,復明人士在華南全面崩解,首先是浙江,然後是福建與江西,湖南、東南海岸與兩廣仍繼續抵抗。1647年,清政府對復明文人展開清洗,長江下游地區的州縣政府由旗人擔任。1648年初,清朝將領江西金聲桓與廣東李成棟舉兵造反,南明一度控制南方大部份地區。但清朝在中原迅速聚集兵力南下,1649年3月攻陷南昌,金聲桓自盡,4月李成棟溺死,11月清軍控制湖廣,1650年1月攻陷廣州。南明試圖密謀反攻南京,但到1652年4月所有密謀者敗露,復明人士徹底挫敗。

1648年4月山東榆園軍聯合反清,11月肅清後,降臣劉澤清涉嫌參與其中,被處決。1648至49年西部回亂,兩度平定後復反。1649年1月,西北將領姜瓖反叛清朝,同年4月延安、榆林反清,姜瓖之亂直到10月處決姜瓖後大致平息。為平息回亂,清朝將哈密與漢地回民遷離州府。1652年,在鄉長、縉紳與清朝總督合作下,山東宣佈平定。1655年夏,山西南部與河北中部完全在清朝統治之下。

清朝政府中央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內三院,前者代表貴族集體統治,自1637年皇太極稱帝後擴大,審議軍事與籌劃外交,屬皇帝諮詢機構,在官僚機構之外。後者最初為文書機構,在1636年正式改為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與內弘文院。最初內院大學士地位不如明朝時期,僅為皇帝的私人秘書。隨著多爾袞與其宗親地位差距擴大,1645年,內三院改為處理軍機國務的奏章,變得更為重要,同時恢復翰林院。

多爾袞日漸表現出像君王的排場。1648年春,滿洲親王濟爾哈朗被指控,降為郡王,豪格受彈劾,被判在獄中自盡。次年冬,多爾袞改頭銜為「皇父攝政王」,控制滿洲八旗中的正白、正藍與鑲白三旗。多爾袞凌駕其他親王讓其漢族謀臣地位提高,官場地方與個人關係重新出現。1650年12月,多爾袞出獵途中得病,在除夕病逝。

多爾袞死後,前輔政王濟爾哈朗將親王阿濟格下獄,逼其自盡。1651年2月,皇帝福臨正式親政,稱順治朝。3月,清廷貶責多爾袞,打壓多爾袞親信,皇帝直接控制正黃、鑲黃、正白上三旗。1652至1655年,清朝第二次大規模制度改革,措施幾乎都是由前明臣提出。水利方面設河道總督,直接向皇帝負責。1648年,清政府恢復里甲舊制,試圖讓賦役簿冊反映最新土地佔有情況,未能成功。1652年,實施各省每年統計財政,報告編入黃冊,上交中央,再經核查編成清冊,讓清政府得以發現財政短缺最嚴重的地方。

皇帝為抑制滿洲貴族更為寵幸其大學士,他命令所有彈劾奏章需事先直接上奏,由皇帝近臣決定是否該受審,這就將更多裁判權交予內三院。同時,刑事起訴權擴大至滿洲貴族成員,將皇家權威擴展到貴族之上。1651年10月,皇帝指責滿洲一等公譚泰企圖將影響力擴至政府各部,將譚泰處死。皇權擴大同時,伴隨著內朝宦官及大學士的勢力復興。

為防止文學黨社成為政治工具,清政府於1652年禁止黨社。同年8月,順治下旨褒揚李自成佔北京時的殉難者,以確立士大夫的行為標準。順治致力於消除官員滿漢之別,以免形成派系分裂朝廷。但1653年5月滿漢大臣對任珍案判決的分歧,讓順治認為臣僚以正規司法程序為名義,卻可能私相夜通,互相勾結。1653至54年間,順治更著重從「耳目」得到大量可靠的情報,命令監察官分別上奏以得到不同情報。

順治試圖令官員制定政策時更多採用合議形式,一旦達成合議,官員就要互相配合,但內三院的小集團與個人恩怨造成阻撓。寧完我對大學士陳名夏心有不滿,1654年4月,陳向寧建議清廷應復明朝衣冠,被寧完我彈劾。陳名夏被捕受審,4月27日處絞刑。

復明人士在1653年下半年起事,1654年5月平息。1654年6月,張名振的海軍威脅南京,1655年,他重奪舟山,同年在該地去世。可能是因為海上的攻擊緩和,順治皇帝似乎不再需要顧慮疏遠江南重要士大夫,1656年後開始反對降清的「貳臣」,1658年5月將大學士陳之遴流放西北。

1658年8月,順治改內三院為內閣,正式建立獨立的翰林院。皇帝希望牢牢控制不受私恩、宗派影響的內閣與翰林院,強調臣僚的上下而不是橫向關係,並有意與謀臣建立親密的個人關係,這種作風部份影響後來的康熙與雍正皇帝。皇帝也在1653年7月宣佈重建宦官理事機構,以正式化機構控制宦官權力。

順治信任漢軍旗人,偏好任用他們為各省總督與巡撫,意味著漢軍旗人承擔清掃南明殘部的責任。1659年3月,清軍攻陷雲南,南明永曆帝逃至緬甸,他在1662年6月被清軍捕獲處決。清軍重用漢人負責軍事的結果,是漢人軍事貴族出現,吳三桂、耿精忠與尚可喜的權力難以抑制。同時滿人喪失對軍權的壟斷地位,滿洲旗人漸漸力圖躋身正式文臣隊伍。1659年8月,鄭成功率軍圍攻南京,持續二十日,9月9日失敗逃離,復明人士在江南對清朝最後一次大規模進攻告終。

清政府制約縉紳奴役佃農的真正努力始於1660年,順治下旨禁止大地主將其佃農變為莊奴,同時人口減少令勞動力短缺,讓佃農境況得到改變,永佃權有所發展,部份地區出現「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多重土地權利。社會階層在清初均平化,士紳與平民的距離減少,大地主比例下降,自耕農成為新的社會階層。

自1657年後,順治開始限制縉紳階級的免稅特權,並在1659年《賦役全書》頒佈後明確打擊欠稅。1660年4月,順治禁止以標語、揭貼指斥政府的行為,以君主專制名義否定明朝後期的個人英雄主義與集體理想主義。文人不再自發參與政治運動,法律與秩序得到恢復,代價是正義奉獻與自主社會批評消失。

1661年2月5日,順治因天花駕崩,七歲的玄燁繼位,四位滿洲貴族擔任輔政大臣。輔政大臣進一步打擊縉紳,以「奏銷案」指一萬名縉紳拖欠賦稅,奪去其功名。長江下游縉紳大驚,只能與清廷合作揭發逃稅行為,以保住自己有限的免稅特權。江南的賦稅徵調制徹底重建,帝國財政收入顯著增長,從1651至1680年代增長百分之二十三。1660至61年對江南縉紳的打擊,既受在滿洲貴族與漢族士人之間的漢軍旗人支持,也因為多爾袞時期北方官員地位短暫提高,令他們願意打擊南方縉紳的特殊利益。

亡明遺臣在清朝藉著直接或協助編修《明史》,讓自身的歷史存在得到證實。明亡讓王陽明先天良知的概念失去說服力,知識界普遍認為主觀唯心主義是邪說,重新強調宋代理學。清朝也利用程朱學派以恢復忠、孝這些絕對義務與責任,將絕對的忠君觀念抽象化為支持當今王朝的天命。這種對明朝效忠轉為對清朝效忠的「天命」轉變,在1673年三藩之亂期間得以完成。

1673年12月,在雲南割據的吳三桂反清,1674年4月,耿精忠在福州起兵響應,1676年3月,尚可喜之子尚之信參與反清叛亂。然而,由於全國經濟中心江南仍在清朝控制下,叛軍財力不足。1676年,由於西北各省漢軍各旗與綠營兵堅守,戰況逐漸轉為對清朝有利。1676年耿精忠投降,1677年1月尚之信在廣東投降。1678年10月,吳三桂病死。1681年12月,三藩之亂結束。

三藩之亂期間,范承謨與馬氏家族忠於清朝而死,特別是馬氏家族,祖母是明朝忠臣,父親歸順滿洲,兒子及其家人則忠於清朝,這象徵著三藩之亂大多數漢官忠於朝廷的事實。清朝建立不再是「偽定」,而是正式承接天命的另一個王朝。

作者最後指,中國比任何國家更快擺脫十七世紀的全球經濟危機,此後兩世紀清朝未受真正的對手挑戰。然而,中國缺乏競爭對手,就沒有改進其軍事技術的強烈意願。而且,清初統治者以相當進步但仍屬傳統類型的制度與技術,成功恢復政治穩定,卻令更進一步財政改革無法推行,權力雖然集中,但未有徹底的合理化改革。到十九世紀強大外力再次出現時,清朝難以作出制度上的選擇,政治結構走向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