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2日 星期四

日本人的界限

看完了《日本人的界限》,從日本與沖繩、愛努、台灣、朝鮮的歷史,講述「日本人」界線如何隨時改變。1872年,日本明治政府合併琉球王國,七年後改之為沖繩縣。在此期間,日本方面有依成本論與不願琉球人成為「日本人」而反對統合的意見。推進統合的考慮則在於國防與對外關係,明治政府憂慮歐美列強會佔領琉球建立軍事基地。 1872年以琉球王國為「屬國」,沒有改變琉球王國「國體」,可以理解為明治政府在支持與反對統合之間的折衷方案。

1872年以後,以中國為中心的東亞國際秩序崩毀,「屬國」路線難以維持,以琉球為國防據點、將當地人納入「日本人」的路線逐漸取得優勢。1874年,明治政府以琉球宮古島居民漂流至台灣被殺為名,出兵台灣報復。日本與清政府之間的談判,焦點之一就是此事中的琉球人是否「日本人」。在英國斡旋下,清朝支付少量賠償金,讓日軍撤離台灣。條款中納入「琉球人為日本國屬民」一節,可以解釋為清朝承認琉球為日本領土。在軍事力量不足以令間接統治仍可確保琉球的情況下,日本想要確實正當據有琉球,就只有將琉球納入為「日本人」。

日清談判後,日本政府開始與琉球王府就體制變革談判,要求琉球廢止對清的朝貢、改用明治年號、承認日軍駐紮、改用日本刑法、派留學生至東京、藩王前往東京等。日本政府同時提倡琉球在古時已臣服日本天皇,人種及語言與日本相近。琉球反對日方要求,談判缺乏進展。1879年3月,日方以武力強制執行琉球處分,消滅琉球王國,改為沖繩縣。

琉球處分過程中,成本論與歧視立場、排除統合為「日本人」的間接統治路線,以及重視國防與對外關係、包容琉球人納入「日本人」的統合同化路線對立。兩者後來出現不同變化,影響往後對愛努、朝鮮、台灣等地的政策議論與歷史觀。

琉球變為日本帝國的沖繩縣後,日本保留稅制等既有制度以便統治,並以國民教育改造沖繩居民為「日本人」。日語縣學校最初在沖繩就學率不高,但在1894年甲午戰爭日本打敗清朝後徹底改變。1895年以後,沖繩教育者的教育重點在於忠誠愛國、重視秩序與普及日語。

相比「文明化」,沖繩教育者認為「日本化」更為優先,過份強調「文明化」會讓居民憧憬「歐美」而不是日本。例如當時內地女性服裝趨勢是模仿洋服,但沖繩教育者卻鼓勵居民穿和裝。沖繩教育同時改造歷史觀,主張沖繩在歷史上、民族上皆為「日本人」,沖繩語是日語的方言,並以此推論成為「日本人」才是沖繩的「進步」,藉以掩蓋「文明化」與「日本化」的矛盾。

同樣出於國防理由,明治政府以北海道為「皇國北門」,推動愛努人同化。不同於沖繩的是,日本往北海道送入大量殖民者,以改造北海道為「日本人居住的土地」。在二戰前的日本,殖民地帶有「透過移植民開發的土地」一義,與現代「外來者統治原住民土地」的用法有異,北海道當時也稱為「殖民地」。

在明治前期,政府對愛努人不甚重視。愛努人納入對其不利的日本法律體系,土地被墾殖者侵蝕,特別保護法被廢止。1890年代,因《教育勅語》發佈、內村鑑三不敬事件與歐美人內地雜居論爭,日本對歐美與傳教士抱有劣等感與恐懼。由於「歐美」開展對愛努的教化,北海道教育界提倡對愛努的救濟教育,以防止傳教士獨佔愛努教育。

北海道教育界雖然提倡定位愛努為日本國民,卻主張愛努為異種,教育方式與和人不同,需要採取分離教育。在對外關係將愛努納入「日本人」,與對內關係不能將愛努當成「日本人」的對比下,同化目標放在「數十年」、「百年」的將來,最終目的與一時便宜並存,以漸進為名得以成立。

1899年,日本政府公佈《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給予愛努人土地以將之化為農民,建立異於和人的愛努小學校。為節省經費,愛努小學校由一般六年改為四年制,農業與教育補貼僅限於「貧困」的愛努人,並由「舊土人共有財產」中籌措。這種「最終納入」與「當下排除」的「漸進」理論,未來也會出現在台灣與朝鮮的統治政策中。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戰爭戰勝清朝,取得台灣。對於台灣應納入「日本人」範疇,還是加以排除,日本內部有各種意見,但始終沒有明確方針,只跟隨事態發展。1895年4月,日清締結條約,日軍前往台灣,但台灣當地居民成立「台灣民主國」抵抗,日軍在10月平定全島前受到重大損失。台灣漢族武裝集團與原住民仍舊抵抗,武力鎮壓持續至1915年。

面對意料之外的抵抗,日本一開始以總督府為軍事組織實施軍政,其後名義上改為民政,但保有軍事規條。與沖繩及北海道有別,台灣由軍人擔任總督。日清條約中給予台灣居民兩年緩衝期決定去留,假如這兩年能策動台灣居民離開,日本就可以從日本送入殖民者改造台灣。總督府軍人與文官最初主張,台灣統治應重視國防,提議改造台灣為「日本人居住的土地」。受此因素推動,加上派駐台灣官僚質素低落,總督府對原本住在台灣的人嚴酷暴虐,無故毆打搶掠、佔領民家、隨意處刑、侮蔑固有風俗習慣。

為轉換成「日本人居住的土地」,需要獎勵內地人前往台灣殖民。但殖民者多數來自在內地無法維生的下層民眾,到台灣後與官吏勾結,透過賄賂巧詐從事建築與採購官方物資,對台灣居民態度惡劣。原本台灣人口密度已相當高,無法像北海道一樣送入開拓農民,殖民者多是寄生在總督府下,尋求一獲千金,盡可能短期間獲利返鄉的人。

兩年期限後,台灣只有0.16%的人離開,日方殘酷行為徒增台灣人的反感。台灣當地治安不穩,未確立地方行政機構收取地租,稅收無法補足統治費用,造成每年數百萬日圓赤字,而當時日本政府全體稅收為每年八千多萬日圓。基於民族主義復仇輿論與國防價值,主張放棄台灣的意見只是少數。為擺脫「東洋野蠻國」定位,爭取改正與歐美的不平等條約,台灣的差劣統治也不能持續。

有外國顧問提議日本政府應對台灣實行間接統治,利用台灣舊習,高薪培養內地官員赴台,施政以綏撫居民與開發富源為主。按此方向,教育應重實業教育,只以當地菁英為對象。重視國防論者則主張同化教育,以台灣為帝國南門,認為實業教育無法確保當地人在敵人來襲時對日本忠誠。

在實業教育背後的普遍性文明意識形態上,日本並不如歐美,在儒教文化上,日本不如中國。與沖繩情況相似,在台灣推動「文明化」與「日本化」之間並非等同。對歐美的自卑感加速日本依賴赤裸裸軍事力量與暴力的心理,並讓日本強調歐美「殖民地統治」與日本對台灣的統治不同,抗拒當時潮流的間接統治,並自我陶醉於經營赤字是日本為東洋和平不計利害的慷慨行為。

台灣總督府在1898年7月制定初等教育公學校令,重視「修身」與「國語」。初等教育科目有所削減,沒有設立中等教育,需要支付學費,學校建造與經營費用由居民負擔。這種不完整的教育型態令居民不滿,學校升學率低落。日俄戰爭以後,日本財政困難,台灣教育削減成本,與內地教育差距日益擴大。但因為國防原因,台灣教育絕不放棄忠誠教育,令教育現場更為矛盾。

1903年,時任台灣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表示,台灣的教育沒有方針,要在教導日語三個世代後才決定,實際等於將決定方針一事無限期保留。日本對台灣的統治採用最差的折衷方案,無法獲當地居民信服,一直維持直到帝國崩潰。

在法制上,日本沒有對台灣做出明確選擇︰既不讓台灣人成為法制上「日本人」,有憲法的權利與義務,讓總督府的權力違憲;同時並不明確表明台灣不適用於憲法,讓台灣在法制上自「日本」排除出去。結果是台灣是「日本」一部份,台灣人是「日本人」,卻沒有內地居民的法律權利。這種曖昧狀態以「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號」,即六三法固定下來,讓台灣變成總督府統治的獨立王國。

台灣統治以軍政開始,讓軍方與總督府有「實際上的立法權」,可繞過議會實行權力。1896年2月,日本政府提案台灣武官總督制,直屬於天皇,有實際上的立法權。另設拓殖務大臣,屬內閣成員,管轄台灣與北海道。這讓台灣變成法制上是「日本」,但定位上卻不是「日本」區域,因為總督可頒布在台灣有法律效力的「律令」。1896年3日,這項提案以六三法名義在帝國議會提出,被議員質疑台灣是否適用憲法,政府只保持曖昧。由於議會激烈反彈,法案暫時撤回,加上三年有效期限後通過。

不論是議員或學者主張者,大部份只是從面對歐美或藩閥勢力的角度提倡將台灣編入「日本」,未考慮過當地居民的待遇。如梅謙次郎般提倡權利與義務同樣同化的人,人數就更為稀少。

1898年就任台灣總督的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主張,內地法律不適用於台灣人,並以律令發布治安立法。內容包括暴力手段集結首謀者與教唆者死刊,相關人員入獄;無正當工作並有擾亂公共安全與風俗「之虞」者可要求強制勞動;實行保甲與連坐;恢復苔刑。

後藤排除法制上台灣的「文明」,同時熱衷導入物質的「文明」,建造鐵路、港灣、自來水、下水道、兵營、砲台等基礎建設。行政官被給予大幅權限,以警察執行地方行政。後藤支持六三法,拒絕本國干涉總督府王國,提倡優遇台灣總督府官僚,卻不要求官僚擁有專業技能。為開發財源,後藤實施鹽、菸草、樟腦、鴉片專賣,而鴉片買賣在內地為法律禁止。1906年, 鴉片與樟腦專賣佔總督府歲收50%以上。

1902年,台灣抗日武裝大致被鎮壓,六三法第二度屆滿。總督府主張延長六三法,議員則反駁台灣可如北海道或沖繩訂立特別法,總督沒有必要擁有立法權。對議員質問台灣總督性質,後藤與兒玉避免直接回答,最後六三法再延長三年。1905年,六三法因日俄戰爭緊急延長。翌年,議會通過與六三法大同小異的三一法(明治三十九年法律第三十一號),廢除六三法的台灣評議會提議,總督府繼續行使既得的獨裁權,台灣的曖昧定位就此固定。

1910年,日本合併韓國。韓國的定位幾乎承襲台灣模式,總督府擁有無限期獨裁權,法制上定位在既是「日本」又非「日本」的曖昧地位,教育採取台灣的折衷形態。面對歐美傳教士在朝鮮的教育系統,日本朝鮮總督府一方面培養「忠良國民」,另一方面因成本問題施行簡易教育。

為阻礙朝鮮人脫離國籍,總督府不在朝鮮施行日本的國籍法,以朝鮮慣習法為由不承認朝鮮人脫離國籍。另一方面,為防止朝鮮人移居內地後成為「身為日本人的日本人」,內地與朝鮮之間不存在移籍手續,不明文的將朝鮮人從「日本人」中排除。在個人層級,朝鮮人與台灣人都成為既是「日本」又非「日本」的存在。

日韓合併時,日本輿論幾乎一致倡議朝鮮同化,主張日韓本為同文同種,並以沖繩為例作比喻。輿論提及以雜婚與移居為同化方法,較不重視經濟利害,並再次提及經營赤字是為了「東亞和平」的「俠義行為」。日本報紙對朝鮮有清楚的從屬關係意識,認為朝鮮人缺乏「文明」,但同時反對歐美傳教士對朝鮮人的影響,展示出「文明化」只能局限在不與「日本化」矛盾的範圍內。

日韓合併後,總督府對朝鮮人在「日本」的定位採取機會主義式論調,在國防上有需要將朝鮮人化為「日本人」,但在侵犯總督府立法權或需要耗費的義務教育則採取拒絕態度。1911年初,總督府以制令公佈《朝鮮會社令》,規定在朝鮮開公司必須得到總督府認可。內地報紙大肆批評這種做法,認為是軍政主義,會阻礙朝鮮經濟開發,然而也不關心朝鮮人的處境。

內地到朝鮮的殖民者勢力比在台灣強大,對總督府是一大麻煩。總督府對朝鮮殖民者與朝鮮人本身的人權同樣毫不在乎,因此可輕易認為朝鮮人也是「日本人」。朝鮮殖民者為保護自己的權利,更想將朝鮮人自「日本人」中排除。殖民者既批評官僚專制,同時又蔑視被殖民者,這與加拿大、澳洲、南非等地有相似之處。為保持獨裁狀態,總督府鎮壓殖民者的「民權」運動,將在朝鮮的內地人與朝鮮人都固定在「一視同仁」的無權利狀態。

日本帝國法律被區分為屬地法與屬人法,帝國議會的參政權是屬地法,徵兵則是屬人法。日本政府並不信任朝鮮人與台灣人持有武器,排除他們在徵兵範圍之外。為防止內地人逃避兵役,日本帝國禁止原籍遷移,以免在法律上無法區分內地人、朝鮮人與台灣人。

1917年日本政府制定「共通法」,承認完成兵役者透過通婚或認養入籍移籍。承認朝鮮人移籍內地後可在內地獲得權利。這不會動搖到總督府特權,因為內地人或朝鮮人在朝鮮同樣受總督府管制。在總督府特權、殖民者權利、兵員資源、「一視同仁」的官方見解、同化與排除意圖等利害交錯下,形成只承認遷入內地戶籍者為法制上的「日本人」,排除朝鮮人與台灣人在外的情況。

1919年3月,朝鮮發生三一獨立運動,總督府血腥鎮壓,掀起內地言論要求改革朝鮮統治的討論。與此同時,美國開始排除日系移民,至1924年停止日系移民移入。日本一方面受歐美歧視,另一方面又以「帝國」姿態侵略周邊弱者,兩者在設定「日本人」界線問題上密不可分。

在當時各種輿論中,主張仿傚歐美、統合各民族的單線文明觀念,最終不容於往後的國粹主義。亞細亞主義提倡種族平等,但始終存在與歐美對抗的思想,屢屢陷入「敵人」與「同伴」的二元對立。主接民族之間切斷交流,只透過通商等有限來往的論述,則未有考慮貿易摩擦與資源榨取的情況。

1918年,原敬擔任日本首相。原敬一直希望改以文官擔任總督,在台灣成功任命文官總督,但在朝鮮因陸軍反對,退而求其次任命海軍軍人為總督。原敬的構想是朝鮮最終將與內地相同,提出內地法延伸至朝鮮,國防與司法由內地主管監督,治安交由一般警察維持,教育與內地相同,內地人與朝鮮人混居,准許公開通婚。與軍方不同,原敬的同化論以與歐美協調、讓日本成為「文明」國家一員為前提,沒有歐美列強會趁朝鮮人反叛而介入的恐懼,認為「文明化」足以改變朝鮮人。

原敬以1912年沖繩獲參政權為模型,認為朝鮮與台灣可按同樣的國民教育、實際徵兵、整備地方制度,最後賦予參政權此一路線編入「日本」。但沖繩與朝鮮、台灣不同之處,就是後兩者設有總督府。統合朝鮮與台灣進「日本」意味著廢除總督府,可以預想會受到總督府全力抵抗。原敬主張「內地延長主義」,而不是當地居民自治,與他一直要打破總督府特權的政治目標相關。

規定台灣統治的三一法在1921年期限屆滿,原敬在與台灣總督府對立下,在1920年末起草取代三一法的法案。最終草案妥協於漸進式改革,以盡量延長內地法為原則,總督府立法定位為例外,但既有的總督法立法則繼續有效,而且保留總督府立法權,不會恢復台灣評議會。新法與之前的法例不同,屬於永久法。

台灣總督面對議員質詢時依舊採取機會主義的漸進論。原敬的答辯也沒有太大差異,此法案已是他與總督府妥協下的最大極限。法案以法三號之名通過。其後原敬在1921年11月被暗殺,改變台灣定位的嘗試就此中斷。

朝鮮三一運動後,朝鮮總督府在1920年代展開統治改革。原敬任命的海軍朝鮮總督齋藤實上任後,廢止笞刑與憲兵制度,取消《朝鮮會社令》,准許發行朝鮮語報紙,統一朝鮮人與內地人官吏薪俸,大致容許宗教教育,放寬宗教團體規定。齋藤整頓內地人與朝鮮人通婚法律,在地方行政設置諮詢機構,將就學年限提升至與內地相同,設立京城帝國大學。

然而在實際上,廢止憲兵後反而強化警察、俸給統一但內地人官吏有額外薪俸、地方諮詢機關沒有議決權並大致採取任命制,會員沒有提案權、普通教育仍必須學習「修身」與「國語」、就學年限「隨當地狀況」可縮短、未有實施義務教育,都顯示總督府的改革有限。

打破總督府特權一事則更難以推進。司法權仍留來總督府手上,當地居民參政權看不出有任何進展。日本政府為保有朝鮮否定朝鮮人自治,總督府為保持獨立性則反對賦予朝鮮人帝國議會參政權,只提案在朝鮮成立權限受限地方議會。帝國議會認為地方議會侵犯帝國議會權限,加上內地與總督府之間在1929年的官僚鬥爭,總督府的提案被棄置。之後齋藤總督離職,朝鮮人參政權問題退回沒有明確方針的「漸進」階段。

在琉球處分後,沖繩人中有表面提倡同化,實際要求取得同樣身為「日本人」的平等、促進文明化的意見。1876年出生在那霸的伊波普猷,在沖繩中心首里感到自己是外人,在東京就學後也察覺社會默認規則中不允許沖繩人參與政治與實業。伊波轉為重視學問,自高等學校入學前就一直探尋沖繩認同。

伊波認為沖繩歷史是不偏坦日本與清朝任何一方,也期待沖繩內部的對立調和。首里統一沖繩與日本併吞琉球以武力導向調和,但也會造成僵硬統治與階級差異。其後伊波以日琉同祖論試圖解決權力帶來的困境,將權力者用以定位沖繩人為既是「日本人」又非「日本人」的說法,用作指涉沖繩人特質屬於多樣性「日本人」之一。統一不是偏狹的同化,而是朝向多元化的「大國民」方向。

對於沖繩的「特質」,伊波提倡把沖繩人視為「琉球民族」的獨特民族,主張琉球民族過去在物質與精神上足以形成國家社會。當時沖繩看來無法主張與日本對決,因此伊波必須在「與日本調和」及「創造沖繩民族主義」兩面作戰,主張沖繩人是日本人,但與日本人有所不同。

沖繩民族主義的問題在於,為了讓沖繩人與日本人有非政治性、文化上的連結,就需要強調與愛努人及「生蕃」的差別,認為後兩者缺乏政治能力。同樣,在有限框架下創造沖繩民族主義,只能以日本民族主義為模型,也會忽視沖繩內部更少數者之間的差異,讚揚耀武揚威式的民族主義。那霸出生的伊波當然知道首里在征服沖繩後的榨取行為,日後也批評首里的同化為「血液的榨取」。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沖繩發生經濟大蕭條,糧食缺乏至必須食用有毒的蘇鐵,情況被稱為「蘇鐵地獄」。與日本本土統合,讓日本最脆弱的沖繩應聲而倒。在經濟不景氣面前,伊波否定他之前對沖繩文明化的努力,悲觀認為小民族注定被歷史壓碎。思想與個人感情生活的困境讓伊波離開沖繩,轉向純粹研究學問。在此之後,伊波不再鼓吹過去的日琉同祖論與強勢擴展的沖繩民族主義。

1913年,台灣漢人大地主家族的林獻堂拜訪明治元勛板桓退助,翌年以板桓為會長成立台灣同化會,提倡對台灣「一視同仁」。台灣同化會成立一個月後被總督府解散。與此同時,林獻堂致力設立屬於台灣人的私立中學。

至1920年代,台灣人明顯從傳統教育轉向現代教育。文化上,台灣人從「文明化」立場提出改革,但由於台灣擁有歐美現代文明的流入管道,「文明化」與「日本化」之間的裂縫更為明顯。1920年1月,台灣留學日本內地的留學生組成新民會,既主張文明化,同時批評同化政策充滿歧視。台灣留學生一面追求身為「日本人」的權利,一面追求「非日本人」的多樣性。這種願望在制度中的具體化,就是「台灣自治議會」這項政治要求。

以與日本方最低限度摩擦為界線,台灣留學生採取的方法是置換支配者的言論概念。最初留學生選擇的方針是「撤廢六三法」,但在法三號通過後遭挫。後來留學生轉向殖民政策學,指出自治主義是國際「文明殖民地統治」的新潮流,提出台灣應獲自治的主張,向帝國議會請願,希望設立由台灣住民選舉產生的台灣議會。

在日方議員引薦下,1921年1月,第一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正式向帝國議會提出。請願書以台灣為帝國一部分,台灣人是善良的國民為框架,同時鼓吹台灣在地理與歷史上的特殊使命,希望保持不同於「日本人」的獨特性。日本政府向議會照會不接受請願,最後這次請願在議會沒有審議就被直接拒絕。

1922年2月,第二次請願同樣未經討論被駁回。請願運動核心的蔡培火與林獻堂,以1921年成立的台灣文化協會為基地,在1923年起在台灣巡迴演講,普及科學知識與「新文明」。總督府展開正式取締行動,並延伸內地的治安警察法,對集會與出版加以限制,以解僱、撤銷特許、拒絕貸款等方式打壓連署,禁止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登記為結社,並逮捕在台灣的同盟成員。

1923年2月,第三次請願得到請願委員會審議,但委員會認為設立台灣特別議會有違帝國憲法,因此加以否決。設置台灣議會與帝國議會採用內地延長主義方針矛盾的弱點,至此暴露無遺。其後多次請願同樣遭到駁回,在第七次請願更被當時首相若槻禮次郎直接批為違反憲法。

1927年,台灣文化協會正式分裂。主張公然與日本對決的左派掌握文化協會主導權,舊幹部如蔡培火等脫離,成立台灣民眾黨,林獻堂退出運動暫時出國。請願運動雖然繼續,但已沒有實現的可能。1930年,台灣民眾黨分裂,林獻堂與蔡培火組成台灣地方自治聯盟,與當局妥協,只主張地方制度改革。1934年第十五次請願被拒後,請願運動結束。1936年,地方自治聯盟亦宣告解散。

在朝鮮,獨立運動力量較台灣大,自治運動相對微弱。自1920年起,朝鮮「國民協會」請願在朝鮮推行眾議院選舉法,主張朝鮮不是殖民地,應享有「日本人」的參政權,樂意以徵兵制來交換。對這些爭取為「日本人」的朝鮮人而言,日韓是對等合併,與歐美殖民地支配完全不同。「國民協會」的看法僅限於一部份朝鮮人,其領導人在1921年被獨立派刺殺。

帝國官方對朝鮮參政權請願運動無法徹底否定,但政府實際上對之視若無睹。另一方面,1925年日本審議普通選舉法,合資格的內地居住朝鮮人得到選民資格,1929年首次出現內地朝鮮人候選人。1932年,主張同化為「日本人」以獲得平等的親日朝鮮人朴春琴當選眾議院。朴氏在眾議院就廢除渡航限制、義務教育、統一貨幣、義務兵役等議題,要求對朝鮮「一視同仁」。政府雖然沒有否定,但實際上以「為時尚早」、「有待研究」等方式擱置。其後對於限制朝鮮米輸入問題,朴春琴質疑是差別待遇,對政府失去耐性。

隨著中日戰爭發展,陸軍在1938年引入朝鮮志願兵制度,但朴氏廢除渡航限制與朝鮮人參政權的要求依然不獲政府接受。至太平洋戰爭爆發,朴氏已失去利用價值,在眾議院選舉中落選。戰後,朴春琴因親日無法在朝鮮立足,被指為「民族的叛徒」,逃亡日本後,又被日本政府劃為「在日朝鮮人」,法律上變成外國人,1973年在東京逝世。

1937年後,中日戰爭激化,日本兵力不足,開始在朝鮮推行「皇民化政策」,內容包括強制朝鮮人參拜神社、對天皇忠誠、排除朝鮮語必修科、「創氏改名」、志願與徵兵制、勞役徵召等。皇民化政策不只是同質化,也是一種精神的總動員體制。

總督府推行皇民化政策時,不只要與朝鮮民族主義為敵,也同樣敵視根據外國例子指「內鮮一體」不可能的論調。為此總督府強調日韓同祖論,逐漸消滅「朝鮮」與「日本」有別的稱呼,指稱朝鮮語是日本一種方言,提出「民族」本位屬於西洋民族主義,與東洋的國家本位不同。部份朝鮮知識份子期望未來平等、對「西洋」「東洋」之別有共鳴,或者出於對前現代習慣的批判,開始改變立場協助皇民化。

隨著日本在太平洋戰爭日漸不利,需要更大規模動員與徵兵,過去對朝鮮與台灣的曖昧「漸進」策略已不可行。自1942年起,日本推行一定程度改革,但在觸及戶籍與參政權等攸關「日本人」界線的關鍵問題,日本帝國自我改革的能力就迎來局限。

1944年,日本開始對朝鮮人徵兵,總督府計劃在朝鮮實際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與戶籍法,允許一部份「皇民化」人士與前日本軍士兵轉籍內地,條件在父母或戶長配偶為內地人下可以放寬,親屬移籍受到限制,移籍條件受地方法院審核。

總督府的提案被內務省反對。內務省認為移籍應僅限於居住內地朝鮮人,假如允許居住朝鮮的朝鮮人移籍,數目將會以數十萬計。內務省主張強硬同化論,並對朝鮮人推行「抑制人口增長政策」,包括延後結婚年齡、鼓勵女子勞動、指導單身男性提升經濟生活,以及實施優生法。仍然增加的朝鮮人則移居內地以外帝國控制的地區。對服日本兵役的朝鮮人,內務省並不視他們為「日本人」。在一直拖延下,移籍改革直至終戰依然沒有結論。

1944年底,朝鮮與台灣參政權問題開始具體浮上檯面討論。陸軍基於戰局對賦予參政權相當熱心,但內務省警保局與地方局仍然持反對意見,提議朝鮮中樞院與台灣評議會議員改為民選,但權限僅限於對政府諮詢提出建議。12月底,日本政府就賦予朝鮮與台灣參政權審議設置調查會。調查會指出若賦予參與權必須將朝鮮與台灣編入「日本」,意味著需要廢除總督府,當中也有意見指,假如朝鮮與台灣議員人數過多,會阻礙議會運作。

但戰局已不容改革延遲。1945年3月,政府決定朝鮮與台灣眾議院分配名額分別定為23名與5名,貴族院分別為7名與3名,限制門檻與人口比例相比相當高。總督府存廢問題仍然繼續擱置,導政朝鮮與台灣無法實施其議員在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產生制度上的矛盾。法案在4月正式公佈,但卻沒有施行令,變成口惠而實不至,直到日本帝國崩潰仍未實行。

日本敗戰之後,非在日朝鮮與台灣人變成非「日本人」,有內地戶籍的在日朝鮮與台灣人在《舊金山和約》後視為有特別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愛努人被分類為「日本人」,但適用於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沖繩則在戰後27年間處於模糊的法律地位,由美國單獨佔領。

美國為自我辯護對沖繩的佔領,批判日本之前對沖繩的歧視。但美國對沖繩統治之嚴苛,未來將逼使沖繩人走向回歸日本之路。佔領沖繩一開始就帶有軍事性質,在1950年成立「民政府」後,民政長官與副長官仍然由軍人擔任。民政長官與副長官,以及之後的高等專員,掌握行政、司法、立法三權,猶如過去的總督府。美國自稱為了東亞和平而佔領沖繩,其自戀傾向也與日本帝國統治朝鮮與台灣時相似。

美國擁有壓倒性軍事力量,沒有需要同化沖繩人以確保後者的忠誠心。在當時冷戰環境下,將沖繩納入美國只會帶來麻煩。在教育上,美國禁止沖繩對天皇忠誠的教育,但沒有要求必修英語,也沒有禁止日語。美國在沖繩更重視高等教育,以培養成為美軍協助者的當地菁英。與此同時,美國鼓勵琉球文化,恢復傳統藝能。

在政治上,美國不信任沖繩居民的政治能力,不合符己意的候選人一律視為「共產主義者」。沖繩自治政府權力有限,即使推出保障人權法案,也以高等專員的布令為優先。受僱於美軍的沖繩勞工不適用於勞動關係法,沒有集體談判權。高等專員可自行改變選舉法,否決稅率法案、制定治安立法。

對戰後日本政府而言,沖繩的定位是既屬於「日本」,又不是「日本」的土地。戰後沖繩縣行政單位已不再存在,沖繩事務歸外務省管理。《舊金山和約》後,日本政府稱對沖繩仍有潛在主權,沖繩人仍是「日本人」,但權力行使在美國手上。唯一仍當成內政管理的沖繩事務,是法務省所轄的戶籍,戶籍仍使用「沖繩縣」這已經消失的名詞。

1954年起,美國限制之前自由的琉球列島與日本本土之間轉籍,與日本本土往來需要民政副長官發出渡航證明書。本土的「日本人」因應美軍需要,受到「外國人」的對待。沖繩人住在本土,則與一般「日本人」有相同法律地位,擁有參政權與被選舉權。在這種曖昧位置下,沖繩人在國外不是任何政府的外交保護對象,既不屬「日本」亦不屬「美國」。

在美國佔領初期,沖繩人要求復歸日本的聲音不多,復歸運動由沖繩保守派主導。較多聲音傾向主張振興「沖繩民族」,並憧憬能在美國保護下建立和平國家。自1951年起,由於對美國的支配幻滅,讓支持復歸論的黨派迅速增加。沖繩方面主張的復歸論不是對日本無條件忠誠,而是考慮這是否對沖繩有利。

因韓戰爆發,美軍用作軍事用途而佔領的沖繩土地逐漸增加,徵收與補償全由美方決定。沖繩方希望透過主張為「日本人」,至少可以與日本處於同樣法規下,領取補償金與受勞動法規保護。為了先提升沖繩的民生,1950年代的復歸運動大多主張保留美軍基地,只在民政施政權上復歸日本,暫時擱置反戰與反基地等問題。

1956年6月,因美方提案一次買斷用作軍事基地的徵用土地,引發沖繩跨黨派的「全島鬥爭」。運動放棄一直使用的親美語彙,強調守護沖繩土地即守護「日本國土」,以民族主義運動形式向日本本土保守政府求援。但日本政府擔心刺激美國,決定靜觀其變,不願視沖繩人為「日本人」。

沖繩方面為取得更多支持,需要轉變過去親美反共的論調,並改變戰術訴諸反戰情感。1960年代後半,反越戰運動發展,讓本土對沖繩的關心開始提升。1968年,沖繩舉行行政主席選舉,以「反日美安保」、「反基地」、「立即無條件復歸」為口號的候選人當選。1969年11月,日美政府發表共同聲明,宣佈除了美軍基地外,1972年沖繩施政權歸還日本。

在復歸成為現實後,沖繩出現對復歸理想破滅,批判日本方面自私任性的聲音。隨著權力運作,人們只能被分類為「日本」、「美國」、「沖繩」,反復歸所要質問的,正是這種不斷重劃的界線。然而,這無法阻止復歸的潮流,1972年5月15日,沖繩「復歸」日本。

作者指出,日本帝國是「後進」帝國,在擴大支配地區時,總是強烈意識到「歐美」的威脅。對「歐美」的競爭意識,影響日本在周邊地區政策討論中,輕視經濟成本,重視國防,執拗於確保原住民忠誠心的傾向。日本動員國內士兵成本低廉,以及不信任朝鮮人與台灣人的忠誠心,讓帝國不願編組以原住民為核心的殖民軍。恐懼於支配地區被歐美奪去,日本一直試圖推行同化論,令統治成本與當地反彈日益增加,從而陷入惡性循環。

「後進」帝國另一性質,是支配必然只能觸及附近的地區。日本從北海道與沖繩的統合後,二十年內急速獲得台灣與朝鮮,對後兩者是殖民地還是「日本」一部份一直陷入認知混亂。假如日本獲得像非洲那麼遙遠的地區,就不會有強硬主張「日本人」化的聲音。沖繩地理較接近、領有時期較早、趕上憲法發佈、人口較少,是沖繩在法制上納入日本體系的重要因素。在台灣與朝鮮,實行徵兵制、賦予參政權與推行義務教育都遠較沖繩困難。

「後進」同樣對文化上的民族認同有影響。在日本,所謂「普遍」文明已為歐美獨佔,傳統文化則以儒教文明為先,日本方面能保持權威的,就只剩「國語」與日本文化,以及對天皇的忠誠心。由於「日本文化」本身就是為對抗「歐美」與中國而創造,與要求普遍性的帝國主義擴張矛盾,日本同化政策出現「文明化」與「日本化」之間分離的現象。

隨著時期與政策不同,在國家判斷下,朝鮮人與台灣人有時會納入「日本人」的界線,有時則被排除在外。日本帝國的排除並不一定只以民族為單位進行,例如居住內地的朝鮮人就被賦予參政權,但女性內地人則沒有。要進行排除或包容,完全是按個別政策或對象而決定。

包容可以是絲毫不遜於排除的一種支配形態。作者認為,必須要做的不是譴責排除、接受包容,而是質問「設定界線」這種現象本身。官方民族主義只把國民當成國家資源,不重視任何國民的權利,因而完全沒必要限制國民範圍。從下而上的國民國家運動,則在重視「國民」範圍的權利同時,提倡保留權利分配,限制「國民」範圍擴大。

在日本帝國中,支配方實際上並沒有貫徹將周邊住民包容入「日本人」,或者徹底排除在「日本人」之外,而是置他們於既是「日本人」、又非「日本人」的曖昧定位上,以「漸進」、「同祖」一類說辭將之正當化。若明言他們是「日本人」,就必須給予他們權利;若明言他們不是「日本人」,則無法當他們是國家資源來動員。出於自身利害關係,總督府、帝國議會、內地部會、軍部、殖民者立場也互相矛盾。有時民族主義或種族主義不是本質動機,而是用來包裝其他動機的表現形態。

作者最後指,不管站在甚麼立場,在今後的時代裡,應該賦予「日本人」怎樣的意義,以及要怎樣構想這條界線的形式,都是人們應該深思的問題。人們的命運不是由國家或「日本人」所賜予,決定命運的權利理應掌握在人們手中。

2023年6月17日 星期六

反穀

看完了斯科特的《反穀》,討論人類生態改造、農業、定居與國家出現的過程。人類塑造環境最重要的第一項技術是用火,以清除植被、改變植物生長、驅趕獵物。西元前9000年左右,已有智人栽培植物與馴養動物的零星證據,至西元前5000年,肥沃月灣已有數百村莊種植完全栽培化的穀物。

作者否定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出現農業需要施行灌溉的說法,指當時波斯灣比現在更深入內陸,栽培植物遺址當時是沿海沼澤地,接壤不同生態區。當地居民可依靠多種食物來源,栽培植物只是其中一種。在氾濫平原沖積土上耕作,所需勞動力遠比旱地耕作少。

當農莊越來越普遍,植物、牲畜與智人也被馴化。穀穗經選擇栽培,形成顆粒不易脆落、限定生長的品種,在缺乏人類幫助下無法生存。馴養動物活動範圍受限,面對人類的選擇壓力,逐漸變得溫馴,對外部刺激反應較低,雌雄差異減少,大腦容量縮小,幼崽死亡率上升,生育率急劇增加。人類圍繞在農莊行動,依靠少數品種維生,飲食營養單一。

定居將多種物種長時間集中在狹窄空間,成為新型流行病出現的溫床。早期人口眾多的居住點突然被遺棄,有可能就是因為流行病。霍亂、天花、腮腺炎、麻疹、流感、水痘都是自城市化與農業開始出現。寄生在各物種的疾病互相感染,加上動物與人類與其廢棄物共處,以及因食物種類單調而營養不良,都讓病原體更快速擴散。農作物也會受疾病與其他動植物威脅,令農莊的食物基礎極為單薄脆弱。

定居、農業、灌溉、城鎮都在早期國家之前兩千年出現。美索不達米亞務農人口成為國家臣民的原因,可能是海平面在公元前3500至2500年急劇下降,減少耕地面積,人口更為集中,灌溉變成當務之急。早期小邦一般壽命甚短,解體十分平常。居住點本身已經基礎脆弱,再加上納稅與戰爭就有更大風險。

早期國家建構的地理條件,是土地肥沃、水源充足、水運方便,以集中人力資源。國家需要可管理、易收取的徵稅基礎,早期國家符合此條件的維生方式只有種植穀物。相比塊莖與豆類,穀物易見、大致同時成熟,可儲藏、分割、估計、運輸,方便收稅官徵收。至於狩獵、採集、捕撈海產、游耕、畜牧業等維生方式,人員流動與分散,收稅官無法回收管控人口的成本。

由於耕種者是國家菁英的收入來源,為防止人口逃離,國家築牆以劃出政治範圍。為紀錄土地收入以向農民徵稅,官僚發展出專門的書寫系統。當國家消失,文字的使用就算不會完全消失,也會大幅減少。除非受到逼迫,農民不會自動生產精英階層徵用的盈餘。國家會以強逼性的手段達成目的,但也要平衡子民集體逃亡的風險。

奴役制度在國家發展中佔重要地位,為美索不達米亞早期國家提供出口紡織品的勞動力,提供最艱苦工作的勞力,並充作菁英地位的標誌與獎賞。最明確的奴隸來自戰俘,被視為與馴化的家畜無異。征服者可以挑選適齡、有特定技能的俘虜為己所用,不需自行培育人力。婦女經常被充當妻妾僕人,兒童則被同化。戰俘奴隸確保階級分化最底層有新血補充,不需作苦工的奴隸則用於點綴菁英。對早期國家而言,掠奪戰利品是戰爭的關鍵目標。獵奴戰爭可部份滿足人力資源需求。軍隊中每個人都期待分贓時獲得一份。

早期國家的體質脆弱,會因歉收、傳染病、森林濫伐、土地鹽化、戰敗、內部衝突、精英壓柞過度等情況而消失。國家「崩潰」意味著頂點消失,由更自給自足的基本單位取代。作者認為,這不一定等於秩序崩壞,也可能是開創新政治秩序的契機。在戰爭與流行病下逃離國家核心,可挽救許多原本會喪失的性命。文化上可能會不再受中央束縛。人民回歸採集與畜牧維生,但可能因此避免農勞、穀物稅與流行病,身份與來去更為自由。國家「崩潰」後稱為「黑暗時代」,是因為國家紀錄消失,我們所知有限,而不是文明之燈熄滅。

不在國家統治之下的人會被國家稱為「野蠻人」,被視為對文明構成危險。作者主張,自國家出現開始,直至國家體系開始宰制非國家體系人民,中間的階段可稱為「野蠻人的黃金時代」。在此期間,野蠻人可以掠奪國家的豐富資源,也有可以做買賣的地方,為自己的生活增色不少。

文明與野蠻之間並不是單向,逃離國家、改變維生方式的人一直存在。「部族」是國家的指稱,與真相相去甚遠。這些團體是不同民族為相同軍事目的而聚集的鬆散聯盟,而不是國家所稱的「單一」民族。對突襲國家的野蠻人而言,國家的報復相對安全。野蠻人機動而分散,可逃入國家軍隊不能到達的地方。

突襲掠奪可能變成殺雞取卵,讓居民逃離、社區摧毀,因此突襲者更像是在「勒索保護費」,這在本質上與國家並沒有很大差別。古代國家經常符出大量資源希望野蠻人停止侵略,這些付出可能被美化成「禮物」,以掩飾實際上的納貢。野蠻人與國家的關係,可看作是將定居人民盈餘據為己有的競爭陣營。遊牧民族需要定居社區為資源與貿易來源,假如遊牧民族寄生的國家崩潰,他們也會隨之瓦解。

作者指出,野蠻人的貿易商品包括許多其他非國家體系的人口,強大的野蠻人以犧牲其他野蠻人為手段為自己圖利。此外,野蠻人以傭兵身份向國家出售自己的軍事技能,以其武力壯大國家規模,這等同於自願自掘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