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不平等的審判

看完了Benforado的《不平等的審判》,內容是以心理學與神經科學的新研究,點出隱藏在刑事司法制度背復的機制。作者指出我們在判斷時,一般都是根據極為有限的證據,就直接跳到結論。我們為犯罪受害者所貼的標籤,會大為影響他們受到的待遇。當受害者被貼上局外人的標籤,例如酒鬼,腦部活動不會將他看成有心思、有想法、有感覺的人,不需要認真看待。在特別壞的罪行中,為了希望世界是公平的,我們也會想找到受害者的錯處,以消除不適的感覺。

標籤也會形成受限的視角,讓我們只聽到確認自己想法的資訊,捨棄矛盾的資訊。即使是在確認DNA鑑定結果時,專家在聽到檢察官預設的不同框架中,也會對DNA樣本作出全然不同的解釋。由於會忽視相反跡象,我們也往往沒有察覺到自己已經貼了標籤,或標籤可能有錯。作者認為,處理現場的人在評斷受害者時,應將事實的資料與相關人員共享,但不應共享標籤,例如「這個人是醉漢」。

作者提出訊問嫌犯的「里德詢問與審問技術」對防止不實自白沒有幫助,反而助長不實自白出現。偵訊人員利用最小化——將罪行說是沒大不了——與最大化——強調證據已確鑿——技巧,長時間向嫌犯施以巨大精神壓逼,讓即使是沒有做過的嫌犯都更可能認罪。在得到嫌犯自白後,調查人員、律師、陪審團與法官都開始用有罪的眼光看待個案,由於確認偏見令其他證據看起來更有力。有一例子是自白後審訊拒絕進行DNA測試,而有八宗案例即使DNA結果證明無罪,警察、律師、陪審團與法官都因為嫌犯自白忽略DNA檢驗結果。作者問,在承認犯罪然後得到寬待,或者堅持自己無罪,但要面臨陪審團不同意並被重判的風險,要求有罪自白是不是恰當的做法?在美國,因為認罪協定,只有不到十分之一刑事被告站上法庭,這反映出嫌犯不敢冒險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各種程序。

我們考慮一個人為甚麼犯罪時,會依賴只看外觀、對犯罪者的片面印象,不顧及周遭的環境。例如我們會認為一個人的行為,來自其固定性格、喜好與信念所作的自由選擇,犯罪者一定是邪惡的人,為滿足個人慾望行事。我們低估了大腦運動對行動的影響,例如大腦損傷、腫瘤、前額葉皮質區機能障礙、杏仁核出現問題等。此外,環境對犯罪也有重要影響,例如胎兒或嬰幼兒時期營養不足、母親懷孕時吸煙、接觸重金屬環境、遭社交孤立、朋友行為不良。年齡也是犯罪的重要因素,十六至二十四歲的暴力犯罪者,比其他年齡的暴力犯罪者加起來還要多。在暴力犯罪中,戴上面罩、持槍、環境輕微脫罪等現場因素,都可能令人犯下兇殘罪行的機會增加。作者指,我們都有可能做出傷害別人的事,我們都可能是罪犯,這很難令人接受,對於正義的法律體系而言卻是不可或缺。

作者提及一宗檢察官隱瞞血型化驗報告,導致被告十八年無辜受獄,並幾乎處死的案例。我們在欺騙時會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以保持品德高尚的形象,例如故意貶低欺騙行為與相關損害的因果連結。在辯論性訴訟制度中,檢察官積極主張自己的立場,但最終決定權不在他們身上,檢察官可能會覺得自己較不需為行為造成的後果負責,增加欺騙被告的行為。在審判開始前與定罪後,不正當行為也較易合理化。

檢察官沒有提交重要證據、隱瞞證人作偽證的事實、明知執法官員損毀證據等都屬於失職,而不是主動的犯罪行為,較容易找到合理理由辯解,例如不清楚或忘掉。當周圍的人都這樣做時,欺騙也似乎更可以接受。檢察官也可能將自己的錯誤行為說成對,例如感覺自己處於劣勢,或貶低欺騙或說謊的對象,例如覺得讓被告入罪是在守護正義。檢察官的道德規範模糊,有很大裁量空間,讓創造力對欺騙行為發揮最大影響,不正當行為可以重新詮釋。檢察官的壓力沈重,也可能會消耗其自制力,容易做出欺騙行為。

作者指出,法律體系大部份欺騙行為不會被看到,要減少就要改變法律專業人員對自己角色的定位,其角色是要確保刑事程序正直健全,這需要建立機制加強監察,以及對檢察官施以道德提示。

背景與經驗會影響我們的判斷,形塑我們認為甚麼才是客觀的事實,這會影響陪審團成員的認見。即使是同一場面,不同意識形態與文化也會令人看到不同的事,但當事人不會覺得是身份決定自己的觀點。陪審團意見也會因為法官要求達成共識而更受影響,在與多數人相反時,我們通常會聽從多數意見,並認為自己不理智,大部份陪審團結果都可以由事先得知多數成員的意見預測。錄影視角也會帶來偏見,當自白錄影只有嫌犯身上的視角,會令被判有罪的機率加倍。錄影的確有助減少警察暴力,但作者提醒我們應小心使用角度有限的錄像,或許也可規定必須得被告同意才能將這些錄像當成證據。由於背景會影響陪審團是否公正,應該讓陪審團的預先審查能夠減少偏見,例如以「內隱聯結測驗」理解陪審員的刻板印象。

證據顯示證人指認犯人的錯誤率頗高,假如真正行兇者在其中,有三分之一證人認為真正兇手不在,即使證人指認某人,當中也有三分之一指認錯人。當指認正確的證人被要求再指認一次,而這次沒有行凶者在其中,又有一半人選了另一位無辜的人。甚至一開始行凶者不在指認隊伍之中,證人也有一半機會選擇一位無辜的人,而不是不作指認。

作者提出指認錯誤並不是偶然,而是人類記憶本人就有限制與缺陷,而刑事司法制度加深了這些限制與缺陷。對證人而言,直至事發之前,相關物件與人和自己沒有明顯關聯,很容易會忘記當中細節。記憶也會修改與重構,當我們聽到某件事的新資訊,就很可能會將它與自己記得的內容混合,甚至可能記得自己不曾經歷與觀察的內容。虛構的記憶通常十分具體,讓它們看來可信。

雖然光線、證人視力、年齡、觀察時間與距離、對方是否相同種族、受到心理壓力等都會影響記憶,法律體系卻認為許多重要變數並不相關。大幅肢體動作後,記憶正確率也會下跌,這表示與攻擊者對抗過反而會更難記得那個人。執法人員運用證人的方式也很隨意,合成肖像畫對指認嫌犯幫助有限,合成過程甚至會取代證人原本的記憶。犯罪現場模擬(show-up)極具暗示意義,通常會造成錯誤指認結果。指認時間離案發太久也會有重要影響,大概七天之後正確程度就會明顯下降。證人當面指認加害人的過程也容易出問題,當證人在認人前看到嫌犯的照片,就有可能將這記憶貼到案發現場的情境中。而在多次指認中,假如某人是唯一多次出現在指認行列,由於證人越來越確信自己見過這張臉,誤認的風險也會增加。

新聞報導、與其他證人閒聊與警察互動對證人記憶的影響可能最大,尤其是當警察透露某些細節,令證人受到暗示,或者打斷證人,催促證人想出細節,常常會令證人想起根本沒有發生的事。大部份法官與陪審員也對證人的記憶太有信心,忘記有些因素會影響證詞多大程度正確可信,因而過份仰賴個別證人的指認結果。當證人顯得特別自信,陪審員會更傾向判處有罪,即使自信不一定代表正確。證人也因為需在法庭上再次作出指認而感到壓力,假如證人在此刻才放棄指認,就顯示自己前後不一致,也會浪費警察與律師的辛勞。

作者認為,我們要讓司法體系內外人士相信現存制度出現問題,證人會犯錯,而且錯誤率頗高。記憶扭曲不只會影響被判有罪的人,也會令警方與檢察官按錯誤方向辦案,無法找出真正犯人。增進證人回憶正確與完整程度的方式之一是認知性晤談(cognitive interview),儘量減少開放式問題與對證人的干擾。證人的記憶與頭髮樣本或指紋一樣,容易遭到誤用,需要受仔細監測或客觀評估。

作者提到司法體系的「專家悖論」,即假如對於某件事,專家比我們更有資格評估,我們應尊重專家的意見,但實際做法卻剛好相反,我們依賴自己充滿瑕疵的分析技巧,認為自己有能力辨別專家是否說謊,然後欣然接受專家誤導與無用的證據。我們相信依靠常識提供的線索可以知道一個人是否說謊,但許多我們以為相關的元素,例如手腳是否擺動、目光閃避、外表英俊、有可敬身份、啡色眼睛、臉較大等等,與對方是否說謊並不相關。實驗測試人們區分謊言與真實的正確率只有54%,比隨機亂猜只好一點,但我們對自己的判斷卻很有信心。陪審團被要求注意誤導的元素,例如證人的行為舉止,反而更容易判斷錯誤。

陪審團與法官也可能會過份高估科學證據,尤其是功能性磁振造影與神經科學。許多神經生物學家關心以現有科學水平,以遺傳學與大腦功能的整體研究應用到特定個人值得懷疑。作者認為,問題在於現在法官的教育,無法令他們回答相關的科學爭議,在決定是否採納專家證言,完全不是根據該方法是否科學,訓練法官具備科學知識是解決方法之一。在直到科學真的非常穩定可信之前,由於檢察官與被告面對的困難有別,作者認為警察不應在偵訊時使用腦部掃瞄,被告則可以用這種證據當作保護自己的盾。

與所有人一樣,法官不能免於偏見,其背景與經驗必然會影響其看法、情緒、立論與判斷,這讓法庭缺乏多元性成為問題。遵循先例的法律體制,也會讓過去觀點較為偏狹的案例形成現有法律架構。法官也會根據直覺作決定,這可以很有用,但也可能會造成系統地錯誤。研究發現法官也會受定錨效應(anchoring effect)影響,提出一個不相關的數字會影響被告判刑年期,專門知識似乎只讓法官對這項決定更有自信。

法官無法不受偏見與不相關事實影響,即使這是法律上的要求。一項研究也發現在一日中甚麼時間裁定會對裁判結果有影響,剛開始上班與用餐休息後較容易通過假釋申請,一天尾聲或休息時間前則幾乎不會通過。法官也會出現「收窄分層」(narrow bracketing)的現象,即把判斷對象分成小組,每組的結果大致一致,例如連續批准四宗假釋申請後,第五宗較不可能通過。

法學院訓練要求不「訴諸感情」,但保持淡然不代表人們的偏見減少,也不表示這就是客觀與公正。法學教授重視法學意見、法條架構與意義,希望彰顯法律一致與可預測,但這種看來是幫助法官確保客觀的解釋方式,反而遮蔽了真實。例如文本原旨主義聲稱法官判決只能根源文本,但文本通常不會只有一種解釋,找出法條來源的歷史意義,本身就是全憑主觀與推測。

法官有時會在進行事實調查時會引用外部資料來源,但他們接觸的「事實」可能會有瑕疵或造成誤導,特別是當法官依直覺作判斷後,再尋找可以支持這個判斷的資料時,會讓法官的研究用於完成特定推論,而不是顧及所有可能情況。法庭之友(friend-of-the-court)提供的資訊也會選擇事實,為某一方辯護,而法院卻不為資料作任何審查,以支持法官早已決定好的結論。作者認為,為了發掘隱而不顯的偏見,司法體系應更努力留下紀錄,以判斷實際的表現,為法官提供判決後的回饋。

我們的道德判斷通常是快速而自動的捷思過程,而不是理性的思考。有時我們不知道道德判斷是怎樣來,但還是可以侃侃而談判斷過程的理由與正當。心理學家發現,我們施以懲罰的最大原因不是威懾或隔離犯罪者,而是報復的欲望。當法律聲稱處罰時要考慮犯罪者的心智能力,但被告實際精神狀態或能力卻較不相關,而是與做成的損害本身比較有關。例如當一名十四歲男童從高向下面的汽車丟汽水瓶,假如瓶子純粹偶然地導致他人死亡,我們便會高估男童的控制能力、故意程度與自由意志,似乎是先決定好處罰,然後才證明它是正當的。

以懲罰重整道德秩序的欲望,有時會壓過我們對公平待遇的承諾。受到報復心態影響,受害者與被告的種族、被告的外觀、行為舉止、法官與陪審員對死亡的恐懼、被告的價值觀是否與法官或陪審員一致、法官或陪審員是否相信邪惡是不能改變的特質,都會改變懲罰的嚴重程度。

單獨監禁會令原本的精神疾病惡化,並引發新的精神問題。長期單獨監禁會引起抑鬱、焦慮、認知能力受損,也常會做出自殘行為。我們對單獨與長期監禁視而不見,可能是因為傷害隱而不見,受苦者與我們有距離,而隔離不是直接造成痛苦,而是剝奪與人接觸這項不可或缺的事。

大量監禁與犯罪率下跌的關係也不是看起來這麼簡單,美國的再犯罪率一直在40%,較少運用監禁的加拿大犯罪率變動與美國一致,而且監獄內發生的大量犯罪未有納入犯罪率統計。聲稱嚴厲懲罰帶來威懾作用的出發點也與實際不符,法律複雜難懂,犯罪者通常並不了解,即使了解,也不能在多變與無法預測的變數下作出完整的成本效應分析。犯罪者也會受認知偏見影響,例如認為罰款加上社會服務令比單是罰款較不嚴厲。監禁的感受也會隨時間改變,在「制度化地習慣」後,受刑人釋放時並不會覺得再待在牢內一年有那麼不快。

作者提出,威懾作用要有所發揮,必須讓潛在罪犯認為他們一定會被抓,並會受到明確而立即的處罰。低被捕率與司法拖延,都會令懲罰的威懾作用減低。作者認為資源可投入於增加警察存在感,儘量讓犯人覺得犯罪會被發現,會較易達成目標。處罰必須讓人感到不快,但不必太久,這也有助加快司法程序。

現時美國的監禁方式不但無法提供威懾作用,還可能增加未來的犯罪行為。監獄過於擠擁,獄內教育與職訓計劃不足,受刑人無事可做,部份人會進行暴力的舉動。受刑人在監獄變得殘暴,得到犯罪的人際網絡,在受刑期間失去與社會的聯繫與工作經驗,部份人因單獨監禁精神出現問題,這都讓受刑人更難重投社會。過於嚴厲的懲罰也會令人覺得法律不值得尊敬,更加不想遵守法律。北歐的經驗顯示,著眼於再社會化受刑人,致力讓他們改過遷善,再犯罪率全世界最低,反映這是可行的方向。

許多研究認為真誠的自我反省不能發現偏見,但這卻是司法體系規定的做法。例如在陪審員篩選中,法院會問候選陪審員有沒有信仰、感覺、生活經驗或其他理由,會影響他們作有罪判決,並假設陪審員答不會就等於沒有偏見。司法體系以為沒有偏見是可以選擇的,其實對於腦中許多自動過程,我們的控制力微乎其微。陪審員篩選程序對律師與法官的偏見也沒有限制,律師想要任何種族的陪審員除名,只需要隨便找一個與種族無關的理由,不必有說服力。

作者認為法律制度花太多精力保障嚴格執行程序,不太關注實質正義。例如當警察已事先告知疑犯有甚麼權利,就認為權利已獲得保障,即使疑犯有精神疾病。警方也會試圖以容易被聽者誤解與忽略的方式宣讀權利宣言,例如不經意提起與不在逮捕那刻宣讀。程序的複雜,反而製造出公平的假象,令體制問題更難被發現。

我們在理解法律制度的資訊途徑存在不平等,對大多數人而言,根據沒有渠道得知是甚麼影響警察、法官、陪審員等人的行為。學者研究的刊物昂貴,研究者也不願過度註釋自己的資料應用於實務上。這些研究成果卻形成審判顧問這門產業,成員過半數受過心理學家訓練,負責指導證人作證、研究甚麼陪審員特徵對自己一方有利、媒體關係、模擬審判等。

問題在於審判顧問的收費高昂,越有錢的人越有辦法找到幫助在體制中有利於自己,社會底層則沒有辦法,不斷在體制中往下沈淪。本書提到的心理學與神經科學發現,既可以用來促進正義,也可以用來阻礙它,而審判顧問將這些發現變成價高者得。現有司法環境鼓為委託人多做一點,也令使用人類心理人知識操縱法律上的行為人,不僅受到允許,甚至值得稱讚。

對於未來,作者指出現在已有新技術可以利用,不需總是依靠不可靠的人類,如DNA痕量證據分析、警察裝備全景掃描相機、協助調查的手機程式等。警察也可以接受急救訓練,處理打鬥造成的主要傷害,救護車配備止血藥傳明酸,以拯救更多暴力受害者的性命。法律上的行為人可自由裁量範圍也應該受限,例如成立獨立團體為所有法官提供報告,由控辯雙方出資成立獨立專家小組,限制陪審員決定證人或專家是否可靠,改善指認嫌犯的做法。電腦也可以代替法律行為人的「思考」,例如以手機應用程式引導巡警調查。

在較長遠的未來,作者提出可以捨棄由真人出席參與的現實審判,消除外在表現帶來的偏見,減低人口特徵、身體語言、語調、服裝的效果。虛擬審判也減少在法庭上作證或陪審團席的心理壓力,證人就沒有必要事先排演,造成記憶扭曲。虛擬環境標準化也法庭內的所有人更舒適,審判可以完整紀錄有助上訴法官了解實際發生甚麼事。審判也可以上呈給多組陪審團,讓我們知道審判結果是否一致,也讓更多人可以看到審判,令它更為透明。甚至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也不需要即時傳播,先由律師提出質疑,假如得到法官同意,有問題的證據就可以不必呈交陪審團。如果刑事司法制度可以重新設計,作者認為訊問疑犯、證人指認,甚至矯治環境都可以虛擬進行。

要讓原本講求對立的刑事司法制度改變,作者認為我們或許可以讓警察重新思考其工作,不是要把人關起來,而應該要改善社區的安全。偵查人員的目標也不應是讓對方承認有罪,而是把可靠的資訊蒐集起來,注意資訊的正確。律師的存在不只是為了服務客戶,檢察官與辯護人都應該追求體制的正義,方法之一是將如蒐集與調查證據等法律工作,交給一個以上的獨立機構。認罪協商阻斷正當程序的實現,不是保障憲法的捷徑。獄卒可以像北歐那樣比較接近社工角色,幫助囚犯重返社會。我們也應設法減少大眾與囚犯的鴻溝,設法讓他們可以完全回復公民權。

我們也可以思考將犯罪當作公共衛生的議題,刑事司法制度不是為了尋找責難對象,而在於修復損害。問題解決法院(problem-solving court)是過去二十年間的新發展,這種法院根據違法者的精神病、吸毒或賣淫史,為他們度身訂造治療的方式。讓刑事司法制度不再以責難為核心,可以讓受害者參與司法程序,並將社會資源轉作預防犯罪。

作者最後指,真正重要的是我們要行動,歷史的軌跡不一定歸向正義,除非我們將它導向正義。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Economism

看完了James Kwak的Economism,economism在本書是指依靠基本經濟學教訓解釋所有社會現象。作者指,經濟主義忽視不配合的事實與假設,將現實世界問題簡化時簡單模型解答。它以非意識形態的外觀出現,以思考框架的形式運作,這也是其影響力的原因之一。經濟主義也因其簡潔與能夠解釋許多情況而具吸引力,複雜社會現象簡化成供應與需求曲線,讓人相信自己第一次能夠清楚理解世界。

作者指出,經濟主義並不是經濟學本身,而是第一年學到的經濟學模型,加上忘記模型背後假設,以及從不分析現實世界資料的結果。作者也提及經濟主義與政治議題相關,供應與需求模型視不平等為不相關,市場產生的結果,就是在可能情況中最好的結果。而在現實世界中,經濟主義往往用於增加不平等,或者證成現有經濟體系中產生的不平等。

在美國,經濟主義散播始於二戰期間的始創人,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與海耶克。經濟主義指供需競爭市場會帶來可能情況中最好的結果,為商界與富人提供概念框架對抗新政帶來的限制,他們資助推廣經濟主義的學者與智庫,並在1970年代與政治行動聯繫,讓經濟主義成為保守政治運動內容之一。經濟主義通過各種智庫與商界推廣,在大眾媒體中傳播,在1981年列根擔任美國總統後產生更深遠影響。

接著作者以各種例子描述經濟主義怎樣與現實不符。經濟主義指最低工資只會令就業數低於均衡,減低社會福祉,但分析實際數據的經濟學研究顯示出各種結果。提高最低工資不一定增加失業,原因包括僱主未必可以在工資增加時以機器取代員工,特別是小規模僱主;大規模僱主則可能有足夠市場議價權,供需法則對他們並不適用;成本提高可由提高價格彌補,特別是以高收入顧客為對象的商品;提高工資也可能會增加勞工生產力;最後,較高最低工資增加勞工購買力,由於較貧困者花費其收入較大部份,較高最低工資有可能刺激經濟活動。

經濟主義也指最高收入一群近年收入大幅增加並無不妥,因為高收入反映這些人的邊際生產力。但作者指出,財富500強總裁、華爾街高層與矽谷富豪的高收入,與以社會角度來說的邊際生產力並無明顯關係,而且很常只是依靠運氣。他們決定工作多少也不一定與巨額薪酬有關,其財富已足夠一生所用,可自己選擇是否工作,而選擇工作者更可能是出於享受或追求滿足感,較少是出於金錢。

關於稅制,經濟主義明確強調減低非常富有者的稅負,並下調或廢除投資收入的徵稅,認為兩者都可以令整體儲蓄增加,促進資本形成與刺激投資。但實際數據顯示資本所得最高稅率對儲蓄、資本形成與經濟增長沒有很大影響,可能原因包括︰一,人們決定儲蓄與否時並未考慮自己的稅率;二,較高資本所得稅率可能導致中等收入家庭提高儲蓄,以供退休之用;三,行為經濟學發現大多數人的財政決定,並不是基於複雜潛在回報率計算,而是依靠簡單法則如「有剩餘則儲蓄」或「儲蓄薪金10%」;四,對非常富有者而言,當中許多似乎都希望財富越多越好,較高稅率並不會讓他們減少儲蓄並增加消費;五,即使減稅可以增加個人儲蓄,但政府稅收減少,意味著政府需要增加借貸,可供私人部門的資本因而減少。

調整所得稅也並未如經濟主義預測般令所有人工作時數改變,只對已婚女性有輕微影響,所謂「工作創造者」的富人並沒有改變工作時數,最多只是更努力避稅。作者也指出,政府支出並不像經濟主義聲稱越少越好,法律與秩序、財產權、契約、競爭與貨幣體系都需要政府參與。任何稅收帶來的損失都需要與利益比較,這需要複雜與大量事實的分析,而不是經濟主義的籠統宣言。

在醫療方面,經濟主義偏好競爭市場的方案,認為人們像購物般考慮自己負擔能力選擇醫療服務最好。具體政策建議是更多「成本分擔」(cost sharing),例如所謂「高額免賠額」(“high-deductible”)保險計劃,要求人們自行承擔一定數額後才能申領保險賠償。據稱這種計劃可以令保險客戶變成更聰明的消費者,減少不必要開支,因而在競爭市場中令保費降低。

實際上,作者引用著名經濟學家Kenneth Arrow指出,醫療與其他市場並不相同。醫療開支並不會定期出現,我們在大多時間並不需要醫療照護,但在有需要時則極為重要。由於不是定期消費醫療服務,我們缺乏知識與經驗成為聰明的選擇人,沒有能力適當選擇醫療服務。按美國的實際數字分析,較高水平成本分擔反而會令有效的治療較不普及,人們會較少購買,或者購買不適合的醫療服務。

Arrow也指出私營醫療保險市場幾乎注定有缺陷,慢性病患者或老年人的收費很可能高於其可負擔水平。作者指,社會上有部份人無法負擔醫療服務,意味著社會整體福祉受損,醫療服務不能僅以價高者得的方式分配。

作者指,假如要避免私營醫療保險市場中有人無力投保,就需要禁止價格歧視,即對不同人有不同收費的做法。但這樣做又會帶來逆向選擇的問題︰保費對健康者而言過高,因此拒絕投保,這會讓風險池只剩下病患,因而推高保費,這又令更少人投保。為解決逆向選擇需要強制所有人,包括健康者都必須投保,但貧窮家庭可能仍然無力投保,因此又需要向貧窮家庭補助。最後,個別保險商可能會只挑選健康者承保,這需要以在保險公司之間轉移資金的風險調整機制彌補。

與其要以這種複雜方式提供仍然未能觸及全體的醫療體系,作者指除美國外其餘已發展國家已有另一選擇︰稅收支付的統一醫療保險體系,使用大部份醫療服務都不視乎支付能力。按已有表現評估,採用這種方式的已發展國家,醫療表現都與美國相近或表現更好,而醫療支出卻比美國少。

對於金融業,經濟主義認為金融市場可令風險更有效分配,偏好較高風險者可在金融市場購買相應產品,賺取較高回報。管制金融市場沒有必要,因為市場參與者都清楚自己承擔的風險。然而作者從2005年選擇性利率浮動房貸(Option ARM)指出,一般人不能理解當中法律條文,選擇這種貸款以購買或重貸房屋者不是消費者,而是次按證劵的原料,缺乏管制導致的,是大量極不可能償還的貸款出現。

經濟主義也假設銀行會理性追求最大利潤,按風險收取相應的回報。但作者指出「銀行」不可能像理性個人的假設般行動,原因是經濟學著名的代理問題,即銀行僱員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可能會犧牲銀行的利益。銀行高層直至2007年一直進行高風險的CDO交易,很可能是因為這能帶來短期利潤,讓自己的花紅增加,而不是認為CDO的風險與回報相應。到2007年CDO市場崩盤,銀行損失慘重,但高層已收下巨額回報。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引發金融體系危機,也反映出部份大型銀行已「大到不能倒」,這與供需模型中的競爭市場並不相符。

在貿易方面,經濟主義以比較優勢的原則認為,任何對貿易的限制都只會減少整體福祉。但作者指出國外貿易總會產生贏家與輸家,即使貿易能令整體福祉增加,也需要重分配措施讓輸家得到贏家部份成果。在缺乏增加重分配措施下,貿易很可能會令高收入群組收入增加,整體消費者受惠輕微,但受國際競爭而淘汰的行業員工則陷入貧困,其餘工人的工資受壓,最終令整體不平等增加。作者也批評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與自由貿易的關係甚少,反而是保護大型跨國企業利益的規則。

作者最後指,經濟主義並不總是正確,但它聲稱據有絕對真理,因而不容任何討論。經濟主義也總是用於證成富人偏好的政策與不平等情況,甚至讓部份政治家真心相信這就是正確見解,讓既有秩序免受民主的挑戰。作者認為,要減少經濟主義的影響,就要理解模型的假設與限制,不再認為經濟主義模型必然正確。此外,面對經濟主義定義社會福祉為消費者剩餘加生產者剩餘,假定社會組織的目的就是增加物質繁榮,我們也需要對集體追求有新的社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