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政治秩序的起源

看完了《政治秩序的起源》,上卷才是《政治秩序的起源》,下卷其實是《政治秩序與政治衰敗》,先說上卷,內容由史前至法國大革命。作者指,本書目的是提出同時免於過度抽象與過度狹窄的中程理論,並將理論置於歷史之後。

作者以二十一世紀第二個十年民主世界的憂心發展為引子,包括民主成就逆轉,官方接受民主正當性,但撤除對行政權的制約,並侵蝕法治;部份國家從威權政府轉型時困在「灰色地帶」,既不是完全威權,也算不上民主;政治制度未能提供人民要求於政府的基本服務,令民主建制面臨挑戰。未能因應環境改變的政治體制會造成政治衰退,社會無法認真改革建制解決重大財政危機,訴諸損壞並最終腐化自身其建制的短期措施,也會導致國家破產與政府失去正當性。

作者指目前為止民主仍被視為理所當然,即使威權領袖也佯裝是民主主義者替自己取得正當性。民主挫敗問題不在於觀念,在於執行,很少政府能同時既接受問責又能發揮政府職能,原因是建制脆弱、腐敗、欠缺能力。若沒有漫長而艱難的建制建立過程,民主政府不會成功。

作者提出政治建制主要有三項︰一,國家(state),即有效獨攬軍事支配權,在明確範圍領土的集中威權來源。和平由國家軍隊與警察維持,財產由個人所有,產權由法院與法律體系執行。二,法治,即以正式法律訂明制度權力分配方式,讓權力分配不再隨權力行使者改變而變動。法律體系獲賦予支配社會的最高權威,高於國家軍隊與官僚組織統治者。三,問責,即統治者需向議會等更廣大人民機構負責。當統治權在選舉表現的更廣大人民意志之下時,則成為現代民主。

與政治建制發展相對的則是政治衰敗。人類建制往往很難改變,為因應特定環境創立的建制,在環保改變或消失時仍會繼續存在,未能妥善因應環境變化,帶來政治衰敗。此外,人們有偏袒家人與朋友的固有心態,作者稱之為家產制(patrimonialism),這種心態在沒有強力反制誘因下,會不斷再度抬頭。有組織團體隨時間建立牢固地位,開始向國家要求特權。特別是在長期穩定後金融或軍事危機時,這些牢固家產團體能擴大其影響力,或者令政府無法適切因應危機。

本書回顧政治建制歷史時並未詳細探討上古希臘與羅馬。作者指雅典與羅馬的古典共和主義只有少數公民有投票權,社會階級分明,大部份人無法參與政治。它們也不是自由主義國家,而是不尊重公民隱私或自主權的高度公有制社會。古典共和主義缺陷是只適於小國寡民,在小規模同質社會最有成效,隨著共和國日趨龐大就不可能維持高要求的公有價值觀。在問責政府與法律領域中羅馬是先驅,但在建立「現代」國家,即中央集權、一致的行政官僚制度管理大規模人口,並在官僚招募不講私人關係與看重能力,則是在中國發生。

作者以生物學與人類學發現駁斥霍布斯等理論家的「自然狀態」主張︰在人類演化中人從未是孤立的存在;人類靈長目祖先已發展出廣泛社交與政治技能;人腦天生具備有利於從事多種社會合作的官能。在戰爭狀態中行使暴力的不是個人,而是結合緊密的社會團體。生物最基本的合作方式比人類出現早幾百萬年,兩種合作行為自然來源為︰一,親屬選擇(kin selection),個體會根據他們與親屬共有基因多寡,對親屬表現不同利他程度;二,互惠利他(reciprocal altruism),雖然以自利為出發點,但在較長期互動中與他人合作令雙方都更有利,發展出某種合作道德。

人類擁有語言提供新機會發展更高認知能力,從事緊密合作。語言意味著他人是否誠實不必只靠親身體驗,可以透過社會知識了解。但語言也是說謊、欺騙的工具,演化出較佳認知謊言能力會比對手有優勢。語言、合群、支配環境三者互相強化,創造演化壓力令人類腦容量變大。語言令抽象概念能夠出現,令人類可以建立因果關係的概述,這構成宗教誕生的基礎。宗教提供獎懲,強化合作的好處,解決坐享其成等集體行動難題,是令較複雜社會組織得以問世的關鍵之一。宗教儀式也有助於界定社群,劃分社群邊界,有時也儀式本身也會變成行動的目的。

人類遵守規則主要不是理性而是情感過程,這些情緒反應令人類墨守成規。規範被違反時感到生氣,自己未符合規範時感到羞恥,實現集體看重的目標並獲得肯定時感到自豪,這些反應都不是透過學習而來,而是建立在遺傳上。比起不斷計算最佳結果與商談新規則,盲從規則更容易完成例行的集體行動,提升社會生活的穩定。但這也代表規則失靈時,政治建規依然會抗拒改變。

人類認知較複雜,會為抽象事物追求認可。政治領袖最初出現,是因為群體認可個別成員的體力、勇氣、智慧或公平裁定糾紛能力。隨著政治制度發展,認可對象從個人轉為體制,政治秩序建立上正當性與正當支配的權威上。正當性意味著社會成員承認整個制度基本合理,願意遵守該制度的規則。政治權力不只取決於社會掌控的資源與人數,也取決於領袖與體制的正當性受承認程度。

至此人性對政治提供的路徑包括︰

  1. 所有人傾向特別照顧曾受其恩惠的親友,除非有強烈誘因阻止。
  2. 人有能力建立概念與理論,產生因果關係心智模型的能力,也有根據超驗力量設想因果關係的傾向。這是宗教信仰的基礎,而宗教信仰是社會團體重要來源之一。
  3. 人有在情感上遵守規範的傾向,並因而有將內在價值注入心智模型與其規則的傾向。
  4. 人追求彼此互相認可,認可對象可以是自身價值,或者神、法律、習俗、生活方式的價值。認可是正當性的基礎,而正當性則容許政治權威行使。

社會與政治組織的演化,由親屬關係、相對平等的游團與部落,走向階層式組織的酋邦與國家。在農業尚未出現的游團中,人受到血緣枷鎖束縛,只與親人來往,親人決定人們生活中幾乎所有事物。農業問世令游團轉為部落社會得以實現,部落是環節的(segmentary),每一環節能自給自足,為共同目的也會結合。部落單元建立在共同世系原則上,源自同一祖先,追溯世系只來自父系或母系其中之一。部落以祖先崇拜為宗教,讓人們與祖先及後代緊密相連,即使是遠親也屬於同一社群。這種宗教信仰組合出大宗族社會,軍力遠比游團社會強大,並在出現後激發其他社會效法。

部落社會的財產由家系或其他親屬群體擁有,土地不只擁有生產潛力,也是生者與死去親屬社群所在之處,個人無法賣掉土地。個別家庭可獲分配土地,但只是暫時擁有,在沒有子嗣時交回親屬團體,也對親屬小有社會義務。部落社會中男性親屬有為不公義之事報仇或索償的義務,仲裁制度用於和平解決紛爭,但不具約束力,不公義事件的賠償也有傳統價目表。部落社會在組織彈性有優勢,在緊急情況能迅速動員壯大,並出現自成一體、為榮耀、忠誠及女性而戰的戰士階級。領袖權力並不固定,缺乏常設繼承規則,令部落社會在征服後無法治理轄下地區。如果從更廣義角度界定部落,包括以互惠及個人關係連結的恩庇者與侍從者,那麼部落制仍是政治發展中不變的主要特色之一。

國家級社會與部落社會不同之處在於︰一,國家有集中的最高權威來源,其下屬原則上能對整個社會統治;二,此權威以獨佔合法強制工具,即警察或軍隊來維繫;三,國家權威基礎為領土而非親屬,規模遠比部落大;四,國家內部比部落更階層化與不平等;五,國家得到遠為複雜的宗教賦予正當性。

作者指最初國家出現極不可能出自明確社會契約,較自由的部落社會只有在強烈外部壓逼外,才可能將權威授予強制而階層分明的國家。國家形成與水利工程有關的假設也與歷史不符,大形水利工程是在強有國家建立後才開始建築,部落民不可能在這類工程從未出現時為工程利益放棄自由。多餘糧食也不一定用於增加人口,也可以是令工作量減少,反而可能是支配統治者強逼,民眾才生產多餘糧食。

暴力是國家形成的明顯來源,但還需要其他因素︰資源足夠充沛而提供剩餘糧食;社會規模足夠大,出現粗略分工與統治菁英階層;地理因素讓活動範圍受限,如受沙漠、海洋叢林或高山圍繞的河谷,較弱部落無法逃走,區內人口密度也較高;外來威脅或宗教領袖克里斯瑪權威促使個人向國家讓出自由。

中國周朝封建制與歐洲封建制的重大差異是,歐洲封建制度聯合不具親屬關係的領主與封臣,不講私人關係的治理已開始扎根,但中國封建制主角是領主與其親屬團體,采邑授予親屬關係群體,貴族權威較弱,無法完全自主於更大親屬關係架構。周朝初期貴族戰爭非常像儀式,戰爭是為了讓其他氏族承認本族地位,或報復自己所受輕蔑。戰爭遵照一套複雜規則,經常事先安排好,著重榮譽而非欺敵戰術,以昂貴的馬拉戰車作戰。

東周戰爭不斷,令軍事組織、課稅、官僚組織、民間技術創新與觀念出現娛革。戰爭由戰車轉為以步兵與騎兵為主,大量農民徵召入伍,貴族減少推動軍隊以軍功升遷。各國重新編組人口,進行土地與人口調查,課徵新稅以籌措更多資源。軍中與文官組織官僚化,根據能力而非親屬關係提拔。鑄鐵技術發明與改進、套犁耕田技術改良、水土管理更完善,這些技術令經濟成長。連年戰爭引發對政治與道德的反思,知識份子遊走各國為政治權威效力,在戰國初期出現思想百家爭鳴,既創造出統治意識形態,也助長中國民族文化出現。

周朝末年最激進的國家建造出現在秦國,該國以法家意識形態清楚表明新中央集權的邏輯。商鞅改革攻擊世襲特權,以功績授爵,官職由國家定期重新分配;廢除井田制,在國家主導下重新分配土地予個別家戶,消除農民對領主的傳統義務,直接向國家繳稅;成年男子劃一徵收人頭稅,新戶籍編制實行連坐,互相監視;推行縣制,縣令由中央政府派任;統一度量衡。這龐大社會改造工程以國家主導的統治方式,取代傳統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權為與土地所有制。

法家雖然強調法律,但與法治認為法律比在位統治者更有正當性,對統治者有約束力的概念無關。法家人物眼中,法律只是國王或統治者的命令編纂成典,意在反映統治者一人的利益,不是反映規範社群整體的道德規範共識。法家的法令與法治同樣主張,刑罰確立後應該一視同仁適用於所有社會成員,包括貴族,但法家法令刑罰不會用於國王。

中國在西元前三世紀統一,但歐洲卻從未如此,可能的解釋包括︰一,地理因素,歐洲由大河、森林、大海、高山分割為多個地區,並有不列顛大島扮演平衡者角色;中國第一個帝國的領土,在戰國時期建設眾多道路與運河後,軍隊可以輕易橫越。二,文化因素,周朝諸國民族與語言差異不如歐洲各民族大;三,領導,反映在秦國以高超治國手腕分化敵國,而與秦國為敵者卻不時自相殘殺。四,發展路線,歐洲較遲出現專制國家,課稅與動員能力也不如秦國,並受世襲貴族、天主教會、組織的農民、自治城市等掣肘;在中國,貴族沒有在地權威,未受法律保護,中央集權國家很早出現,收服國家其他潛在對手。

秦統一中國後的政治現代化,為何未促成經濟與社會的現代化?作者指當時資本主義興起所需的其他建制尚未出現,包括科學方法、現代大學、技術創新與產權制度。戰國時期未有發展出獨立的商業資產階級,也並未創造誘因鼓勵民間個人提高名下土地生產力。沒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意味著沒有新社會群體與身份的廣泛分工。由上而下強行削弱親屬關係往往功敗垂成,家產制政府在秦朝後東山再起與國家抗衡。

繼秦之後的漢朝初期,中央集權國家與地方菁英形成均勢。暗摻法家思想的儒家傳統主義重登主流,對皇帝有道德性的抑制,建立在受官僚組織影響的皇帝個人道德感上。漢朝衰落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國家再度落入家產制菁英之手,致使中央政府衰弱。親屬關係再度成為在中國取得權力與地位的首要憑藉,貴族家庭安插自己的成員到中央政府,情況持續至九世紀唐朝末年。

漢亡後三百年為甚麼中國由隋朝重歸一統,而不是像歐洲古羅馬帝國滅亡後固定為彼此競爭諸國體系?當中原因為︰一,國家體制過早現代化,令國家成為社會最有力組織單元,即使中央集權國家瓦解,在統治正當性來自繼承天命下,後來者極欲重現中央集權體制並統一中國。二,秦、漢發展出中國的共同文化,透過共同文字、典籍、官僚組織傳統、歷史與教育建制,在政治與社會層面支配菁英行為的價值體系。

中國是一個創建現代國家的世界文明,但這現代國家不受法治或問責建制約束,唯一問責機制是訴諸道德,這無異於獨裁國家。秦國雄心改造社會秩序,表現出原始極權主義,但因為欠缺所需工具與技術,如意識形態、政黨及通信技術,加上獨裁統治太嚴酷以失敗告終。秦國的後繼者較懂得與既有社會勢力共存,表現出威權主義。與其他世界文明相比,中國人更有本事集中政治權力。

印度在國家形成前後出現四等社會分類體系,即瓦爾那(varna),包括祭司婆羅門、武士剎帝利、商人吠舍與其餘主要是農民的首陀羅。婆羅門自成一體,被視為聖法守護者,令印度世俗權威與宗教權威分開,統治者的權力受約束。印度另一重要社會發展為闍提(jati),即後來的種姓制度,構成數百環節性內婚的職業團體。瓦爾那與闍提構成社會基本組織,限制國家滲透與控制社會的力量。

在西元前六世紀末,北印度政治發展與西周中國相似,最初組織父系親屬氏族聯盟,轉變為更嚴明的等級體系、世襲領導權、統治者與祭司分工。但其後印度政治發展與中國分道揚鑣,印度未有西周諸國那種長期而慘烈的戰爭,發展現代國家建制的壓力因而較小。西元前三世紀的孔雀王朝統治大片地區,但仍未完全征服南亞次大陸,其統治也並未完全鞏固。在孔雀王朝之後,直至1947年印度共和國誕生前,印度未再有本土政權統治這麼遼闊的疆域。

種姓制度出自業的觀念,其中社會流動的唯一機會不在於現世,而在於現世與來世之間,取決於人是否忠實履行此世種姓所遵守的法(dharma),即指導正當行為的原則。這種觀念聖化既有社會秩序,使人履行現屬種姓或職業變成宗教義務。種姓也局限氏族外婚範圍,令種姓成為自給自足的社群,置身於存在無數同樣環節性單位的環境中。

瓦爾那與闍提制對政治的影響途徑之一,是對軍事組織發展施加限制。瓦爾那本身限制了印度社會軍事動員的程度,武士身份受限制,政治實體未有全面動員國內大部份農民。保守的社會制度也阻礙軍事技術創新,例如在西元開始時印度才棄用戰車,比中國晚數百年,也從未建立可騎馬射箭的騎兵部隊。

種姓社會中眾多緊密聯繫的社會團體不需要由國家組織,並拒絕國家滲透與控制,令印象出現弱勢國家、強勢社會的現象,持續至今。婆羅門成員也獨佔取得學問與知識的管道,不願將典籍形諸文字,限制絕大部份人受教育與讀書識字的機會,令國家行政人才庫大為縮減。宗教也以一種法治基礎影響政治權力,聖法由婆羅門維護,國王只有在認同聖法才能獲得正當性。

比較中國與印度,作者指中國過早誕生強力的國家,面對其他社會組織有優勢,有能力完全各種重大工程,但國家從未受法治約束,統治者可為所欲為。印度則是受「血緣枷鎖」的專制束縛,個人自由受親屬、種姓、宗教、傳統等限制,但血緣枷鎖令印度人能抵抗暴君的專制統治。中國與印度的經驗表明,國家與社會兩者強力並存,能長期互相平衡與抵消時,會出現較理想的自由。

穆斯林的奴隸軍制以非穆斯林奴隸為官僚組織成員,這些奴隸在密閉環境長大,以內部凝聚團體形式行動。作者指奴隸軍制是為了解決在部落特質濃厚的社會環境中,如何進行國家建造的難題。以部落為基礎的國家先天薄弱不穩,部落領袖與指揮官爭執時可能乾脆離開。奴隸軍制則以奴隸只效忠主子一人,解決用人唯親與部落忠誠問題。

十二世紀末埃及馬木魯克奴隸軍擊退蒙古入侵,之後自行掌權,建立有中央集權官僚組織與職業軍隊的國家。馬木魯克制成功關鍵在於能在中亞乾草原與拜占庭土地尋找奴隸新血,讓他們皈依伊斯蘭,並切斷與原生家庭及部落的聯繫。馬木魯克的貴族身份也隨身歿而止,不能繼承後人,以免挑選馬木魯克的嚴格能力選才標準受破壞。

馬木魯克兩項制度缺陷為︰一,馬木魯克弟兄會沒有充分建制化治理機制,蘇丹挑選沒有明確規則,有時世襲,有時由高階埃米爾選出;二,馬木魯克國家缺乏政治權威,馬木魯克既是為蘇丹效力的軍隊成員,又是蘇丹的角逐者,在面對危機時易於陷入內鬥。到十四世紀中葉,馬木魯克的反世襲原則已嚴重受損,逐漸重新部落化。瘟疫、奧圖曼人崛起、奴隸來源缺乏與不願採用火器,令馬木魯克政權最終在1517年遭奧圖曼人滅亡。

奧圖曼人於十五世紀發展分省治理制度,基礎為席帕希(sipahi)騎兵及其封地蒂馬爾(timar)。席帕希需以封地稅收添置裝備,在征戰季時有參軍義務。土耳其的封地不能世襲,大莊園領主不能將土地再分封,杜絕擁有資源基礎與世襲特權的強大土地貴族階層出現。

奧圖曼人也依賴奴隸軍制,但文職與軍職有明顯區隔,後者聽命前者。王朝原則只應用於奧圖曼統治家族內,任何奴隸都不能成為蘇丹或建立自己的王朝。奧圖曼的奴隸軍為土耳其禁衛軍,其兒子不得成為禁衛軍,防止世襲菁英階層出現。奴隸體系招募與升遷以能力績效為標準,表現出色者可獲免稅與土地獎勵。

奧圖曼體制一大問題是,缺乏穩固的長子繼承制,或其他決定王位繼承的程序。蘇丹的兒子會在青春期派至外省歷練,在蘇丹死後各兒子屢屢爆發外戰,令帝國在王位繼承鬥爭時難以抵禦外敵,禁衛軍等單位的影響力也變得過大。

奧圖曼體制衰敗的因素包括︰對外武裝掠奪以獲取的經濟租金減少,也令新奴隸來源減少。物價長期上升與人口增加,通貨膨脹令蒂馬爾制難以運行,騎兵無法維持軍事開銷;禁衛軍國則獲准從事平民行業,打破奴隸與平民的界線。中央政府陷入財政危機,對農民剝削增加,無法防止奴隸軍將自己身份與資源傳給下一代。隨著禁衛軍埋首追求自己與家人的福祉,與蘇丹的道德連結減少,他們變得與其他追求私利的利益團體沒有分別。

奧圖曼政權成功創立集權國家建制,並以能力挑選與晉升人材,並建立分省治理制度,施行較一致的規則。巔峰時的奧圖曼帝國較接近中國,較少組織完善的獨立社會團體,沒有世襲貴族與自治商業城市。它與中國不同之處,在於存在理論上不受國家左右的宗教立法機構。

西歐獨特之處,在於男女較晚婚,而且個人終身不婚比率較高,女性有較多機會獲得財產,此模式最早在1400至1650年就存在。西歐以相同祖先親族關係為中心的地方也較早消失,貴族財產可分割與長嗣繼承在中世紀已確立,個人在財產事務上有相當大自由,這先於國家的形成,讓社會發展先於政治發展。

作者指,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關係轉變在1066年威廉征服英格蘭後已經出現,女性擁有持有與自由處置財產的權利,至少在十三世紀開始也能在沒有男性監護人許可下訂立遺囑與契約。這時父母與子女之間在出現扶養契約,訂明孩子在繼承財產後有義務照顧父母。更早期在九世紀歐洲的封建制度建立,也反映父系家系結構太薄弱,以致個人志願臣屬於沒有親族關係的別人。

歐洲人脫離親族束縛甚至可能追溯至六世紀的天主教會,天主教會反對近親通婚、納已故親人寡婦為妻、收養小孩與離婚,提倡從一而終的一夫一妻制。這讓親族群體難以在代際繼承是繼續掌控財產,同時教會也鼓吹捐贈土地與財產,令教會得以坐享其成,尤其是來自無子女寡婦與未婚婦女的無條件奉獻。結果西歐各地部落皈依基督教不到三代,其親族關係結構消失。天主教會最後則成為獨立的政治單元,整合為國家以外的單一中央集權科層建制,與法治的基礎有密切關係。

作者將法(law)定義為結合社群的抽象正義規則,在近代以前,法被認為是由比人間立法者要高的權威訂定,這或者是神,或者是遠古的習慣,或者是自然,不同於由政治權力訂定的律令(legislation)。只有在法高於律令,政治權力者受法約束,才存在法治。國家建設與法治以某種緊張關係並存︰統治者在法範圍內行事能提升自己的權威,但法能防止統治者為所欲為。

法治依賴法律本身,也依賴法律的可見建制及其程序,包括法官、律師、法院等。絕大部份人守法是因為他們深信法律基本上公正,並受道德觀念驅使而慣於守法。假若認為法律不公,守法意願會大為降低。顯然,假如有權有勢者缺乏一定程度自制,或至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自制,外在建制無法約束他們。要建立平民與國王都接受的規範性法秩序,既需要宗教限制國王,也需要集權國家執行法律,對抗國內菁英的利益。

在十一世紀,西歐教會擁有四分一至三分一土地,但聖職任命由政治權威控制,主教與神父也可以結婚生子,易於捲入豁區的家庭與宮廷政治。十一世紀晚期,格列高里七世等人主張教皇高於所有政治權威,只有教會有權敘任主教。他也限制神父與主教終身不婚,藉此攻擊教會家產制的根源。天主教會能在政治上獨立行事,有賴當時歐洲世俗統治者力量薄弱,令教會可以挑動不同政體互鬥而得利。直到1122年,敘任權之爭結束,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放棄主教敘任權,教會則承認皇帝在多項世俗事務的權威。

敘任權爭議影響後來歐洲發展,令天主教會演化為現代科層制、受法律指導的建制,成為日後世俗國家建造者效法對象。敘任權爭議也使精神與世俗領域明確劃分,結束西歐基督教政教合一,為世俗國家奠下基礎。

隨著教會成為統一層級體系,教會為賦予自己正當性擬定系統的教會法規,由日益專業的教會法律專家協助,令教會法變得一致與正當。各種教規歧異綜合為一套等級體系,建立用以解決神授法、自然法、實訂法、習慣法之間矛盾的理性程序。

法治也因教會創造出自成一體與建制化的精神權威領域而出現。獨立宗教權威令統治者習慣自己不是法律最終來源的觀念,由宗教賦予神聖地位的整合法律,也令抗拒國王至上主張更為容易。

在中國,國家從未承認有比自己高的宗教權威,以宗教為基礎的法治在歷史上並不存在。在印度,婆羅門祭司高於剎帝利武士階層,法律深受宗教而非政治影響,但婆羅門並未組織成可命令統治者的階層體系,無法透過建制集體行動。

穆斯林世界與基督教世界在法治方面有相似之處,法律深受宗教影響,唯一的神是所有真理與正義來源,依賴聖典與法典化的基本社會規則,並由祭司負責解釋。但伊斯蘭負責解釋規則的烏里瑪未有組織階層建制,不可能產生單一法律傳統,或像羅馬教皇般爭奪政治權利。在埃及馬木魯克與奧圖曼土耳其政權,產權與財產繼承規則受到保護,但在國家財政危機時產權會受威脅,無法阻止欲侵犯權利的統治者恣意妄為。

歐洲、中東、印度在現代化之前許久就存在法治,西歐法治較其他地區穩固,有賴各種規條系統化整理成典,法律教育較為定制與發展,解釋法律的教會獨立於政治階層體系,有自己的資源與人事權。

中國沒有政府接受過真正的法治,皇帝從未承認法律權威有最高地位,不受司法抑制,有更大空間實行專制統治。自漢朝後的三世紀至六世紀三百年,現代國家建制再度走上家產制,但由581年隋朝至十二世紀末宋朝,中國政府再次轉變為中央集權政府,招募更廣大社會層面的士大夫統治。

作者以武后為例,指她在取得皇位後肅清反對她的貴族,削弱整個貴族權力,反映皇帝的權力不受貴族約束。統治正當性的「天命」既不在菁英選舉,也不需要宗教。很大程度上天命在身就是實力強者,並尊重儒家價值觀以取得認同。一旦被認為天命在身,正當性大體上不會受到質疑,皇帝的權力也幾乎不受限制。

明朝徵稅低於理論最大稅率,顯示中國皇帝並未將手上可能的權力完全發揮。皇權所受約束基本有三種︰缺乏執行命令,尤其是抽重稅的行政能力;皇帝不總是要求稅收最大化,在沒有逼切需要時不一定增加稅收;龐大組織有授權需求,皇帝無法完全掌握地方資訊。

中國王朝留下的重大遺產之一,是高品質的威權政府。但在這制度中,好政府只能依望「好皇帝」,一旦「壞皇帝」出現,沒有任何方法可以阻止。平民也沒有司法或選舉程序向官員問責,只能機會渺茫地訴諸最高層。法治與問責對國家權威的抑制,有助於減少施政品質的變動,約束最好的政府,也防止壞政府變得無法控制。

作者指,明朝沒有出現資本主義,可能不是因為欠缺適當建制,而是缺乏經濟學家所指的最大化精神,例如鄭和航越印度洋,發現新貿易路線與文明後,沒有後繼者繼續探索,在下任皇帝節省預算時中國大發現時代就告終。

歐洲國家建造較遲,十五世紀末開始,十七世紀末完成,君主在此過程遇到強力抵抗,因為社會中其他政治單元比土耳其或中國完善。法律在歐洲早期發展也限制國家權力,令君主沒有不受限制的課稅權,籌措軍費時需向銀行家借款,貴族也較不容易遭君主恣意逮捕或處刑。國家建造過程較遲開展,成為歐洲人後來享有政治自由的根源。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與印刷術發明,令個人得以自行閱讀聖經尋找信仰之路,現代自然科學也創造出在大學建制、不受統治者控制的新權威。各社會團體開始要求共同決定權,此要求從普世角度出發,不只是為個人或親屬團體爭取,為選舉權逐步擴及社會所有人奠下基礎。啟蒙運動理念散播至全歐洲,但其接受程度因不同政治單元對自身利益影響的認知有異,在各國出現差別。

歐洲人口從1500年六千九百萬增加三祊至1600年八千九百萬,經濟因美洲金銀輸入大為貨幣化,貿易急速成長,從1470年至十九世紀初增長16倍。十五世紀歐洲政治實體大多為領地國,由國王領地與費族附屬領組成,到十七世紀末,已有一大部份轉型為課稅國,君主稅收來自國土全境。在此過程中國家官僚組織擴建、直接掌控領地大增、推行朝廷語言並減少方言、統一社會習俗、創立通用法律與商業標準。

國家建造源自籌措戰爭軍費的需求,十七世紀間法國預算增長四至七倍,英國從1590至1670年預算成長十七倍。因歐洲存在法治,國王無法強徵農民入伍,徵稅也需取得三級會議許可。資源需求促使國家尋找新方法將課稅範圍擴大,擴大領土增加稅基,並以理性官僚組織管理財政資源。

國家集權需求與貴族、紳士與第三等級這些反抗社會群體的互動,形成歐洲各國不同的政治發展故事。作者列出四種不同結果為︰一,弱勢專制統治,如十六、七世紀法蘭西與西班牙,它們在某方面較集權,但無法完全支配菁英,較重稅賦落在無法抗稅者身上。其集權治理方式為家產制,而且程度與日俱增。

二,成功專制統治,例子為俄羅斯,貴族及紳士與國家合作,讓農民綁在土地負擔最大賦稅。政府行家產制,但俄羅斯君主更不受限制恐嚇與控制貴族。

三,失敗的寡頭統治,例如匈牙利與波蘭,其貴族早就讓王權受憲法限制,國王始終處於劣勢,無法建立現代國家,政體不能保護農民免受貴族無情剝削,資源也不足以抵抗外來入侵。這兩國未能建立非家產制的現代政府。

四,可問責政府,例子為丹麥與英格蘭,既有穩固法治與可問責政府,同時能動員全國,防禦強力集權國家。

法蘭西在戰爭的龐大花費,為填補赤字希望尋覓財源,但既受債權人限制,也沒能力沒收所有菁英財產。同時,不同經濟階層未能要求政府問責,因為他們彼此之間無法達成社會團結,貴族、資產階級與農民互相對立,內部也分成各種等級維護自己的特權。中央集權國家及其反對者都未能適切組織化,令弱勢專制統治誕生。

波旁王朝中央集權方式徹底家產制,從軍事到收稅的政府職務,都由總是欠缺現金的國家賣給最高價者,政府職位變成可繼承的私人財產。此制度允許依靠官職牟取私利,幾乎是將尋租與貪腐變得正當,成為建制一部份。

家產制官職下財政制度極為複雜,稅收種類繁多,直接財產稅因缺乏人口普查與登記難以徵收,同時有種種眼花撩亂的特別豁免與特權。貴族與城市有錢平民、王室官員、治安官等爭取到免稅待遇,農民與工匠則沒有這種特權。這種財政制度刻意助長尋租行為,有錢人不將錢與精神投資在創造經濟價值的資產與技術創新,而是花費心力在只重新分配財產的繼承官職與規避稅制上,削弱法國私人創業的精神。

法國舊制度政權若要攻擊尋租菁英聯盟的權力,必然會令政權權力依靠的整個法律體系失去正當性。法治一早存在,但保護的不是現代政治制度與市場經濟,而是傳統社會特權,以及國家主導而效率不彰的經濟制度。即使政體最高層承認舊體制不符需要,必須根本改革者,也沒有權力打破尋租者聯盟建立的均勢。

拉丁美洲不平等與缺乏法治的情況與近代西班牙相似。西班牙1492年組成後戰爭不斷,但無力向菁英直接課稅,而是以販賣公部門籌資,令貪腐橫行,同時反專制勢力因國家提供尋租機會而分化。這種政治制度由墨西哥與秘魯兩個殖民地傳到美洲。

美洲出生西班牙人與當地官員合謀,遠在歐洲的政府無力控制當地,在本國政府財政惡化時更是如此。長子繼承制引入美洲殖民地,令土地日趨集中於少數菁英之手,形成不公平來源的大莊園。拉丁美洲獨立之前未有出現社會革命,新成立國家或是無力向菁英課稅,或是由菁英滲透,令特權得以代代相承。當民主立憲政體不符合菁英利益,他們有能力將之撤回。

匈牙利的例子說明,憲法對中央政府的限制不必然產生政治問責。匈牙利貴族追求的「自由」,是可以更徹底剝削農民的自由。西歐與東歐在農民權利的差異,在於十一世紀時西歐城市化程度較高,十四世紀歐洲瘟疫與饑荒時人口銳減,到十五世紀經濟成長時西歐城鎮發展,令貴族無法更苛刻壓榨農民,君主也透過保護城鎮權利削弱對抗的貴族。反觀在東歐,獨立城市與國王弱勢,貴族得以在使役農民下外銷農產品至西歐。

中央權威薄弱令匈牙利在十三世紀遭蒙古摧殘,及後軍事壓力促使國王提升下層紳士利益,但這些軍人與官員階層卻不在國家體系內,後來弱勢國王甚至允許他們為大貴族打仗。貴族處於強勢,完全擁有自己的財產,沒有替國王打仗的義務。王朝國祚不長,許多國王是外族出身,也令匈牙利一再陷入王位繼承鬥爭,讓貴族從王位爭奪者中得到好處。軍隊以貴族為主,訓練不佳,最終匈牙利在1526年遭奧圖曼擊敗,失去獨立國家地位,由哈布斯布王朝與土耳其瓜分。

十三世紀蒙古人入侵俄羅斯,在三方面影響俄羅斯政治發展︰一,蒙古人切斷俄羅斯與拜占庭及中東的貿易知識往來,也妨礙俄羅斯與歐洲往來,令俄羅斯未能參與西方的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二,蒙古人佔領俄羅斯後,基輔羅斯遭摧毀,確立俄羅斯政治權威分散、眾多小封地林立二百多年。三,蒙古人削弱俄羅斯傳承自拜占庭的法律傳統,令政治生活更為殘酷,統治者以掠奪為目標,嚴懲任何反抗者,這種做法傳至後來的俄羅斯領袖。

莫斯科大公國以中間服兵役階層為核心,由領取封地的騎兵組成,戰時為王公服役,征戰結束後返回各自封地。這種制度與奧圖曼有相似之處,同樣創造出依賴中央政權取得地位,又不必支付現金的軍事組織。與匈牙利不同,莫斯科中間服兵役階層直接為大公國效利,而不是併入貴族階層,這令大公國在國家建造過程的障礙遠少於匈牙利與西歐社會。

俄羅斯封建制存在時間較短,未建立穩固根基,封地沒有西歐那種自治權,貴族也沒有時間建造城堡,較易於進攻。莫斯科大公國也刻意挑動貴族互相競爭,削弱貴族內部團結,令貴族缺乏集體反抗中央集權國家的建制。俄羅斯東正教會不像天主教會,沒有獨立於世俗君主權限外的教會法規與官僚組織,故此缺乏法治保護菁英免受國王任意處置。

貴族服從於國王的回報,是免稅、個人獨享擁有土地與人的權利,更嚴苛壓榨農奴的機會。在十六、七世紀,農民稅賦日益加重,離開土地的權利受限,最後遭完全剝奪。俄羅斯地理環境未受框限,極不利於奴隸制誕生,農奴制得以維持,建立在君主與貴族的結盟上。未有政府越加限制農奴個人自由擁有土地的權利,為獲取土地須加入貴族,繼以自動取得農奴與背負維持該制度的義務,這抑制獨立商業城市資產階級興起。

與法蘭西與西班牙相比,俄羅斯政體無須遵守法治,隨意沒收私人財產,強逼貴族服役,處置敵人與叛徒時不顧正當程序,在這方面與帝制中國更相似。在家產制程度上,俄羅斯政體遠超中國或奧圖曼專制政體,缺乏以能力掛帥、不講私人關係的行政體系。

英格蘭的議會不只代表貴族與神職人員,也代表廣大紳士、鎮民、有產者,代表後者的平民議員是議會核心與推動力量。英格蘭議會有力阻止國王加稅、建軍與違反習慣法的計劃,甚至自組軍隊推翻國王兩次。議會團結來自英格蘭社會很早就以政治而非社會團結為主,不具親屬關係的鄰人社群在諾曼入侵前已很普遍。此外,習慣法與法律建制普遍被視為正當,司法參與及習慣法規範令英格蘭人民更認同法律,有產者認為捍衛法律攸關自己的利益。反抗專制帶有天主教與新教對抗的色彩,也令議會強烈感受自己身負超然使命。

英格蘭在十七世紀初也存在賣官腐敗,但在該世紀末已大為改善。有四項因素令英格蘭政府內出現打擊腐敗的改革聯盟︰一,第二次英荷戰爭、瘟疫與倫敦大火,嚴重削弱英格蘭的防禦能力,軍事支出不得不增加;二,查理二世希望量入為出,避免因額外收入需求求助於議會;三,政府內部出現幹練改革者,如喬治.唐寧與撒繆爾.佩皮斯;四,議會經濟內戰與護國時期,開始懷疑政府浪費腐敗,將稅收用於與公眾無關的用途。

十七世紀英格蘭經驗是今日反腐敗行動的重要榜樣,表示重要的改革元素包括︰令政府有財政壓力、不得不改善施政的外部環境;即使沒有親自領導改革,至少不會阻擋的行政首長;擁有足夠政治支持,得以落實改革計劃的政府內改善提倡者;不願自己繳交稅收遭浪費的納稅人向上施加強大政治壓力。

1688至89年光榮革命將政治問責與代議原則建制化,政府統治只有在被統治者同意下才正當,課稅明確建立在人民同意上。只要民眾認同重稅對國防不可或缺,即使較重稅也不必然總是抗拒。稅收在無須強徵下得以提高,加上光榮革命後的財政改革,令英格蘭政府得以在透明的公債市場上舉債,國力得以快速提升。

英格蘭是第一個同時匯聚強而有能國家、國家服從法治與政府接受公民問責三項元素的大國,以強力早期國家為始,推動法治與合法產權的廣泛認知,再由議員對法治的信念讓英格蘭國王接受問責,繼而崛起成為強權。

歐洲各國不同發展與其四組政治單元的互動過程相關,四組政治單元是國王代表的國家、上層貴族、紳士與第三等級。在弱勢專制政體,如法蘭西與西班牙,國家權力基礎集中在面積不大的土地,受既有法治限制。國家以外貴族、紳士與城市資產階級抵抗集權。國王以賣官與特權成功拉攏這些群體,擴大尋租聯盟。稅賦落在農民與普通商人身上,不足以實現國王的帝國擴張野心。政府因賣官失去正當性,法國在自我改革失敗後,走上大革命的道路。

俄羅斯強勢專制政體與法國或西班牙的差異在於︰一,地理條件,俄羅斯較少天然屏障,搶先建立支配地位者有極大優勢。二,俄羅斯從脫離蒙古壓逼至國家建造相隔時間甚短,封地制只有約二百年,貴族組織不如西歐完善,也沒有城堡保護。三,俄羅斯沒有西歐那種法治傳統,宗教受統治者影響,俄羅斯人也以掠奪的蒙古征服者為統治榜樣。四,自然環境,欠缺地理框架令農奴擁有者必須組成聯盟,令農奴無法自由逃跑,沙皇則以限制農奴將菁英與國家連繫。五,法治、宗教改革、啟蒙運動等觀念在俄羅斯滲透程度較低。

為何英格蘭議會沒有變成匈牙利議會那種尋租聯盟?原因之一是社會結構的差異︰英格蘭菁英流動與開放程度比匈牙利高,紳士是團結的大型社會群體,在部份層面比貴族更有影響力。英格蘭擁有地方法庭與草根政治參與傳統,領主與封臣、佃戶平起平坐決定攸關共同利益的問題,也有較富裕的自耕農與城市資產階級。此外,英格蘭有個人自由的傳統,卻有集權而受廣泛肯定的政府,比起徹底改變政體形式的社會革命,英格蘭人較想要接受他們問責的國王。

丹麥的經驗,反映發展強力國家、法治與可問責政府不是只有英格蘭的路線可循。丹麥受宗教改革影響,因新教深信應讓平民百姓讀懂聖經,直接接觸上帝,令農民識字率大為上升,有助他們彼此溝通。1760至1792年丹麥廢除農奴制以削弱貴族地主,並讓農民入伍服役,加上農民越來越多人受教育,被動員程度日益提高。丹麥在1814年因拿破崙戰爭失去挪威,1864年失去德語人口佔多數的兩個公國予普魯士,此後成為丹麥語人口佔絕大多數的同質小國。在農民與其他階層動員下,十九世紀民主政體與二十世紀初社會民主主義在丹麥興起。

建制的發展程度可由四組標準衡量︰變通/僵固、複雜/簡單、自主/臣屬與整合/分裂,建制較變通、複雜、自主、整合,發展程度較高。變通的建制能評估外部環境修正本身,較能存活。建制因較分工與專門化而複雜,各種職能由較有技術的不同組織執行。自主與整合密切相關,自主讓建制不受其他社會力量影響,整合則在於明確界定政治制度內不同組織的角色與職責,權力也有正式劃分。

政治衰敗反映在兩種過程,其一是建制因特定環境建立後因人遵守規則的傾向而定型,在環境轉變時無法迅速調整因應新形勢。其二是建制再度家產制化,人性特別照顧與自己有互惠關係親人或朋友的傾向,令根據功能或才幹、不講私人關係的選材規則,再度變為建制成員將職位由後代繼承。這兩種政治衰敗,往往隨著與既有制度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官員希望阻止制度改革而同時出現。假如制度完全崩解,收拾殘局者往往是擁有恩庇網絡的家產制成員。

社會是否能在建制創新,取決於能否令既有政治利害相關者無法反對改革。這有時是因為經濟改變削弱既有菁英地位,有時是新宗教意識形態令新社會單元興起,有時是高明領導力讓無權力群體組成聯盟,但有時則只有暴力是除去阻止建制變革利害相關者的唯一辦法。

本書上卷探討工業革命前的歷史,即資源零和的馬爾薩斯式世界。在這樣的世界中,欠缺以投資帶來長期經濟成長的事物,增加財富的合理選擇是以政治掠奪他人資源,這可以是強權者公然搶奪或課稅,或者組織自身社會向鄰近社會攻擊與掠奪。換言之,比起投資於生產力增長,提升行政或軍事能力組織掠奪行動更為有效。

在馬爾薩斯式社會,經濟增長主要是粗放型,人口與資源隨時間增加,但人均經濟水平並未增加。關鍵的政治建制是國家,因為國家是粗放型經濟增長主要憑藉。國家正當性來自宗教,而在以宗教為基礎的法治存在下,宗教也賦予法律秩序正當性,法律秩序則能向國家提供或拒絕給予法律支持。

政治發展主要以兩種方式實現︰一是政治權力與粗放型經濟成長互相配合增加,直至受地理或技術限制,或者遭遇另一政體;二是正當性透過法治或新社會單元的權力而改變。馬爾薩斯式世界促成改變的根源相對較少,國家建造過程緩慢,並不時經歷政治衰敗期。

工業革命後出現持續的密集經濟成長,人均產出提高,民主也與國家建造及法治會合,構成政治發展的元素。相關的不同層面包括︰國家建造與經濟成長互相關連;一定程度法治促進經濟成長;經濟成長有助民主穩定;經濟成長增加社會分工與動員;社會動員既可能促成民主轉型,也可能危及民主甚或引致政治衰敗;民主與法治緊密連繫;正當性觀念受經濟、政治與社會發展影響。不同發展層面的關連,意味著有許多可能達成現代化的道路可循。

相對於馬爾薩斯式社會,工業革命有可能持續保持密集經濟成長,促進社會廣泛轉型,動員新社會力量成為政治行動者,令尋租者聯盟的傳統菁英統治失效。此外,國際因素影響本國建制演變的程度大為提高,社會間競爭加劇,令政治改變與趨同速度加快,也令國家在許多傳統政治事務上更為困難。

作者指出建制起源於不可複製的偶然歷史環境與意外事件,其建立經過漫長的歷史鬥爭,這表示在移植建制到其他社會時,不能不顧及當地既有規則與支持這些規則的政治勢力。建立建制需要花費心力讓人相信改變有其必要,建立贊成改變的聯盟,打消舊制度既有利害關係者的抵抗,也要讓人對新行為習以為常並覺得理所當然,正式建制往往需要文化轉移輔助。

對於未來政治發展作者提出兩項疑問︰一是中國在只有強力國家下經濟迅速成長,這種情況可維持多久?二是自由民主政體未來會否未能適應新環境?作者指政治問責社會勝於沒有問責社會來自一項重要理由,即政治問責提供讓建制以和平方式適應新環境的做法。威權主義制度偶然可勝過自由民主制度,因為前者在掣肘較少下可迅速下決定。但是這種成功建基於不斷出現優秀領導人,在「壞皇帝」當政時,不受掣肘的權力可能會導致災難。

對於工業革命後的政治發展,本書下卷將會更為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