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正義的理念

看完了沈恩的《正義的理念》,作者的正義理論旨在如何增長正義與消滅不義,而不是為完美正義的本質提出解答,這與當代政治哲學各正義理論有以下分別︰1. 它旨在成為實踐論理的基礎,不只是著眼於形容完美的正義社會;2. 有複數正義前提在批判檢驗後可得出不同結論,以論理得出的結果可能互相衝突;3. 彌補不義不只是體制缺失,也與個人行為有關。

作者指自啟蒙運動以來正義論理有兩個陣營,一是以描繪何謂完美正義制度為目標,圍繞著各種社會契約觀點,包括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與後來羅爾斯都屬此陣營;另一是比較各種體制、現實行為、社會互動等因素,怎樣導致人們有不同的生活,例子有亞當.斯密、貢多塞、吳爾史東克拉芙特、邊沁、馬克思、密爾等,作者在本書大體上也承襲此傳統,以社會選擇理論為工具。

作者質疑當問題有不同層面,價值也無法單純混合(就像喜歡白酒與喜歡紅酒的人都不喜歡兩者混合),得出先驗選項那些正義理論無法提供比較正義的解決方法。體制與主宰規則也不能取代人類實際經驗,不同生活的選擇自由本身也非常重要。作者也指要了解社會現實需要考慮包括整個過程的完備結果,而不是只考慮最後結果如何。此外,先驗體制論著重主權國家內體制的正義原則,在面對全球環境下的正義有所不足。

在選擇合理的方法時,論理(reasoning)即使不能保證方法一定正確,又或者比其他不合理方法更正確,卻可在合理範圍內盡量保持客觀。客觀是指必須在公平基礎上讓不同觀點互相對比,作者認為從各個觀點做合理檢驗是倫理及政治信念是否客觀的必要條件。

羅爾斯「正義即公平」的理論指我們在價值判斷時要避免偏差,考慮並關心其他人的利益,避免受個人利益、偏好與成見影響。他提出在眾人不知道個人利益與好生活的原初狀態中,將無異議地得出兩項正義原則︰1. 每個人有權利擁有完成適足的平等基本自由框架;2. 社會與經濟不平等必須滿足兩項條件︰a. 各種工作與職位在公平機會平等下開放給所有人;b. 照顧社會最弱勢成員的最大利益。

作者就羅爾斯理論中誘因的角色評論指,理論未能訂出界線說明既然可接受以誘因為基礎的不平等,其他理由的不平等能否接受,假如連以誘因為基礎的不平等都不能接受,這先驗「正義」世界又是否太高不可攀。作者也列出羅爾斯理論的重要貢獻︰以公平為正義核心,令我們超越關於正義問題的理解;強調以客觀觀念建立公共思考框架,以判斷概念應用,並充分討論及反省各種理由與基礎以得到結論;指出人們有正義感的能力,以及與善觀念有關的道德力量,對理性(rational)與講理(reasonable)作實用區分;指出自由不同於其他考量的重要;堅持程序公平的需要;指出衡平原則在社會制度的重要;探討「基本資具」間接承認,人們要有實質機會去追求自己的生活。

羅爾斯理論的問題與困難則有︰自由完全優先可能太過極端,或許自由有某種優先地位,卻不是毫無限制在所有考量中都優先;羅爾斯理論未有考慮人們將基本資具轉換成美好生活的能力也有不同,因而有理由將焦點從基本資具轉向評估實際的自由與能力。除此之外,作者也指出羅爾斯社會契約進路著重正義的體制,但較少注意正義社會需要甚麼現實的行為特徵;每個人實際行為與「合理」行為不符時,羅爾斯理論也無法指導如何選擇現實社會的各種體制。

阿當.斯密認為想像一個遠處的公正旁觀者會怎樣想,可令我們離自己一段距離觀察自己的情感。作者指以斯密「公正的旁觀者」的機制處理公平問題,可補足羅爾斯契約論不足之處︰1. 處理比較的評價問題,而不是提供先驗性解答;2. 注意社會現實,不只是體制與規定的要求;3. 容許不完整評價,同時在重要社會正義問題仍可提供指引;4. 注意到契約團體外的聲音,顧及其利益並避免自身落入本位主義。

羅爾斯差異原則中體制選擇扮演重要角色,在過程中必須檢視各差異可能體制如何配合社為行為規範標準,也要判辨社會種種不平等是否符合最弱勢成員的最大利益,以致需要注意各種行為差異的問題。要匡正因體制裂縫與行為不當產生的不義,我們要思考何種體制能提升人們的權利、自由和幸福,藉以促進正義。思考正義與不義時,必須考慮到基本的現實。作者認為我們應探索可以促進正義的體制,而不是將體制本身視為正義的展現。體制本身並不是善,只是藉以實現社會成就的可行方法。「正義體制」也可能產生可怕的結果,而且制度再出色也無法隨時應對瞬息萬變的世界。作者指我們不能將正義的任務完全交給正確社會體制與規則,在追求正義時,探究事情進展與是否可做得更好總是不可避免。

社會選擇理論中的阿羅不可能定理指出,投票不可能同時滿足反映所有人一致偏好、非獨裁與加入額外選項後不會影響結果這三項條件。後來研究則發現,假如社會決策程序對資訊更為敏感,在許多情況下仍可以解決這類僵局。為了解正義條件、社會組織與體制需要,並合理地形成政治決策,我們需要更多資訊與檢驗過程的證據。

作者指在判斷兩個選項的相對價值時,先驗進路的完美選項並不是必要條件,對於比較也沒有很大幫助。保留不完備空間的正義理論並非缺陷,反而可以不必比個兩個制度時提出各政治與社會制度不同評價,就能得出有力的判斷。社會正義在政治上保有不完備空間,也讓有不同評價的個人可以在共同信念,也就是局部的位序下提升正義並減少不義。在此作者列舉社會選擇理論對正義理論的貢獻如下︰

1. 注重比較方法而非先驗探究
2. 認識到理性多元的特質,並注意到各原則之間有可能持續衝突
3. 允許並促成反複檢驗的空間
4. 承認正義會在本質上(斷言的)或暫時(因資訊不足而)不完備
5. 關心如何以多元觀點及優先選擇作全面社會選擇判斷,包括社會不同觀點與個人採取不同方法
6. 強調精確解說與論證,釐清互動過程
7. 證成公共論理在社會選擇的角色,例如作者提出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指,在任何人的個人偏認同樣被承認下,自由與最佳效率並不相容。為了保護所有人的自由,我們不得不學會對各自價值相互寬容。

在倫理主張中「非主觀性」(non-subjectivity)包括兩個不同問題︰一是在客觀基礎上理解與溝通的問題,令他人可得知彼此的信念與表述;二是客觀上是否可接受的問題,如此每個人才能就不同人提出的主張爭論是否正確。任何意見要互相理解需要某種形式的從眾,投入人們共同的思考與行為模式,以有效溝通語言與意象,及約定俗成的規則表達新意見。倫理主張是否客觀,與能否經受開放的公共理論息息相關,開放的公共理論又與命題立場及其論證是否公正密不可分。「封閉的公正性」指公正判斷程序只用於特定團體成員上,在「開放的公正性」中,公正評價程序則需要核心團體外的判斷,以避免本位主義,如同斯密「公正的旁觀者」設計所示。

以主權國家為邊界的正義理論在道德與倫理上有不明之處。我們身份認知並不僅限於國內,也包括宗教、語系、種族、性別、政治理念、職業等,這多重身份令義務超越國家界線。此外,一國行動可能會對其他地方有重大影響,在判斷社會組織是否不義時,也應聽取其他地方受影響人們的聲音。忽視其他地方聲音可能會造成本位主義,在信仰與習俗偏狹世界中忽視不義的結果。真正客觀需要認真檢驗並注意不同觀點。

羅爾斯原初狀態推導出封閉的公正性,作者指這方法的限制有三︰1. 如上文所述,核心團體會影響團體以外的人;2. 假如核心團體決定會影響團體規模與組成,不同封閉方式就會產生不一致情況。例如改變生育、死亡與人口流動令人口數目變動,因而改變基本社會結構及所有人的價值與偏好;3. 封閉公正性無法解決核心團體共有的成見與偏袒。

立場是否客觀可從兩方面理解,一是在同一位置下不同人都證實相同的觀察,一是同一個人可從不同位置作不同觀察。在階級分明社會的偏狹觀察可能做成錯誤解讀,得出社會不平等與歧視有「眼前證據」的結論,例如在傳統社會連婦女自身都覺得自己智能較差。立場客觀性的跨立場理解,可令我們看到不合理立場認知如何產生。作者認為在今日正義理論不能忽略自己國家以外的世界,在各地關係更緊密下,我們也會關心挑戰世界的不義與不人道,以及威脅世界的暴力與恐怖主義。

人們實際行為可能與最大程度自利相差甚遠,或者即使清楚怎樣是理性卻無法照著做。他們也有理由注意私利以外的目標,令理性選擇理論對理性與合理的理解難免顯得偏狹。作者提出另一種較廣泛的選擇理性說法,指選擇理性主要是將我們選擇奠基於經得起批判檢驗的理由上。這表示有可能出現許多足以支持的理由,令理性選擇呈多元特質,使我們很難只以理性觀念對個人實際選擇作唯一的預測。這樣我們有時即使對他人作法並不苛同,也會讓別人「隨他們去」就不見得是不理性,即使那不會令我們自己得益。因為我們是在遵守自己同意的善行規範(讓別人做自己想做的事),體諒別人的欲望與目標。

作者指羅爾斯以原初狀態設計產生正義基本理念,合作被視為有利於所有人,令「正義即公平」進路基本人有以利益為基礎的支點。作者就此提出兩項疑問︰利益考量是否社會合理行為的唯一堅定基礎?互惠互利是否所有政治合理性的基礎?作者提出另一種理論路線,主張如果一個人有權力去改變,以減少世界上的不義時,他就有強烈的社會理由這樣做。影響力有其相應義務,可能是超越互惠動機正義理論的重要基礎。

作者以《薄伽梵歌》中阿周那與黑天正義戰爭的討論,談及關於人類義務的三個元素︰1. 現實世界發生的事對道德與政治思考至關重要,例如以正義之戰為名會令許多人死亡;2. 如果一個人的決定造成嚴重後果,他就要為其選擇結果負起個人責任,即使結果怎麼好,在戰場上殺人也是事實;3. 正如那場戰爭中阿周那要與自己親近的人交戰那樣,某些個別行為會涉及與他人的個人關係,一個人對其他人可能會有特殊責任。像功利主義那樣的倫理學,忽視效益以外的結果,對過程並沒有完備考慮,也忽略個人責任的重要。選擇需要考慮行為能力(agency)、程序與個人關係,並受個人反省與公共論證檢驗。

自由的價值至少有二︰給我們更多機會去追求自己的目標;選擇過程本身不受別人壓逼。即使我們的選擇成真,但假如過程是別人強逼而來,過程面向的自由會受到影響。當我們以完備結果的廣義角度,而不只是以最後結果的狹義角度看待機會,在強逼過程下個人考慮各種可行選項的自由機會也顯然受到損害。

正義理論中有兩種進路採取不同焦點,以效益或資源為基礎的進路,例如功利主義與經濟學許多實例;以個人實現其目標能力(capability) 的進路,與自由的完備機會關係密切。作者指能力進路著眼於從機會角度判斷資訊與個人利益,並非任何特別的社會制度設計。對各種社會體制評價,完全取決於著眼的資訊。能力進路關注生活事務各種不同層面,重視生活的實現,而不是讓生活滿意的工具,注意到個人將工具變成美好生活的能力各有不同。

作者指能力進路著眼於機會而非只是實際成就在三方面更為廣闊︰1. 考慮到人們即使在已實現的成就相當,他們也可能有潛在的優勢差異;2. 有能力在不同文化關係間作選擇,對個人與政治都可能很重要;3. 能力與成就的區分,關係到社會及其他人幫助被剝奪者的責任與義務。

公共論理與審議可讓我們對個別活動其及組合的角色、範圍與意義有更深入理解,有助衡量各種能力以得出局部排序及有限一致性。人們的思考、選擇與行為都受到其周遭世界影響,要駁斥部份社會內的思考,對考慮主題需有更多公共參與及「公正旁觀者」觀點。

作者認為能力進路限定於個人能力,並排除團體能力在正義或不義論述的原因是,團體能力視團體成員態度而定,而且一個人可能屬於許多不同團體,如果只視他為某個團體的成員,會嚴重損害他決定如何看待自己的自由。

美好生活的工具與目的差異,反映在各種不同偶然因素都讓人們以不同方式將所得變成其所要生活,包括1. 個人不同身體特徵;2. 物資環境如氣候與水土不同;3. 社會環境差異,例如公共衛生、教育、犯罪率、社區關係等;4. 遠近親疏的觀點差異,例如在不同國家投入社群與滿足自尊的基本條件不同。

自由是一個人的影響力一部份,作者指自由不只是人類的利益所在,它同時是理解我們義務時的核心考量。這與以快樂與欲望滿足的功利主義計算有別,作者認為功利主義計算對長期遭剝奪者非常不公平,因為絕望的被剝奪者會找個藉口調整欲望與期待,嚴重扭曲以快樂與欲望滿足為標準的效益尺度,令功利主義計算忽視貧困生活的實際剝奪。

在能力進路下行為與幸福區分,自由與成就區分,因而衍生出四種有關個人利益的概念︰幸福的成就、幸福的自由、 行為的成就、行為的自由。在判斷被剝奪者是否需要其他人伸出援手時,幸福成就可能比行為成就重要;制定國家政策時,幸福自由可能比幸福成就重要;能力可視為幸福自由或行為自由,公共政策較關注前者,對個人來說後者可能則較有價值。行為自由也表示個人可以拒絕只追求個人幸福,以其行為自由改善其他人的生活。

作者認為能力平等或許值得重視,但它在與其他重要考量有衝突時,並不必然凌駕於其他重要考量之上,原因是1. 能力只是自由其中一個層面,與實質機會有關,未有顧及自由的程序層面,例如公平與衡平問題,這些問題在醫療與人權議題相當重要,平等不能只要求單一焦點;2. 除了整體自由的平等要求外,也有其他重要的分配判斷要求需要考量,例如強調勞務必須有其回報;3. 能力評比局部排序在某些情況下不一定能清楚判斷不平等問題,以能力平等為正義要求有其限制;4. 平等不是正義理論唯一關心的話題,也不是能力理念的唯一主題,例如能力觀點也與積聚與分配相關,在減少能力不平等與提升所有人能力之間考量。

一個人可否實現其合理選擇目標有許多方式,他可以藉由自己的行動實現其選擇結果,這是直接控制;他實現偏向時也可能會有「間接力量」幫助,例如醫師醫治病人,這是影響力的力量。影響力結果有時會與個人利益考量不一致,在社會制度中公共機構是基於民眾選擇決策,還是自行認為可提升民眾福祉而決策也有所不同。此外偏好所得結果或許是因與他人偏好一致,也或許純粹是運氣使然,令個人偏好對結果可能沒影響力。要充分理解個人自由,我們必須考慮到行為自由及其影響與結果的性質。

作者提及參與式治理在歷史上一直有深層魅力,對民主更廣義理解在於政治參與、對話與公共互動。投票不是民主社會中公共理論唯一的考量,其有效程度視乎周遭事物,例如言論自由、資訊公開與異議的自由。獨裁統治者以審查制度、資訊封鎖與製造恐懼,加上打壓反對派與媒體獨立,社會缺乏基本公民權與政治自由,這樣投票結果也不具正當性。

公共論理中新聞媒體的角色如下︰1. 新聞自由直接促進我們彼此溝通與了解世界;2. 新聞媒體提供時事資訊,也以調查報導挖掘出不受注意或不為人知的資訊;3. 新聞自由可以為弱勢者發聲以保護他們;4. 新聞自由可以推動公開的溝通與論證,形成言之有物的價值觀;5. 媒體促進公共論理有助於追求正義。

作者以饑荒為例討論民主實踐如何促進正義︰統治者往往不是饑荒的受害者,但如果政府必須對人民負責,在新聞自由與沒有審查限制的輿論下,政府就有充足誘因撲滅饑荒。此外,饑荒影響的人口比例通常很小,一般不到10%,只有災民反對執政政府或許不夠。然而在公共理論下媒體與輿論可能會影響更多潛在民眾,民主實踐讓人民經輿論關心其他人的困境,了解更多人的生活。缺乏獨立新聞傳播系統也會令統治者受騙於自己的宣傳,令真實資訊無法流通,延誤救助行動。

除防止饑荒外,民主、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也有助於提升其他類型的自由,例如人身安全、面對經濟危機、自然災害、教育、醫療、兒童營養、土地改革與性別平等,公共論理與社會壓力都有助促進社會照顧不同人的需要。作者指我們也必須依賴健全民主政治創造出寬容的價值觀,並由媒體協助讓其他團體了解某些族群的處境。民主的成就不在於它是完美體制結構。它取決於我們的行為模式以及政治與社會互動運作,依賴人類行為者以合理的現實機會來行動。

作者指人權不像物件般存在,也不像法律條文般存在,人權宣言所說各種人權存在,其實是關於應該怎樣做的強烈倫理主張。這樣就會有內容與可行性的問題,內容問題是指人權的自由與義務為何,可行性問題則是檢驗與可行性準則是否適用於人權個別領域。人權中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反而是以自由及其相應義務強調權利的基本重要性質。推廣人權也不一定要制定新的法律,例如非政府組織推動人權就與立法沒有太大關係。

各種自由是否能到達人權的門檻條件,包括這些自由是否重要,以及自由的社會意義,總是眾說紛紜,需要經批判性的檢視。人權中既有程序也有機會的面向,機會面向也就是能力的觀念,但程序面向則需要超越能力的觀點看待自由,探討正當程序,例如公平審訊應採取甚麼程序。

人權認知並不是要求所有人不顧一切協助阻止人權受到侵犯,而是一個人有能力預防人權受侵犯時,他就有理由這樣做,這理由在考慮行動時雖然也可能會受其他事物凌駕,卻不能純粹以「不關我事」打發掉。

二十世紀人權除生命、自由、勞動成果等最低權利外,也包括工作、受教育、免於失業於貧窮保障、加入工會與合理報酬等第二代人權。這些經濟與社會權利受兩種主要論述方向反駁︰「體制化的批評」與「可行性的批評」。「體制化的批評」指這些權利部份缺乏特定義務而無法體制化,有些則未知是否應該體制化。作者則回應指義務可能有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後者指出在權利受侵犯時其他人有伸出援手的責任,在經濟與社會權利中這代表人們可以施壓要求或推動體制改變,或促使社會態度改變以實現這些權利。

「可行性的批評」則認為許多所有人的經濟與社會權利怎樣努力也無法實現,作者回應指人權必須是每個人都做得到這預設站不住腳,不完全實現的權利仍是權利,雖然它需要補救措施,激勵更多社會行動。反過來說,要求以可行性為所有權利的必要條件,會令所有權利都無法成立,例如完全保證所有人生命與自由都不受侵害,也是極為困難的事,但這不代表人身安全與自由不是重要的權利。

作者指公眾情緒對政策決定與不義判斷都很重要,不義感受必須接受檢驗,以確定它是否有根據。然而不義經常與人們難以突破的社會區隔有關,我們必須客觀分析現實與機率的對比,懷疑、質押與檢驗後,才能歸結出是否及如何促進正義。義憤只是公共論理的起始動機,不能取代論理本身。

作者再次重申,一種開闊的正義論理可以包容不同考量,如果多元理性中各種考量都有價格,因而令我們無法局部決定彼此相對強度,我們仍可以試著可比較至甚麼程度。批判性檢驗無法解決所有爭議,並不代表我們沒有足夠確定的理由運用正義理念,以合理檢驗得出判斷,我們不必保證每次引用正義理念時都一定是「最好的」或「唯一正確的」選擇。

正義的公共論理需要超越國家或地區界限,原因是我們世界各國利益互涉,正義公共論理需避免偏見或對他人不公平,他人觀點也能擴大我們自己對相關原則探究的關係,以避免價值本位主義與限於一地的先入為主推斷。亞當.斯密「公正旁觀者」的部份意圖,就在於願意考慮其他地方的建議,並不必然要因而照單全收,卻有助於豐富我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