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審議民主

看完了《審議民主》,是本論文集,比較偏理論,與之前的《審議民主指南》不同。

Jon Elster在導論中指本書作者都同意,審議民主中受影響全部人或其代表都應參與集體決策,並由相信理性與公平價值的參與者透過爭論以作決策。但各作者對審議民主的詮釋也有不同︰可以是結果、過程或背景。

Diego Gambetta的論文討論妨礙審議一種文化特質,以西班牙語Claro為名,意思是「道理顯而易見」、「我早就知道」。Gambetta認為審議的好處是鼓勵顧及整體的決策(帕雷托較優)、保護弱勢團體、促成決定得到更大共識、產生更有正當性的決定;審議的風險則是會受演說能力較佳的人所騙與鼓勵從眾。

Claro文化認為知識是一整體,對某件事無知就是對整體無知。這種特質令討論較多出現強烈的見解,沒有懷疑與解釋空間,對每件事都有看法,並且不會多花時間重新思考自己的想法。在這種文化中大家彼此喧鬧,不大可能聆聽對方論點及受說服。Gambetta認為以這種知識信念主導的社會將出現以下現象︰

1. 社會較難累積知識,因為建設性對話很少,而且所有人都宣稱自己是最早有正確的人,由於擔心想法遭人盜用不願意分享觀點
2. 不願意公開說出自己意見造成政治冷漠的人較多
3. 公開發表意見者中較多好鬥、衝動、固執與盛氣凌人的人
4. 怒氣爆發的情況令政治更為不穩
5. 擁有專業知識者面臨很大壓力,可能吸引較多擁有第3點那些特質的人
6. 對好鬥與固執己見的規範較弱,自尊壓過理性
7. 參與公共生活的團體較常出現第6點那些現象,Gambetta預期這些團體會有較多中產階級、男性、年輕人
8. 知識份子會評論任何事,即使在行外事務上其觀點與一般人水平無異
9. 容易說出草率或錯誤的想法
10. 為保持聲譽會堅持已說出的錯誤想法
11. 修辭比爭論更有可能成功
12. 政治人物以議價取代原則
13. 政治平等會令每個人更堅持己見
14. 傾向威權政治,偏好以足以把秩序強加在混亂政治體系的權威或強人

Gambetta描繪Claro人的討論情況如下︰

科拉羅之類的人很容易生氣,因為他們認為事情應該可以更簡單。他們的偏好主要關心的是觀點勝利——如廣泛、複雜、動態、符合現實、整體性、反映脈絡、幾乎什麼都可以——只要找到一個可以發揮的地方。他們樂觀地認為只要一拳就可以擊倒對方,因此他們忍不住要挑起戰爭(p. 55)
James D. Fearon的論文則談討「先討論後投票」與「不討論只投票」的差異,他提出先討論之目的有六︰

1. 揭露私人資訊,包括偏好程序強弱,不同選擇造成不同結果的可能,影響結果的因素。
2. 降低或克服有限理性的影響,對方或會想到自己沒想到的可能,或者雙方討論後或會出現一個人想不到的可能,即使在各方利益衝突時也能有這種改變。
3. 迫使或鼓勵一種證明自己的需求與主張合理的特定方法,公開討論時參與者為免自己看起來很自私,較不會提出或支持完全自私自利的提案,並需要以具公共精神的說詞說服他人。
4. 使最終的選擇在團體成員眼中具有合法性,以促進團體凝聚力或改善決策的執行,Fearon指這需要討論能增進共識且在文化脈絡下人們認為公平過程是大家都有機會表現自己的看法。
5. 改善參與者的道德與知識素質,但Fearon指與第4點一樣,這只是支持審議的附帶理由,主要理由是產生較佳的決定(第1、2、3點)。
6. 做「正確的事」(不論討論結果為何),集體討論可令投票輸家明白當中的理由,確保大家把最終的結果視為合理;人類愛好參與的基本性格,也令更多人參與研究比較方案過程更具正當性。

Fearon最後指未來有兩項議題需要討論︰1. 針對大批民眾如何進行討論,形成制度架構,討論如何進行;2. 選舉對議員討論的影響。

Gerry Mackie的論文主要是反駁人們會說謊,所以民主沒有意義的說法。Mackie認為即使每一張選票分開來看時,可能無法知道他人的信念與願望,但在選票聚集起來,針對相同議題一系列投票會累積足夠資料,讓大家從中推斷潛在偏好。加上公開討論就會有更多資料,即使有人可能會失實陳述自己的願望與偏好,內容也要足夠真實讓他人理解。個人整體生活經驗也可以提供額外資訊與原則,加總起來就有辦法對他人想要甚麼與知道甚麼有可靠判斷。遊說者可能會因為自己的利益試圖誤導議員投票,但他們的交往不只一次。只要有一次證明遊說者是騙子,議員就會知道遊說者心懷不軌,不會再信任他的說詞。

Jon Elster的論文以1776年後現代憲法制憲會議為例解釋審議的角色。Elster指審議環境規範參與者赤裸裸訴諸個人利益與威脅手法,只能以公共利益與警告支持自己。提案會受修正及掩飾,個人利益與偏見經公共利益修飾後會與自己的想法稍有不同,這是不完美限制(the imperfection constraint);提出較公正的論點後,演說者也較難因論點與自己的利益與偏見不同改變立場,這是一致性限制(consistency constraint)。以警告取代威脅則會面臨可能性限制(plausibility constraint),也就是確實的威脅行動會變成僅僅是其中一種可能情況。

Elster也指出影響溝通(比較多爭辯還是議價)的各種因素︰

規模——人數少時會出現議價,人數很多則會爭辯。大規模議會不可能出現和諧而有系統的論證,辯論會受少數有演說技巧與魅力者主導,影響決定的是熱情而非理性。以隨機分派的小組審議則較可能出現實質內容,煽動的機會較小,每位演說者發言較多,隨機組成也減輕利益與熱情支配團體的可能。以專責委員會審議技術品質會比小組更高,但成員較少採取公正的態度,更多時候是在議價。

公開性——閉門會議令參與者無需堅持自己立場以表現前後一致,在了解各種觀點後改變意見,促進審議品質,但也較可能令議會型態走向沒有原則的議價。公開會議的聽眾令演說者用以合理說詞包裝個人利益,並以熱情而非公正的言語發言,這是Elster所稱「偽善的教化力量」(civilizing force of hypocrisy)。然而公開會議也會令演說者較難為合理反對意見改變自己想法,大量聽眾也會令口才影響辯論,聽眾將意志強加於民主代表身上也可能會扭曲民主程序。

武力——武力使用或威脅會左右議會決定,包括軍隊、暗殺與毆打、民眾武力等。

利益——個人、團體與制度都在爭取自己的利益。

Elster認為理想的制憲會議程序設計包括︰憲法由特別議會而非一般法立法組織制訂;受憲法制約之機構不應參與制憲,如行政、司法部門與軍隊;制憲須包括秘密(委員會討論)與公開(全體大會)會議;制憲會議選舉須採行比例代表制而非簡單多數決;制憲會議不應在首都或主要城市召開,軍隊亦不應駐紮在開會地點附近;憲法應交由民眾公民投票通過;憲法應在一段時間後才實施,以確保制憲者為長遠利益著想。

Susan C. Stokes的論文探討審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自利者介入公開辯論誤導民眾,民眾據此遊說議員投票;以及政治人物因民眾虛假的偏好行動。這些情況可能會以下述因果順序出現︰

政府提出A政策→反對派與公民默認→特殊利益進行訊息傳遞→媒體報導民眾反對A政策→反對派相信媒體,站出來反對A政策→公民反對A政策→A政策胎死腹中

公開溝通不僅會改變偏好,也會改變認同,給予機會菁英有目的地塑造認同,構成一種世界如何運作的信念以及自己對他人的包容程度。例如自由派觀點認為隔代貧窮會導致貧窮問題不斷延續,保守派則認為窮人不仰賴福利才學會自食其力。

Stokes的建議是如果菁英會塑造公民偏好,公民需要廣泛政治光譜立場不同的政黨提供選擇機會;媒體會為利益與政治扭曲人民想法,競爭激烈的媒體環境則減低從眾心理影響,並鼓勵不同想法的分析;缺乏資源的公民團體應有更多權力,與特殊利益團體在公共審議場合更有效競爭;為商會及遊說者訂定規則,讓民眾與政治人物知道自己聽到的觀點從何而來。

Adam Przeworski的論文討論審議可能會使人民堅持不符合自己最佳利益的信念,反而受「意識形態的宰制」。Przeworski指個人對政策帶來的結果有兩種信念︰技術的信念,即政策與政策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模式;均衡的信念,即對於他人信念所把持的信念。

技術信念很難操縱,個人經驗是判斷技術的信念有效與否的獨立來源之一。但均衡的信念是內生的,只有當均衡的信念為大家共享,而且個人對其他人的信念所直接掌握的知識有限時才會出現。如果信念支持一個佩雷托次佳的均衡,即使個別行動者知道如此,也沒有辦法擺脫。例如一名考慮調高收費的牙醫預期他人不會漲價,那麼他漲價就會失去客人,如果預期實現就會出現良性非通膨均衡,價格不會大幅提高。但如果大家均衡的信念是其他人會漲價,那個別行動者就會困在均衡中︰大家都在漲價,但大家的市佔率不會改變,造成惡性通膨均衡,對集體來說是次佳的結果。

Przeworski也指出均衡信念較有機會受到企業的利益操控,因為私人控制投資決策令企業控制社會未來,企業在衡量每個人各自利益佔優勢;個人只能透過大眾媒體傳遞消息,受限於金錢與教育,協調信念的機會分配不均;個人不知道別人想甚麼,也不確定要相信甚麼與甚麼人,要以解說體系來評估各種衝突說法是否可信。

James Johnson的論文提出幾項審議倡議者論證不足的問題︰非審議程序如投票的問題、在審議決策各觀點強加限制是否合法、及參與審議的政黨用來說服或勸服對方的機制為何。

審議倡議者指投票這種集合機制限制了選擇的範圍,但Johnson提到審議也往往限制參與審議者的行為或得以進入審議的議題範圍,而且審議也尚未建立一套說詞說明,審議制度怎樣從一般定義的「理性」論證中衍生出規範性力量。

Johnson指政治討論經常包括在非常根本甚至存在(existential)的層次上挑戰對手,爭辯各方的目標是挑戰彼此的世界觀。政治討論中參與者容易以偏見、意識形態與個人利益挑戰受指控者,民主審議的準則也將情緒與公民不服從排除在外,這會令羅爾斯的理性討論準則面臨問題。審議也試圖限定在議題「合理」範圍之內的主張與觀點,但這種排除法令審議在如墮胎這種多元主義帶來的逼切議題上,顯得特別無能為力。

審議倡議者認為審議可令各方採取「合理的」承諾或提出「合理的」主張,但要區分真誠有原則的演說者與受策略原因影響的演說者相當困難,「偽善的教化力量」則不會產生「理性的同意」,反而會帶來空洞、規範上可疑的從眾。哈伯瑪斯所說的溝通理性與言語溝通互動運作的有效主張(真相、規範正確、誠心誠意),也沒有好好定義溝通理性與策略行動的差異。

Johnson總結審議需要面對的挑戰︰

  1. 我們必須理解審議無法保證事情會有任何進展,不能假設參與者事先遵從「理性討論的準則」

  2. 從自我利益出發的主張是規範性框架的重要部分,不一定要排除自利主張在審議之外

  3. 目前缺乏理論解釋社會與政治互動中語言的「力量」

  4. 考慮審議過程中可能採用的制度形或,包括審議如何連結到正式制度、審議程序在次級團體與正式政治制度中如何運作,例如怎樣設計發言次序與辯論結束時間等審議制度安排、考量審核的效果及如何證明這些效果合法


Joshua Cohen的論文題目較廣,主題是民主與自由。Cohen以審議角度看待民主,將民主定義為一種社會與制度安排的框架,能夠提供表演意見、結社與參與更好的環境,加速平等公民間自由論理,確保公民討論時自由而平等;透過定期競爭性選舉、公開條款與立法監督,建立一套確保政治權力回應與問責的框架,將公共權力來源與行使權力結合到公開論理之上。

合理多元主義(reasonable pluralism)是指理性人會因生命哲學或不相容,促使他們要求實踐理性運作的有利條件。實踐理性的真誠努力並不會匯聚成一套特定生命哲學,但理性的人可以理解。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與道德自由採取的規範不能由集體決定。

公民在民主社會中是平等的道德個體,在共有的公共制度中表達政治觀點,並能夠包容各種生命哲學所取得的觀點與自我概念。審議令偏好改變是因為人們透過實踐論理,瞭解自己目前的偏好欠缺適當解釋,無法得到適當理由支持。

Cass R. Sunstein的論文討論審議健康風險權衡的困難。他指出風險管控可能會透過各種機制增加整體風險,而這些機制有點複雜,因此回應這些機制的集體判斷或許無法奏效。管控禁令可能因替代品的附加風險增加而造成健康風險;管制可能會製造而目標風險相似或無法區分的補償風險;管制可能令社會喪失或放棄機會利益,保護一些人,卻令另一些人受損;管制物質可能會同時帶來健康利益與健康風險;管制某項風險可能會帶來新風險,令風險重新分配而不是降低風險。

健康得失權衡無法簡單以市場估算為替代品,選擇總是依脈絡而定,某脈絡的選擇不一定能推斷出另一脈絡的其他選擇。Sunstein建議現代政府應更為重視風險管制可能造成風險增加,從法律與基本原則來看,風險需要衡量,但不能以單一量尺衡量。重新設計制度,確保風險衡量透過更民主審議我方式執行。政府部門有權進行風險得失權衡,也應更常行使這權力。法庭可以協調與鼓勵政府部門更努力降低整體風險。國會應要求政府部門在能力範圍內考慮所有風險。資訊與管制事務辦公室則應審查風險管控的過程,證明相關部門不會有眼光狹隘的問題。

Roberto Gargarella的論文探討政治體系如何作出公平的政治決定。他將公平定義為「完全代表加上審議」。審議令決策者得知其他人的利益與偏好、逼使每個人修正其論點以為他人接受、教育人民採取公平行動、提供資訊與視野協助人們清晰了解自己的立場。完全代表在知識論上令人了解其他人的利益,並透過個人反思面對難題、動機上可強逼我們尊重他人主張、信任上各團體也認為有代表為自己的利益發言。

完全代表的概念在當代社會與十八世妃時已大為不同,當代社會的特色是多元性,我們看到的是各少數群體造成變動聯盟,而不是清楚劃分為兩個團體的社會;人們自身以及各個團體的特質也有各種差異,無法只靠一人代表其利益。因此,代議體系似乎無法納入受決策影響者的所有觀點,也沒有理由相信掌權者有動機把一般民眾的利益如同自己的利益加以保護。Gargarella也對「回溯性評斷」(retrospective judgment)——政治代表不想未來落選不會激怒選民——表示懷疑,因政治代表接受長期委任,選舉之間不受大眾控制,大部份時間很自由;定期投票無法令人民有機會分辨代表表現好壞,尤其是代表數量龐大,其行動又不太公開。

Gargarella為體制如何完全代表整個社會提出幾項想法︰研究國會外的政治制度化、改善國會內容政治代表性、盡力將少數團體成員納入司法體系、對少數團體的觀點更加敏銳。Gargarella認為單靠改善審議不足以促進決策過程公平,我們需要知道是誰在審議,也應擔心大部分人是否被安排在審議的外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