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文明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

昨天看完了杭亭頓的《文明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怎麼說,假如是像寫本文的人一樣的外行人看,以了解世界發生的事情,算是不錯的入門書籍。但是到了嚴謹的政策分析,甚或到了宣揚政策方向的層次而言,本書的論點則似乎有點危險味道。

書中處處強調文化(或者文明,有時兩者會互換)之間的差異,隨便舉個例子來說︰

東亞各國的經濟成就源於其東亞文化,但東亞各國較難建立穩定的民主政體,似也和文化難脫關係。回教文化也是使大部分回教世界未能實施民主的根本原因(p. 14)。


假如只是描述現今的民眾依文明/文化劃分「我們」與「他們」,那可能也沒甚麼問題。但作者似乎不僅僅是描述,而是流露出這種分類的必然︰

人類總喜歡把人分為我們和他們,圈內人和其他人,我們的文明對野蠻的文明(p. 19)。


之後開始用若干篇幅闡述西方文明的獨特性(p. 76-81, 433)等等,但對非西方的文明體制並沒有相等的描述,只有若干回教周邊地區比較暴力、儒家文明崇尚集體利益之類的說法,但是為甚麼是這樣,不知道是否看漏,似乎沒有如西方文明特徵那樣詳細描述。

文中提及波斯尼亞衝突的混亂景象,各個國家的參與讓形勢越趨複雜,令戰事延長、規模擴大等。不過作者對波斯灣戰爭的意見反過來就很曖昧,「轉型戰爭」甚麼的,回教文明反對之類。

本書的結論是依據三項條款維持世界和平,即「排除條款」(不要介入其他文明的衝突)、「共同調停條款」(由各文明的核心國解決紛爭)及「共通性條款」,其中「共通性條款」相關的內容佔全書四百多頁中的不到十頁,指的是各文明尋找它們之間的共同點。

無故在書中最後幾頁才有一條「共通性條款」走出來感覺很奇怪,令讀者覺得大概也沒甚麼所謂似的。而且全書努力營造文明之間的差別,共通性甚麼的在書中沒甚麼提及,所謂的「最低道德標準」,難道真會在鼓吹文明差異之中找到嗎。過往經驗中,越是重視文明的不同,越是努力區分「我們」和「他們」,越是會以「非人」的觀點看待另一方,對待「非人」的敵人,當然不會有何道德。這樣說來「排除條款」與「共同調停條款」幾乎就是與「共通性條款」相衝突的,而從作者的觀點推測,當三者有衝突時「共通性條款」會先被放棄。

說起來文明是否真的這麼清晰可分,若干年的歷史是否已經抹煞未來的可能性,同一文明是否只能有一種意識形態,這是都是不可隨便定斷的。而最要命的是,這樣宣稱文明分野並不只是描述現況,而是本身就加強了彼此間的鴻溝,窒礙各方溝通,強化「我們」「他們」的建構,讓衝突更形惡化。無怪乎薩依德對文明衝突論這麼火大,認為這是需要批判的說法之一。