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例外狀態

看完了亞岡本的《例外狀態》,探討公法中關於例外狀態的理論問題。例外狀態與內戰、暴動與抵抗等正常情況的對立面有親近關係,是國家權力對最極端國內衝突的直接回應。希特勒以「人民與國家保護令」懸置威瑪憲法關於個人自由的條文。此命令從未廢除,從法律觀點而言,第三帝國可看成持續十二年的例外狀態。在此意義上,現代極權主義可定義為透過例外狀態手段回應合法內戰的建制。這場合法內戰容許無法被整合進政治系統的整個公民範疇肉體消滅。

例外狀態不是某種特別法,而是意味著法秩序自身的懸置,構成一種空虛狀態與法的空缺。1934至1948年有關例外狀態的理論都受困於某種惡性循環,他們試圖以捍衛民主憲政之名所正當化的例外措施,正正是導致民主滅亡。絕對必要與暫時這兩項憲政獨裁與違憲獨裁的主要判準,抵觸了當時例外狀態已成為常規的事實。

西方國家法律傳統如何安置例外狀態原則上可區分為︰在憲法條文或透過一部法律規定例外狀態的秩序,如法國與德國;以及傾向不明文規定此問題的秩序,如意大利、瑞士、英國與美國。這種區分在形式在成文憲法上重要,但在實質與不成文憲法層次上,例外狀態現象存在於所有上述秩序中。至少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例外狀態制度歷史發展獨立於其憲法與立法的形式與成文化。

例外狀態問題與抵抗權呈現清楚對比。主張抵抗權本質上排除在實證法領域之外,不可能依法規制,以及在憲法中明確合法化抵抗權的對立論點,正正與相信例外狀態規範管制不適當,以及在憲法條文或特別法中法律化例外狀態的對比相稱。

如果抵抗變成一種權利甚或義務,憲法就會自設為不可觸犯與無所不包,公民政治選擇最終也將以法律方式規範。抵抗權與例外狀態的爭論,最終是關於本身外於法律的行動領域之法律意義問題。是堅稱法律應與規範一致,還是法律領域超出規範,雖然兩種立場都同意完全脫離法律的人類行動場域存在。

例外狀態既非內在亦非內在於法秩序,其定義問題關係著一道門檻,其間內與外並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混染。規範懸置不意味其廢除,它建立的無法地帶(至少宣稱)並非與法秩序無關。要理解例外狀態問題,就必須先正確決定其定位,例外狀態衝突爭辯的是其確切位置。

「必要性中沒有法律」不時被看成是例外狀態的基礎,這可詮釋成「必要性不承認任何法律」,或相反地詮釋成「必要性創造它自己的法律」。以必要性界定法律失去拘束力的獨特情境這項原則在現代翻轉,變成必要性構成法律終極基礎與真正泉源的原則。

所有界定必要性的嘗試都無法解決以下難題︰如果基於必要性而採取的措施已是法規範而非單純事實,何以仍必須經由法律加以批准與同意?如果它已經是法律,為何當它未被立法機關同意便無法繼續?而如果它不是法律,僅是單純的事實,為何經追認而獲得的法律效果不是始於它轉為法律時,而是溯及既往?

必要狀態理論終極難題關乎必要性的本質,理論作者多少視必要性為客觀情境,但必要性清楚需要一個主觀判斷,視人們想達到的目標而定。必要性最終成為決斷問題,而且決斷對象是在事實上與法律上無可決斷的事物。

某些作者將必要狀態詮釋為公法中的漏洞,行政權則負有填補此漏洞的義務。此漏洞涉及到對有效秩序的懸置,以確保規範的存在。漏洞不在法律之中,而是關於法律與現實的關係,以及其適用性本身。這就彷彿法之中蘊含在規範設立與其適用的根本斷裂,在極端情況下,只能用例外狀態填補。法律的適用被懸置,本身卻仍然有效。

例外狀態中法律效力自法律分離,其中一方面規範有效但未被適用,另一方面沒有法律價值的法令卻得到「效力」,當中關鍵是一個沒有法律的法律效力,作者寫成法律效力。這就像是一種神秘元素,以它法尋求佔領無法。

透過考察羅馬共和元老院以終極詔議宣告動亂並發布懸置法律(iustitium),作者指出例外狀態不是獨裁,而是一個缺乏法律的空間,當中所有法律決定都失去效力。試圖將例外狀態納入法內理論,或者以必要性為法之本源,視例外狀態為國家行使自衛權或回復原初全權的理論,都不為真。試圖將例外狀態奠基於法規範與法實現規範、制憲權力與憲制權力,或規範與決斷的區分,而將例外狀態間接嵌入法律脈絡的理論同樣謬誤。

作者亦指出,例外狀態這個不具法律的空間,似乎是對法秩序而言如此根本,以至於法秩序彷彿為了奠定自身,就必須藉由與無法狀態保持關係來維繫自己。懸置法律期間的行動本質似乎避開一切法律定義,這些行動既非違法、亦非執法或立法。例外狀態理論的根本任務,是界定它與法之關係的意義、場所與樣態。

從班雅明與施密特關於例外狀態的辯論中,作者指出爭議發生於一個無法地帶,此無法地帶既必須不惜一切與法保持關係,又必須毫不妥協從此關係中被釋放與解脫。在這無法地帶爭論的,是暴力與法的關係。施密特試圖將暴力重新刻入法律脈絡之中,而班雅明則尋求以純粹暴力為法外存在欲來回應施密特。純粹暴力暴露並切斷法與暴力之間的連結,並因此不是成為治理或執行的暴力,而是純粹行動與展現的暴力。

隨著羅馬共和結束, iustitium字義從懸置法律變成主權者與近親的國殤。作者提出,這體現出主權者可說是變成活著的法律懸置,例外狀態與失序直接與主權者人身結合,主權者則從一切法律從屬中脫離,不受法律拘束。如果主權者就是活的法律,無法與法跟主權者人身重合,在其去世後的無政府狀態就必須被儀式化與控制,法律懸置就轉變為國殤。

無法與法的秘密連帶也顯露於週期慶典中,這些慶典的特色是打破並暫時顛覆社會秩序。慶典揭示,與法相關的所有人類行動界域,最終都顯示為兩股互相連結但背道而馳張力所穿越的力量場域︰一面從規範到失範,另一面從無法導向法律與規則。連結規範傾向與失範傾向的虛擬,確保了法與生命之間的關係。

羅馬元老院以終極詔議宣告動亂並發布懸置法律的基礎不是治權與支配權,而是元老權威。權威在私法領域上是自主法權者,透過宣告「我被立為權威」而介入,將法律效力授予無法獨立作出法律上有效行為的主體。「我被立為權威」表示,權利似乎不是自願行使,而是一種非人格權能,在權威者人身上實現。

在公法中,權威是元老院專屬特權。元老院並沒有屬於自己的行為,只能協同、批准法律與給予諮詢建議。權威與權力清楚區分,但兩者共同形成二元的系統。如果法律制度最真實性格確是總由例外與極端情況界定,權威似乎是在權力發生處將之懸置,而在權力不再有效處將之重新活動的力量。權威的權力不像法一樣在形式上有效,而是直接源於貴族的人身條件。

在省視現代學者輕易接受權威直接源自活生生人身這項主張後,作者指出,西方法律似乎呈現為雙元結構,由兩項異質卻協調的元素組成︰一面是嚴格意義的規範與法律元素,可稱為權力;另一面則是失範與後設法律的元素,可稱為權威。

規則元素需要失範元素才能適用,而權威也唯有在對權力的生效與懸置中才能確認自身。例外狀態就是藉由在失序與秩序、生命與法律、權威與權力間設置一道無可決斷的門檻,最終必須接合與連結法律—政治機器這兩面的虛擬裝置。當權威與權力綑綁與混染的例外狀態成為常規,法律—政治系統就會轉變為一部殺戮機器。

在例外狀態成為常規的當代,法的規範面可以被治理暴力在不受制裁下抹消與違反,卻仍宣稱適用著法。作者認為,除了揭露這部機器中心的虛擬,指出暴力與法、生命與規範之間,沒有任何實質接合,耐心分離它所宣稱連結之物外,別無取徑。在法與生命的無關之間,為人類行動打開「政治」的空間,唯一真正的政治行動,就是切斷暴力與法兩者連結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